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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文职责。凡主送市人民政府并需要办理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文书科进行分类登记、编号;应急办签收的传真应及时送办公室文书科处理,紧急传真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对不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公文内容不符合政府决策要求,公文格式不符合有关规定、越级请示、请示与报告不分以及未经部门之间协商径报市人民政府的来文,应及时退回报文单位或电话告知来文单位,不予办理。
2、收文时限。一般情况下,收文应在当天完成。办公室文书科要及时收文,必要时随到随收、随收随送。对急要件,收文人员收文登记后要及时送相关秘书,由相关秘书送办公室领导或市人民政府领导,以便及时分办落实。
3、收文规范。市直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必须先向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沟通,征得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后再行文。请求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其所属下级不得越级向市人民政府行文。“报告”与“请示”必须严格分开,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求指示或者批准的事项。报送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和“意见”,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公文中涉及法律、法规的重大事项,需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再报送;涉及财政资金、人员编制的事项,报送单位须提前与财政、人事部门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报送。“请示”须一文一事、一个主送机关。
各部门、各镇乡办事处请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项,须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给市人民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具体时间要求是:一般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要求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
1、分办。由办公室文书科对收文进行分类,根据收文性质和内容,初分为传阅类和阅批类。传阅类公文,由文书科制作传阅单,按市人民政府领导排名,呈市人民政府领导阅。阅批类公文,由文书科制作公文处理笺,报办公室主任签署分办意见。
2、拟办。根据分办意见,需送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的,由文书科分送相关秘书,呈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需送有关秘书或单位办理的,由文书科分送有关秘书或单位,并登记。原则上,中央和省、地的下行文,按市人民政府领导排名由上向下的顺序,呈送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各县区、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等平行文及市直各部门、各镇乡办事处的上行文,按市人民政府领导排名由下向上的顺序送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
3、催办。相关科室应跟踪做好中间反馈工作,及时催促承办单位办理公文。超过办理期限仍未反馈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
4、办结。对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或转入其它工作程序,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答复的来文,可作办结处理。处理难度较大,且在一个时期内无法办毕的来文事项,可向来文单位说明情况后作暂存处理。
5、公文办理期限。对上级文件,严格按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对上报市人民政府的一般性请示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节假日顺延,下同),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请示事项,相关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向来文单位说明来文的办理情况;对一些紧急事项、突发性事件和抢险救灾等的请示,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
1、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意见,需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外发的公文,按办公室各科室的职责分工,由有关科室拟稿,或由业务主管部门代拟,有关科室核稿。拟稿工作一般应在领导指示、交办或召开有关会议后3天内完成(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1天内完成)。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和市人民政府制订发布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拟写市人民政府发文处理笺,填写文件标题、附件名称、主抄送范围、主办单位名称和拟稿人姓名;业务主管部门的代拟稿,主办单位、会办单位负责人应分别签署意见和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拟稿正文应打印清样。
3、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请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事项,须填写《公文制发申请表》(见附件),说明发文的原因,并报送电子文本,经本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相关科室按规定报请领导签批。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核稿人;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的发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为核稿人。各部门的代拟稿由相关秘书初核后,报相关科室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核稿。
1、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会审后再报市长签发。
2、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须标注签发人姓名。向行署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
3、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4、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按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送办公室副主任签批,根据签批意见办理。文内注明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的,呈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核签发。
5、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通知,一般由办公室分管主任签发,重大的会议通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6、市人民政府领导已在拟文稿上修改并明确签署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或主任可视况情直接审发,原则上不再另行送签,以避免工作程序的重复。
7、签批公文,主签批人应写明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其它签批人也应签署“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签批公文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天。
已签批的公文,由相关秘书到办公室文书科统一登记编号、付印。未签批的公文,一律不得编发。
公文打印后的清样,由打印室工作人员送拟稿者初校,再由办公室文书科复校。初校应校正标点符号、漏字、多字、错字、窜行、漏行等差错;复校应对公文格式、版面布局等进行校正。校对无误,并经校稿人签署姓名后,送打印室付印。
文件印制完成后,由办公室文书科发文人员进行全面核查,主要包括有无套章(盖印),版头、文号、印章是否相符,有无废品等,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分发。
文件发送后,由办公室文书科备3份正本连同底稿和有用的清样稿归档,确保文稿安全、完整。
如果楼上的电话号码找不到,你打这个电话7833038(城东办事处综治办的电话),他们会告诉你的。各个社区(网上都有联系电话)都有他们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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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宣政办〔 2003〕5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贯彻落实<安徽 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建委《关于贯彻落实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 法>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 事关城市发展, 事关群众的 切身利益,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 153号令规定,依法行政, 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切实保障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利 益。使我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一个规范、 稳定、安全的良 好环境,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 二 OO 三年七月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 意 见 (市建设委员会 二 OO 三年七月) 省人民政府第 153 号令《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 2003年 7月 1 日正式施行, 为认真 贯彻实施《办法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益政办发〔 2018〕16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决策和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 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建立决策科学、 投向合理、 运作 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 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 平,规范重大项目决策程序,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 2016〕33 号)精 神,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 YYCR-2018-01014 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政办发〔 2015〕58号)和《湖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 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6〕85 号)文件,结合 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 22 次常务会议
根据《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市党发〔2010〕5号),撤销毕节市招商引资局(毕节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心),在毕节市政务服务中心挂毕节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牌子,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为规范印章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管理的正式印章为“毕节市人民政府”、“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一枚,由文书科委派专人保管。
二、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保密观念,坚持原则,管好、用好印章。
三、保管印章必须存柜加锁,随用随锁,保证绝对安全。
四、印章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转请他人保管。因工作需要外出,确需由他人临时代管印章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办理临时代管手续,交市长指定的人代管,印章专管人员回来后,代管人员应立即将印章交回给专管人员。
五、正式公文根据相关领导签发用印,并作好登记。
六、使用市人民政府印章需经市长同意方可用印。
七、开具行政介绍信、普通证明信等不涉及重大问题的一般行政事项,需用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的,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用印。
八、印章限在办公室内使用,非经市长特许不得携带印章外出。
九、不允许在空白信笺或空白支票上用印,特殊情况确需用印的必须经市长批准,并严格控制。
十、印章需要刻换时,须经市长同意,按有关规定刻制。
十一、报废印章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及时移交或监督销毁。
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各工作部门:
《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