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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取水;沉淀流程的选择;水处理药剂;沉淀(澄清)构筑物;排泥。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取水;第三章 沉淀流程的选择;第四章 水处理蕴药剂;第五章 沉淀(澄清)构筑物;第六章 排泥。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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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是中国计划出版社于2006年4月1日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该书根据建设部的通知修订,制订了室外给水的设计规范。
服务水头就是指水压,水头10m理论上表示水可以喷起来10m,但是由于管道有阻力,所以实际上不会喷10米的,用压力计可以测出来管道的水压有多少的,压力计上的单位通常是MPa,一层10m水头就是0.1MP...
CJJ40—91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www.h2o123.com 水 处 理 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www.chinabeee.com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 40—91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 年 12 月 1 日 --------------------------------------------------------------------------------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 [1991]33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85)城科字第 239 号文的要求, 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 院主编的《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 编号 CJJ 40-91,自 1
CJJ40-1991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40-1991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91的通知
建标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科字第239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主编的《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91,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0-91,自199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负责。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科字第239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主编的《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0-91,自199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负责。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5月17
1.0.1条为高浊度水给水工程设计提供设计工艺和参数,特制定本规范。
高浊度水系指浊度较高,有清晰的界面分选沉降的含砂水体。其含砂量为10~100kg/m3。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黄河高浊度水为水源的给水工程设计。其它高浊度水为水源的给水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工程设计的取水型式、处理流程的选择和调蓄水池的设置,均应在保证安全供水的前提下,根据地形、河水水位、砂峰、断流、脱流、冰凌和冰坝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提高取水和水处理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
第1.0.4条工程设计应达到城市供水保证率95~97%。不能满足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保证措施,如增加补充水源,修建调蓄水池等。补充或备用水源宜用地下水水源。
第1.0.5条在执行本规范中,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第2.1.1条取水构筑物的取水量应包括以下三项:
一、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规定的水量;
二、沉淀构筑物、调蓄水池以及明渠的排泥水量、蒸发量、渗漏水量;
三、调蓄水池的补给水量。
第2.1.2条在大中型取水工程的设计中,如取水点离现有水文站较远或附近的水文站资料不能引用时,应设置临时水文观察点来观测必要的水文数据。此观察点在投产运行后,可继续进行水文预报。
第2.1.3条在水利枢纽上下游的河段取水,应考虑水利枢纽不同运行条件所引起的水文条件的变化(如流量、含砂量、水温、冰凌和河床冲淤等)及其对取水构筑物的影响。
第2.1.4条高浊度水取水工程设计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一、河道的游荡和冲瘀;
二、流量和水位变化、河道断流、脱流;
三、含砂量、砂峰过程和泥砂的组成;
四、漂浮物、杂草、冰凌和冰坝。
第2.1.5条取水口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游荡性河段的取水口应结合河床、地形、地质的特点,将其布置在主流线密集的河段上;
二、在主流顶冲点下游、并有横向环流同时冰水分层的河段。
第2.1.6条当取水量大,河水含砂量高,主河道游荡,冰情严重时,可设置两个取水口。
第2.1.7条取水构筑物应采用直接从河道中取水的方式,可不设取水头部、自流管及单独的集水井等。
第2.1.8条取水构筑物的冲刷深度应通过调查与计算确定,并应考虑汛期高含砂水流对河床的局部冲刷和“揭底”问题。大型重要工程应进行水工模型试验。
第2.1.9条在黄河下游淤积河段设置的取水构筑物,应预留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总淤积高度,并考虑淤积引起的水位变化。
第2.1.10条在黄河河道上设置取水与水工构筑物时,应征得河务及有关部门的同意。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