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保护水资源, 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 促进水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 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 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 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 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 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 排放方式等 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 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 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
汽机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Q/203-03 ·15-2003 1 汽机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Q/203-03 ·15-2003 2 汽机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华能日照发电厂汽机技术监督的管理职能、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华能日照发电厂 350MW 机组汽机技术监督的管理,是检查与考核其工作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其修订版、再版及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电力部电安生 [1996]430 号 《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国电发 [2000]643 号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部 [1996]DL/T612 《 300MW级汽机运行导则》 山东经贸委 [2002]DBDL038-001 《山东电网汽机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HZD-42-SC03 《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3 职责 3.1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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