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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
(2008年10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根据2015年3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在生产、生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承担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是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承担本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承担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政府内部信息及公文;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或审议过程中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公正、合法进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建立、健全有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与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与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工作流程以及服务承诺等,编入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可以指定或者设立场所,集中接收向本级政府、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无法确定行政机关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即时予以告知。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的下列内容必须填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二)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确切特征;
(三)获取的载体形式,包括纸质、移动存储设备、电子邮件等;
(四)交付的方式,包括邮寄、递送、传真以及自行领取等。
申请人在一张申请表内只能申请公开一项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向行政机关提出,由该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有困难向行政机关咨询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申请人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也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或者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交。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
(三)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
(四)申请人在一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多项政府信息的。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即时出具登记回执,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审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明确和符合规定要求;
(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批准的,报请批准;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政府信息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不予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五)项规定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其公开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补充,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及理由,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保存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予以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答复。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行政机关应当将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制作政府信息后,能够即时交付申请人的,应当即时交付;不能即时交付申请人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邮寄、递送、发送传真或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制作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或者档案机构的,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持本单位查档公函和介绍信,证明身份,说明利用目的、范围、方法(阅档、摘抄、复制),到档案馆或者档案机构查询和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登记回执、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应当使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应当在机关网站上提供可以供下载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登记回执、补正申请通知书和政府信息告知书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应当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受理、办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统一在"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上进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体系和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作为各级政府年度评议和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与评议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大连市的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中央、省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令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11月12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肖盛峰
2015年3月1日
修改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公布)
…………。
二、《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8号)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第三项修改为:“获取的载体形式,包括纸质、移动存储设备、电子邮件等”。
(二)第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申请人在一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多项政府信息的。”
(三)第十六条的“十五日”修改为“十五个工作日”;第十九条中的“三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删除第二十条中的“二日内”。
(四)第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五)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机关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予以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答复。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六)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登记回执、补正申请通知书和政府信息告知书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应当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三、《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公布;市政府令第104号修改)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砖混结构的墙,抱歉,要先说最好不要拆。 可以判断的是,半砖墙可以拆,半砖墙以上,就不要拆。半砖墙,就是砖墙厚度,不包括粉刷,12公分厚的墙。另外,可以看看顶砖部位,如果有顶砖的话,可以拆。 屋顶似乎没...
根据《噪声管理办法》,噪声管制时间是22点至次日凌晨6点,但各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所以要参照当地的管理办法。噪音污染可以向110报警,但警察一般是到场制止、警告,很难给...
很大很大的工程必须要设计,国家规定的
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1 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 范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 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 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 要向有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提出申请,各职能部门、村、社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 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 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 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
丽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1 / 1 丽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特殊情况 受理机关审核要件、验证身份 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延长个工作日答复 出具《政府信息延期答复通知书》 属于依申请 公开范围 属于部分公 开范围 属于免于公 开范围 信息不存在 申请内容不 明确 能够确定受理机关的,告知申 请人具体联系方式 申请人办理缴费等申请手续 出具《政府信息提供日 期通知书》 当场提供 受理机关在个工作 日内提供 特殊情况延长个 工作日内提供 出具《政府信息 延期提供通知书》 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不属于本机 关掌握范围 申请人签收 属于主动公 开范围 出具《政府信 息 公 开 告 知 书》 出具《政府信 息 部分公开告 知书》 告知获取方式 和途径 出具《政府信 息不予公开告 知书》 出具《政府信 息不存在告知 书》 出具《非本单 位掌握政府信 息告知书》 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个工作日内答复当场答复 若要件不全,要求申请人
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托“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04件。其中,市政府及其部门受理申请350条,占总数的86.6%;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受理申请54条,占总数的13.4%。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涉及落户、教育、医疗、拆迁补助、纳税等方面问题。所有申请全部按规定进行了答复,按期答复率为100%。其中,属于公开范围的178条,占总数的44%;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171条,占总数的42.3%;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的54条,占总数的13.4%;不予公开的1条,占总数的0.3%。各类申请均通过“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统一受理、办理,平均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没有超时现象。
在市级机关中,申请内容主要涉及学区划分、拆迁补偿、户籍办理、医疗养老保险、物业服务、个税缴纳、出口退税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在区、县(市)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中,申请的内容主要涉及房屋拆迁与补偿标准、土地流转、农村宅基地使用、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理、计划生育、农机下乡补贴等方面的信息。
从社会公众依申请信息总量增长23.2%来看 ,说明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逐年递增,“大连市依申请公开”管理平台利用率不断提高;从申请信息的内容上来看,涉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医疗养老生育等社会保障方面信息居于前列,总计79条,占申请总数的19.5%;涉及户籍管理、升学、物业服务、农机下乡补贴方面申请62条,占总数的15.3%。总体来看,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紧密呼应房产、就业、医疗、养老、上学等社会热点问题,并呈现多样化趋势。
各政府机关按照《规定》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全市政府机关共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7个,其中,市级机关设置受理点3个,各区政府(管委会)设置受理点4个, 各政府机关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
按照《条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场所,并公布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全市共收到依申请公开39件。申请方式包括当面申请,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以传真、信函形式申请等。内容主要涉及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及社会保障等方面。
39件申请已全部按期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