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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与定性的分析方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执业等情况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权威发布的运作方式,并建立相应激励和惩戒机制。
第五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受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税务、公用、园林绿化、公安、人防、信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客观信用能力。主要包括经营年限、注册资本、开发能力、人员素质、财务信用能力等。
(二)企业经营信用情况。主要包括开发前期信用、建设阶段信用、销售(租赁)阶段信用、前期物业管理信用等。
(三)企业诚实履约信用情况。主要包括对所有者信用、对员工信用、对消费者信用、对合作方信用、以及环保节能、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取得的社会荣誉等。
第七条信用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一百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根据信用评价指标所形成的信用评价分值,分为AAA级信用企业、AA级信用企业、A级信用企业和B级信用企业四个等级。
(一)AAA级信用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高于(等于)一百三十分的企业;
(二) AA级信用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低于一百三十分高于(等于)一百分的企业;
(三)A级信用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低于一百分,高于(等于)七十分的企业;
(四)B级信用企业为信用差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低于七十分的企业。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评价分值一次性降为零分: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有重大偷、逃、抗税行为的;
(四)经依法确认,在贷款、担保或者其他融资活动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的;
(五)经核实存在严重侵害公众利益行为,引发投诉或者上访,拒不配合调查取证,拒不改正、消除影响的;
(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第十条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消除已造成的社会影响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认定后,可以恢复所扣分值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以长春房地产业信息网作为统一工作平台,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按年度评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基本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月通过统计报表、项目手册、年度财务报表等方式录入网络评价数据库;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用、园林绿化、公安、人防、信访等有关部门通过日常监管确认并记录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有关的各类信息,及时录入网络评价数据库,形成综合信用数据。
(二)综合评价。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根据信息采集所形成的综合信用数据,按信用评价指标做出相应地加分或者减分,生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
(三)年度排名。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每年年底按照信用评价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信用预排名,并在长春房地产业信息网和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综合社会各方面反馈意见后最终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信用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诉受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并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中、省直,外埠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参加本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情况同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项目招投标、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相应激励和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综合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AAA级信用企业,实行信誉管理,可以免予常规检查,在开发经营活动中给予相关支持,简化审批程序。
(二)AA级信用企业,实行正常管理。
(三)A级信用企业,责令整改,整改期内实行重点监管,可约谈企业负责人,严格审核土地竞买资格,整改不彻底的,不得参加新的开发项目招投标,不得申报资质晋级初审。
(四)B级信用企业,实行重点监管,不得参加土地竞买及新的开发项目招投标;情节严重的,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被评为B级信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直接主管责任人员不良信用情况,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三年。存留期内不得在本市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存在严重不良行为被吊销资质证书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直接主管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五年。存留期内不得在本市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第十八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
过程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现将房地产工程项目的行政审批办理流程简要说明如下。一个完整的房地产项目从开始到竣工,大致可以分以下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
项目公司:过项目公司操作的发展商多聪明,在预缴征收时期,由于可以开发完毕就注销,因此,这种方式可能能够更好地归避某些税费,相信项目公司制会越来越多。同时,已经开发完毕的项目公司,进行注销的应该也会逐渐...
如何进行成本核算: 一、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组成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为开发一定数量的商品房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就其用途来说,大致可分为三部分: 1.土地、土建及设备费用。这是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本文研究确定了评价指标的三级结构,一级指标确定为企业客观信用能力、企业经营信用情况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用情况。建立的指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评定挂钩,紧密结合房地产开发流程及特点,并将社会责任纳入到信用评价。在此基础上,本文构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模型。经专家研讨和企业调研,确定了各信用指标的评价标准及方法,该方法将得分法与累进扣分法相结合,要求广泛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保证了评价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最后,借鉴国际通用信用等级设置,确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为3等5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财税处理 文章来源:待查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 2010-12-23 字体: [ 大 中 小 ]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财税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 建筑工程, 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 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 位(以下称乙方) 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 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 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 建造成本的 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 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
5月8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等12家单位印发了《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从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发布、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信息使用、监管管理等方面详细明确了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事项。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信用度,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平衡健康发展。
规章名称: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施行公告:
第43号
《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业经2001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述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6日
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完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行业自律,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用信息录入工作。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信用信息的录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按照《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评价的活动。信用评价结果可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及工程监理招投标等活动。
信用评价计分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计算分值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用于评价的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包含企业注册登记、资质、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受到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等信息。
第五条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分值及其明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跨部门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自动抓取、归集并评价。
第七条 用于评价的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录入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八条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者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中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认定监理企业承担责任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违规使用专业技术执业注册资格“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五)监理企业存在陪标、串标或者以虚假业绩参与投标等市场行为,12个月内被主管部门通报或者行政处罚(处理)2次及以上的。
第九条 “黑名单”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在冀工程监理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进行核实、取证,收集记录有关信息;
(二)信息确认。录入违法信息前应要求相关企业进行盖章确认;
(三)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息采集部门要提前告知;
(四)列入。“黑名单”企业的列入,应按照《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和项目属地监管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系统及时对外公布;
(五)申诉。“黑名单”公布后,相关企业对“黑名单”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的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认定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经核实申诉理由成立的,应当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告知当事人并向社会公布;
(六)移出。“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2个月,到期后企业已经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行为的,原列入部门应及时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
第十条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或者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相关记录信息部门提出,受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企业。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信用评价得分较低企业和列入“黑名单”企业,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有效期内,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严格审查;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申请;依法限制其投标;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等。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信用评价和结果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市场信用状况,适时调整信用评价计分标准,保证评价结果合理、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附件: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2020版)
附件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2020版)
一、评价对象
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工程监理企业。
二、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基本信息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1.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的工程荣获国家级、省级奖项的信息。
2.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彰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1.被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2.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的信息。
3.报送虚假信息被行政机关通报的信息。
4.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信息。
三、评价方式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结果由信用评价计分系统根据企业信用信息自动计算出该企业信用分值。
四、评价信息的录入和生效
(一)企业基本信息,国家级、省级奖项信息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彰信息,行政处罚(处理)及通报、弄虚作假行为信息等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录入。
(二)信用信息录入后,每日24时开始计算分值。分值计算完毕后,通过网站公布生效。
(三)信用信息的使用时效分别为:
1.行政处罚(处理)及通报信息使用时效两年(24个月),市场行为不规范被通报等信息使用时效6个月,从文书出具日期开始计算。
2.弄虚作假等行为使用时效两年(24个月),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日期开始计算。
3.列入“黑名单”的使用时效至移出“黑名单”之日止,从被列入“黑名单”之日开始计算。
4.国家级奖项使用时效三年(36个月),省级奖项使用时效两年(24个月),从正式发文的日期开始计算。
五、信用评价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结果满分为120分,按加减累计计算,详见附表1、附表2。
1.基本信息分值。设置为100分,由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直接获得。
2.良好信息分值(20分,加分制)
国家级、省级奖项。基本分为0分,累计最多加20分,同一项目荣获多个奖项按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详见附表2。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的工程荣获国家级综合奖项,每项加7分,荣获国家级专业和省级综合奖项,每项加5分,荣获省级专业奖项,每项加3分;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的工程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分。
3.不良信息分值(减分制,不设上限)
行政处罚(处理)。同一事件受到多次处理计分一次,按最高分减分,不重复计分。
市场行为不规范被行政机关通报的,每次减2分;提供或报送虚假信息被通报的,每次减3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3分。
附表1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分值
序号 | 评价内容 | 分 值 | |
1 | 基本信息 | 100 | |
2 | 良好 信用 信息 | 国家级、省级奖项及表彰 (基本分0分,加分制) | 20 |
3 | 不良 信用 信息 | 行政处罚(处理)及违法违规通报 (减分制) | 同一事件受到多次处理计分一次,按最高分减分不重复计分。 |
附表2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目录(2020版)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 分值 限制 | 评价 时效 | 设定依据 | 录入部门 | 信息发布部门 | |||
类别 | 行为描述 | |||||||
基本信息 | 基础分值,由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直接获得。 | 100分 | / | / | / | / | ||
良好信用信息 | 表彰 奖励 | 荣获国家级综合奖项,每项加7分。 |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获奖工程 | 20分 | 36个月 |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冀建法改〔2019〕5号) |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住建部及国家级行业协会 |
荣获国家级专业奖项或省级综合奖项,每项加5分。 | 24个月 | 国家级行业协会、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级行业协会 | ||||||
荣获省级专业奖项,每项加3分。 | 24个月 | 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级行业协会 | ||||||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表彰的,每次加5分。 |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获奖工程 | 24个月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受到省住房建设建厅通报表彰的,每次加3分。 | 24个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
不良 信用信息 | 行政 处罚 (处理) | 市场行为不规范被通报的,每次减2分。 | 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和通报为准 | 同一事件受到多次处理计分一次,按最高分减分不重复计分。 | 6个月 | 日常管理 |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提供或报送虚假信息被行政机关通报的,每次减3分。 | 24个月 | |||||||
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3分。 | 24个月 | 相关法律法规 |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 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每次减10分。 |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为准 | 至从“黑名单”中移出 |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注:
1.本表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本表所指获奖工程和受表彰工程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的工程,河北省监理企业在外埠监理工程获奖或受到表彰的,经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后可列入良好信用信息。
3.国家级综合奖项指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专业奖项指全国绿色 建筑创新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等;省级综合奖项指河北省建筑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省级专业奖项是指河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奖、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河北省优秀市政公用建设工程奖、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奖等。
4.同一项目、事件进行多次计分的,仅计算最高分值一次,不重复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