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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电子数据取证和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切入点,详细阐述了我国电子数据的发展与适用效力、电子证据的适用和技术发展、电子合同第三方存证的发展、国家电子合同备案平台建设与应用、以及当前环境下我国司法机构的业务创新,期寄能为从事电子证据和第三方存证相关工作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一个更加广阔的视角,为探索更便捷、更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有益支撑。
第一章 电子数据的发展与适用效力
第一节 电子数据概述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
二、电子数据的特征
三、电子数据的种类
第二节 我国电子数据相关法律规定
一、法律
二、司法解释
第三节 电子数据适用现状
一、电子数据适用范围
二、国内电子数据适用现状
第二章 电子证据
第一节 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
一、概念辨析
二、类型与适用
第二节 电子证据适用规则
(一)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
(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一、收集与保全
二、认定
三、举证
四、移送与展示规则
五、审查
第四节 电子证据与技术发展
一、取证原则
二、如何获取证据
三、新技术的应用
第三章 电子合同第三方存证发展现状
第一节 电子合同第三方存证概述
一、电子合同第三方存证含义
二、第三方电子存证的实践意义
三、电子合同第三方存证效力及流程
四、电子合同第三方存证方法
第二节、电子合同第三方存证市场分析
一、第三方存证市场现状概述
二、第三方存证市场需求与痛点分析
第三节、行业发展前景展望
一、降本增效无纸化办公的最后一环
二、市场发展环境
三、市场发展特征及市场竞争
四、第三方电子签名服务产业
五、行业投融资情况
第四章 国家电子合同备案平台的建设与应用
第一节 平台概述
一、建设背景
二、总体设计与架构
第二节 建设情况与效用发挥
一、平台发展历程
二、已发挥作用
三、建设目标
第三节 未来发展及建设规划
一、平台功能完善
二、电子签章云平台业解决方案
三、信息安全保护
四、信息安全策略
第五章 传统机构的技术与业务创新
第一节 互联网法院落地
一、传统法院困境及革新
二、互联网法院落地
三、互联网法院的功能与优势
四、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
第二节网络仲裁与电子数据鉴定
一、网络仲裁兴起
二、网络仲裁特点
三、电子数据鉴定
四、网络仲裁与电子数据鉴定联系
第三节 云公证
一、云公证的定义
二、云公证的适用范围
三、云公证法律效力
三、云公证操作模式
第四节 证据链与电子数据全生命周期
一、电子数据
二、证据链
三、全生命周期
第六章 案例适用分析
第一节 电子数据案件适用概况
第二节 典型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2100433B
本书编写思路清晰、内容翔实、图文并茂、文句流畅、通俗易懂,利于教学,便于学生自学与训练。本书既可以作为电子信息类中等职业教育的教材,也可以作为从事电子信息技术工作和计量测试人员的参考书。
本书是根据目前高职高专院校工程造价等专业的教学基本要求编写而成。本书共13章,包括建筑概述,建筑制图与识图的基本知识,基础,墙体,楼板层与地面,楼梯,屋顶,门与窗,变形缝,工业建筑构造,建筑施工图的识...
《大设计》无所不在。在会议室和战场上;在工厂车间中也在超市货架上;在自家的汽车和厨房中;在广告牌和食品包装上;甚至还出现在电影道具和电脑图标中。然而,设计却并非只是我们日常生活环境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它...
《摄影测量学》内容简介
<正>本书主编王双亭,河南理工大学教授,毕业于解放军测绘学院航空摄影测量专业,主要从事数字摄影测量和遥感信息提取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本书系统地介绍了摄影测量的基本原理、技术和最新成果。全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介绍摄影测量的基本概念、发展过程及所面临的问题;第二章介绍了摄影像片的获取原理与技术;第三章介绍了中心
《地下工程测量》内容简介
本书结合作者多年教学、科研经验及工程实践,较系统地介绍了地下工程测量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帮助读者提高分析和解决地下工程领域测绘的能力。本修订版在传统测量技术的基础上,新增测绘新技术元素,操作适用性更强,新的地铁工程测量一章更具有针对性。全书内容丰富,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反映了地下工程测量最新技术及其应用。
书稿从电子数据取证与鉴定实验室的视角出发,解析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实验室认可的最新规定,总结了电子数据取证与鉴定实验室认可实践的经验,涵盖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实验室认可的各个步骤,整理了认可现场评审的典型不符合项,并完整呈现了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示例。书稿对于促进电子数据取证与鉴定实验室的规范化、正规化和国际化建设,提升电子数据取证与鉴定实验室的鉴定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电子数据实验室认可的依据
第三章电子数据实验室认可的基本步骤
第四章电子数据实验室质量管理的关键控制点
第五章电子数据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不符合项示例
第六章质量手册编写示例
第七章程序文件编写示例
第八章记录文件编写示例 第九章设备核查作业指导书编写示例 2100433B
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实务中对电子数据所属证据类型争议很大,主要有书证说、视听资料说、区别说及独立证据说。根据功能等同原则,将电子商务中使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以满足要式合同对书面形式的要求,以及在诉讼中作为书证予以采信,已成通例。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18届会议提出了关于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的报告,建议各国政府重新审查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法律规定,认为只要能实现书面形式所具备的法律上的功能的东西,均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采用“纸面的”还是“电子的”形式。[3]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6条第1款规定,当法律要求提供书面文件时,数字化文件只要是可访问的,以便日后调阅即满足了书面文件要求。美国律师协会拟定的《贸易伙伴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定,按照本协议适当传递的任何信息应被视同“书面文件或书面形式”,当事人不得根据支配他们的准据法中的有关书面形式和签名的条款来对电文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提出抗辩。联合国《国际商业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示范协议》、南非《示范交换协议》、《欧洲电子数据交换示范交换协议》也做了相同规定。但除数据电文之外的电子数据是否也可以视为书证呢?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形式所表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5]仅就书证由其所体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点来看,电子数据可以视为书证,因为电子数据也是根据其所体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这与物证通过自身的特性、证人通过证言、鉴定结论通过专家意见、勘验笔录通过记录勘验过程来证明案件事实相区别。正因如此,有观点认为,广义的书证不仅包括纸张上的文字记录,照片、录音录像资料、记载于计算机磁盘等介质上的数据电文均可以归属于书证的范畴。视听资料说将电子数据视为视听资料,但视听资料只包括视频和音频资料,表现为文字、图案等形式的电子数据难以被包括在内。区别说将表现为不同形式、依附于不同载体的电子数据作为不同的证据看待。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不能体现电子数据的本质特征。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证是狭义上的书证,仅限于记载于纸面的文字,并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采用了独立证据说。但是,由于分类标准不统一,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也为司法实践带来困惑。书证和物证是依据证据与载体的关系进行的分类,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是根据证据的取得方式进行的分类,视听资料是根据人对证据的感知方式进行的分类,而电子数据是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由于标准不同,不同类型的证据之间可能存在重叠和交叉。其中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分尤为困难。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表现为模拟信号或数字信号的电子形式,都以证据所体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区别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是一大难题。将电子数据规定为一项独立的证据类型,对于确定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并推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保管、提交、分析、采信等规则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为界定电子数据的含义,与其他证据相区分提出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