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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南中路1019号,邮编:518031)、清华大学(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邮编:100084)。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2100433B
1、对下列存在影响水质安全因素的管网应实施更新改造:使用冷镀锌钢管等禁用管材的管网;频繁爆管、管道内壁锈蚀及漏损严重的管网。
2、管网更新改造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压力、使用条件和地质状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耐腐蚀、不产生二次污染的优质管材和配件,并选择技术可靠的管道连接方式。
3、实施管网改造,应对配水系统中影响供水水质的有关建(构)筑物进行同步改造,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测压测流设施和水质监测点。
4、管网改造技术方案,应结合以公共供水逐步替代自建设施供水的发展需要,并兼顾二次供水设施的整合和“城中村”的改造,发挥综合效益。
5、县城或规模较小的独立供水区,应尽可能将枝状管网改造成环状管网,改善循环条件。
1、根据突发性污染的风险类型及发生频率,合理确定应急处理的规模和能力,在重要的取水设施和水厂应预先配置应急设施。
2、对于水源存在农药、苯系物等可吸附污染物风险的水厂,应设置粉末活性炭投加设施。
3、对于水源存在重金属等污染风险的水厂,应设置碱性药剂投加设施,并根据污染物性质,设置氧化剂或还原剂投加设施,通过沉淀去除污染物。
4、对于水源存在硫化物、氰离子等可氧化污染物风险的水厂,应设置氧化剂投加设施。
5、对于水源存在突发性致病微生物污染风险的水厂,应设置强化消毒设施。
6、对于水源存在油污染风险的水厂,应在取水口处储备围拦、撇油装置,并在取水口或水厂内设置粉末活性炭投加装置。
7、应在水源或水厂设置人工采样监测与在线监测相结合的水质监测系统。
这些原则都要记住,原则尽可能不要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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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沿海地区由于海水倒灌引起的季节性轻度苦咸水,应采取避咸蓄淡及优化调度等措施;以苦咸地下水为水源的地区,无替代水源时,根据水中盐类的成分和含量,宜采用纳滤、电渗析或反渗透等处理方法。
2、地下水铁锰含量高时,宜采用接触氧化过滤法去除;地表水铁锰超标时,宜在水厂净水过程中采用预氧化等措施。
3、根据原水中氟含量,宜采用吸附、电渗析、反渗透等方法去除。
4、根据原水中砷含量,地表水宜采用氧化-混凝沉淀措施;地下水宜采用吸附、电渗析或反渗透等措施。
5、原水含有其他特殊物质,可根据试验研究和国内外经验,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深度处理工艺选择应根据水源水质超标程度决定,一般情况下宜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对于严重超标的,宜适当增加臭氧投加量或延长生物活性炭滤池的接触时间,一级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无法确保达标时可采用两级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
2、采用臭氧活性炭工艺处理的水厂,为控制生物泄漏风险,砂滤池可设置在活性炭滤池之后,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考虑增设膜技术。
3、对于水源存在季节性污染,或水厂内难于增设颗粒活性炭滤池的情况,宜考虑把原有砂滤池改造为炭砂滤池(颗粒活性炭石英砂滤池)。
4、原水溴离子含量偏高时,应慎重采用臭氧消毒工艺,或合理确定臭氧投加量、投加方式,严格控制溴酸盐指标。
1、 预处理措施包括:生物预处理、化学预氧化、投加吸附剂、预沉淀、鼓风曝气、生态调控等。
2、 原水氨氮含量持续较高,宜增加生物预处理。微污染原水,特别是污染物以可生化有机物为主时,应优先采用生物预处理。
3、原水藻类含量高,宜采用化学预氧化、生态调控等措施。
4、原水有机污染物含量高,宜采用投加吸附剂、化学预氧化等措施。
5、原水泥砂含量高、浊度波动大,宜增加预沉池。
6、原水存在大量浮游动物(剑水蚤、红虫等)的,宜采取化学预氧化、生态调控等措施。
1、强化混凝工艺措施包括:优选混凝剂、混合方式、调整加药点及投加量、调整pH值、增投高分子助凝剂等。
2、絮凝设施改造宜采用折板、格网等装置,也可选用机械反应装置。
3、沉淀、澄清和气浮
4、宜通过改善沉淀池进出水水力条件等措施来提高沉淀效率。
5、对于斜板(斜管)沉淀池,宜采取缩小斜板间距或延长斜板长度、减小斜管单元口径或延长斜管长度等措施以增加有效沉淀面积。
6、 沉淀效果差、改造条件受用地限制时,宜采用斜板(管)或高效澄清工艺。对于原水为低浊水的大型水厂,也可考虑利用污泥回流来改善处理效果。
7、原水藻类含量高时,宜增设气浮强化措施。
1、大型水厂冲洗方式宜优先采用气水反冲洗,滤池配水系统宜优先采用滤头滤板和新型滤砖等方式。
2、 过滤效果差的滤池,宜采用助滤、改善滤池滤料级配和厚度、改进滤池进水等措施。
1、应选择合适消毒方法和经过卫生许可的消毒剂种类,确保微生物指标和消毒副产物达标。
2、消毒剂混合效果差的宜采用增加混合设备、改善混合条件等措施。
3、宜采用水厂工艺沿程多点投加消毒剂的方式改善消毒效果。
4、新建或改造清水池时,内部廊道总长与廊道单宽之比宜达到50以上。
5、消毒剂投加量和管网维护作业,应保障管网末梢消毒剂余量达标。
6、使用液氯消毒应注意控制三卤甲烷等消毒副产物指标,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应注意控制亚氯酸盐、氯酸盐指标,使用臭氧应注意控制溴酸盐指标
1、供水设施改造应考虑水质条件、占地条件、挖潜要求等方面的要求,统筹选择系统性技术方案。
2、水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Ⅰ、II类水体,因水厂工艺或设施原因造成供水水质的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等)、消毒剂指标(余氯等)和感官性状指标(浑浊度等)不能达标的,应完善常规工艺设施或进行设施改造,有条件的可采用超滤等膜处理工艺。
3、水源为存在有机污染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II类水体,包括部分季节性污染的II类水体,一般应采用强化常规工艺;对于有机物、嗅味等水质指标不能达标的,应增设预处理或深度处理工艺。
4、水源有机物或氨氮污染严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II类水体的相关要求的,应综合采用预处理、强化常规处理和深度处理等技术措施。
5、地下水源铁锰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水体的水厂,应设置或完善除铁除锰设施。
6、水源氯化物、总硬度、硝酸盐、硫酸盐超标时,宜优先用替代水源方案,或经综合比较采取特殊处理措施。
7、对于水源存在某种特定污染物质的,应根据污染物去除特性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8、水源存在较高突发性污染风险的水厂,应统筹考虑供水系统调度和应急处理设施建设。
9、输配管网中因管道材质等问题影响供水水质安全时,应对管网进行更新改造。
10、水厂改造中应注意提高工艺的自控水平,为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1、为了指导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保障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指南。
2、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城镇为实现饮用水水质达标所需的水厂及输配管网的更新改造。
3、根据当地水源水质和供水系统现状,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并有计划地安排水厂及输配管网的改造。
4、各地应当在相关规划指导下,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应根据水源特性、设施现状和供水水质,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方案。
5、供水设施改造时,应根据有关标准关于水质检测指标及频率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
6、 应对水源突发性污染,应优先采用联网调度,必要时须建设应急处理设施。
7、本指南制订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城市供水行业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指导城镇供水系统水质达标改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指导城镇供水系统水质达标改造
科技报告编写指南
1 1 科技报告概述 1.1 科技报告的定义和内涵 科技报告是科技人员为了描述其从事的科研、 设计、工程、试验和鉴定等活 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编写而成的特种文献。 科技报告是 一种重要的科技型无形资产, 是科研项目的重要产出形式, 是科研过程管理的有 效手段,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 科技报告内容详实、专深,能如实、完整、及时地描述科研的基本原理、方 法、技术、工艺和过程等, 科研工作者依据科技报告中的描述能重复实验过程或 重现科研结果。 而由政府部门立项并利用国家财政全额或部分经费资助的、由政府科研机 构、科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承包单位或合同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报 告,政府部门一般会强制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呈交, 并指定政府科技信息管理部门 印刷和收藏,这类科技报告往往被称为政府科技报告。 我们所说的科技报告, 一 般专门针对政府出资的科研、 技术项目所产生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是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供水系统的技术含量而进行的设施改造工程。
refitting for secondary water supply facilities2100433B
省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保障城镇供水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目标,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市县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要将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目标和任务落实到部门和单位,确保实施进度。
供水企业是供水水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统筹做好设施改造、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实施精细化管理,增强水质检测能力,严格水质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标。鼓励供水企业运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多渠道筹措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资金。一是加大地方财政性资金投入,地方政府要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城市建设支出的部分优先用于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二是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价格监审,合理调整水价,增强企业筹资能力。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水价不到位进行补贴,对政策性减免水费进行补偿。三是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供水设施。四是继续安排中央补助投资,重点向中西部及财政困难地区倾斜。五是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规划》的目标和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本辖区的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规划,各省应将《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并签订责任书。指导市县编制专项规划、落实建设项目、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强科学论证,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路线,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各地要加强对规划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实现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完善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加强对各地规划落实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并适时通报。加强供水运营的监督管理,通过推行特许经营制度、供水企业绩效考核制度、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供水水质督察制度等,强化监管,保证安全供水。
加强国家水专项“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研究与示范”主题对规划实施的科技支撑,在项目实施中加大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纳入水专项的示范项目应优先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应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取水、净水和输配等方面适用技术和设备,促进关键材料设备的国产化,研究建立城镇供水水质安全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提升规划建设、安全运行、应急处置、水质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水平。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的作用,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供水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技术交流和培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的要求,为提升市政公用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确保供水水质,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了《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保障城镇供水水质、扩大公共供水范围、降低供水管网漏损为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建设任务,提出了保障《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是指导各地加快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规划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期为2011—2015年,远期展望到2020年。“十二五”期间《规划》范围为全国设市城市、县城和重点镇(包括全国重点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发展的非县城建制镇),到2020年规划范围扩展到全国设市城市、县城和其他建制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