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上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 2007年 10月 30日经建设 部第 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25号 )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 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比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条件比较 等级 注册资本 人员要求(不少于) 业绩要求 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 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 100%,单位:㎡ 制度及企 业信用要 求 承接标准 专业人员 中级职称 要求 职业资格 要求 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独立式住宅 (别墅) 办公楼、工 业厂房及其 它物业 一级 500 万元 以上; 30人 20人, 工程、 财 务 等 业 务 负 责 人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中 级 以上职称; 物 业 管 理 专 业 人 员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书; 管理两种 类型以上 物业 200 万 100 万 15 万 50 万 建 立 并 严 格 执 行 服 务 质 量、服务收 费 等 企 业 管 理 制 度 和标准, 建 立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系 统,有优良 的 经 营 管 理业绩。 接 各 种 物 业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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