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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一、住房补助的清理计算
严格执行《遵义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道真自治县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的批复》(遵市房领〔2000〕5号)规定:对经县人事劳动部门认可,2000年6月30日在我县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在册职工中(含离退休职工,不含临时工和2000年6月30日后已死亡职工),夫妇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由双方工作单位分别按照职工截止1999年底的实有工龄计算一次性住房补助。计算工龄的最高年限男职工不超过35年、女职工不超过30年。县城区范围内住房补助标准为每年工龄170元。
计算公式:一次性住房补助=补助标准×实有工龄。
住房补助资金来源为补交的土地收益金和房改资金。对应享受住房补助的对象,由县房产管理局和各单位作好清理统计。各单位应享受一次性住房补助的对象及补助金额,须经县房改办审定。住房补助资金不直接兑现给干部职工个人,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纳入职工住房补助资金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居民住房消费,目前只限于职工购、建、租房时使用。
二、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规范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异地调动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04]28号)精神,严格执行一户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的政策:凡从我县调入有住房存量补贴地区的职工,如未在我县购房改房,或已按我县房改政策购房并办理《房地产市场交易准入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在调入地购房时,由调入单位和县房管部门出具证明,可按调入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时该职工的工龄、职级及补贴标准测算住房存量补贴,按调入地房改政策执行;凡已按我县房改政策购房、又调入无存量补贴地区的职工以及所有调入我县的职工,一律按我县房改政策执行。
三、土地收益的缴交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干部职工对已出售的房改房,在2004年10月31日前补交土地收益的,享受自由上市及收益权,并发放《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未出售但准备出售的凭自愿交纳土地收益金;2004年11月1日以后再补交土地收益的,需对其应补土地收益额加计利息。应补土地收益额按6元/m2计收(含楼梯间、灰洞等公摊面积)。已进入市场交易的房屋,必须严格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职工可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助金缴纳应补土地收益。
加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应补土地收益额×(I×N)。其中:I为公积金贷款月利率(近期按3.375‰计算);N为2004年11月(含11月)至职工个人补交土地收益金的月份合计。已获得住房全产权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职工,由县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分别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四、房改房及集资建房的确权
(一)房改房的确权
严格执行国务院〔1994〕43号文件规定,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夫妇双方有多套房改住房的,除按规定享有一套优惠住房外,其余按市房改办批准的338元/m2的房屋成本价补足差额后购买全产权。目前仍只购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按《遵义地区行署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遵署房改〔1995〕12号)规定,补足全产权房价后获全产权。
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由交易一方或双方按有关规定交清相关税费后重新明确或变更房屋产权。
(二)集资建房的确权
县直机关在职干部职工、乡镇在职干部职工和所有离退休干部职工参与第一次集资建房,房屋未上市交易的,直接明确产权;已进入市场交易的,按有关规定交清相关税费后重新明确或变更房屋产权。
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干部职工参与二次集资建房,一律按市场价明确产权。国家正式干部职工以外人员参与单位集资建房,一律以市场价购买产权。
以甲方名义为乙方集资的房屋,如双方均属县直机关或乡镇在职干部职工(含离退人员)而未上市交易的,直接明确产权;已上市交易的,按有关规定交清相关税费后重新明确或变更房屋产权。如双方或其中一方属国家正式干部职工以外人员,一律以市场价购买产权。
房改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已交回房管部门、本人房款已退回、房屋未交回原产权单位的,需将房屋使用权交回产权单位后,对其新集资房屋重新明确产权。如新集资房屋只有一套的,直接明确产权;一套以外的按市场价明确产权;不交回房改房使用权的集资建房,一律按市场价购买产权。对《房屋所有权证》已交回房管局、本人房款未退回、房屋未交回产权单位参加新集资的,除按房改政策享受一套优惠外,其余按市场价明确产权。
夫妇双方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参与两套及以上集资建房的,只能以一套集资建房明确产权,其余以市场价明确产权。
置换的房改房,按原置换人直接明确产权。如置换房屋进入交易的,按有关规定交清相关税费后重新确权。如有置换房屋,又参与新集资的,按政策只能享受一套优惠,其余以市场价明确产权。
单位职工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在原住宅上加层住房的,经单位和城建设部门认可,可直接明确产权。但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准在房顶加层。
房屋市场价格的确定,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建设、国土、财政、物价、税务、监察、审计、房管等部门共同测算确定。
五、房屋产权验、换证及发证工作
根据建设部建房〔1996〕314号文件、黔府办发〔1997〕42号文件及遵府办发〔1998〕101号文件要求,对《房屋所有权证》旧证持有者,一律换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此项工作于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
旧证换新证的收费标准按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印花税、契税按照税法规定收取。
未交易房屋旧证换新证需提供的证件:原《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房改房交易需提供的证件:原《房屋所有权证》;交易双方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交易合同或协议;交易付款凭证。
集资建房确权需提供的证件:集资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集资单位所出具的集资证明和购房付款清单证明。
集资建房交易需提供的证件:交易双方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交易合同或协议;集资单位所出具的集资证明和购房付款清单证明及交易付款凭证。
六、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
全面推行住房社会化,逐步推进物业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将住房从其总资产中剥离出来,凡单位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由县国资办和房产管理局统一组织清理,其产权移交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转为政府廉租房或进行出售,出租、出售房屋资金纳入住房资金统一管理。
七、集资建房的管理
从严控制各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今后不再批准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经核查,对职工住房确实困难且自有闲置土地的单位,可视情况特殊处理。建房单位不得另行购地用于职工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更不得利用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形式进行商品房开发经营。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当前开展的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和房管有关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牵涉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广泛地作好政策宣传,使广大干部职工理解和支持房改房管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职能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按要求如实上报和反映本单位住房资产和住房情况,故意隐瞒或伪造情况的,有关部门要给予行政和经济的处罚。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建立职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积...
1.必须坚持我国住房供应体系。我国住房供给体系,即高收入者,购买商品房;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者国家供应廉租房。这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区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当前我区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火灾总量较大,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 化,逐步建立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 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 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 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 房分配货币化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 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 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
一、提高对加强测绘工作的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全县测绘事业发展
1.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保障,有利于准确掌握我县县情和提高管理决策、公共服务能力。加强测绘工作,全面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对于深入贯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镇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客观分析全县测绘工作的基本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县测绘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仍然存在基础测绘投入少,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特别是大比例尺地图及数字化产品短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速度慢、测绘公共服务水平低、测绘统一监管有待加强等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我县测绘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保障安全、高效利用;科学推动、服务为本;完善体制、强化监管”原则,全面提高测绘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1.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测绘采集、加工及更新步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测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落实基础测绘工作经费,按照《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开展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工作。到2010年,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和重点地区1:2000、1:1000、1:500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
2.加快测绘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快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空间框架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构建统一、标准、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平台,为社会各领域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和产品服务。按照“边建设、边应用”原则,切实提高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保障服务能力。
3.培育和发展地图市场。加强公益性地图的统筹编制出版,建设和管理好县级公益性地图市场,推进县、乡行政区划挂图的更新编制与出版。大力支持开发适应我县交通、旅游、商务、物业管理、文化生活和娱乐等方面的地图新产品。引导和支持基于基础地理信息的电子商务、智能交通、现代物流、个人移动等新兴地图产业的发展。
三、认真执行测绘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加强测绘统一监管
1.完善地方性测绘政策规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出台加强测绘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大对测绘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对测绘工作的广泛了解、关注和支持,为测绘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依法执行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制度。提高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及提供应用服务水平。加强测绘成果的保密使用监管,完善涉密成果提供应用、使用、保管与销毁制度。依法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实施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制度,推进测量标志有偿使用,逐步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测量标志管理机制。
四、加大支持力度,保证测绘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完善测量绘行政管理体制。按照“基本统一、主体合法、职能落实、事权清晰”要求,科学合理的确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职责。配置与机构、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确保基础测绘、测绘资质、测绘标准、测绘产品质量、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监管职能到位。
2.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测绘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在基础测绘中的主体责任,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实施管理。将测绘工作特别是基础测绘经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建立基础测绘投入更新机制,切实加强测绘监管。
3.建立健全基础测绘财政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将基础测绘经费、测绘公共服务建设经费、测绘应急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递增。加强基础测绘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认真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持的基础测绘项目,落实配套经费。
4.加强测绘队伍建设。加强测绘管理干部依法行政、行政管理能力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继续开展测绘行业特种职业技能教育,进一步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推行测绘行业职业资格制度。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9]37号
【发布日期】2009-04-22
【生效日期】2009-04-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09]3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城市面貌不断改观,市民居住环境明显改善,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此同时,城市管理工作也遇到新的挑战,传统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城市基础设施容量不断扩大和人民群众对城市优质空间需求不断增长的需要。为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发展空间,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城市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强化城市公共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城市管理,有利于城市规划的正确实施,增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综合调控作用,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城市建设的投资效益,提高城市综合功能和市民生活质量,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保持城市特色风貌,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市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努力把全省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市民最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城市管理程序,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和机制,扩大市民参与,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努力创造良好的城市人文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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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省基本建立起完善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通过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使城市环境脏、乱、差,污水、垃圾处理滞后等状况得到基本好转。力争使全省设市城市建成区供水普及率达到88%以上,燃气普及率达到60%以上(兰州市达到8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27%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
三、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水平。
加强各类城市规划编制的前期研究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科学预测城市人口发展规模,合理确定城市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制定严格的空间管治措施。
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要求,积极转变城市规划修编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确保城市规划修编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市规划的专业要求,又能体现地方特色。
加强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的审查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定规划纲要,明确编制思路和方法,提出重大项目方案,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规划成果的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成果须依法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强化对城市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管,确保城市规划得到有效实施。严格落实城市规划的空间管治要求,凡已纳入城市规划“蓝线”(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管治的空间,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管理,切实做好选址论证和评估工作,提高建设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各类建设项目报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必须按项目建设程序,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并将选址意见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使其建筑物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有关部门依此核发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四、不断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的调控和监管。
加强城市水源和水质管理,加快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依法取缔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和二级饮用水源地的直接排污口,严防面源污染影响城市饮用水源水质。对经整治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要寻找替代水源地。同时,各城市要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坚持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城市供水水质检测通报制度,逐步改善和提高城市供水水质,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与监管,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安装环保在线监测装置,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加强城区河道、排洪道的维护和管理,对侵占城区河道、排洪道、棚盖河道的行为限期予以清理。结合实施城市“绿线”管治制度,搞好排洪道两侧的绿化建设,提高城市景观效果。加强对城市燃气和城市集中供热供应与使用的监控,确保市民用气用热安全。
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中,要加强商业网点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商业及社区商业有序发展,完善新区商业服务功能,优化老区商业结构布局,为市民创造便捷的消费环境。规范旧城改造中的房屋拆迁管理,完善拆迁制度,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认真落实补偿政策,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对旧城区保留建筑的维护改造,保证其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安全服务。同时,在此类建筑物所在区域尽可能增设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满足市民生活需要。各级城市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此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增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加大对盗窃、破坏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案件的侦破力度,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五、积极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治脏、治乱、治差。整治区域主要包括城区主干道路、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园林景点、居住小区、企业和学校周边地段、城区与郊区结合部、车站、广场、城市出入口等。规范城区公共卫生管理,逐段逐片落实城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责任制,全面落实“门前三包”卫生工作责任制,及时清理脏源点和积存垃圾,消除公共卫生死角。改进垃圾收集方式,实行袋装收集,有条件的可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建设规范的垃圾收集站,撤除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垃圾方箱、垃圾台。强化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铁路沿线、排洪沟道等易脏区域的卫生管理,严禁在上述地段倾倒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确保其干净、整洁。
规范城区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和市容市貌管理,加大对城区乱停车辆、乱设摊点、乱贴广告、乱养宠物等违规行为的整治。加快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建设,为还路进场疏通渠道。要加快城市交通规划编制工作步伐,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整顿城区交通秩序,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网络建设,科学合理地编制交通运行方案,有效提高城区路网整体通行能力。城区交通网络要做好与城市出入口、过境高速公路的衔接,过境公路应靠近城区但不进入城区。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纠正不文明交通行为。通过多管齐下,切实改变我省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发展滞后,人民群众出行不便的状况。户外广告、牌匾、灯饰等要坚持统一规划,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各类夜市、烧烤、小吃摊点,应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区段集中设置,限时经营,限时清理废弃物。各类餐饮酒店的泔水等废弃物应定时集中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入城区排水管道。运输易抛洒物料的车辆,必须加盖苫布。市民饲养宠物,必须实行严格的许可登记制度,并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各级城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疏导和约束市民饲养宠物活动的管理规定,积极引导其遵守公共道德和保护环境,防止扰民、伤人事件的发生。节假日,允许流动商贩在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和公共卫生的前提下,从事临时性的便民经营活动。
加强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加大机动车尾气和烟尘、粉尘、扬尘等污染物的治理力度,继续巩固和完善烟尘控制区建设,提高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全面开展城市噪声综合整治,积极开展城市安静小区创建活动,营造清静的人居环境。
六、加快城市管理法制建设步伐。
各级城市政府要按照城市管理立法规划,抓紧制定城市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清运与处理、城市市政设施、城市管理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发展规律要求的城市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积极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标准进行考试,择优录用,并完善培养教育制度,以保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素质得到持续提升。执法队伍要统一执法标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处罚程序,统一上岗资格,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建立综合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执法程序、执法质量、执法水平进行年度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建立问责制,对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粗暴执法、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职能分工,加强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衔接,建立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适当分离而又有机结合的协调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化运作机制。建立综合执法与市民的信息交流平台,公开执法标准,方便市民投诉,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提高政府执法的透明度,使城市管理从传统的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法律手段为主的方向转变,逐步形成“依法管理、全面覆盖、综合执法、一专多能、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城市管理执法新体系。
七、积极创新城市管理体制。
各级城市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权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和科学有序、协调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职能,形成城市管理与城市规划、建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新机制。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新体制,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和属地管理,增强条块管理的互补性,努力消除管理盲区。要赋予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市容整洁、环境卫生、道路秩序、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城市管理、监督和维护职能,其所需工作经费逐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充分发掘街道、居委会、物业部门的管理潜力,落实各层面管理职责,形成立体交叉管理网络,通过疏堵结合和源头控制,变突击整治为长效管理。进一步健全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要把城市管理工作作为层级监督和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投入机制,合理控制政府城市建设负债规模,推行特许经营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多方引导国内外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要以城市管理信息化为突破口,优化管理秩序,整合管理资源,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扩大市民参与面,继续抓好以投诉解难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热线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数字”城管,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拓展城市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做到市区与郊区、治标与治本、整治与疏导并举,基本形成规范有序、结构合理、开放透明、足以保障城市安全高效运行、市民安居乐业的长效管理机制。
八、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
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真正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建设、公安、工商、卫生、环保、林业、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综合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城市管理的决策、协调、监督工作。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责任制,把城市管理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努力形成分工协作、责任明确、考核科学的良好工作机制。
发动全民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积极发动群众,在全省上下形成舆论宣传有力、市民认识到位、公众参与广泛的城市管理新氛围,提高市民素质,增强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有关城市管理的重大决策、重要法规政策的制定,要逐步引入公众听证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和市民对城市管理的参与度。
开展创建活动。在全省继续开展人居环境、园林城市(县城)、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并将城市管理纳入创建活动内容,利用竞争激励机制推动城市管理工作。
加强领导干部培训。对城市各级领导干部要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城市管理知识和能力培训,定期举办市长、县长和分管副市长、副县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专题研讨班,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城市的能力和水平。
城市管理是贯穿于城市发展过程的一项长期工作,各级城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科学管理城市的新方法、新机制,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全省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内容介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发〔201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18号)精神,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采购行为,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个别部门和单位仍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甚至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规范采购程序,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落实管采分离规定,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规范财政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职责,建立权责明晰、制约有效、操作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政策制度的制定、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发布、采购预算审核、采购方式审批、过程监督、资金支付、合同备案、专家库建设、供应商投诉处理、代理机构考核、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信息公开、日常检查等工作。要针对政府采购横跨“行政”与“市场”的不同特点,继续完善行政监管手段,切实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同时,针对市场特点,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努力促进竞争、明确规则、公开信息及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要充分重视对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的市场研究,形成有利于采购市场规范发展的政府采购品牌选择和价格形成机制。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的执行主体。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要成立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的采购小组,加强采购过程的监督制约,防止暗箱操作等不当行为的发生。采购金额较大或采购项目较多的单位,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按规定组织验收工作,防止出现在验收环节与供应商合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拖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私下变更合同内容;不得向中标供应商索取不应收取的任何费用和财物。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不得将采购项目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采购活动。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设置含有倾向性、歧视性条款限制潜在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评审过程、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等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除按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外,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其他费用。集中采购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接受财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坚持应采尽采,不断拓展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
财政部门要根据采购工作需要,研究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将能够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全部列入集中采购范围。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政府担保的借(贷)款,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都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要加强对工程项目采购的管理,凡按规定进入政府采购流程的工程项目,均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涉密项目须出具有效证明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组织采购,严防以保密为由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逐步建立全面覆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完整的政府采购范围体系,做到应采尽采。要把住采购项目资金支出关口,应当按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而未实行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严格采购方式审批程序,凡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一律不予审批。
四、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也是采购执行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在严格预算评审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按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提高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和采购效率。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全部纳入预算编报范围,采购预算未按规定细化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没有编报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不得拨付资金,确需追加的采购事项,必须先追加采购预算,强化预算刚性。加强预算执行分析与监管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要及时将采购合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发挥政策功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支六、加大公开力度,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持国家宏观调控、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政策功能,认真落实节能环保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具体的采购要求和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办法。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要求,实行强制采购,不得购买范围以外的其他产品。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六、加大公开力度,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
加大政府采购信息的披露力度。及时将政府采购政策规定、采购程序、采购信息、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对政府采购预算实施公开,避免人为暗箱操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及时将政府采购当事人质疑投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外公告或通报,接受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规范采购秩序。
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区市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资源信息共享的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大力发展电子化采购,建立全市统一的,集网上审批、电子标书编评、网上超市、网上竞价、电子合同、电子档案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不断完善采购方式,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采购服务平台,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制定统一规范的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范本及评审办法,建立政府采购规则统一、行为一致、流程固定、格式标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使各个采购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运行机制更加顺畅,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更优。
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有效利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作用,重点做好新出台法规制度政策、政府采购成效的宣传以及社会关注问题的解释等,积极营造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舆论环境。
七、完善监管体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约束各方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加强对政策执行、采购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制度管理体系,规范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强化预算和制度约束,依法对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工作,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过程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不称职的,坚决从专家库中清除。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不良行为备案和曝光制度,对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投诉、向相关当事人行贿等行为的,坚决依法严处。及时与公检法、工商、质监等部门沟通,禁止诚信度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强化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或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相互串通、暗箱操作等行为的,依法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或逾期不办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调,促进政府采购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范围的不断扩大,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依法查处公务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利用职权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不当利益和违法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严厉追究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政府采购行为。对不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或在采购过程中因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审计部门要把政府采购作为预算执行审计和单位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已经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采购过程的各个环节,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意识。实行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等持证上岗和执业资格制度,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注重对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的培养,确保其具备依法采购和熟练操作的能力。完善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办法和标准,落实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使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为规范体系,确保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继续强化教育培训措施,不断提高其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制度规定,强化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