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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物资采购模式指的是企业内部设立采购部门负责对本企业所需生产物资进行采购,它是我国最为常见的一种物资采购模式。尽管该模式在保护企业原料供应的商业秘密方面具有优势,而且不必担心诚信问题,但成本太高。
企业为了保证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必须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配置专门的采购人员,为了防止出现缺货,还须建立大型仓库,储存大量的后备物资。这些采购部门的日常开支、采购人员的工资以及储备物资的保管费用等,对企业来讲,都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成本。
企业为了采购到合意的物资,必须对所需物资的市场行情进行了解,这就需要尽可能地收集所需物资的相关资料,必要时还须派出专人选择几家供应商进行考察。经过考察确定入选的供应商后,还要进行物资采购的招标或者谈判。这一系列的工作不仅费时,而且费钱。而且,这些繁杂的工作有时并不能保证企业就能够采购到价廉物美的物资,这种例子在现实中屡见不鲜。
众所周知,物资采购是企业所有工作中最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在买方市场的大环境下,企业的物资采购人员往往是物资供应商竞相拉拢的对象。因而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为了防止物资采购环节中腐败事件的发生,都设立了监督部门,对企业物资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另外,很多企业出于廉政的目的,在制度上对物资采购这一岗位进行约束,如实行轮岗制度,两年或者三年换一次人,常常是一个人在这个岗位上干上两到三年,刚熟悉了物资采购的业务,能够得心应手的时候,又要换岗了。在这种环境下,企业的物资采购工作就不可避免的存在低效率、高成本。
采购代理的这种新型物资采购模式能够存活并获得发展,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低价,即它所提供的物资价格要比客户自己采购时的低,这是采购代理能够存在的前提。
二是质优,即所提供的物资质量要符合客户的要求,这是采购代理能够存在的关键。
三是诚信,即能让客户相信自己所需的物资能够被准确及时的送到指定地点,这是采购代理能够存在的基础。采购代理具有廉价、高效、快捷的特点。这就要求,采购代理企业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高度职业化的物资配送队伍和高度专业化的管理手段,要依靠高效率的管理,高素质的人才,建立良好的社会信誉。
相对于我国多数企业的物资采购模式而言,采购代理sourcing agent是一种新型的物资采购模式。它与传统物资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采购代理力求将物资采购这一职能从企业内部分化出来,实现物资采购的外部化。
也就是说,在物资采购代理模式下,大多数企业将无须再设立专门的物资采购部门和储备大量的库存原料,而这些工作将由一种新型的物资采购代理企业来完成。这类物资采购代理企业完全独立于客户单位,但不同于一般的采购中介商,它是站在客户的立场上,专营某一类或相关的几类物资的采购代理,拥有自己的仓库和专业化的物资配送队伍,能够在接到客户采购指令后及时准确地把物资送达客户指定的地点。
物资采购代理企业通过这种专业的采购方式和高效的物资配送队伍来代替原来由客户单位采购部门进行的工作,能够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帮助客户单位达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
当然,这种新型的物资采购模式要想存活并获得发展,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低价,即它所提供的物资价格要比客户自己采购时要低,这是采购代理sourcing agent能够存在的前提;二是质优,即所提供的物资质量要符合客户的要求,这是采购代理能够存在的关键;三是诚信,即让客户相信自己所需的物资能够被准确及时地送到指定地点,这是采购代理能够存在的基础。这就要求采购代理purse hanger企业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高度职业化的物资配送队伍和高度专业化的管理手段,要依靠高效率的管理、高素质的人才,建立良好的社会信誉。
传统模式的问题
传统物资采购模式,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设立采购部门,负责对本企业所需生产物资进行采购的一种物资采购方式。它是我国最为常见的一种物资采购模式,尽管该模式在保护企业原料供应的商业秘密方面具有优势,而且不必担心诚信问题,但成本很高。
首先,日常开销成本高。企业为了保证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必须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配置专门的采购人员;为了防止出现缺货,还须建立大型仓库,储存大量的后备物资。这些费用,对企业来讲都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成本。
招标,投标方式为主,协商采购为辅。
议价采购是指买卖双方对价格有公平的谈判定价地位的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是指面对竞标人寻求价格的采购方式比价采购是比较前后期及当期其他价格的采购方式他们的区别就是获取价格的方式不同,参照的价格主题不同
1、概念不同比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员请数家厂商提供价格后,从中加以比价之后,决定厂商进行采购事项。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作为招标方,事先提出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企业参加投标,然后由采购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
采购代理最终存活的关键在于,采购代理企业能否为客户采购到价廉物美的物资。因此,低成本运营是采购代理企业普遍实行的战略。而事实上,采购代理企业也确实拥有这样的优势和能力。
存在成本挤压的空间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传统物资采购模式中采购成本占到了企业投资总成本的60%~65%,而在国外,这一比例在40%以下。也就是说,我国的物资采购成本中至少还存在20%的压缩空间。企业要提高经济效益,物资采购成本的降低是非常现实的选择。
实现采购成本节约
采购代理企业专营物资的采购和配送, 它把物资采购这一职能从生产企业中剥离出来,实现了社会分工。按照分工与专业化理论,分工有助于专业化的发展,而专业化带来的直接影响是成本的节约。代理采购企业是专业化的物资采购企业,它拥有专业化的采购和物资配送队伍,能够有效地降低采购成本。首先,它专营某一类或几类物资的采购, 可以同时为多家客户提供服务,因而在运作中通常是大宗采购,大宗采购在价格上往往有更大的优惠,能够享受比一般客户更为优惠的折扣。其次,代理采购企业只经营某一类或几类物资的采购,拥有比一般企业更为丰富的信息,熟知该领域的市场行情,并能在客户发出采购指令时迅速完成采购任务,可以节省大量的诸如考察、谈判等交易成本。对客户而言,除节省了采购部门日常的开销、采购人员的工资、物资的库存成本以及采购中的交易成本外,还能够以较高的效率、较低的价格购进所需的物资。企业的整个采购环节趋向简单化、流程化,采购成本大大降低。
保证物资的质量
采购代理企业能够生存并获得发展还在于它受到一种无形的制约,即它对客户的责任。客户信任它,乐意把自己的物资采购业务委托于它,它才能生存,才能发展壮大。因而,它必须站在客户的立场上,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它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因为在信息高度流通的社会,一次的疏忽或舞弊(比如以次充好)不仅会使自己永远失去一个客户, 而且还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毁灭性的灾难。从这个意义上说,采购代理企业比客户本身的采购部门更具有责任感和危机感,更有动力去寻求质优价廉的物资。另外,采购代理企业专营某一类或几类物资的采购,拥有更为专业的采购人员,对市场的行情把握的更为准确,对相关物资质量的优劣也更具有鉴别能力。因而,采购代理更能采购到符合客户要求的物资。这种对某一类或几类物资具有的更为专业化的能力,对采购代理企业来讲,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手段;而对客户来讲,则在无形中节省了采购成本。
提供快捷的服务
采购代理企业拥有专业化的物资配送队伍,这就具备了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将客户所需物资准确地送到客户指定地点的能力。而且,长期从事某一类物资或几类物资的配送,对所配送物资的性能、运输要求更为了解,从而减少物资在装卸以及运输过程中的损耗,节约了成本。对于客户企业,由于只要根据生产进度在合理时间前发出采购指令,所需物资就能够及时得到供应,因而没有必要储备大量的物资,只需少量库存或者零库存,防止了原材料物资的积压,从而使库存成本降低。
防止采购中的腐败
传统物资采购模式中,采购人员为了确定供应商,往往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而这也通常是采购环节中容易导致腐败的环节。现实中,有些供应商为了获取物资供应资格,不惜花费重金拉拢采购人员,或许诺暗中给予回扣。但羊毛出在羊身上,采购人员贪图小利的结果是企业付出更高的成本。而企业为了杜绝采购环节中舞弊事件的发生,尽管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督机制,但从实际执行的结果来看,企业不仅为此花费了高昂的成本,而且效果并不明显。采购代理模式把物资采购这一职能从企业内部分离出来, 采购代理企业与客户的关系公开化、明晰化。对客户企业来说,减少了物资采购的环节,从而在源头上降低了物资采购中出现腐败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物资采购中的监督成本。
采购代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物资采购模式,其廉价、高效、快捷的特点必将不断地被更多的企业所认识,成为众多企业降低采购成本的一种新的选择。2100433B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一、通则 索引 1 总则 1.1 性质用途 1.2 适用范围 1.3 适用规则 1.4 行业自律 2 术语和定义 2.1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2.2 招标项目以及招标代理项目团队 2.3 资格预审文件 2.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5 招标文件 2.6 投标文件 2.7 投标有效期 2.8 投标保证金 2.9 签收凭证 2.10 开标 2.11 评审报告 2.12 中标人 2.13 合同 2.14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2.15 招标采购代理 2.16 电子招标投标 2.17 企业集中采购 3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以及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 3.1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 3.2 招标师职业能力标准 3.3 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 4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与工作程序 4.1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 4.2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4.3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依据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5.1 承接业
采购代理委托协议
采购代理委托协议 甲方(采购人):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 乙方(采购代理机构):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家发 展与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甲方就榄核镇建筑废弃物等渣土清运外包服务项目委托乙方为招标代 理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 委托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名称:榄核镇建筑废弃物等渣土清运外包服务项目 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3、采购人类型:A国家机关 A. 国家机关 B. 事业单位 C. 团体组织 D. 其他(请注明)企业 4、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约 400万元 二、 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 1、提供招标前期咨询; 2、编制、发售、解释采购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 3、依法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 4、邀请甲方纪检有关部门人员现场监督; 5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可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一般采购代理机构。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是: 第一,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代理机构,它只能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政府采购事务。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是为了向采购人提供采购服务而设立的; 第二,集中采购机构不是政府机关,而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2100433B
日前,《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发布会在京召开。
据悉,《规范》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编制,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它旨在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行为,加强招标采购代理行业自律,提高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质量,引导招标采购代理转型升级,促进招标采购代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规范》由通则和分则两部分内容组成。通则针对所有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活动的共性特点进行编制。分则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三个专业分则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集中采购两个特殊分则,针对各类招标项目的个性特点和差异化要求进行编制,属于对通则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规范》属于行业推荐性标准,具有灵活的适用空间。一方面,招标代理机构可在《规范》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和执行适用于本企业招标代理业务的更为详细、具体的管理规范和工作规程。另一方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也可在《规范》基础上,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管理需要自行约定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具体流程和职责权限。同时,在编制过程中,对于法律法规中缺少相关规定或者虽有原则性规定但无具体操作方案的事项,《规范》特别补充了相关的工作程序和实施原则,提高了《规范》与招标代理工作实际相结合的紧密性和使用的实效性,方便使用者理解与应用。
《规范》提倡优质优价的收费方式,将招标代理服务费分为常规招标代理服务费、增值招标代理服务费和额外招标代理服务费三类,规定了各类服务费对应的招标代理工作内容和收费标准,在传统的综合费率计算方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分项费用计算方法。同时,单独设立一个章节,阐述电子招标投标的相关操作流程和实施注意事项。
如前所述,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范围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业务之分,但无论是强制性还是非强制性业务,集中采购机构都必须与采购人签订委托采购协议书,明确委托采购事项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而,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一般而言,对这种委托关系,可适用民事代理的一般规则。
但是,集中采购机构接受了采购人的委托后,是否可以转委托代理《政府采购法》未作规定,理论上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肯定说”, 有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将一些专业性强的项目再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二是“否定说”,有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的采购项目不应再另行委托 。“肯定说”主要从项目着眼,将集中采购机构的转委托代理范围限定在专业性强的项目上;“否定说”则不分具体情况,采取一概禁止的态度。两种观点都忽略了采购人意愿和采购效率这些根本性要素,因而都有失偏颇。笔者认为,集中采购机构是直接根据采购人的委托而取得了在授权范围内以采购人名义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这种权利产生于采购人对其信任与授权行为的结合,所以,宜采“限制说”,即原则上应禁止集中采购机构转委托代理,这是个基本前提,但在特殊情况下又要容许其再行选择委托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转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政府采购的特点,这里的“特殊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集中采购机构转委托代理应当事先征得采购人同意。二是集中采购机构在接受采购人委托并实施采购活动过程中,只要转委托代理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可事先不经采购人同意,事后采购人必须追认。三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可适用转委托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同样可以比照适用。
最后,尚需说明的是,转委托代理人尽管是集中采购机构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但他不是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人, 仍然是采购人的代理人, 因而,集中采购机构所实施采购活动的后果仍然归属于采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