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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河北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沧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我市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统计范围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及相应公路上的桥梁。乡道中分为重要乡道和一般乡道,其中,重要乡道是指里程在5公里及以上且技术等级三级及以上的乡道,其余为一般乡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总负责。其中,县道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
为强化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县乡政府及村委会要委托授权本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执行业主,统一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
第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和协调组织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确保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各地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应当依据公路功能、路网规划、交通量和地形、地质条件,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
县道和乡道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其中,县道须采用二级及以上公路标准,乡道宜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
村道的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但路基宽度不得低于5.5米,路面宽度不得低于3.5米,并根据地形等情况合理设置错车道。
第八条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其中,县道、重要乡道及桥梁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九条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路面结构要求如下:
县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7厘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2厘米;基层应采用不低于15厘米的水泥稳定碎石、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或其它类型的粒料类基层;底基层类型应根据当地材料状况合理选用,如石灰稳定土、石灰粉煤灰稳定土等,厚度通过计算确定。
乡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面层厚度不少于5厘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面层厚度不少于20厘米;基层应选用不低于15厘米粒料类基层,底基层应选用不低于15厘米的石灰土或其它相应标准结构形式。
村道。采用沥青路面时,面层厚度不少于3厘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面层厚度不少于18厘米;基层应选用厚度最低不少于15厘米的石灰土或其它相应标准结构形式。
第十条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形式。
新改建桥梁一般应与路基同宽。中型及以上桥梁设计时应考虑路线升级改造、遵循建设标准适当超前的原则。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尤其是过村路段的排水设施,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县道、重要乡道、中型及以上桥梁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单独编制,由建设单位报请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一般乡道、村道及小桥涵的工程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打捆编制,由建设单位报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县道、重要乡道、中型及以上桥梁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须经技术评审,评审工作由建设单位报请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设计文件附评审报告报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并将批复文件报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乡道、村道及小桥涵的工程设计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并将批复文件报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申报国家、省和市补助计划。
第十四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方案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原批复部门进行审批;涉及到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原批复部门审批,并报计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库管理。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按市、县两级管理。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项目库的建设工作,所有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可进入县级项目库;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本市农村公路项目库的建设工作,县级项目库内符合国家、省、市级投资政策的项目,经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录入市级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并上传项目附件入项目库。
市级项目库报备入库内容及程序:
一、报备内容:⑴申报项目的行文及项目一览表;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设计文件及批复;(3)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设资金承诺书。
二、报备程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备齐报备内容后,报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项目入库工作完成。
第十六条 招投标。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中,县道、重要乡道、中型及以上桥梁,招标前建设单位须向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标工作安排;招标过程中,应有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现场监督;招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向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备案存档。
依法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打捆(或采用简易招标方式)优选有施工资质(或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选定的施工单位须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所选择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需具有相应资质且有良好的信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诺的进场人员、机械设备、试验检测仪器等必须满足施工和监理要求。施工资格、设计资格、监理资格均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县道、重要乡道、中型及以上桥梁,在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监督申请,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其它项目向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监督申请,向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八条 县道、重要乡道、中型及以上桥梁工程项目新改建工程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体系。
一般乡道、村道项目要继续完善“政府监督、部门指导、社会监督、专业监理、企业自检”的五级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的全面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质量管理目标,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进场人员、设备、仪器等,按合同要求严格把关。
第二十条 各级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政府监督职能。市级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全市辖区内县道、重要乡道、中型及以上桥梁新改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各县级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一般乡道、村道及小桥涵新改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驻地监理的义务及职责。进场监理人员及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合同要求,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测量、实验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
监理人员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的质量、资金使用、进度和安全进行现场监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按合同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实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实验室,设立工地实验室的母体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不少于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计量支付中按比例扣除,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 各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须实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章 项目补助资金申请、管理及拨付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中央及省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列入市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内。非直管县建设项目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补助资金;直管县建设项目由本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投资筹资、捐款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并落实公益性捐赠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农村公路建设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征得农民同意。
第二十八条 国家、省、市级财政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地方政府承诺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与国家及省补资金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及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工程进度和有关合同文件要求分期拨付。
对于县道、重要乡道、中型及以上桥梁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应按程序控制拨付。建设单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包括项目计划批文、设计文件评审报告、评标报告、施工合同、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开工令在内的卷宗,县级财政部门审查后应向建设单位预拨工程总价款的30%作为启动资金;工程建设期间,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批向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项目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竣工时,建设资金应拨付到85%,剩余15%作为工程尾款;项目竣工验收后,凭验收报告及财政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拨付工程尾款。
对于一般乡道、村道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预拨工程总价款的30%作为启动资金,项目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竣工时,建设资金应拨付到85%,待工程验收合格且经过财政评审后再全部支付。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可合并为一次进行。
县道、重要乡道、中型及以上桥梁新改建项目按《沧州市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项目按照合同及设计文件要求完工,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且具备验收条件后,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性抽检。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单位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长久安全畅通。
第六章 监督检查审计
第三十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工程和资金管理,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检查的重点内容:
1、工程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是否规范到位;
2、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3、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4、有无将项目专项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改变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等问题,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程序;
5、县财政对建设单位拨款、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拨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工程监理情况对工程价款实行计量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管理;
7、工程是否按照计划完成,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第三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不予支付工程专项资金,并减少或取消该县的项目计划或投资规模: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财经纪律的;
2、建设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3、不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的;
4、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5、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出现群众上访事件的;
6、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7、超概预算的。
第三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专项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降低技术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和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 3 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
说并没有上帝。到达这一点非同小可:行李,那件带面具的魔术师的礼服劫持一张面孔作人质:苍白、平凡、被雪困住。微鼓的眼白,雕刻似的乌木嘴巴,就如一面镜子中哈哈
这个是有的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活动方案实施细则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活动方案实施细则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 1 总则 2 控制要素 3 路线 4 路基路面 5 桥涵 6 路线交叉 7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8村镇路段 附录 1 新建及改建农村公路路面典型结构 1 总 则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 确保建设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公 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03),结合 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 农村公 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 所指的农村公路, 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 通乡(镇) 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 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一般应当在原有道路基础上进行建设, 着重提高路面等级, 完善防护 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车能力。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结合 村镇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的交通和生产生活环境。农村公路建设应
文件全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我省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本细则中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乡道中,重要乡道是指建设标准在双车道四级以上公路或包含大中桥的乡道工程。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县道及重要乡道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一般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道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其中,一般乡道、村道建设在征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后,可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各地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设计与审批
第七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应当依据公路功能、路网规划、交通量和地形、地质条件,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
县道和乡道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其中,县道一般采用三级以上公路标准,乡道采用四级以上公路标准。
村道的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但路基宽度不得低于4.5米,路面不得低于3.5米,并根据地形等情况合理设置错车道。
第八条 四级以上公路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九条 二级以上公路以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它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公路等级、交通组成情况、地质地形条件等因素合理采用。新建等级公路应当按现行规范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设计;改建工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
第十一条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路面结构要求如下。
县级公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二级公路面层厚度应不低于5厘米,三级公路面层厚度不低于3厘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二级公路面层厚度不低于22厘米,三级公路面层厚度不低于20厘米;基层应采用不低于15厘米的水泥、石灰、石灰工业废渣稳定碎石(或沙砾)或其它类型的粒料类基层;底基层类型应根据当地材料状况合理选用,厚度通过计算确定。
乡村公路。选用三级及以下技术标准的乡村公路,采用沥青路面时,面层厚度不少于3厘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面层厚度不少于18厘米;基层应选用厚度最低不少于15厘米的石灰土或其它结构型式,其中,重要乡道的基层厚度应不少于30厘米。
第十二条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新改建桥梁应与路基同宽,中桥以上桥梁设计时应考虑路线升级改造、遵循建设标准适当超前的原则。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四条 县道、重要乡道以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由建设单位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乡道、村道的工程设计,由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方案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由业主单位审批,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到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县道及重要乡道以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建设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业主职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作为执行业主,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般乡道、村道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业主职责。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乡村公路的业主职责,统一组织乡、村公路的实施。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等级以上公路以及沥青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村道水泥混凝土路面应当由专业队伍负责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十九条 县道和重要乡道以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应当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其它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报送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道和重要乡道以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新改建工程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障体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一般乡道、村道项目要继续完善“政府监督、部门指导、社会监督、专业监理、企业自检”的五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目标,落实质量责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于县道和重要乡道,在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向设区市公路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中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政府监督职能。省质监站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的指导工作。各设区市质监站负责辖区内县道和重要乡道新改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对乡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各县(市、区)交通局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一般乡道、村道的质量监督工作,未成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专门小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需要派驻工地项目监理组。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测量、实验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培训和监理业务培训。
监理人员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各工序进行现场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与进度。
第二十七条 监督机构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内业管理,检测资料与试验资料应及时整理,并确保齐全。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不少于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业主单位在计量支付中按比例扣除,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建设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三十二条 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地方政府承诺的配套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与国家及省补资金配套使用。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及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到农村公路项目业主单位。
农村公路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拨付工程款。对于县道、重要乡道以及危桥改造等项目,应按照合同规定根据工程进度拨付施工单位;对于一般乡道、村道项目,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及重要乡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验收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 县道和重要乡道以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按项目验收,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验收。交工验收由业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进行,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八条 一般乡道、村道项目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验收由各县(市、区)交通局组织,以乡为单位进行。工程验收按照《河北省村村通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设区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省交通厅组织对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安全与社会稳定等方面进行考核,作为奖惩依据。
第四十一条 省交通厅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综合考核结果较好的市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计划项目;对综合考核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安排。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10月27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遂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建设细则》、《养护细则》)(遂府办函〔2020〕46号)正式印发。为便于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掌握和贯彻落实,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农村公路是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生活生产的基本条件,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先导性基础条件,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城乡统筹的交通服务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全域推进“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全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按照《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市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规定,并依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发〔2019〕45号文)、《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发〔2019〕46号文)、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建设细则》、《养护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建设细则》主要为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设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二是统筹规划。农村公路规划推行统筹指导、多规融合、提级规划。其中,县道及重点农村公路项目(农环线、美丽乡村旅游路、产业环线)等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市交通运输局统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编制,经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乡道、村道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政府编制,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批准。三是资金保障。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保障机制。四是建设标准。全市新(改)建农村公路项目设计不得低于以下建设标准:县道公路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6.5米,应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乡道公路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5.5米,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村道公路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应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具备条件的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对交通量小,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公路,可参照执行《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同一项目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分段采用不同技术标准或不同路面类型,分段距离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五是施工管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投标,并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鼓励实施社会化监理,执行“七公开”制度及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六是质量管理。落实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体系。七是验收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邀请项目所在地公安(交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理养护等部门(单位)参加,并且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
(二)《养护细则》主要为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养护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监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要求落实“路长制 警长制”工作机制。二是资金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增长逐步增加。三是养护内容和标准。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重点农村公路(农环线、美丽乡村旅游路、产业环线)等日常养护全面推行标准化养护,包含整体路况、路基、路面、桥涵、附属设施、公路绿化和养护办公场所等7个方面的具体标准,一般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推行“六无两有”养护标准,即路面平整无坑凼、路肩顺适无垮塌、标线规范无残缺、标识清晰无漏错、水系畅通无淤塞、安保齐全无坏损、路边美化有形象、路域配套有文化。四是养护工程管理。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检测结果,并结合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制定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养护工程计划应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列养总里程的5%,并明确了养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工作规定。
三、涉及范围
《建设细则》、《养护细则》所提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组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建设细则》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明确应加强耕地特别是永久性基本农田、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设计要尊重自然、保持民俗,尽量避让不良工程地质路段,满足等级公路指标和公路防灾能力要求。
(二)《建设细则》明确了新(改)建县道、乡道公路设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公路边沟、路缘石、挡墙应全面采用混凝土模板浇筑,鼓励有条件的采用滑模摊铺、小型构件集中预制等先进工艺。
(三)《建设细则》明确全面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安全防护设施。其中,新建波形梁防撞护栏统一采用绿色涂装,涂装必须采用工厂化加工;农村公路交叉口严格开展“六个一工程”建设,即一套指路标志标牌、一块公路信息牌(碑)、一个通视区(一块凸面镜)、一组道口标注桩、一组警示减速标线和一处小品小景,
(四)《建设细则》明确农村公路项目设计审批应网上办理。市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主动引导建设单位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审批申请,并通过“四川省交通运输网上审批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审批,实现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提升。
(五)《养护细则》提出农村公路养护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其中日常养护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有路必养、养必到位”原则,确保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 2100433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新建、扩建和改建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原则。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前期规划、建设所需经费,经费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逐步增加。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业主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管理能力。无技术管理能力的项目业主鼓励采用代建制模式建设农村公路。
第六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全覆盖检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所属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四级(双车道)及以上县乡道项目。
(二)大桥、特大桥或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的桥梁及包含上述类型桥梁的农村公路项目。
(三)长隧道、特长隧道及包含上述类型隧道的农村公路项目。
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同时应综合考虑“路、站、运”一体化,与国道、省道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有机衔接。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彰显行业特色文化,提升公路行业软实力。坚持用公路文化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公路事业科学发展,打造“用心的公路建设、精心的公路养护、尽心的公路服务”公路文化品牌,充分体现“交通 产业、扶贫、新村、旅游、基层治理”六位一体公路新发展理念。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规划实行项目库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建立农村公路前期工作机制,落实专门机构和前期工作经费,确保每年12月底前完成次年拟组织实施项目的设计工作。
纳入项目库的村道公路项目视同已立项。
第十二条 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推行统筹指导、多规融合、提级规划。其中,县道及重点农村公路项目(农环线、美丽乡村旅游路、产业环线等)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市交通运输局统筹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经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政府编制,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批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加快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保障机制。
除上级补助资金及其他合法渠道筹集到的资金外,各地应积极探索利用农村公路冠名、路域资源开发、涉农资金整合、企业团体或个人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强化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强制向单位或个人集资,不得增加农村负担和损害农民利益。
第四章 设计与审批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路功能需求和自然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技术标准。
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四好农村路”建设标准的规定,全市新(改)建农村公路项目设计不得低于以下建设标准:
(一)县道公路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6.5米,应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二)乡道公路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5.5米,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三)村道公路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应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具备条件的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对交通量小,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公路,可参照执行《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同一项目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并经技术论证后,分段采用不同技术标准或不同路面类型,分段距离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项目设计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应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结合实际,直接采用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加强耕地特别是永久性基本农田、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等的保护。设计要尊重自然、宜保持民俗,尽量避让不良工程地质路段,满足等级公路指标和公路防灾能力要求。
县城、场镇过境路段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选择路线,新(改)建农村公路路线原则上应做到“近城而不进城”。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注重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相协调,按照“乔、灌、草结合”和“适地适树、宜花宜草”原则,做到乡花、乡草、乡树与公路自然融合。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乡村旅游、交通运输服务需求,配套实施观景台、休息区、停车区、服务站等服务设施。
第二十条 新(改)建县道、乡道公路设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道路边沟、路缘石、挡墙应全面采用混凝土模板浇筑,鼓励有条件的采用滑模摊铺、小型构件集中预制等先进工艺。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全面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安全防护设施。其中,新建波形梁防撞护栏统一采用绿色涂装,涂装必须采用工厂化加工;农村公路交叉口严格开展“六个一工程”建设,即一套指路标志标牌、一块公路信息牌(碑)、一个通视区(一块凸面镜)、一组道口标注桩、一组警示减速标线和一处小品小景,具体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农村公路交叉路口“六个一工程”建设的通知》(川交函〔2018〕660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统筹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一)除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的四级(双车道)及以上技术标准县乡道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二)大桥、特大桥或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的桥梁及包含上述类型桥梁的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般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文件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未执行本细则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督导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开展设计工作。
纳入省级规划或专项建设方案,且拟申请部省补助的四级(双车道)及以上技术标准县乡道项目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设计文件,以及大桥、特大桥或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的桥梁及包含上述类型桥梁的农村公路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项目设计审批应网上办理。市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主动引导建设单位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并通过“四川省交通运输网上审批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审批,实现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提升。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投标。其中,符合《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随机评定实施细则》(遂发改发〔2020〕140号文)的项目,应采用随机评定的办法确定中标人,其余项目应采用遂宁市公路工程计算机评标系统进行电子招投标。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应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多个项目合并或打捆招标。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由当地群众参与建设技术难度较低的分部工程和附属设施。鼓励施工单位在劳务用工中优先聘用当地群众。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项目施工许可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应严格审查农村公路项目开工条件,并通过网上办理施工许可。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鼓励实施社会化监理。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一般农村公路项目鼓励打捆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的村道公路建设项目可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执行“七公开”制度,施工现场设立施工公告牌。公告牌应公示该工程的路线名称、起止点桩号、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监理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质量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从业单位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遂宁市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遂交综〔2020〕113号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严重失信的从业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群众监督”原则。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建立健全县级质量监督体系,质量监督经费由本级保障。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确定为市、县联合监督。
一般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实行交工、竣工合并验收,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按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三十四条 重要农村公路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竣工验收程序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的验收工作应邀请项目所在地公安(交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理养护等部门(单位)参加。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应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