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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棚户区及重点工程地块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办法

《大连市城市棚户区及重点工程地块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办法》在1999.09.10由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布。

大连市城市棚户区及重点工程地块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办法基本信息

大连市城市棚户区及重点工程地块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及重点工程建设,保障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经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棚户区和重点工程地块,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货币化安置,是指房屋拆迁人将安置用房折算成货币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购买房屋安置的方式。

第五条 货币化安置款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货币化安置款额=货币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房屋三类区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被拆除房屋所处房屋类区系数×80%。

第六条 货币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其中拆除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不足42平方米的,其货币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按42平方米计算,但增加安置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600元作为投资代建费,从货币化安置款中扣除;拆除1995年年底之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被拆迁人自住、别处确无住房的,不计算面积,其货币化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按42平方米计算,但全部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600元作为投资代建费,从货币化安置款中扣除,房屋类区系数按四类区计算。

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第七条 房屋三类区普通住宅、非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由市拆迁主管部门商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房屋类区系数:特、一类区为1.4,二类区为1.2,三类区为1,四类区为0.8。

第九条 在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区域内进行拆迁的房屋拆迁人,必须具有与其进行拆迁安置量相适应的资金,并足额存入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未按规定存入资金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拆迁。

第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每户搬家补助费500元和临时安置补助费1000元。

拆除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因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及3个月职工生活补助费。职工生活补助费,按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两倍发给。

第十一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姓名;

(二)被拆除房屋产权人及各使用人的单位名称、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编号;

(三)被拆除房屋的地址和建筑面积;

(四)货币化安置款额、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五)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存入指定银行的货币化安置款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分立二级帐户,由银行出具购房存款单。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使用货币化安置款可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可上市转让的房屋。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时,应当提交货币化安置协议、购房合同以及购房存款单。存储货币化安置款的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出售人支付购房款。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购买住宅房屋的产权,归购房人所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购买房屋的价款低于所得货币化安置款额,且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本市同期人均居住面积水平,银行存款余额部分不超过货币安置款额50%的,可由被拆迁人以现金方式提取。

拆除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所得货币化安置款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必须全额用于购买房屋。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按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和重点工程地块以外的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城市房屋类区划分标准

特类区:

天津街(东至民生街、西至胜利广场)、修竹街(北至长江路、南至天津街);普照街(北至长江路),五惠路(东至解放路、西至友好街),中山路(东至中山广场、西至友好街);解放路(南至五惠路);隆盛街;新盛街;进步街;友谊街;兴隆街;青泥洼桥;青泥街;青泥二街;青泥三街;青泥四街;中山广场;友好广场;胜利广场。

一类区:

指市内三个商业繁华中心及交通方便的生活居住区。

具体范围:

1、以中山广场为中心,东至五五路(包括三八广场区域);西至英华街;南至五惠路、南山路;北至长江路,除特类区以外的范围。

2、以人民广场为中心,东至市场街、西至不老街;南至珠江路、五四路;北至长江路。

3、以五四广场为中心,东至万岁街;西至中长东六街和如意街;南至黄河路;北至长江路。

二类区:

指区域性商业、服务行业和交通条件比较方便的生活居住区,即市街区范围以内,一类区以外的区域。

具体范围:

北至铁路沿线;西至盖平街和中长街;南至胜利路;东至寺儿沟市场;甘井子百货商店附近商业区;西南路百货商场附近商业区;解放路(南至桃源街)、八一路沿街两侧。

三类区:

指小区性商业服务网点和一般性生活居住区。

具体范围:

石道街、新起屯、白云山庄、老虎滩、转山、傅家庄、台山、黑石礁、民乐、荣华、北岗、候家沟、春柳、周水子、金家街、椒房、新甘井子、金南路。

四类区:

石家沟、王家沟、郭家街、泡崖子、三道沟、海茂村、山中村、老甘井子、石槽、高家沟、华乐、景山沟、由家村、杨树沟、南关岭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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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棚户区及重点工程地块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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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棚户区及重点工程地块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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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棚户区及重点工程地块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办法文献

安达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安达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安达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格式:pdf

大小:56KB

页数: 10页

安达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 维护拆迁人、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政策规定,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列入棚户区改造范 围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 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法人实体;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 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房屋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 人必须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完成拆迁任务。 第六条 符合居住条件的无照房屋只作货币补偿。补 偿标准参照同类有照房屋评估价格的 50%补偿。 对有照房屋,但不具备居住条件或部分不具备居住条 件的,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后,评估作价货币 补偿。 对拆

偿办法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办法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办法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

格式:pdf

大小:56KB

页数: 5页

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1993 年 11月 1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 第一条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城市面貌, 根据《青 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结合棚户区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市南、 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 (以 下简称市内五区 )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居住区域: (一)一九五三年底前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和基本形成的居住区 (片)、区 (片) 内房屋破旧简陋且大部分为平房 ; (二)居住区 (片)内房屋密集,居民居住拥挤,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平方 米 ; (三)居住区 (片)内市政公用设施不全, 房屋内基本无上、 下水,防汛抗灾能 力差。 第三条 棚户区拆迁安置、 补偿实行“拆一还一、 有偿安置”的原则, “拆 一还一”是指对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按原使用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大政发〔1994〕106号《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9〕88号《大连市城市棚户区及重点工程地块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房屋拆迁的补偿,补贴,补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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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及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哪些?

在北京万典律师公众号采晴的文章下面,看到一些朋友的留言,是关注棚户区改造及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

在拆迁方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棚户区改造及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哪些呢?

北京万典律师提示您:在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房屋拆迁中,都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应降低被征收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一、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依法评估后,可选择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在内的补偿标准。

1、按比例进行置换(如以:旧“1”对新“1.5”的面积置换等);

2、重置成新价格,即把房屋折算成价格(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对最终的折算价格有影响);

3、其他的搬迁奖励。

二、房屋拆迁补偿的三种方式:

(一)迁建安置;

若提供此条件的(即排除“征收土地,无多余的土地进行分配、建房”的情况),建议首先选择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

(二)纯货币补偿:

此补偿=宅基地的地价+房屋的重建成本价。

对宅基地的地价,可参考当地政府制定的区位补偿价。

(三)房屋置换:

应允许被征收拆迁人,从“货币补偿、房屋安置”中自行选择。

其中“房屋安置”的标准,为:以不低于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1:1的比例(这是最低的比例)获得安置房屋面积。

(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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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办法简介

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公平、公正地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涉及房屋拆迁估价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循评估原则,选择适宜的估价方法,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以及室外的土木建筑附属物(如围墙等),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四条 拆迁估价应由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承担,拆迁补偿估价中的主要估价人员应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种类包括有权属证明的房屋、可进行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办理权属证明的房屋。

第六条 申请房屋价格评估,委托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交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不能提交权属证明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评估价格。

第七条 被拆迁人接到拆迁办的通知后,会同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进入拆迁现场实地查勘,查勘后由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状况的影像资料。如被拆迁人不同意在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估价结果在被拆迁范围内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评估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出具评估报告,向房屋拆迁当事人解释房屋拆迁评估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等,并将评估报告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送达评估报告5日内向城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召开会议,由评估机构到会解释其评估结果。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鉴定结果,鉴定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第十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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