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而在日常政府采购工作中,竞争性谈判也有着较为广泛的应用,但很多供应商区分不开两种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
政府采购的成功模式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
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首次从法规上认可了\"公开招标加竞争性谈判\"这一招标模式。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了政府采购的五种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设备材料采购主要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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