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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老城棚户区房屋改造征收及奖补暂行办法简介

辰溪县老城棚户区房屋改造征收及奖补暂行办法简介

辰溪县老城棚户区房屋改造征收及奖补暂行办法

为加快辰溪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步伐,全面改善老城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辰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辰政发〔2012〕16号)和《辰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2〕7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主体及实施单位

辰溪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工程的实施主体为辰溪县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为辰阳镇人民政府。

二、改造范围及奖补对象

(一)改造范围。辰溪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红线范围为:东至双溪、西至辰溪一中西侧、南至沅江、北至熊首山山脚,面积136.02公顷。其中改造核心区为柳树湾片区,东至中山街、西至辰溪一中西侧、南至沅江、北至东风西路,面积12.36公顷(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奖补对象。辰溪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工程的奖补对象为改造红线范围内按照统一规划建设的拆除新建户、修缮改造户及货币安置户。已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项目并享受棚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纳入本办法奖补范围。

三、改造类别及奖补标准

老城房屋改造主要包括修缮改造和拆除新建两大类。其中,修缮改造包括统规统改和统规自改两种方式,拆除新建包括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两种方式。

(一)统规统改。主要是指老城改造红线范围内房屋主体结构尚好、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需拆除、可作维修加固处理的房屋建筑,包括古建筑、古文物、古遗址、古码头、古巷道,主次干道、古巷道两侧房屋以及重要节点、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内的房屋,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修缮改造。

(二)统规自改。老城改造红线范围内非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主体结构尚好、不需拆除、可作维修加固处理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程序向县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工程指挥部申报,经县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批准同意后,改造户按老城统一规划和建筑风貌自行实施修缮改造。

奖补标准:统规自改房屋修缮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县政府根据实际修缮面积给予奖补,但每栋房屋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三)统规统建。主要是指老城核心区柳树湾古街道南侧(沿沅江一边)以及其他区域内因公共设施建设必须拆除的房屋,新建房屋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实施。

奖补标准:纳入统规统建的房屋,由统建户在规定时间内按新建房屋实际建设成本价将建房款交纳至县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工程指挥部指定银行账户,建房资金不足部分由县政府统筹解决。

(四)统规自建。主要是指在老城改造红线范围内房屋破损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县房管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必须拆除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程序向县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工程指挥部申报,经县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批准同意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老城统一规划、建筑风貌及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自行建设。

奖补标准:老城改造核心区内及主次干道两侧的统规自建房屋,由自建户负责房屋主体工程建设,完工后交由县政府统一实施外墙装修。除核心区和主次干道两侧外的其他自建房屋,由自建户自行负责房屋主体工程建设及外墙装修,房屋建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县政府按新建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补(奖补层数为三层以下,含三层)。

四、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认定。

1.房屋权属认定。以被征收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由县房管局会同县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认定为合法房屋、建(构)筑物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房屋面积认定。以被征收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若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以县房管局现场测绘确认面积为准;对被征收户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及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以县房管局现场测绘确认面积为准。

3.房屋用途认定。以被征收户《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准,若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以县住建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单位的认定为准。住宅房屋经县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改变用途不作住房使用的,按非住宅认定。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用途,但办理了合法经营手续、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且仍在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其经营损失按《辰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2〕76号)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偿。

(二)房屋评估及奖补标准。

1.评估机构确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有关规定,房屋评估机构由辰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2.房屋征收奖补标准:对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县政府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该区域内商品房市场销售均价予以征收补偿。同时,被征收户可享受《辰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2〕76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措施。对货币安置后在县城内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户,可同时享受《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6〕50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措施。

五、税费优惠政策

凡纳入老城提质改造红线范围内的拆除新建房屋及改造工程项目,按国家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七、本办法由辰溪县老城棚户区提质改造工程指挥部及辰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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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老城棚户区房屋改造征收及奖补暂行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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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老城棚户区房屋改造征收及奖补暂行办法简介文献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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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修正) 第一条 为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 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和工业集中区内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 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户区 改造办公室)对棚户区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棚户区拆迁应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房屋拆迁许可。拆迁人应向市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足额存储的证明。 市拆迁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 发放房屋拆迁许可。 第五条 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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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为首页┊收藏本站┊政策法规┊理论研究┊合同参考┊名词解释┊问题咨询 【文件题目 】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 2006/03/25 【颁发文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 170 号【失效日期】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 2006 年 2月 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 13届 5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 年 3月 25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一 2006 年 2月 16日 第一条为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和工业集中区内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对棚户区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棚户区拆迁应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

辰溪县房屋出租自营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房屋出租自营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房屋出租自营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辖区内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包括货币、实物、其他收益)和自有房产用于自已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自房屋租赁行为或经营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居民身份证、租赁合同、房产证等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房屋出租、自营税收,是指出租、自营房屋(包括门面、住房、仓库等,下同)应当缴纳的地方各税。应缴纳的地方各税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纳税人是指出租、自营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即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一、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承租人缴纳房屋出租税收。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房屋出租税收则由房产代管人或承租人缴纳:1、房产产权所有人、承典人超出主管地税机关管辖范围的。2、房产代管人或承租人拒不提供产权所有人、承典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姓名、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实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找到产权所有人、承典人的。三、承租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承租人代缴房屋出租税收。

第五条 本办法中应缴纳税收的计税依据及税率为:一、房屋出租:1、房屋出租的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凡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个人出租经营用房的,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只征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综合征收率为12%(房产税6%、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25%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计征;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税率征收。3、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单位及个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它范围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湘财税〔2008〕51号文件规定的单位税额标准征收。二、房屋自营:对个人自用经营的房屋,纳税人能够提供房产原值有效证明的,按实际房产原值的80%计征,否则一律按核定房产原值的80%计征,其应缴纳的房产税税率为1.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湘财税〔2008〕51号文件规定的单位税额标准征收;但其与营业执照、身份证、房产证或户口薄中的姓名(直系亲属除外)不一致的,一律从租计征;对房屋产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在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时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并租给他人,以假自营真出租的,一律按租计征。

第六条 对企业和单位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收支的,按第五条所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

第七条 对帐证不全的单位和个人在房屋租赁经营中,采取不报、少报租金收入、转租、名借实租等手段隐瞒收入的,实行按区段等级定额方法核定征收地方税收。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出租区段等级定额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房屋出租地方税收纳税期限:一、单位的房屋出租税收按月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申报缴纳。二、个人的房屋出租税收纳税采取按季度(即3、6、9、12月10日前)申报缴纳税款,对纳税数额少,平时难以征管的,可采取一年一次性缴纳,于当年的6月10日前一次缴清税款。

第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地税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含门面),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有将房屋租赁或转给他人使用的业务,出租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税机关除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纳税人隐瞒租金收入或者经主管地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在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时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一起租给他人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系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主管地税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地税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五、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虚假合同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地税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地税机关搞好房屋出租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应精心安排、积极征收,确保税收入库。并建好税源户籍台帐,纳入日常化、规范化管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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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暂行办法简介

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精神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6〕23号)文件要求,有效化解我县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拓宽购房财政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的,由县财政对首次购房者按缴纳契税的50%给予购房补贴;对购买第二套(含二套)以上购房者按缴纳契税的30%给予购房补贴。

二、加大农民工及农村居民进城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对农民工和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由县财政给予8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同时享受本办法第一条优惠政策。

三、搭建购房服务平台降低购房成本

由县房产部门搭建购房服务平台,组织房源信息,积极引导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接,结合实际组织“团购”。同时,由县房产部门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促销优惠协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给购房者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价格优惠。

四、认真落实国务院新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凡本县农村居民或外县人员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其子女享受购房居住小区所在招生片区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权利;

(二)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自主选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享受所在小区同等条件下的就业、医疗、社保等政策。

五、充分激活房地产租赁市场

积极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开发商、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租赁城东新区未租赁出去的经营性商业门铺,且租赁期两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团租面积达5000—20000平方米、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式开展经营活动的承租户,由县财政按照1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对引进国内500强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包含团租面积内的国内一线品牌);团租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式开展经营活动的承租户,由县财政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对引进国内500强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包含团租面积内的国内一线品牌);

(二)单租个体商户租赁经营性商业门铺面积100—5000平方米的(不含5000平方米),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式开展经营活动的承租户,由县财政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且租赁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个体商户,再给予3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租赁商品住房、商业门铺承租户的就医、子女就学、就业、社保等均与该小区所在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不享受低保);

(四)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的商品住房改销售为租赁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五)具体租赁奖补办法及审核程序,由县财政局牵头,县住建、房产、商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制定出台。

六、不断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

(一)整合农村易地扶贫搬迁等涉及农民建房的项目资金,对符合易地搬迁条件(不含集中安置)建档立卡的本县范围内贫困户,进城购房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再根据农村易地扶贫搬迁优惠政策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

(二)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力度,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率达100%,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50%。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对象购买商品房的,同样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奖补政策。从2016年起停止新建公租房,“以购代建”筹集公租房,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七、加大对已建成销售商品房的办证工作力度

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加快已售商品房“两证”办理进度,参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怀化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房产国土“两证”办理问题工作方案》(怀政办函〔2015〕9号)文件精神,按照“缴费与办证相分离、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与办证相分离”的原则要求,妥善处理好已清理会审后的项目办证问题。

八、调整涉房收费环节,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

(一)对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实行分时段收取的办法。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时交纳2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交纳30%,项目竣工办总证时交纳50%。

(二)对目前待申报的县城规划区内房地产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政府性基金按最低标准的40%收取。

九、成立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促进住房消费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城建、户籍、招商引资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辰溪县管理部、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为成员单位的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促进住房消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房产局,由县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房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对成员单位在本办法实施期间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十、本办法仅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2011年以来已建成的库存商品房及商业门铺和在建的商品住房及商业门铺。对恶意套取县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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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辰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预、决算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履行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评审、预算、招标、采购、支付、决算、移交等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制度;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投资评审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对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县境内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五万元以上改建、扩建、维修、装饰装修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限额以下的项目,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实,财政相关业务部门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审核把关。

第四条 对县财政投资项目建立“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结算;(四)项目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五)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三)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跟踪评审。

第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程序:(一)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评审申请,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常务副县长审签;(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政府领导签署的意见,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文件、图纸、预结算及对应的电子文档等资料;(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收到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审项目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审人员实施评审;(四)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评审初步意见向县财政部门分管领导汇报;(五)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结论签署书面意见;(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对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的评审结论及报告,必须按程序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常务副县长、县长。(七)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竣工结算评审,评审结论自竣工结算评审后7日内报送县审计局,县审计局依法进行预、决算审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的时限要求:(一)预算评审的时间,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报送资料齐全的工程预算评审项目,自收到之日起,投资在100万元以内的,3个工作日评审完毕;投资在100—300万元的,5个工作日评审完毕;投资在300—500万元的,7个工作日评审完毕;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10个工作日评审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日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二)结算评审时间,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报送资料齐全的工程结算评审项目,自收到之日起,投资在100万元以内的,3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投资在100—300万元的,7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投资在300-5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15个工作日初审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日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最后定案时间一般应在初审完成后10天内完成,如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拖延将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延长。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工作;(二)负责协调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关系;(三)审核批复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县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一)评价审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竣工决(结)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和设备采购审定工作;(二)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以及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算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三)配合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四)对财政性投资市以上招投标项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参与合同的签订,对竣工结算进行评审,审查项目的进度情况,并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建设单位基建用款计划;(五)向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四)根据县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积极配合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做好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三)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建设单位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结算评审报告,到财政部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款项。

第十三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组织专业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二)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存在的问题及分析等主要内容;(三)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及评审情况,分年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评审质量控制及评审报告(结论)必须符合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受上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预算评审报告是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采购、签订工程合同的控制标准,是县财政部门办理拨款、竣工决算、实施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或者阻挠投资评审工作,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依法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指标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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