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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矿山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 第44号),《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黔国土资发〔2007〕33号)、《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6〕111号)、《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黔府办发〔2006〕11号),《毕节地区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毕署办通〔2007〕283号)、《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毕署办通〔2006〕2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时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2月25日至2009年4月中旬,落实整治方案,组织执法力量,全面开展执法检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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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内容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以下简称“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责任,是县乡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矿山企业及其法人应当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诱发、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各矿山企业和群测群防组织的职能职责,同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履职、矿山企业和群测群防组织履职尽职、社会参与监督的层层管理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制。

第二章层级责任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须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形成地、县、乡、村、组、户和有关管理部门层级责任体系;县(市、区)分解落实到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分解落实到村(居、社区),村(居、社区)分解落实到组、到户。

第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县乡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县乡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县、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县、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承担具体责任。

(三)国土资源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工作承担主管责任。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是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部门,对部门职责范围的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部门主要责任。

(四)矿山企业是矿区范围内开采活动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主体,对矿区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承担主体责任。

(五)各村(居)委会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预防、监测、报告和处置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地区行署职责

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领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基础调查等各项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因灾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有关部门、乡镇(办事处)采取措施,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不定期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习,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和奖惩。

(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将城镇、乡村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四)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确保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当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应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五)负责处置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和各类险情。在省、地领导下,具体承担3人(含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七)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根据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所需资金,预算当年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包括搬迁避让工程、勘查设计、勘查治理工程、应急调查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工作等。

(八)督促、检查、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落实。

(九)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各乡(镇)及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下发督查整改意见书,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地区地灾办。

(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执行地质灾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地质灾害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地质灾害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

(十一)建立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报告、预警、应急指挥机制。建立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任组长,县(市、区)有关部门参与,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工作的领导与协调。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害速报反馈、定期查询制度。实行值班、带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应急指挥机构,从人员、资金、物质等方面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凡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期查询制度,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非汛期每月查询一次,汛期至少每十天查询一次。

(十二)查处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十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围;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九条 乡级人民政府职责

(一)根据实际成立专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置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明确值班人员和各隐患点的责任人、监测人;完善乡、村、组防灾信息网络,并进一步明确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各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等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二)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每个隐患点的防灾预案。

(三)建立健全乡村干部联户承包防灾责任制。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要实行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党员骨干包户的防灾包干责任制,确保受灾害威胁群众都有专人负责联系和组织紧急避险,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核查。隐患排查情况要逐一登记,汇编成册,并及时上报县地灾办。尤其是斜坡地段、高陡坡、河沟边、山谷口、矿山、工程建设工地等是重点区域。排查内容包括:地点、灾害类型、灾害规模、预兆特征、威胁对象、排查时间、排查人等。对巡排查中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监测网络,明确监测人、防灾责任人。

(五)及时发放防灾明白卡。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及时发放工作职责明白卡;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受威胁的单位(户)要及时发放防灾明白卡,加强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地质灾害的防治能力。

(六)严格值班制度。要做好值班安排,汛期要做到24小时值班,明确值班纪律,做好值班记录,保证通讯畅通,及时下传预警信息和上报灾情险情等情况。值班电话应及时对外公布。

(七)落实监测巡查责任和信息月报制。每个隐患点要明确专人监测(观测)和巡查,做好记录,适时分析。发现灾情险情要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八)预警预报。对巡查监测发现的灾害预兆,要及时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等途径进行预警预报,尤其要根据当地气象情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级的预警预报信息,同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

(九)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地灾办报告。

(十)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乡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紧急处置,并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地灾办报告。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灾预案的落实。

(二)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把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关。

(三)指导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控和检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测和评价数据库。

(四)组织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开展对监测人的业务培训。

(五)编制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年度预算,经有关部门会审,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六)组织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专家论证并认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参加责任单位组织的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七)依法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地质环境的责任单位和个人。

(八)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同时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九)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体系,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切实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协调、沟通、协作,进一步改进预报方式,全力增强预测预警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要在以往区域性、趋势性、大范围预测预报的基础上,加强对居民聚集区、交通干线、旅游风景区等人口集中区和重要场所的预测预报,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不断提高预报精确度和水平。

(十)建立监测预警网络,提高预测预报防灾能力。积极推广滑坡裂缝报警器、裂缝伸缩仪等小型专业监测仪器在群测群防工作中的运用,对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专业监测,依靠科技进步手段,进一步提升群测群防监测预警水平。

(十一)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十二)灾害发生后,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灾害灾情。

(十三)落实月报、值班制度和巡排查制度,汛雨期要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保持政令畅通、信息畅通,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职责:严格执行交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组织和督促本部门有关单位实施对公路沿线及两侧公路建设中形成的高陡边坡、不稳定斜坡巡查排查。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督促因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督促业主落实险情巡查、监测和防灾措施。

(二)水利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对危及水库、山塘、水电站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组织开展对危及水库、山塘、水电站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监督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负责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责任人进行治理。督促开展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建议,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防灾措施的检查和落实。负责对危及水库、山塘、水电站安全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和紧急处置,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督促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建议,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防灾措施的检查和落实。组织开展对危及建筑行业、城镇等地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负责管理建筑活动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责任人进行治理。对管辖地域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组织治理。

(四)规划部门职责: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否则,不予批准相应的规划。

(五)教育部门责职:负责督促各大、中、小学、幼儿园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各学校开展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临灾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路线,设立警示标志。督促投资兴建的学校教育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建议,负责项目建设落实好防灾措施。普及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灾知识;负责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学校搬迁、治理工作。负责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置,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气象部门职责:分析、预报县域未来24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及各雨量站的雨量动态。在监测到达到各种地质灾害发生的临界雨量信息时,及时同各级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委员会办公室会商。根据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警预报分别在电视台天气预报栏目和手机等系统,共同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

(七)工业和能源管理部门职责:负责督促各矿山企业、乡镇企业对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负责督促各矿山企业对矿山建设和采掘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或对受灾人进行搬迁。负责组织开展因乡镇企业生产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组织各矿山企业、乡镇企业开展生产活动范围内及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督促乡镇企业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的建议,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防灾措施的检查和落实。监督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临灾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路线、在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负责矿山企业、乡镇企业对危及安全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置,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八)军事武装部门职责: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军、警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兵力、警力,迅速赶赴现场参与抢险救灾。

(九)林业部门职责:负责国有林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对辖区地质灾害情况进行巡查、排查和监管,编制管辖地域内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督促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负责对危及管辖林区的地质灾害的报告和应急处置。

(十)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

(十一)民政部门职责:负责自然地质灾害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及临时生活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二)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现场的警戒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安置等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组织综合性应急救援,充分发挥装备和专业救援优势,迅速赶赴现场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十三)旅游管理部门职责:负责督促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对危及旅游设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巡查和监测、治理,当旅游景区发生地质灾害时,组织、协调做好人员转移、救助和安置工作。

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职责

村民委会主任担任村级群测群防网络负责人。各村组要安排干部或村民,划定责任范围,包户包区段,开展隐患排查、巡查,及时传递预警预报信息和上报险情灾情,参与应急转移和救援工作。

(一)制定本村(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内容。

(二)设立地质灾害防灾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公布地质灾害防灾队值班电话;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经常排查,督促村民组和村民落实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并在汛前、汛期内加强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

(三)明确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做好隐患点的监测、记录和资料上报。

(四)抓好村(居)民地质灾害防灾、避灾宣传教育。

(五)发生灾情时及时上报情况,并迅速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和广大村民参与抢险救灾。

(六)按照上级命令,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灾;危急时,直接组织群众迅速避灾自救。

第十三条 村级防灾责任人职责

(一)组织对所负责的区域或住户地质灾害情况的排查和巡查,并逐点逐户登记造册,掌握责任对象的基本情况(如受威胁人员、财产和发展趋势等)。

(二)向受威胁对象发放和解释“明白卡”,宣传防灾避险自救的科普知识。了解群众意愿,动员群众防灾治灾,落实专家的防治建议。

(三)汛期24小时值班,明示联系电话,确保信息畅通,指导监测,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及时掌握汛情、雨情和险情。接到预警预报信息要迅速到点通知受威胁对象;出现险情,立即赶到现场,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同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在连续降雨、强降雨期间,责任人要及时组织人员对隐患点监测巡查,密切注意隐患点情况,一旦发现异常,要先动员群众做好避险准备。

第十四条 监测人的职责

(一)熟悉、了解、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有关灾情情况和变化情况,并随时报告。协助乡镇政府(办事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地灾调查及防治知识宣传。

(二)汛期严格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全天侯监测。发现临灾迹象,按照规定发警报并组织将人员迅速转移,同时迅速上报灾情。

(三)负责对地质灾害监测设备和治理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

第十五条 村民的职责

(一)依法按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责任和村规民约履行责任和义务;服从和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作的各项安排部署。

(二)发现灾情、险情,应尽快向村(居)委会、乡镇府或国土所报告。

(三)降雨历时长或暴雨期间,注意观察房前屋后的斜坡情况,若有异常及时采取避灾措施。

(四)受灾害威胁的村民应了解临灾迹象,熟悉临灾预警信号、撤离路线。

第十六条 工矿企业的职责

(一)按规定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负责对企业企业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与矿山开采活动同步进行。并按照不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的要求,及时缴纳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三)确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点,明确监测人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如实向矿山所在地的地灾办提交监测资料。有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企业,要重点监测,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危害。

(四)负责矿区及其影响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排查工作。对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防治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所称“一岗双责”,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除履行职能范围的工作职责外,必须同时履行本规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化的,由新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地质灾害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地区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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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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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文献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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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6页

关于印发铜梁县 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铜府办发〔 2010〕29号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梁县 2010年度地质灾害 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铜梁县 2010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铜梁县 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2010年 5月— 2011年 4月) 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地质灾害 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 《铜梁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004—2015 年)》以及我县 2009 年度地质灾害的 发生、防治情况, 特制定《铜梁县 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以下简称“《方 案》”)。 一、铜梁县 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情况 (一)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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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 (2001~2015年) (国土资发〔 2001〕79号发布) 地质灾害是指各种地质作用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造成的危害。 科学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环境资源, 避免和减 轻致灾地质作用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 对维护社会稳定、 保 障生态环境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90年 2 月,地矿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向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 印发了地矿部组织编制的《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 。规划 纲要实施 10年来,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1998年 机构改革,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的职能。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 在基本完成规 划任务的基础上,编制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 2001~2015 年)》。 一、我国地质灾害现状与防治工作进展 (一

辰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以及县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全县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全县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三)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乡、村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加大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强化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1、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2、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尾矿库的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4、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5、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6、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7、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9、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10、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11、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12、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示范工作。 13、承办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安部门职责:1、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品措施。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3、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5、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7、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8、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9、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10、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11、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12、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2、负责所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3、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5、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6、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7、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8、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9、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建设部门职责:1、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2、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参与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国土资源部门职责: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2、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4、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水利部门职责:1、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4、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5、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7、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农机部门职责: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3、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教育部门职责: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工作。2、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卫生部门职责: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2、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5、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职责:1、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3、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4、监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3、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职责:1、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2、监督、指导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3、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5、负责组织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6、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4、指导所辖技工学校、培训基地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5、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6、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人事部门职责:1、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2、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3、 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商务部门职责1、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2、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3、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4、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文化部门职责: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2、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监察部门职责: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3、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财政部门职责: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2、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3、配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九)林业部门职责:1、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2、指导、协调全县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全县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取缔、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4、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5、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6、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7、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煤炭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2、负责煤炭生产行政许可工作。3、监督煤矿企业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4、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5、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6、监督检查煤矿职工培训工作。7、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8、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9、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环境保护部门职责:1、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2、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1、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2、依法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3、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批准其设立文件。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旅游部门职责:1、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3、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五)广播电视部门职责:1、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2、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3、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六)统计部门职责:1、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2、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七)电力监管部门职责:1、负责本县管辖范围内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2、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3、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4、对电力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5、负责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6、组织、协调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7、组织电网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8、承办上级电监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通信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2、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3、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4、负责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5、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6、参与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7、承办通信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九)人寿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职责:1、发挥商业保险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补充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2、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及时予以赔付。3、承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气象部门职责: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5、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6、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一)地震部门职责: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三十二)畜牧水产部门职责:1、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每年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委会对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将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或发生两起一般事故的乡镇和行业(领域),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主管部门应于较大事故发生后或第2起一般事故发生的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或委托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以及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县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两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乡镇;年度内发生两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中央、省、市驻辰单位、县直机关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乡镇;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中央、省、市驻辰单位、县直机关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年度内所管辖的行业领域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县直主管部门。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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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后期处置

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5.1 善后处理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要按照国家和各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妥善处理。

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5.2 社会救助

地区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接受并切实安排好社会各界的捐赠。

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5.3 保险

各保险公司应迅速依法做好震后保险理赔工作。

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5.4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恢复重建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做好灾害损失评估与恢复重建工作。

5.4.1 地震发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其中:区内发生4.7级以上地震的灾害损失评估由地区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与省地震局完成。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确定地震灾区恢复和建设规模。

5.4.2 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认真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地区建设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抓好地震恢复重建的规划实施工作。

5.4.3 区内发生4.7级以下地震,由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4.4 区内发生4.7-5.4级地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由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灾区震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建设经费报国家和省请求补助和自筹解决。

5.4.5 区内发生5.5-6.4级地震,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在省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和支持下,行署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恢复建设经费报国家和省请求补助和自筹解决。

5.4.6 区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行署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指示和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行署和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积极做好有关工作。恢复建设经费报国家和省请求补助和自筹解决。

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5.5 调查和总结

由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和核实,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将调查总结情况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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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构建大数据分析体系的 4个层级

关于企业的大数据体系构建,可以分为4个层级,每个层级之间可以是递进的关系,虽然业务主导不同,但构建思路相通。

下面这张图,是本文的精华概括,接下来将一一展开与大家探讨。

 

一、数据基础平台

基础的数据平台建设工作,包含基础数据平台的建设,数据的规范,数据仓库的建立、数据质量,统一业务口径等等。

很多公司的数据无法有效利用,一来是数据散落在各个部门产品的服务器,各个业务系统的数据没有打通;二来是缺乏统一的数据规范,业务系统数据按照各自的口径和理解习惯上报,没有标准化的SDK和上报协议,难以构建高质量的数据仓库。

大数据平台 架构 的搭建并不是什么高大上的技术活,整个平台价值的体现,其实需要公司各个部门的配合,是一个相互依存的关系。例如关键数据指标体系的建立,需要从各个部门业务指标进行提炼,并得到业务部门认可。常见的关键指标,比如营销业务新增用户,有效新增用户,活跃转化率,累计留存数,渠道效果等。比如销售部门,日销售额、月销售额、回款占比等等。

 

二、数据报表与可视化

在第一层级中,进行数据指标体系规范,统一定义,统一维度区分,就可以很方便的进行标准化可配置数据报表设计,直观的可视化输出设计,包括财务、销售、供应链等多种数据类别。常见的数据报表工具有帆软FineReportbirt、水晶报表,小规模也可以用Excel来替代,但需要一定的开发量和使用水平。企业的报表通常可分为基础查询类报表、管理层分析报表和主题分析报表。

基础查询类报表:来自于基层业务和日常工作,功能作用于某一项具体的工作,比如销售业绩查询、商品库存查询、在途库存查询、采购订单查询等。

管理层分析:不局限于某项具体的工作,覆盖相关人员的某一个工作模块。例如店长业绩管理看板、库存管理、异常店铺管理等。这类报表基于日常管理工作,通过查看这类数据报表来监控所负责业务的当前状态,发现问题,主要用于决策辅助。

主题分析:不同于日常管理类报表,这类报表更具有针对性和主动性,需要针对某一个模块和主题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报表数据来发现并思考问题。

每一类都针对不同的层级不同的目的。基础类报表针对业务人员查询用,管理报表用于管理层分析做决定向上级汇报用。主题分析用于分析问题,开拓业务用。

 

三、精细化业务分析

某些业务是需要精细化管理的,比如互联网电商的运营,为此还提出了“增长黑客”一概念。在建立数据平台和可视化基础上,对已有的销售用户行为、收入数据等进行各种分析,输出日报、周报、月报、各种专题分析报告。以互联网为例,常见的数据分析工作如下:

1. 通过 A/B 测试 进行产品分析优化;

2. 运用漏斗模型进行用户触达分析,如广告从曝光到活跃的转化;

3. 营销推广活动的实时反馈;

4. 业务长期健康度分析,例如从用户流动模型、产品生命周期分析产品成长性和健康度;

常用的数据分析工具

免费工具:excelSPSSR Python

付费应用:SASTableau、大数据BI工具FineBI

下图是互联网常见的数据分析思路:

四、战略分析与决策

战略分析与决策更多的是基于企业经营层面的分析和重大决策改变的分析,这些决策往往需要大量数据和指标的支持,而在过去是依靠报表和经验。

企业如果要将大数据体系贯彻落实,建议是用机器来做好业务运营监控,在此基础上让人来做人类更擅长的经验分析和战略判断。

从本质上来说,数据在企业的运营和精细化管理能起到比较好的作用。企业构建大数据体系是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谁主导,都需要说动高层,提供有力的从上至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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