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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纳审计是对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按其房产的余值或租金收入实施征纳税金的审查。
其主要内容: (1)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有无拒报或申报不实的问题; (2)确定的自然损耗占房产原值的比例是否合理,有无随意加大比例而少纳税的情况;(3)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错用税率的情况;(4)应纳税款是否及时足额缴库,有无拖欠或抗税不交的问题等。
房产税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租计征。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是房屋的原值扣除减征部分的余额;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是房屋的租金。实际上你只考虑房产税本身,还没有考虑别的税。比如说企业所得税。对...
目前国家没有你说的房产税,同时技术上全国不动产信息联网工作还没完成,技术上也还做不到全国征收房产税。简要解析如下: 1、你说的情况,从税种上来讲,属于前两年在上海和重庆试点的房产税。但是目前没有在全国...
第一步:进入申报系统 从“本月应申报税种”栏选择“房产税”。如果没有该税种,可从“其他税种申报”栏中选择“房产税”, 点击房产税,将进入登记房产信息页面。 第二步:登记房产信息 登记房产信息页面上将显...
房产税相关问题答疑
找知识产权服务上汇桔网 www.wtoip.com 找知识产权与企业服务,上汇桔网 1、单位也自有商业房产一半自用,一半出租给别的单位当做办公室, 房产税该怎么缴 纳? 根据《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用的按照从价计 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自用部分按 房产原值 *(自用面积 /总面积 )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出租部分, 按租金收入 12%计算缴纳房 产税。 2、住房房产税有什么 税收优惠政策 ?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规定, 对个人出 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3、个人购房契税有哪些优惠 ?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
探析房产税对房价调控的作用
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初,我国房地产领域走出了国际金融危机的阴影,投机氛围炽热,房价飞速上涨,抑制投机、使房产需求回归居住本质成为政府调控的重点目标。本文在当前房地产新政的基础上,分析了若开征房产税将对房价产生的影响,以及对房产市场的调控作用。
建筑税征纳审计是对用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和计划外项目的建筑工程投资的基本建设单位,按其投资额实施征纳税金的审查。
其主要内容:(1)进行应税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是否及时申报纳税,有无漏报或拒报的问题; (2)乡镇企业、个体经济和各类经济联合体,到城市、郊区和工矿区内进行建设的自筹投资,以及个人在上述地区建设作为出租、出售房屋的投资,是否按规定缴纳了建筑税;有无漏征的问题; (3)应纳税款,按投资额一次预缴的计算和竣工后的清算是否正确,有无计算错误的问题等。 2100433B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征纳审计是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按其年度内增发的工资总额,就超过国家核定的增长比例的部分实施征纳税金的审查。
其主要内容: (1)纳税年度内从工资基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是否全部计入工资总额;有无漏计、少计的情况; (2)上年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是否正确,有无将从其他资金来源渠道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等,以及缴纳的工资调节税、罚款等,计入上年工资总额基数的情况;(3)免征奖金税的奖金,是否按规定计入当年工资增长总额;有无因漏计而漏征工资调节税的情况;(4)年度汇算和按次预缴工资调节税的计算是否正确,应纳税款是否遵期缴纳;有无错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率,以及拖欠税款的问题等。
房产税暂行条例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