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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填报口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填报口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1、第28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本表计算所得,即28行=25行 26行-27行。本行如为负数,即为企业当期申报(或中介机构审核)的、并按有关规定确认可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年度亏损额。

2、第2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在税前用于弥补经确认的亏损额而减少的所得。

3、第33行“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填写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京财税〔1998〕88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4、第34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5、第41行“其他免税所得”:填写本表列举免税所得之外的,按照规定可以作为免税所得的其他免税所得。

6、第48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244号)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7、调整项目填报口径不变。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1、第12行“广告费”: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

2、第13行“业务宣传费”: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

3、第24行“粮食类白酒广告费”: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4、第32行“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填写纳税人对外(境内)投资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额。不包括抵顶企业当年亏损以及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额。含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投资收益。当纳税人当期既有投资收益又有损失时,只填写投资收益,不含投资损失。此行的填写不含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5、第33行“境外收益”:填写纳税人向境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含劳务收益)。

6、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及取数来源见新表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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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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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修改内容

1、修改范围:此次申报表修改所涉及的表式有: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2、增加项目:主表第33行“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第34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及第48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附表一第12行“广告费”、第13行“业务宣传费”及第24行“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3、调整项目:原纳税调整表“纳税调整减少额”项下的“弥补亏损”、“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入”、“高等学校、中小学培训收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收益”、“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劳务收入”调整到主表中。其余调整减少项目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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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地税企[2000]497号

【发布日期】2000-11-28

【生效日期】2000-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订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49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及《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87号)文件精神,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做相应修改。现就修改内容、填报口径及要求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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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填报口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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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工作要求

1、切实做好培训辅导工作,确保申报数据口径正确、统一。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加强对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培训辅导工作,在重点辅导修改项目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原有项目口径的辅导,为全面提高申报表填报质量打下基础。

2、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自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开始使用。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除上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式外,其他申报表(附表二、附表三及《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仍按原要求保留使用。纳税调整项目由于政策发生变化的,按新的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填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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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填报口径文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11KB

页数: 2页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年度纳税申报表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税发﹝ 1994﹞306号 【发文日期】 1994-07-01 【实施时间】 1994-05-27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1.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 国税发[ 2007]161号)的规定,本文自 2007年0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根据《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一)》(汕国税发[ 2008]11号)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2017年版)——(工商税务)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2017年版)——(工商税务)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2017年版)——(工商税务)

格式:pdf

大小:111KB

页数: 4页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http://www.fae.cn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选择填报情况 填 报 不填报 A000000 企业基础信息表 √ ×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 ×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 □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 □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 □ 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 □ 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 □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 □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 □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 □ A10503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契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契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22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为适应契税政策调整的需要,现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155号)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表样内容及填表说明进行适当修改,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表样内容的修改

(一)申报表号由原7位改为8位,第一位数字以大写字母表示。

(二)“申报时间”改为“填表时间”。

(三)增加“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 纳税人个人证件号码”两项填表内容。

(四)“购房原因”中增加“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已出售、未出售”项。

(五)“房屋类别”的选项由原四项改为五项,增加“非住宅”项。

(六)增加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信息项,包括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座落地址、合同(契约)签订时间、建筑面积、成交价格四项。

(七)增加“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填表内容。

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的编写原则是:京( )地税契免(减)字×号。其中,( )中的内容应填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区、县的简称;×号应填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的年份和顺序编号。如:东城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2003年×月×日出具的第1号契税减免税证明,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应编为:京(东)地税契免(减)字(2003)1号

(八)取消原申报表中“税率3%”、“计征税额”、“普通住宅减税金额”、“应纳税额”项。该项目原由纳税人申报填写改为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填报的有关数据和税法规定的计算公式,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契税征收系统的政策维护功能完成各项目的计算填写工作。

二、填表说明内容的补充修改项目

(一)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根据纳税人个人持有的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在适当项后划√。

(二)纳税人个人证件号码:根据所选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的种类填写相应的证件号码。

(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情况的座落地址:根据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地址填写。

(四)合同(契约)签订时间:根据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约)的具体时间填写。

(五)建筑面积:根据纳税人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实际建筑面积填写。

(六)成交价格:根据纳税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实际成交价格填写。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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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契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3〕225号

【发布日期】2003-04-14

【生效日期】2003-04-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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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简介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3〕155号

【发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京地税地〔2003〕15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7〕177号)第一条的规定,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现对契税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契税纳税人向契税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税款前,应如实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契税的纳税申报暂实行纳税人(或代理人)上门申报的方式。

三、纳税人在负责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手续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契税代征单位)处,缴纳税款前直接申报,即申报契税的地点与缴纳税款的地点相同。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使用。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须确保纳税人、代征单位的需用数量,并定期将申报表同契税缴款书、契税完税证等相关资料及时完整地收回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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