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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31号)和《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委办〔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主管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具体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本信息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

(一)综合行政管理岗

负责局机关文电、重要会议的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及政务督查督办工作;承担财务、机关资产、公务车辆等管理工作;负责办公现代化管理工作;指导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安全、保密、统计、应急和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承担新闻宣传、信息采编、舆情应对等工作;负责信访和12345平台的办理处置工作;参与脱贫攻坚。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标准的监督执行;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

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政治学习、思想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恐、维稳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承办局党支部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法规监管岗(人民防空管理岗)

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改革政策,研究提出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本系统法制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重要综合性材料;监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起草、修订、审查、报批本县建设重要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承办地方建设法规的应用解释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开展本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执法检查;负责普法工作;指导、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史志、年鉴编纂工作。

拟订全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组织查处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案件,集中行使局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汇集质量安全事故,对各类事故予以分析,及时分类督办、上报、约谈、处罚;监督乡镇住房城乡建设的执法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建设法规的普法、行政执法及应用解释工作;依法对所属事业单位重要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本县防空袭预案及其保障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建、组织人防专业队伍训练和人民防空演练工作;负责全县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报建、施工报建、易地建设以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县人防公用工程的建设和维修管理及防空地下室平时利用管理工作;会同县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质量、项目维护及安全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住房保障与房建市场管理岗

拟订全县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县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全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房地产业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及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租赁和产权管理、房屋面积测绘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危房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承担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职格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规范本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全县工程造价计价工作;负责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和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承担全县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城乡建设与环境卫生管理岗

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等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综合管廊建设;指导城乡建设规划区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城市雕塑工作;制定城市有机更新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海绵城市建设;指导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

贯彻落实海南省乡村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及建设规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贯彻落实海南省乡村民宿发展规划、相关政策。

拟订全县城市和村镇环境卫生管理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指导和监督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指导城乡建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指导垃圾分类和环境卫生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及相关经济、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工作;推进城乡建筑材料革新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组织推进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发展;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负责全县建筑设计管理,指导全县城市设计、风貌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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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附则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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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改革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推进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县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指导和管理全县城市建设;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燃气、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建设规划区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五)拟订全县乡村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拟订全县乡村民宿发展规划,出台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六)拟定全县城市和村镇环境卫生管理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环卫设施建设、管理,指导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房地产业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及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

(八)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九)指导和监督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十)指导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

(十一)拟定全县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二)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本县防空袭预案及其保障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建、组织人防专业队伍训练和人民防空演练工作;负责全县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易地建设、施工以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县人防公用工程的建设和维修管理及防空地下室平时利用管理工作;会同县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指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

(十四)负责全县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人才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队伍建设。

(十五)优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将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的行政职能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行政审批职责划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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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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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由1名局领导兼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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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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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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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3页

- 1 -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监察局 武住建发〔2010〕1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勘察 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街道) ,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勘察、 建设(开发) 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进区实际,制订《常州市武进区建 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 2 - 主题词: 建设工程 勘察 招投标 办法 通知 抄送: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监察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 年 6 月 18日印发 共印 100份 - 3 -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 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附则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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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条例全文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已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24日通过,并经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1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

(2000年3月24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自治区域乡村道路的建设和管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境内乡村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乡村道路包括乡级公路和村级道路。

本条例所称乡级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联接乡镇与村之间、村与村之间能行驶汽车的道路。

本条例所称的村级道路,是指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外的农村其他道路。

本条例中所称的乡村道路附属设施,是指乡村道路的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里程碑、界碑、测桩、安全设施、养护设施、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道建设纳入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集体或者个人依法建设、养护乡村道路。

第五条自治县交通部门是乡道的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乡道的管理工作,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乡道建设规划,协调乡镇之间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村级道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自治县境内的乡村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自治县境内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爱护乡村道路、道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侵占、损坏乡村道路、道路用地、道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爱护乡村道路、道路附属设施以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乡村道路建设

第八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编制乡村道路建设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负责实施。

第九条乡村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保护和水土保护的要求,符合村庄、集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乡村道路建设必须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乡村道路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补种相同数量的林木或者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一条利用水库坝顶、堤顶、闸桥兼作乡村道路路段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乡村道路建设需要占用承包的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公路建设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相应调整承包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在对其损失给予补偿。发生土地纠纷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乡村道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或清除地上其他附着物时,其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服从道路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损失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承担乡道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乡道建设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发展乡道建设的资金;

(二)自治县财政安排的乡道建设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用于乡道建设的资金;

(四)乡道管理的各项罚没款项;

(五)乡道和乡道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费。

乡道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自治县内乡道的新建、改造、养护和乡道附属设施的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乡道建设专项资金由县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县乡村道路建设规划统筹编制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乡道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应当符合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不得向农民固定收取,不得强行摊派。

第十七条乡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的要求,分别与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乡道建设应当同时修建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等配套设施,并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乡道建设项目竣工,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村级道路的建设方案、资金筹集方案,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十九条按照规划依法新建、改建和扩建乡村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和干涉。

第三章 乡村道路养护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道的养护工作,建立公路养护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公路的完好、平整、畅通。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按区域分地段实行专人养护。负责乡道养护的人员,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养护合同。

第二十二条因台风、山洪、泥石流、山体滑破、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乡道遭受严重损失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当地村民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乡镇居民抢修;必要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绿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乡道两侧的树木进行破坏性砍伐;因更新需要砍伐树木的,需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对影响乡道沿线电线、电缆安全的公路树木,电线、电缆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安全标准修剪树丫,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征得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村级道路的管理、养护和绿化工作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村级道路涉及几个村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由相关的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协商决定,必要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村级道路建设、管理和养护需要使用农村义务工的,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因养护乡村道路需要在乡村道路沿线就近划定料场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四章 乡道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未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乡道和乡道用地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和维修场所及其他设施;

(二)长时间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三)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

(四)任意利用乡道边沟灌溉、排水;

(五)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六)其他损坏、污染乡道和影响乡道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乡道上打场晒粮、倾倒垃圾及堆放各种物品。

第二十八条在乡道两侧开山炸石、砍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乡道和附属设施的安全;有危及可能时,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乡道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按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在乡道桥梁、涵洞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开矿、烧荒、爆破、取土、取水、伐木或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拓宽河床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安全。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乡道。

进行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段乡道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修建跨越乡道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和跨越乡道设置标语牌等的,必须符合乡道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造成乡道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在乡道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其建筑物、构筑物边缘与乡道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不得少于5米;乡道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

第三十二条禁止在乡道上非法设置路卡、路障。

第三十三条乡道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涂抹、拆除、迁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在乡村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强行摊派集资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妨碍乡村道路建设,以及辱骂、殴打公路管理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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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批准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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