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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大连市自来水集团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08月0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市政给水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测绘(许可范围内)等。法定代表人:于康铁成立时间:1987-08-01注册资本:...
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三道沟净水分公司是1993-02-03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沟村。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三道沟净水...
高楼二次供水资质就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水箱、消毒设备、气压罐,阀...
二次供水工程施工设计
工程 开 工 报审表 致: 我方 承 建的 已完 成 了相关 准备 工作 ,具备开 工条 件,申 请 年 月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可能很多人不怎么清楚,反正只要有水用 有水喝,就不再去关心其它问题。 下面就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给大 家详细分析一下,仅供大家参考。 1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应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2管理维护单位应制定二次供水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 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 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并应持有健康证明。 4 管理维护单位应制定设备运行的操作规程,包括操作要求、操 作程序、故障处理、安全生产和日常保养维护要求等。 5管理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报表制度,包括设备运行、水质、 维修、服务和收费的月报、年报。 6采用叠压供水的用户变更用水性质时,应经供水企业同意。 7 管理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室外管道与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 维护档案管理制度。 设施维护 1 管理维护单位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的分级维
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大连市引碧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大连市引碧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的名称修改为:“《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文内“引碧供水工程设施”均修改为:“引水供水工程设施”。
二、第一条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引水供水工程设施,是指以大型水库、河流为水源所建成的向市内四区和金州区、旅顺口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含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称度假区)供水为主的各种供水工程设施,包括从大型水库河流取水口至市区、开发区、度假区各净水厂沿线的暗渠、隧洞、取水头部、倒虹吸、输水河道、拦河闸、加压泵站、原水输送管线、原水厂、净水厂、配水池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大连市人民政府引水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工作。”
五、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第(四)项修改为:“擅自在输水河道挖沙;”第(五)项修改为:“在暗渠、管道顶部和护坡栽树、取土”。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机动车辆在管道、暗渠上方行驶,不得违反限重规定。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协同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供水工程设施设计的承载能力,设立限重标志。”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在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严禁爆破。保护范围外150米以内实施爆破的,须向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输水河道和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废渣、废液,污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外200米以内,禁止进行有污染项目的建设。”
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第六条第(四)、(五)项规定,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删去第(五)项。
第(六)、(七)项修改为:“(五)违反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条规定,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以下罚款。”
十、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将“第九条”修改为“第七条、第十一条”。
十一、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证件。”
十三、第十七条删除。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引碧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修正)
(1998年10月30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0月30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引碧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确保供水安全,保证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引水供水工程设施,是指以大型水库、河流为水源所建成的向市内四区和金州区、旅顺口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含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称度假区)供水为主的各种供水工程设施,包括从大型水库。河流取水口至市区、开发区、度假区各净水厂沿线的暗渠、隧洞、取水头部、倒虹吸、输水河道、拦河闸、加压泵站、原水输送管线、原水厂、净水厂、配水池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引水供水行政主管部部门,是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工作。市规划土地、环保、城建、交通、公安等部门和引水供水工程设施沿线的区(市)、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做好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引水供水工程设施属于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害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暗渠和覆盖层厚度小于20米的隧洞覆盖面中心线两侧各30米区域;
(二)取水头部、倒虹吸周边3O米区域;
(三)独立的加压泵站、管理房站建筑物周边30米区域;
(四)原水管道外壁两侧各10米区域。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占、拆除、损毁引水供水工程设施;
(二)覆盖、涂改、损坏引水供水工程设施所设的永久性标志和测量标志;
(三)在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
(四)擅自在输水河道挖沙;
(五)在暗渠、管道顶部和护坡栽树、取土;
(六)其他危害引水供水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七条 机动车辆在管道、暗渠上方行驶,不得违反限重规定。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协同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引水供水工程设施设计的承载能力,设立限重标志。
第八条 在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严禁爆破。保护范围外150米以内实施爆破的,须向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在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拟进行基建项目建设的,必须经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要求落实各项防范保护措施。
第十条 未经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上截流取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输水河道和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废渣、废液、污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在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外200米以内,禁止进行有污染项目的建设。
第十二条 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维修引水供水工程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个人处1万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条第(四)、(五)项规定,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条规定,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证件。
第十八条 引水供水工程设施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水源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可参照本条例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书内容共15章,包括我国二次供水技术发展历程;国家有关二次供水方针政策及其解读;二次供水系统类型和基本组成;系统设计;水质保障;水泵—水箱联合供水;气压供水技术;变频调速供水;叠压供水技术;泵房;设备、装置及器材;施工安装与验收;运行、维护管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相关技术标准。
地方标准《建筑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4413/T 19-2020)规定建筑二次供水工程基本规定、二次供水方式、管道布置、泵房及水泵、水池(箱)、电气、自控与安防、施工及安装、验收。该标准适用于惠州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