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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

2008年8月26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印发《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该《细则》共8条,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9月26日起施行。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基本信息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工作细则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策性住房政府回购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和成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并经审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以下简称申购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的回购,适用本细则。我市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购买政策性安居住房,其原有农村住房的回购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住房储备中心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自有产权住房的回购工作。

第四条 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的回购价格以市场评估价确定。

委托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或其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审查公告,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参加入围房屋市场价格的评估工作。

第五条 申购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其自有产权住房的计价回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格审查

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各类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申购家庭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发放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二)签订定房合同或选房协议

申购家庭凭《资格认定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选购发售的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住房。选定房屋后,与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或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定房合同或选房协议。

(三)住房出售申请

有自有产权住房的申购家庭,在取得《资格认定通知单》后,即可向市住房储备中心提出住房回购的申请,并填写《自愿出售自有产权住房意向申请表》。

(四)实地踏勘和产权查档

市住房储备中心应对申购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进行实地踏勘和产权查档。实地踏勘人员应不少于三人,踏勘时应制作记录并签字。申购家庭应配合市住房储备中心实地踏勘工作。

(五)房屋评估

对回购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估价机构由市住房储备中心和申购家庭双方通过协商在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取并共同委托;协商不成的,双方在估价机构名单中采取抽签等方式确定并共同委托。估价机构不得接受市住房储备中心和申购家庭单方对回购房屋价格评估的委托。

房屋评估费用由市住房储备中心承担。

(六)确定回购价格

估价机构做出房屋估价结果后,双方对评估结果均无异议,则双方以《房屋回购价格确认书》确认评估结果为房屋回购价格。如双方中任何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则可向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价,也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另行委托一家估价机构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

(七)签订《政策性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出售协议》

申购家庭凭《房屋回购价格确认书》和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定房合同或选房协议,选择以下适当的出售方式,与市住房储备中心签订《政策性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出售协议》。

1、一次性领取售房款并立即交付原住房:在签订《政策性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出售协议》后,双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和交接手续后,市住房储备中心向申购家庭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

2、一次性领取售房款并在一定期限内临时租住原住房:在签订《政策性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出售协议》后,双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市住房储备中心向申购家庭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申购家庭与市住房储备中心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签订《住房临时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出申购的政策性住房交付使用后的6个月。

3、分期领取售房款并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居住原自有产权住房:在《政策性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出售协议》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市住房储备中心为申购家庭预付购买政策性住房的首付款,最高限额不超过原自有产权住房评估总价的50%,首付款直接支付给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单位,剩余房款在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和交接手续后,支付给申购家庭;申购家庭应在申购的政策性住房交付使用后的6个月内将原自有产权住房交付市住房储备中心,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在签订《政策性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出售协议》后,市住房储备中心收取申购家庭原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国土证后,给申购家庭出具《保管收据》,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告登记。

第六条 房屋回购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住房储备中心终止房屋回购工作:

(一)申购家庭拒绝双方共同委托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的;

(二)申购家庭不认可自有产权住房回购价格的;

(三)申购家庭最终未申购到或放弃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的。

市住房储备中心终止房屋回购工作后,申购家庭申请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行为随之终止。

第七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9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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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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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已于2008年4月28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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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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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文献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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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建筑区 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 [2007]90 号 各区 (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 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 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 配备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 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 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的 配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是指受聘为建 筑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7KB

页数: 13页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 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成房发〔2010〕21号) www.chengdu.gov.cn 2010-10-11 来源: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字体: 大 中 小〗〖背景色: 〗〖打印本稿 〗〖网友评论 0条〗〖推荐〗〖关闭〗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我市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权限的通知》 (成房发〔2010〕 19 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64 号),规 范物业服务市场准入, 现结合我市实际, 就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相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核定 (一)申请资质核定应提交的资料。 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申请暂定三级资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表(原件一份,并在网上提交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

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简介

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是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直属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拟订与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营销与管理工作;通过购买、联建和政府订购等多种形式集中储备房源,确保政府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承担旧城改造中非拍卖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营销与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旧城改造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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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中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回购主体。广元市人民政府委托广元市国投公司作为回购实施主体(回购人),回购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回购房屋的产权由房管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二条 回购情形。一是无贷款且使用满五年的,按《广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广府发〔2008〕1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交易,交易时政府按房屋原购买价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优先回购;二是因购买其他住房的,按三十三条规定及原购房时的合同约定,由政府按房屋购买原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回购;三是使用按揭贷款购买未住满五年,借款人连续三次逾期未支付银行本息的,由市国投公司按原价回购,回购款优先偿还银行本息。

第三条 回购优惠政策。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税务部门免征相关税费。

第四条 回购程序

(一)借款人违约后可由贷款人或借款人向政府委托的回购部门提出回购申请。

(二)借款人违约后贷款人应首先与借款人协商,协商未果由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回购人配合人民法院对抵押的经济适用住房统一回购,涉及的买卖合同等法律文件借款人必须及时移交回购人。

(三)回购人代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后,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第五条 争议解决办法。与回购有关的争议和纠纷,贷款人和回购人应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贷款人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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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房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牵头开展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

(三)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牵头开展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区城市旧城、危旧房改造。

(四)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区房屋租赁市场监管。

(五)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负责推进全区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

(六)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开展全区城乡住房状况和住房供求情况调查,房地产市场信息调研、监测分析。

(七)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管理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八)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负责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规范;监督管理全区物业服务活动。

(九)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十)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区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监管。

(十一)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区房产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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