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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 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 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 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 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 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电监安全〔2013〕5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 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 电力行业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监会《关于实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告的通知》(办安全〔2012〕70 号)同时废止。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013年1月14日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分级分类
第四条 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 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六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 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或者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 1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 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漫坝、结构物或边坡垮塌、泄洪设施或挡水结构不能正常运行的隐患,或者造成燃 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 施损坏的隐患。
5.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 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未 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 估等隐患。
6.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 121 号令)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 染事故的隐患。
第七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电力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 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不安全用电行为有:用手去移动带电的家用电器,如台扇、洗衣机、电视机等等。赤手赤脚去修理家中带电的线路或设备。用湿手摸、湿布擦带电的灯具、开关等电器用具。随意将三眼插头改成两眼插头。乱拉、乱接电线。私设...
1、购买自住住房的:①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完(免)税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①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建设用地或宅基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认定原则
第八条 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 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 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九条 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 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条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 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三)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和城市供电用户停 电事故(事件)时,县供电企业事故等级认定可参照县级市事故 等级的认定。
(四)供热电厂停止供热是指所有时间段的供热中断。
第十一条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 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 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 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 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 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二条 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
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第 3 号令), 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Ⅰ级重大隐患;安全等 级评定为病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Ⅱ级重大隐患。按照电监会《燃 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 号), 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Ⅰ级重大隐 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Ⅱ级重 大隐患。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 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 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按照发电、供电企业和 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要求,“法律 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 36 分以上的。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电力企业综 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以及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 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 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
(五)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 号)要求, 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 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六)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 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
(七)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开展,是指未 按照电监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评价及条件>的通知》(办安全〔2009〕72 号)、《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评价及条件>的通知》(办安全〔2011〕79 号)要求开展并网安全 性评价工作的。
(八)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是指水电站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 3 号令)开展 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未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 号)开展贮灰场大 坝安全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 易爆化学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十五条 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因危险源泄漏, 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 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电力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 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 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落实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对 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并于每月 10 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月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 1),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报 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分析总结。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隐患即时报告制度。电力企业经过自评 估确定为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隐患,电力企业要同 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重大隐患信息报告应包 括:隐患名称、隐患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整改 措施和应急预案、办理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见附表 2)。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整改时间超过 180 天的重大隐患 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电监会负责对整改时间超过 180 天的Ⅰ级重 大隐患挂牌督办,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整改时间超过 180 天的 Ⅱ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电监会可根据情况委托派出机构对部分Ⅰ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到跨省跨区和多个单位的Ⅱ级重大 隐患,派出机构可报请电监会挂牌督办。
第十九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对所辖地区电力企业报送的以及 在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定级和登记 建档,确定为重大隐患的,应组织评估。经评估为Ⅱ级重大隐患 的且整改时间超过 180 天的,要向相关企业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 办通知单。经评估为Ⅰ级重大隐患的且整改时间超过 180 天的, 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电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
整改时间超过 180 天的Ⅰ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可由 电监会下达到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成员单位并告知有 关派出机构,或通过派出机构直接下达到被挂牌的电力企业。重 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 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对整改时间不超过 180 天的重大隐患,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 现场督查和指导。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要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 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 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加 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实现重大隐患的可控在控。
第二十一条 在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 全的,如果不影响电力(热力)供应,电力企业应当停工停产或者停止运行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电力监 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电力企业要组 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 条件的,需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查验收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生产。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了解重 大隐患整改工作进度,对于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未能按规定时 间完成整改的电力企业,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暂时停工停产。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信息交流工作,建立隐患 月报告、季度分析、年度总结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和通报所辖地 区电力企业在隐患管理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奖惩机制和信息报 告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并于每月 17 日前向电监会报送上月本地 区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 17 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 排查治理分析总结。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于电力企业自主排查评估、及 时上报重大隐患并得到有效治理的,要给予通报表扬;在督查时 发现重大隐患而相关电力企业未上报的,要给予通报评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电监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电力企业应结合各自实际和特点,制定管理 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1:201 年 月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略)
附表 2:重大电力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单(略)
5、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5、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文件 电监信息〔 2007〕 50 号 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有关电力企业 : 为规范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我会组织编 制了《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你 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1 - 2 -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规 范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目标是,建立 健全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 4 号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在我国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趋势下,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1)电力企业不断重视企业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企业作为生产电能的重要产业,其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和安全系数都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在国家不断加强管理,社会不断加强监督的趋势下,电力企业也更加注重企业技术监督管理的发展了。在电力企业不断重视技术监督管理发展的背景下,企业技术监督管理得到很快发展。
(2)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相适应
安全生产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只有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只有确保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才能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有效保障。企业技术监督管理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企业技术监督管理不断发展的条件下,企业的安全生产也得到了长足进步,使得企业的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得到平衡。
(3)电力行业之间的技术监督得到协调发展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条件下,电力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密切了,因此,电力行业的技术监督不仅仅是电力行业自身的工作,也是电力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一起面临的工作。在电力技术监督不断发展的趋势下,电力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技术监督也更加联系密切,并且促进了与其他行业之间的技术监督协调发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以及县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全县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全县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三)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乡、村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加大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强化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1、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2、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尾矿库的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4、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5、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6、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7、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9、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10、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11、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12、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示范工作。 13、承办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安部门职责:1、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品措施。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3、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5、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7、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8、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9、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10、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11、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12、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2、负责所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3、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5、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6、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7、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8、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9、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建设部门职责:1、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2、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参与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国土资源部门职责: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2、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4、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水利部门职责:1、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4、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5、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7、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农机部门职责: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3、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教育部门职责: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工作。2、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卫生部门职责: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2、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5、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职责:1、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3、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4、监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3、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职责:1、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2、监督、指导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3、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5、负责组织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6、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4、指导所辖技工学校、培训基地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5、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6、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人事部门职责:1、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2、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3、 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商务部门职责1、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2、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3、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4、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文化部门职责: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2、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监察部门职责: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3、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财政部门职责: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2、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3、配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九)林业部门职责:1、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2、指导、协调全县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全县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取缔、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4、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5、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6、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7、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煤炭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2、负责煤炭生产行政许可工作。3、监督煤矿企业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4、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5、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6、监督检查煤矿职工培训工作。7、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8、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9、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环境保护部门职责:1、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2、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1、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2、依法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3、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批准其设立文件。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旅游部门职责:1、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3、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五)广播电视部门职责:1、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2、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3、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六)统计部门职责:1、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2、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七)电力监管部门职责:1、负责本县管辖范围内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2、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3、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4、对电力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5、负责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6、组织、协调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7、组织电网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8、承办上级电监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通信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2、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3、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4、负责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5、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6、参与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7、承办通信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九)人寿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职责:1、发挥商业保险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补充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2、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及时予以赔付。3、承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气象部门职责: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5、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6、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一)地震部门职责: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三十二)畜牧水产部门职责:1、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每年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委会对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将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或发生两起一般事故的乡镇和行业(领域),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主管部门应于较大事故发生后或第2起一般事故发生的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或委托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以及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县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两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乡镇;年度内发生两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中央、省、市驻辰单位、县直机关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乡镇;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中央、省、市驻辰单位、县直机关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年度内所管辖的行业领域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县直主管部门。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