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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皖政办〔2007〕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全省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2—3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管理养护职责
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编制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二)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
(三)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要积极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拓宽养护资金筹集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工作。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汽车养路费专项补助和小机(含拖拉机、摩托车、机动三轮)养路费等。
1.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社会捐助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正常征收成本后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
2.养护工程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中切块补助专项资金和各地财政配套资金组成。省补资金按照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的标准执行。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二)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1.日常养护资金中的市、县两级财政预算资金及小机养路费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由其按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所有等级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三)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可以结合养护管理工作,采取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村民保护公路的积极性,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五、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交通部门要认真组织、大力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四日
2007年11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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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管理所是事业单位。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各地有区别,分别有地方公路局、地方公路处、县乡公路局、县乡公路处、农村公路局(所)等,隶属于县交通运输局的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
农村公路管理所是事业单位。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各地有区别,分别有地方公路局、地方公路处、县乡公路局、县乡公路处、农村公路局(所)等,隶属于县交通运输局的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农村公路(包括县、乡公路和通村水泥路、油路)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设施。为全面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尽快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公路管养体制和机制,确保农村公路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农村公路(包括县、乡公路和通村水泥路、油路)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设施。为全面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尽快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公路管养体制和机制。确保农村公路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资府办发〔2007〕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4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现结合我市就全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公路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先行和基础性作用。“十五”以来,我市公路建设特别是农村公路建设快速持续发展,现公路总里程达9458公里,其中,国省道418公里,农村公路9040公里。随着公路建设的快速推进,我市公路总里程还将不断增加。但公路管理养护特别是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滞后问题十分突出,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投入严重不足,养护机制不活,养护质量不高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公路运输、行车安全和交通的长远发展。改革现行公路管理养护体制,进一步加大公路管理养护机制的创新力度,确保全市公路建设与管理养护工作全面持续发展,既非常必要又非常迫切,对于明确职责、精简机构、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现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公路建设成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改革目标: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实际和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从体制上实现事企分开,建立精干高效的公路管理机构,从机制上实现管养分离,建立以养护工程费制为核心的公路养护市场化机制,切实保障公路养护资金稳定投入,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和规范化。
三、明确职责,规范职能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是全市国省干线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公路建设规划和养护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养护工程质量,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全市公路管理工作。
(二)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市国、省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检查指导工作,拟订国、省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报市交通主管理部门批准。负责国、省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对养护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负责养护资金的拨付与监管。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大中修和养护补助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领导和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养护工作,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对养护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实施本行政区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和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并协助做好上级补助项目的实施。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妥善解决好村道的养护问题。
四、建立稳定的筹资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一)国省道的养护资金主要由养路费分成资金供给。
(二)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单位,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征收和稽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部用于本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并将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力度,提高财政保障水平。
(四)村道日常养护经费可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或村规民约方式筹集,由村民实行民主监督管理。
(五)市、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由市交通局预算安排,专款专用;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各县(市、区)交通局按养护计划全额用于行政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市交通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以确保资金有效使用。
五、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整合现有公路管理和养护单位。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路政管理、路产路权维护等工作,剥离现公路管理机构中担负养护生产职能的人员,严格控制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总数,县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控制数)按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编制部门会同交通部门下达并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办理,将直接从事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改制组建养护公司,可先成立以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为投资主体的国有独资公司,然后稳步改组为股份制公路养护公司(条件成熟的也可一步到位),从事养护生产和其他经营活动。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在全市公路行业养护市场推行内部模拟招投标,建立竞争机制并逐步推进养护市场化。
(二)随着养护体制改革的推进,自2008年起,用三年时间逐步取消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机构实行养护包干费计划管理办法,全面实行养护工程预算管理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的年度养护投资计划和养护定额及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1.国、省道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招标制度,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小修工程、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实行一年一招,大中修及专项工程实行项目招标制度(即一项目一招标)。
2.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由各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县乡道的养护工作实行委托或招标、承包;村级道路的养护应充分体现村民意愿,可采取建设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采取个人分段承包等多种方式进行养护。
六、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一)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本地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领导。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42号)和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川交发〔2006〕71号)的总体要求,成立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建议,制定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市交通局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各地要本着积极稳步推进改革的原则,做好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公路管理养护的管理措施。市、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成本进行测算,建立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摸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基本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技术规范、具体制度和办法。
(三)落实好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积极从政策上支持养护生产单位由事业转制为企业,在申请营业执照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时,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的优惠政策。积极为由养护事业单位改制的养护企业取得公路工程建设资质创造条件,对已取得建设资质并具备升级条件的养护企业要积极支持其申办资质升级。
社会保险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社办〔2002〕114号)和有关规定办理。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办法,周密安排,稳步实施。
资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一、认真开展试点
改革试点工作周期为3年(2021—2023年)。各改革试点地区要围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和所选试点主题,明确任务目标、落实责任分工、强化保障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紧密协调配合,加大保障力度,整合各方资源,支持改革试点地区开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全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三、强化过程监管
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省域内改革试点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及时了解各试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于每年12月底前形成本省份的试点情况报告,一并报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将密切跟踪各试点地区工作进展,加强工作指导,确保试点落地见效。
四、总结典型经验
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和提炼改革试点地区好的经验做法,通过组织现场会、经验交流等方式予以推广,切实发挥好改革试点地区的典型带动作用,全面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各项任务。试点周期结束后,各改革试点地区要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将组织总结评估,对成效显著、示范价值高、推广效果好的试点地区,优先纳入“十四五”“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予以表彰,同时将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展和成果作为中央车购税资金“以奖代补”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皖发〔2012〕18号),充分发挥土地整治在美好乡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美好乡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实施田、水、路、林、村、矿综合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美好乡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推动。坚持市、县(含市、区,下同)政府为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充分发挥土地整治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二)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科学编制各级土地整治规划,注重与相关专业规划有效衔接。按照因地制宜、集中投入、分批实施的思路,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项目的规模、布局和时序,防止盲目推进。
(三)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民意,保障农民的决策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四)生态优先,彰显特色。适应农民生产生活方式,保持田园风貌,突出地域和乡村特色,实现土地整治与生态建设和谐统一。
三、主要目标
到2016年,完成2000个村庄、3150万亩土地整治任务,其中,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3000万亩、整治农村居民点100万亩、综合治理采煤塌陷区40万亩、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10万亩。
到2020年,完成3500个村庄、5000万亩土地整治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编制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等规划,结合各地实际,编制《安徽省推进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规划》。各市、县要依据有关上位规划,2013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市、县级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专项规划。
(二)加强项目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质量监理、资金审计等制度,吸收包括农民群众在内的社会力量全程参与项目监管。建立耕作层剥离储备再利用机制,剥离的耕作层重点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等。加强对农村土地整治的标准化管理和房屋建设质量监管,严格执行补充耕地验收标准,对整治后的耕地进行质量等级评定,确保工程质量。
(三)加大投入力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市、县政府免缴的报批费用,应当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市、县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及其他相关支出。市、县政府要整合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各类涉农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叠加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社会资本投入者可通过优先租赁、作价出资等形式取得整治后的农用地使用权。
(四)保障农民权益。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征收农民土地的,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依法依规征地。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错开农时,影响农民耕种的,要依法给予补偿。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首先满足农民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足用地,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流转所得纯收益应全额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将建设规模较小、技术要求不高的土地整治项目,交由项目区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五)推进制度创新。探索建立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安置点、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安置点建设用地先使用后复垦制度,对符合村庄规划但无建设用地指标的,允许向省政府申请借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项目区内使用。整治后经依法确认的补充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按有关规定有偿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在明晰产权、农民自愿和权属调整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宅基地。在村庄整治中宅基地使用权人主动让出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的,由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对超出法定标准多占宅基地的,由使用权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有偿使用费。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县政府是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是实施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合力推进建设工作。
(二)强化监督考核。各地要建立由监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监督机制,跟踪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项目考核体系,定期进行考核评价。省国土资源厅要建立月报制度,通报各地项目进展情况。要严格奖惩,对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损害农民权益的市、县,省国土资源厅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用地指标和有关项目资金;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市、县,要给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奖励,并适当增加有关项目经费。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重点宣传农村土地整治对建设美好乡村、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增效的重要意义,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确保推进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