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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局内设12个职能科室,分别为办公室、人劳科、政工科、财务科、工程技术科、生产维护科、计划经营科、设施管理科、安全设备管理科、审计科、工会、纪检监察室。下设9个基层单位,分别为设施监理所、路灯维护所、道路维护所、沥青搅拌站、桥梁维护所、修建队、东河维护所、数字化监控中心、物业服务事务中心。
李明玉 包头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
殷贵栓 包头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党委书记
付军平 包头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党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
郝金明 包头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副局长
刘宇 包头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副局长
党剑平 包头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副局长
袁瑞枝 包头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副局长
贾晨 包头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副局长2100433B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颁布的有关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城市照明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建设、维护中各环节工序、材料的质量检测工作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按照市、区职责分工,负责对旗县区、村镇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包头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管辖的市政设施包括:规划道路369.2公里,照明设施37390盏、17859基,桥梁涵洞23座。
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建设工程造...
市政工程管理处.
太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年终奖金,正式编制都是签合同的。
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实 习 个 人 总 结 政法学院 公共事业管理 0801 李洁 200809030115 2011年 5 月 23日 6 月 17日,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为期一个月 的校外实习,实习时间共四周,实际工作日只有短短的 19天,虽然 时间看似很短暂, 但它所留下的意义很甚远: 它不仅仅是一次对所学 知识的真实合理利用,更是对所学知识在实际中的升华! 首先,公共事业管理这个专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 实习起来也 很特殊,因为这个专业本身就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并且学习内容很 宽泛,纯理论的东西很多,学习起来很空洞,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也得 不但实际应用, 通过这次实习, 特别是在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这个 对口单位实习,真的能明显感觉到自己学习的专业理论是实实在在 的,也是能达到切实运用的。 其次,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是市级公共事业单位, 它是一个完 全意义上的政治上的公共部门,
如何加强市政工程管理探究
本文从市政工程管理的现状出发。简要分析了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如何提高市政工程管理水平提出了个人建议。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由包头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的《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审议中认为,为了使包头市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逐步法律化、规范化,在市政府1987年颁布的《包头市市政工程管理办法》实行四年的基础上,修订为地方性法规,对于具有百万以上市区人口的重工业城市包头来说,是十分必要的。本《条例》符合国家城市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体现了包头市的特点,内容较为全面,结构和用语也较为规范。同时,对《条例》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财经委员会同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有关同志根据会议审议的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并经主任会议进行了审议。现在,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对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法条的设立
(一)《条例》原文共七章二十九条,现修改为七章二十七条。将原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移至第四条单立一款,做为第三款。修改为“市政工程设施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更新、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详见第六条)。”
(二)删去原《条例》第二十八条。主任会议认为,今后自治区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不宜作授权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需要制定具体办法,可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
二、对条文的具体内容的修改
(一)审议中提出,第一条和第二十一条中的陈述性语言应删去。因为这样的表述缺乏实质性内容,没有实际意义,故将第一条中的“市政工程设施……是直接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去掉,修改为“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头一句话,即“城市防洪设施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一句删去。
(二)根据会议审议的意见,对第一章总则条目的顺序作了适当的调整,即第七条改为第三条,第五条改为第四条,第三条改为第五条,第四条改为第六条,第六条改为第七条。
(三)因目前国家只对个别的市政工程设施作了有偿使用的规定,其余大部分尚没有实行,故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政工程设施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实行有偿使用”。
(四)第七条第二句中“被检举和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之意,在本条第一句中已有所包含,故予以删去。
(五)将第九条中的“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一句,修改为“必须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样写较为明确。
(六)第二十四条中“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规定,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为使法律用语更加规范化,将二十四条中的“提起诉讼”一词改为“起诉”。
(七)为了强化服务,在第二十六条中应对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出忠于职守的规定。故修改中增加了这个“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的内容。
三、有关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条例》中收费项目问题。审议中提出,《条例》中的收费种类似乎多了一些,为了避免群众的误解,可将内容相近的种类适当合并。经研究将修复补偿费、损失补偿费统称为补偿费,在执行中区别处理。
(二)审议中提出,《条例》第十八条中“影响处理效果的污水”的提法含义不够明确的问题。经与《条例》起草部门了解,它是指因超标排污,如造纸厂含纸浆的污水、棉纺厂含绵纱的污水以及一些工厂排出的含有重金属和具有腐蚀性的超标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场影响了污水处理效果。故未作修改。
此外,还对一些条款的顺序和个别文字做了必要的规范性处理。
主任会议认为,经过修改后的《条例》更加规范,建议本次会议批准,并由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重新制定《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重新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原条例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我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保障了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功能的发挥,规范了管理行为,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市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不断发展,在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也相应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用法规加以规范,加强管理。原条例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原条例,制定新条例。
二、关于主要内容的说明
1、关于主管部门职能问题
原条例在对主管部门管理职能的规定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也是造成多年来多家管理,多头审批的主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第四条和第五条中同时对主管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规定,不符合立法的技术要求;二是第四条和第五条中多处出现的“区”是指市辖的市三区还是指矿区或者郊区,所指不明确,容易引起理解上的差异;三是第四条第二款中“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所指不明确。针对上述问题,考虑到我市的现行体制,新条例的第四条中明确了市、旗、县、矿区、郊区的主管部门的职权,并规定了“市三区的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2、关于新增加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说明
原条例只对市政工程设施使用中的具体管理进行了规定,没有把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考虑,因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出现了多元化的情况,这就需要加强对投资主体的管理,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整体性。同时,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和维修是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的重要手段,有必要在法规中对负责养护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因此,新条例中增加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和第三章“养护与维修”。
3、关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问题
多年来,我市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比较普遍,个别道路已经建成了永久性建筑,严重影响了城市建设的正常进行和城市道路功能的正常发挥,也影响了城市市容的美观。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就是由于管理体制不顺,政出多门、多家审批所致。同时原条例第八条中“如确需临时占用,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许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与国务院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新条例考虑了我市的具体情况,将因工程施工以外的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权确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对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做了专门规定,并对过去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作出了在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退出的规定。这样做,就是为了严格控制新增加的占用城市道路现象的发生,为建设现代化城市奠定基础。
4、关于实行排水许可办法
建设部1994年颁布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以来,几年的实践证明,实行排水许可管理,有利于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能有效地对排水量、水质进行动态管理,防止擅自破井接管和向排水设施排放超标废水现象的发生。条例将排水许可办法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为了加强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保证排水设施的完好。
5、原条例中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执法主体不明确,使执法过程中不便于操作,随意性较大,新条例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都做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6、根据管理部门职能的变化,新条例不再设“城市防洪设施管理”一章。
7、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参考其他部分城市近年来颁布的有关条例,新条例对原条例中大部分条款都进行了改写,这里就不一一作具体说明。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五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市政工程设施包括的内容,明确了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7条。提出了制定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明确了规划的统一性和投资的多元化,对建设行为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养护与维修”,共5条。主要对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职责、范围作出了规定。
第四章“管理”,共17条。主要明确了对建成后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办法,以及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13条。主要明确了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以及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办法。
第六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明确了原条例同时废止。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本条例对加强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功能的发挥,积极推动市政工程建设,是非常必要的。组成人员同时认为,条例结构合理,内容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意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批准施行。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经主任会议研究,认为条例已经成熟,建议本次会议批准。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条例的修改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根据组成人员意见,条例第二条第(一)项改为:“(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公共广场、停车场、隔离带、分车岛等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七条的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县级”前加“旗”字,这样修改更符合规范。
三、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在条例第六条中的“奖励”前加“表彰和”。
四、把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经批准的设计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要更改的,应当履行原审批程序”。
五、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在条例第十三条中的“建设单位”后加“及有关责任单位”。
六、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删去条例第二十条中的“擅自”二字。
七、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现场”后加“管理”二字。
八、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为使条文顺序更符合逻辑结构,将原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位置互换。
九、把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退场”改为“退出施工现场”。
十、删去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第(三)项、第(四)项。
十一、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九)项中的“农作物”前加“树木和”。
十二、根据组成人员意见,把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的“处以”改为“并处以”。
十三、删去条例第四十条中的第(七)项。
十四、删去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第(五)项。
十五、删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十六、条例第四十九条改为:“本条例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由原来的五十条变为四十八条。此外,对条例的文字表述和条款次序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和规范。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