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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办法

《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在1999.06.21由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布。

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登记注册地不在大连市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安装、管道和线路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以下称外来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所在管辖区内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

第四条 外来施工企业在大连市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筑经营活动的,事前须持下列证件向市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证,领取《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

(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所在地省、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签署的外出施工证明;

(四)企业在大连市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及联系电话,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委托书或任命文件及工作简历证明;

(五)项目经理及各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六)近三年内施工的代表工程证明和有关资料;

(七)招标机构或业主邀请函。

第五条 外来施工企业取得《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后,还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税务、公安、劳动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未取得《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的外来施工企业,不得在大连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六条 《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每年三月份,外来施工企业须向市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检,并填写《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年度审查表》。审查合格的,由市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年检印章。

凡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其《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即行失效。

第七条 外来施工企业在大连市的负责人、办公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到市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施工的,应办理《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注销手续。

第八条 外来施工企业须按市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外来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参加工程招投标,须出示《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的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核定质量等级等手续。

第九条 外来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日起5日内,须持施工合同及有关文件到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许可证》,并按市财政局、物价局的规定缴纳跨地区施工企业入境承包工程资审注册登记管理费。

工程竣工后,外来施工企业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 市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外来施工企业进行定期考核,综合评价。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资质认证书》。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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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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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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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办法文献

张掖市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张掖市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张掖市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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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1 / 6 张掖市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在张建筑活动,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 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 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进张备案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 是指工商注册地为张掖市 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省外企业应当具有一级及 以上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省内市外企业应当具有二级 及上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负责本市外地进张建筑业企业 的备案,并对其在张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施工企业管理》优秀论文评选办法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施工企业管理》优秀论文评选办法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施工企业管理》优秀论文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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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为鼓励通讯联络员、企业管理干部和广大读者加强对施工企业管理科学的研究,及时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企业深化改革,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整体素质,搞好企业管理的做法或经验,做好信息交流工作,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决定开展《施工企业管理》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一、评选范围凡在评选年度《施工企业管理》上发表的企业管理论文、施工管理经验等文章均属评选推荐的范围。二、评选标准推荐的优秀论文,要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要求,体现企

大连市外来暂住人口租住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简介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暂住人口租住房屋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不含旅馆业,以下称出租人),以及租住房屋的外来暂住人口(以下称承租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依据本规定对外来暂住人口租住房屋实施治安管理。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作好外来暂住人口租住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须按市政府的规定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并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凡属危险和违章建设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承租人承租房屋,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发给的外出务工、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按下列规定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经审核同意领取《租赁房屋治安许可》牌后,方可从事房屋出租活动:

(一)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

(二)公有房屋所有权人,持单位介绍信、房屋产权证明;

(三)转租承租房屋的各类房屋承租人(不含外来暂住人口),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单位介绍信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 出租人停止出租房屋的,应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交回《租赁房屋治安许可》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租赁房屋治安许可》牌。

第九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租赁协议后三日内,应共同到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申报手续,填写《大连市暂住人口登记簿》,领取承租人暂住证。

第十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应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承租人租用房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合法居住、经营。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再转租他人;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危险物品。

第十二条 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办理《租赁房屋治安许可》牌出租房屋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向未办理暂住证的承租人出租房屋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租赁房屋治安许可》牌。

第十三条 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利用承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伪造、涂改、转借、出让《租赁房屋治安许可》牌的,由公安机关缴销许可牌,并处5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除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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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文件来源

汕头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3月2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适应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的需要,进一步活跃我市建筑市场,鼓励竞争,吸引外地先进的施工企业来汕承担工程施工任务,促进我市施工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的提高,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服务,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建设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施工企业”,是指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三级以上(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物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桥梁道路、港口码头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企业。

二、外来施工企业进入我市承担建设工程任务,除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专业性工程外,均实行招标承包制。参加工程投标的企业应先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单位发给的投标邀请书,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核发《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准许证》后,方可参加投标。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方可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任务。其经营活动归口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规定上缴管理费。

三、外来施工企业申请注册应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1.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含二级)企业,应提交所属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中央主管部门的介绍信,省属及省内各市企业,应提交所属建设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2.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经营管理手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财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3.企业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进汕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件和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件;

5.进汕机械设备情况清单;

6.主要工程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四、经批准进入我市的施工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发给的《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到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并在本市建设银行申办开户手续,方得开始经营。企业离开工程项目所在地,应撤销银行帐号,缴销《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和《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

五、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含二级)的企业进入我市承包工程,需分包的,必须按国家建设部(1986)43号文的规定办理;需招用临时劳动力的,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招用。

六、外来施工企业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如有更换,应于更换之日起二十天内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手续。

七、经登记注册的外来施工企业与本市施工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实行平等竞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八、外来施工企业在汕承担施工任务期间应当做到:

1.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省、市有关规定,接受本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2.其经营活动要与企业在本市注册审定的承建范围的内容相符,严禁超越承建范围承担工程任务;

3.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4.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5.不得转让、出租、借用、涂改和伪造证件,不得以非法手段将承建的工程转包给其它单位;

6.照章纳税和交纳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

7.注册期满后,需继续在本市承揽施工任务的,要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8.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填报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九、任何建设单位不得私自将工程建设项目承包给未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发给本市施工许可证的外地施工企业或个人。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并依照《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外国及港澳等海外施工企业申请进入我市承包工程的管理,按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8〕128号《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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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植物特点

当外来植物在入侵地建立了种群,且威胁并改变该地域的生物多样性时,就成为外来入侵植物(alien invasive plant),通常,人们把入侵植物也叫归化植物(naturalized plant)、驯化植物或迁居植物,与本土植物相对应。

事实上外来植物与入侵植物不能等同。所谓入侵植物,专指外来植物在种群建立的生长与繁衍过程中对原生境物种产生了不利或有利的影响,这种影响暂时可能有益或无益,巨大可触或细微而隐匿。外来植物若发展成入侵植物,自身要具备以下条件:

(1)生态适应能力强。 许多外来入侵植物生存范围广泛,能以某种方式抵御干旱、低温、污染等逆境并做出调整,一旦条件适宜就开始大量繁殖。

(2)种群扩散资本投入高。入侵植物通常能产生大量的后代,或繁殖世代较短,特别是具有很强的克隆繁殖能力,可以通过根、芽、茎、孢芽或孢子等高投入的资本实现大量繁殖。

(3)传播能力强。入侵植物有的种子非常小,或多具冠毛或钩刺,可通过附着、风吹或流水传播;也可通过鸟类或其他动物传播;有的植物易通过人类活动传播。其次,被入侵地域需具备以下条件:与原生境有相似的生态环境;在外来植物种群建立初期没有生态恶化;缺乏该植物的天敌和生态竞争者。

港口、机场、牧场等等地方以及受突发性的自然干扰,如火灾、洪水或干旱等破坏后的地域是外来植物进入本地的入口处,也是本地植物抵御入侵者的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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