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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消火栓建设管理的规定

城镇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城市给水管网上,供消防灭火使用的消火栓。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消火栓建设管理的规定基本信息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消火栓建设管理的规定简介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镇公共消火栓建设步伐,尽快改变公共消火栓建设滞后状况,更好地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有并承担城镇消火栓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镇公共消火栓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四条 有关部门在组织城镇道路建设时,应按国家标准建设城镇公共消火栓。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城镇道路消火栓建设的督促、检查,确保城镇公共消火栓与其它城镇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城镇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应由建设单位将设计图纸、有关资料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兴建。

第六条 城镇道路和公共消火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提前10日通知公安消防机构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室外消火栓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部门应将室外消火栓布置沿道路设置,使之能满足市政消火栓设置要求,列入市政消火栓管理范围。

第八条 建筑内部室外消火栓作为市政消火栓使用的,其栓体和连接管件由建设方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装,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指导。

第九条 室外消火栓进水管道应按规定布置成环状,最小管道直径不应小于100mm,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建筑工程审核时,应根据市政消火栓的布置情况,提出合理审核意见,在市政消火栓保护范围内,用水量不超过15升/秒时,可不再设置室外消火栓。

第十一条 消火栓的采购应采用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安装应符合消防要求,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火栓。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第十二条 城镇供水企业应对城镇公共消火栓实行编号、建档管理,并建立定期维修制度,确保消火栓的维护工作落到实处;公安消防机构应对公共消火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供水企业进行维修;供水企业应在接到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组织力量修复,修复完工后及时通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复查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公共消火栓维护费,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城镇公共消火栓周围2m范围内不得设置摊位、门面、花台等影响消火栓使用的障碍物,设置道路护栏应能保证消防车吸水管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抢险救援、市政用水和消防演练外,不准擅自使用城镇公共消火栓。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并有权制止或举报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的行为。

在城镇建设、维修、改造等过程中,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时,相关部门、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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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消火栓建设管理的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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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消火栓建设管理的规定文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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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1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 ,保证各项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实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作如下规定: 一、全市行政区域 16800 平方公里范围,都是“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城市规划 区”范围内一切城市和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执行统一规划 ,服从城市规 划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市的乡 镇机关、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新集镇、新农村和农民住宅等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 ,必须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方 可建设。 三、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市、区 (县)两级分工负责的原则。 市城市

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关于《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的说明

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增加绿量,建设宜居、宜游、绿色、和谐的美丽安顺,有效防范城镇绿地和重点保护山体的绿化被无序破坏和开发,市委决定制定《条例》,依法规范城镇绿地和山体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条例》是安顺市制定的又一部保护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为了加强城镇绿地、山体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完善城镇立体绿化、空间绿化、开放式绿化、生态廊道建设、城镇双修,保护好、维护好、实施好城镇生态绿化工作,实现好人居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创建文明城市,提升城市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安顺特色,是全市人民的期盼,所以,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18年8月,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安排,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配合下,主导并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起草了《条例(草案)》稿,专门委员会和起草人员经过两个月的多种形式的调研、修改、论证,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 2018年12月5日,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2018年12月20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审通过《条例(草案)》一审稿。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9年3月10日至4月9日将《条例(草案)》一审稿在《安顺日报》上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大代表和全体市民公开征求意见建议;2019年6月组织立法咨询专家到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福州市、湘潭市等地开展城市绿化立法调研;7月21日,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省直12家单位对该《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7月18日,7月31日分别组织召开了市直及各县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司法局、财政局和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研究室、部分人大代表与各县区人大分管领导、法工(内司)委主任及利益攸关群众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从不同层面、针对不同的群体,分别征求了《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8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反复论证修改;8月1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3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8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主任会议审议并吸收了委员们较好的意见建议,最终形成《条例(草案表决稿)》;同日,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表决稿)》比较成熟,具有安顺特色,符合安顺具体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建议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2019年8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待《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后再向社会公布施行。

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1.关于《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将城镇绿地和山体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为立法的主要内容,将城镇绿地和山体受损的双修及其立体绿化、空间绿化、开放式绿化,生态廊道等建设作为特色。《条例》分章、条、款、项表述,体例为六章计五十条。

2.关于《条例(草案)》一审稿内容的修改

《条例(草案)》修改审议中,法工委对《条例(草案)》一审稿反复逐条逐款逐项逐句逐字进行修改、提炼、整合、删除、增加;又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对《条例(草案)》删除了12条,占一审稿的22.6%,新增6条,修改后独立3条,占一审稿的16.9%,修改提炼41条。法规体例不变,法条从原来的五十三条修改为现在的五十条。

一是,《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与法律责任的部分法条因机构改革,存在执法主体、管理机构及其职能职责不明晰,执法路径和操作程序不畅通的情形,法制委员会采纳建议,明确绿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林业和行政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能职责依法履职或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上述相关部门共同履职。二是,对《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内容分别与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四条、第五条内容表述重复或者相近,存在逻辑混乱的法条,进行了多次修改、提炼、整合,删除;对第十九条与第四十五条、第三十条与第四十九、第五十条与第五十一条的法条内容涉及行政放管服而取消的,涉及合同无需立法保护的,没有必要设定法律责任的和不规范、不合理、不适当的法条,进行修改、删除;对第二十四条与第八条内容相互抵触,第四十二条难以落实的予以删除。三是,为确保《条例(草案)》可操作、有特色、能更好地解决城镇绿化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困难及问题,法制委员会采纳常委会部分委员、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将第六条中第四款修改提炼调整为第八条、将第十四条中的开放式绿化修改提炼调整为第十八条、将第二十六条中的砍伐修改提炼调整为第二十九条。四是,针对安顺特色,依照上位法、中办国办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和住建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借鉴同位阶法规成熟的立法经验,法工委新增了六条,规范了要解决的立法重点事项,明确了法律责任,维护了地方性法规的法制统一。

(二)制定该《条例》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重点保护山体的生态补偿事宜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重点保护的山体绿化和修补工作,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让受益县(区)和生态保护县(区)双方利益共赢。

2.关于山体保护

山青、山秀、山幽是安顺的自然特色,对山体绿化及受损山体修补可以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提升城镇绿量,建设宜居宜游的美丽安顺。《条例》将山体保护作为专章,制定8条17款13项进行规范。一是要求建立山体保护重点名录;二是禁止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重点山体进行开发;三是对重点保护山体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四是对列入重点保护的山体实行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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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简介

《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是2017年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办法。

关于印发《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昌市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为加强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与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宜昌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计量水表、消火栓本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下称市政消火栓),单位所属建构筑物配建的消火栓(下称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下称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本市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确定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消防工作考核体系。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应积极运用物联网、加密消火栓等先进技术,并与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对接,提高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水平。

第五条本市及各区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城管、供水企业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并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规划部门要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入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的内容,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设置消火栓,并就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第七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

第八条新建城市道路必须配建市政消火栓并与给水管网连接,确保水压和水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供水管线,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标准配备市政消火栓。

城市整理、危房和棚户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同步补建、维修消火栓。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按城区建设体制纳入城市道路总投资范畴。

未达到标准需补建的市政消火栓,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补建计划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相关供水企业实施补建。

第十条单位、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单位、住宅区消火栓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补建或改造,单位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实施;住宅区消火栓,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住宅产权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消火栓设置未达到标准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建、改建情况反馈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凡盗用消防用水、损坏消火栓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和承担修复费用,构成违法的由有关执法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协商一致,并承担相关费用。维护保养单位负责实施具体拆除或迁建工作,并及时将拆除和迁建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三条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企业落实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责任,维护保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单位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责任及经费由产权单位承担。产权单位将建筑物或者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责任,未明确的,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住宅区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所在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

住宅区消火栓保修期内维护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又无维修资金的住宅区(老旧杂居小区、棚户区),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六条消火栓维护保养人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发现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市政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使用手续,在规定地点设置计量水表,按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并向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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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解读

《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年9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29日,安顺市举行《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新闻发布会。安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贡桥介绍,《条例》共有五十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山体绿化、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条例》立足安顺地理风貌和发展实际,将山体保护作为专章,制定8条17款13项,从山体保护开发、政府职责、禁止性规定等方面进行规范。

《条例》规定,对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实施破山、劈山的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侵害,限期修补。

安顺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宋晓路表示,要将宣传工作落实到机关、社区、企业、街道和居民小区,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宣传普及,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绿化建设中来。

据了解,安顺是典型的喀斯特岩溶山区,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石漠化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32%,水土流失面积占土地面积的26.6%,治理任务艰巨。安顺地处长江和珠江上游分水岭,是“两江”生态屏障重点区域,生态一旦遭到破坏,极难修复。安顺市2018年将城镇绿化立法列入重点立法计划,旨在通过法治手段加快国土绿化步伐,提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绿化意识,有效推进石漠化和水土流失治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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