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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澄迈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03月3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明婧,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建筑消防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的设计与咨询设计劳务技术、承包图文制作及设计、晒图打印及文本制作等。 

澄迈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澄迈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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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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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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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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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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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5月,具有建筑工程设计甲级,风景园林设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2004年成为民营企业,目前主要从事各类大中型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城乡规划设计,室内精装设计及工程总承包等服务。公司总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39号浙大网新·智慧立方A座,并在青岛、上海、苏州、宁波、温州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同时与浙江大学艺术中心、浙江大学建工学院结盟。公司汇集了众多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院校毕业生和海归人士,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构编制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澄迈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澄迈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澄迈县人民政府研究室、澄迈县人民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4个副科级机构和6个职能机构。

副科级机构

澄迈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负责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法核和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合同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法律评价和对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推进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法治政府考核指标体系;承办省政府对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各乡镇的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指导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行;负责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及案卷评查工作;负责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工作。承办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县政府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审理属县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

澄迈县人民政府督查室

负责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上级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进行跟踪督办;负责省、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答复;负责推进、指导、督促检查全县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澄迈县人民政府研究室

负责起草、修改县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性文件,开展重大课题调研工作,做好经济形势和发展走势综合分析。

澄迈县人民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

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担县政府总值班工作,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根据省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有关会议;督促落实省政府应急管理有关决定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职能机构

秘书岗

负责办理文电收发、传阅、分办、核稿工作,负责全县政府办公室系统公文处理的指导工作,负责办公室内部的文秘工作。

综合岗

负责撰写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重要文稿,负责县人民政府、县长重大活动宣传报道的组织衔接工作,承办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经济工作分析会等重要会议的政务性服务工作,负责县政府重大活动的有关协调工作。

调研岗

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工作;负责办公室办公自动化、信息化的规划、管理工作。

行政岗

负责县政府办公大楼(含原县委办公大楼)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接待和财务管理;办理行政、工资介信,工资审批,党员关系转移;本单位干部政治、业务学习等;负责政府办公室机关及内设单位的机构编制、工资统计工作。

保密岗

负责印章管理;负责文件、资料管理,认真做好文件资料的转送和立卷归档工作,及时销毁旧废资料和文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口岸管理室

负责海防与口岸办公室综合文秘管理工作,协助领导做好口岸业务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好港区临时靠泊外籍船舶申报工作,协调好港区业主码头运营和四家查验单位的口岸督促、检查服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邮轮游艇工作。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履行海防工作的有关职责,研究拟定我县海防相关管理法规,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负责打击走私和海防管理相关数据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负责本县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依法打击各类海上走私、偷渡、抢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反偷私渡工作和相关反偷私渡人员的遣返事务。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人员编制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编制30名(含县政府法制办5名,县政府督查室3名,县政府研究室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县海防与口岸办主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1名,副主任 1名;县政府督查室主任1名;县政府研究室主任1名。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分工

职务

姓名

分工/分管

县政府办主任

王文范

协助司迺超县长工作。主持县政府办和县外事侨务办全面工作。协调县审计局、编委办等工作。

分管县政府督查室、法制办等工作。

县政府办副主任

彭存

协助潘秋光常委工作。负责县信访局全面工作,协调县公安局、安监局、消防大队、边防支队等工作。

县信访局长

县政府办副主任

王康德

协助县政府党组副书记、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王世雄主任,徐伟松副县长工作。负责县海防与口岸办、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工作,协调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扶贫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粮食局、供销社、热作局、农机局、农技中心、农综办、太平林场等工作。

联系协调农垦等工作。

县口岸办主任

分管县政府研究室、县政府办综合、调研和口岸管理室工作。负责政府办财务工作。

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华君

协助魏和金常委、黎雅副县长、王广俊副县长、林坚武副县长工作。协调县妇儿工委、华侨农场,县商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人社局、社保局、农保局、就业局、市场服务中心、二轻中心,综合执法局、卫计委、爱卫办、计生协会、医改办、红十字会、城乡建设与旅游发展公司,司法局、档案局等工作。

联系协调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邮政等工作。

协助王文范主任分管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分管政府办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办物资采购工作。

宋立秋

负责司迺超县长的活动(会议)安排,负责县政府党组会、常务会议议题的审核和纪要的复核。协助郑奋副县长、王保汉副县长工作。协调县规划委、住建局、工信局、房管局、危改办、招标办、设计院、交通运输局,海洋渔业局、接待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工作。

联系协调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公路分局、交通规费征稽局、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烟草

分管县应急办,负责政府办人事工作。

王鑫

协助周领军常务副县长、吴健副县长、尹承玲副县长、邓春玲副县长工作。协调县发改委、财政局、教科局、统计局、物价局、水务局、三防办、政务服务中心、招商局、国资局、金融办、ppp项目办、城投公司、城乡信用协会,法制办、旅游委、民政局、双拥办、人武部、残联,县科协、地震局、会管中心,文体局、文化发展公司等工作。

联系协调国家统计局澄迈调查队、税务局、气象局,工商、驻澄“四警”,金融机构在澄分支机构,新华书店等工作

分管政府办文秘、保密和县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县政府办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县法制办主任

符芳松

负责县法制办全面工作。

分管法律顾问室工作。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曾恒

负责县政府督查室全面工作。

县政府研究室主任

孙万基

负责县政府研究室全面工作,协助王康德副主任分管县政府办综合、调研工作。

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王延忠

负责县应急办全面工作。

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

周招桂

协助王文范主任具体负责县政府外事侨务办人员管理,审核全县临时因公出国(境)、赴港澳和邀请外国(境外)、港澳人员来访事宜,办理有关护照、签证等工作。

余慧婕

协助曾恒主任工作。

王绚

负责秘书组工作,负责统筹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具体工作:一是准备会议材料,包括按规定格式准备审议文件的起草说明、法核意见及相关附件;二是会议安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汇报单位、列席单位等事项安排;三是会议通知;四是落实会议要求需要发文或报县委审议的事项等。

县政府办调研组组长

刘扬存

负责调研组工作,负责县政府党组专题学习方案及学习材料。

县政府机关工会负责人

李昶

负责县政府机关工会工作。负责协助县政府督查室相关工作。

县政府办保密组负责人

邱名理

负责保密组工作。

备注:县政府办及挂牌内设单位实行AB岗和工作缺位递补制度。王文范和李华君、彭存和王康德、宋立秋和王鑫分别为县政府办领导成员AB岗。AB岗出现缺位,则先实行AB岗互补制度。假如AB岗均缺位,则实行工作缺位递补制度,前位同志如外出,由后位同志临时代为处理工作。如后位的同志也缺位,则往后递延替补,依此类推形成循环。AB岗和缺位递补的双方应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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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职责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县委办内设机构县应急办(总值班室)的职责划入,承担县政府总值班工作,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根据省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政府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起草上报给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有关部门的文稿;负责拟写县政府工作总结、政府工作报告和县政府领导讲话稿及其他政务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请示县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对县政府部门之间经协商未能解决的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决定;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县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五)负责省、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

(六)负责县政府的印鉴管理以及县政府办公大楼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县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目管理和信息公开指导、监督工作。

(八)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和县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县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督办,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负责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综合情况,搞好信息反馈和交流,为县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九)组织或协同有关部门起草、修改县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性文件;组织对县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改革开放等方面的课题开展调研工作,提出供县政府决策的参考方案和政策性建议;对全县经济总体形势和发展走势进行综合分析,供县政府决策参考。对省政府、县政府出台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追踪调查,及时反馈信息,并完成县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政研任务,提出对策建议,为各项决策提供依据。

(十)负责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法核和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合同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法律评价和对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推进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法治政府考核指标体系;承办省政府对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各镇的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指导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行;负责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及案卷评查工作;负责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工作。承办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县政府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审理属县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二)负责审批或审核全县临时因公出国(境)、赴港澳和邀请外国(境外)、港澳人员来访事宜,办理有关护照、签证和其它领事业务;统筹安排县级领导的外事活动,做好外事侨务工作。

(十三)负责贯彻国家和省、县有关打击走私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指导、检查、协调、监督各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综合治理;处理群众有关反走私的来信来访和举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查重大走私问题的线索,督促、指导案发地有关部门查处举报的走私贩私案件;组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的突发事件;调研、收集有关走私、反走私情报资料,分析、研究和掌握走私、贩私活动的特点、规律,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领导及通报有关部门;承担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编制组织实施本县口岸开放规划建设,审核海港口岸的开放与关闭,组织验收本县开放的港口口岸新建码头的对外启用和审定临时靠泊;组织协调外国籍交通运输工具临时进出非开放口岸,负责海港口岸综合管理,督促、检查、协调海港口岸查验单位履行监管工作职责。负责协调和处理口岸单位涉外工作关系和组织仲裁有关口岸事务中的争议问题。

(十五)负责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履行海防工作职责和打击走私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十七)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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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简介

澄迈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行本县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本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海岸带、海防林带、江河两岸、红树林保护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林地、水库周围、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等的绿地控制线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镇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划分,含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

城市绿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指已经依法批准建成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应列入县财政预算。

县住建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城市绿线的划定和负责相关城镇绿化审批工作;县城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执法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各园区、国土、林业、水务、交通、海洋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绿线管理,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地、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独立编制的“绿色图章”实施办法执行,绿地率控制标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 县住建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住建部门备案。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2%。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本县园林绿化目标和规划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八条 县住建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绿化用地的界线、坐标和不同类型用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

县住建部门在组织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县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各镇政府、各园区、国土、林业、水务、交通、海洋等相关部门根据已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各类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划定绿线,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划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已建成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

(二)海岸带、海防林带、江河两岸、红树林保护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林地、水库周围、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的绿地等控制区域;

(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道路绿地、海岸带防护绿地、江河两岸绿地和水库周边绿地等划定绿线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各镇政府、各园区、国土、林业、水务、交通、海洋等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在本办法施行前编制城市绿地保护目录,按照规定划定保护绿地的绿线,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地保护目录应当按照保护等级编制。本县城市绿地分为下列三个保护等级:

(一)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开放性公园绿地为一级保护绿地;

(二)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园绿地为二级保护绿地;

(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为三级保护绿地。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

前款所称城市绿线的调整,是指因减少绿地面积、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或者占用绿地等情形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城市绿线需要重新划定的行为。

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形,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属于一级保护绿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议案;

(二)属于二级保护绿地的,由县住建部门作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属于三级保护绿地的,由县住建部门审核批准。

其中,竣工验收前申请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绿地率和附属绿化工程现状确定;竣工验收后申请调整的,由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涉及居住区的,报批前还应当经本小区已销售的业主大会同意和经公示无异议后才申请调整。

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依法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涉及的城市绿线调整,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调整前,县住建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有关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城市绿线调整应当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依法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调整城市绿线导致一级、二级保护绿地面积减少的,县住建、土地部门应当在调整绿线前落实新的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

第十四条 县住建部门应对城市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登记造册,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并通过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县政府在主城区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除经县委县政府审议决定另有安排的,应由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城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二)各镇和各园区投资建设的各类绿地,由各镇和各园区负责建设和养护。

(三)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

(四)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五)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建设和养护单位。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等公共绿地提倡建设和养护分离的管理模式,其养护作业可进行市场化运作。

城镇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建设和养护管理。花草树木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植或者更新。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镇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经县住建部门同意,并到县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占用2000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县住建部门批准;

(二)占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县政府批准,并报省住建部门备案。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县住建部门应当建立保护城市绿线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城市绿线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严格限制移植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民安全确需移植树木花草的,应当报县住建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移植树木100株以上的由县政府批准,报省住建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严格限制砍伐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树木花草。下列树木花草,经县住建部门批准的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四)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一处一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县住建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树木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由县政府批准,报省住建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树木100株以上的由县政府报省住建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七)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八)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植或者更新。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植或者更换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市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花草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花草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损坏城镇园林设施的,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各镇政府、各园区、住建、城管、国土、林业、水务、交通、海洋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设定内容但城乡规划、园林绿化、国土、水务、交通、海洋等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县住建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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