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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2、东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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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测绘队
9、石景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队
10、顺义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所
11、通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所
12、大兴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所
13、(房山区)天地鸿图测绘所
14、门头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所
15、怀柔区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16、延庆县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17、密云县房地产测绘所
18、平谷区房地产测绘所
19、北京华夏经纬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20、北京鼎春德正测绘中心
21、中兴兆业房屋面积测绘公司
22、北京新兴华安房地产工程测绘事务所
23、北京昌房房地产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4、北京京恒实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25、北京首益佳房地产经纪中心
26、北京房屋面积计量站 2100433B
为推进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商品房)测绘市场化,提高测绘工作效率,现对推进商品房测绘市场化有关试行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国土房管局建立商品房测绘市场。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设立测绘服务大厅,并将具有商品房测绘资质并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测绘单位名单(见附件)在测绘服务大厅公示。公示的测绘单位,均可接受委托承担商品房的预测和实测。
二、商品房测绘推行挂牌招标制度。商品房测绘项目可以在测绘服务大厅登记,通过挂牌招标方式选择公示的测绘单位;委托方也可以自行选择公示的测绘单位。
三、商品房测绘项目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就测绘项目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完成期限、收费标准、成果质量要求、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在3日内报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备案。
四、测绘项目成果实行汇交备案制度。现属国土房管系统的测绘单位暂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其他测绘单位受托的商品房测绘项目在完成测绘后,其测绘成果经委托方签字后,即由受托方向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备案,加盖“测绘成果备案专用章”的测绘成果可在权属登记时使用。
五、测绘单位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商品房测绘报告,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商品房测绘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七、商品房测绘单位承担的测绘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商品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测绘活动,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单位不得将承担的测绘项目转包。
九、商品房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测量规范实施测绘。市国土房管局对测绘单位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十、本规定自2003年6月18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签定委托合同,测绘单位尚未向委托方交付测绘成果的按本规定办理。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各地都有些不同,武汉的大致是3-5元/平米! 还有就是最好的是到房产局去查,房屋买卖时的房产证上的那些数据是要经过房产局审核的!
和商品房是一样的,3%左右
商品房测绘收费标准: 1、住宅用房1.36元/㎡;其它用房2.40元/㎡。 2、复制费--单位:300元/件,个人:150元/件。 房产平面图测绘(1:500)32万元/平方公里。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现就商品房销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销售无论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单元)计价、还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应当注明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分摊面积以及共有建筑分摊部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权[2003]52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提高房屋权属登记的效率,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市国土房管局从6月18日起改革原有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的测绘均由市、区县国土房管系统的测绘部门按属地负责承担测绘的方法,逐步开放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的测绘市场,为适应改革的需要,现将房屋权属登记中涉及面积测绘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申请人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前,应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屋面积测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权利申请人持有经测绘服务大厅公示的测绘单位实测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申请权属登记的,市、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予以受理。凡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登记申请的,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指定有关登记部门受理申请人的登记申请。
三、申请人提交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登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直接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测绘单位应对其房产测绘成果是否完成于房屋竣工验收之后、其测量的房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批准的条件、其测量的分摊公用建筑面积是否和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约定的相一致等问题负责。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因房产测绘成果质量引起的问题,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房屋所有权人出售其购买的成套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交易后当事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所购房屋不再重新测量面积,由买房人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附图复印件,登记部门依据原房屋所有权证中的面积直接填写房屋登记表(表中房屋所有权人栏可不填),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登记手续。所发已售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中未附图、附表的,办理转移登记时也不再重新附图、附表。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2100433B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县城建设领导机构办公室,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落实《2014年河北省县城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双百工程”,推进100个特色风貌街区和100个精品建筑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特色风貌街区是指体现地域自然环境、历史文脉、社会经济、空间景观,集居住、休闲、文化、娱乐、旅游、商业等为一体的功能区。精品建筑是指展现时代特征、承担重要社会功能的公共建筑,包括火车站、汽车站、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艺术中心、商务办公等。实施“双百工程”是推进县城建设的重要工作举措,是塑造城镇文化特色的主要抓手,对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战略部署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作,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相关规划建设工作。力争到2015年底,各县(市)至少建成1个特色风貌街区(景观街道、景观节点)和1个精品建筑。
二、“双百工程”规划建设要求
(一)特色风貌街区。应按照总体城市设计确定的景观风貌空间结构,在城市中心区、滨水地区、主要景观轴线、城市出入口等重要区域规划建设。属于街道项目的,其长度不低于300米,且主体建筑群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属于街区项目的,其用地面积不少于3公顷,主体建筑群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要结合详细城市设计明确街区的开发强度和建筑高度、体量、形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综合考虑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和雕塑小品等要素,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好与周边空间和相邻建筑物尺度关系,体现视觉形象的完整性。街区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公开招标,选择一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规划方案。
(二)精品建筑。应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水准和时代特征,体现先进的建筑技术水平和城市文化特色。精品建筑设计方案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投标管理办法》实行公开招标,由国内外优秀建筑师承担设计;依托文化传统,立足地域资源和环境特点,落实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保证建筑设计的科技含量,提高原创设计水平,达到省级优秀设计标准。设计方案应当公开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施工建设必须按照程序组织,依托通过招标,选择一流的施工企业承担,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建设标准,不得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保证施工质量。
三、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一)抓好工作部署。特色风貌街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精品建筑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本市“双百工程”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双百工程”特色风貌街区和精品建筑台账(表格附后)。
(二)加强督导调度。建立季调度制度,省厅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调度会,重点对“双百工程”项目建设进行专题督导。每季度月底前,各市将本市所辖县(市)项目实施情况进展情况书面报告我厅。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双百工程”建设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对“双百工程”中重要地区和节点的规划设计成果进行省、市、县三级联审,并督导推进相关工作。
(三)推进典型示范。各设区市在对“双百工程”规划设计成果审查的基础上,分别确定3个典型特色风貌街区和3个精品建筑,进行重点培育。我厅将选择典型县(市)适时组织观摩交流活动,开展优秀“双百工程”评选并通报有关情况。
下半年,将组织“双百工程”省、市、县三级联审,并适时召开调度会,听取各市工作进展情况,交流有关典型案例。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县城建设领导机构办公室于7月5日前,将本市“双百工程”工作实施方案、“双百工程”特色风貌街区和精品建筑台账、整体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工作中好的做法、存在问题与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报我厅。
附件:1.xx市县城建设“双百工程”特色风貌街区情况一览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2.xx市县城建设“双百工程”精品建筑情况一览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河北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 2100433B
关于北京市居民分户电采暖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电力公司: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要求和本市居民分户电采暖用电实际,现将居民分户电采暖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关于居民分户电采暖电价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6]2039号)规定,本市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采暖季用电价格纳入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管理。
二、将西城区、东城区、宣武区2009年文保区平房居民“煤改电”用户纳入居民峰谷电价试点范围,电价标准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1013号)中本市居民峰谷试点价格。
三、本次纳入居民峰谷电价试点的2009年“煤改电”用户范围:东城区为安定门、交道口、北新桥、景山、朝阳门、东华门、建国门和东四等8个街道约3.2万户;西城区为新街口、金融街、什刹海和西长安街4个街道约1.83万户;宣武区为大栅栏、椿树和天桥三片平房保护区约2.04万户。
四、居民峰谷电价试点范围内的用户,按照自愿的原则,在峰谷电价和单一电价方式中自行选择。申请参加居民峰谷电价试点的用户,应与市电力公司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申请程序及电费结算协议由市电力公司制定。
五、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