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政府令第 169号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已经 2010年 6月 10日市政府第 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 10月 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促进依法、合理行政,保障法律、 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授权或受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在法定范围内,对违 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自 主判定的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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