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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上一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6、其它原因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二、基本情况
(一)佛冈县自然概况
1、地理位置及地形地貌、国土面积:
佛冈县位于广东省中部,广州市北部,地处北回归线北侧,东经113°17′28"—113°47′42",北纬23°39′57"—24°07′15",东西长50.92千米,南北宽50.35千米。隶属清远市管辖,东北面与新丰县为界,东南面与从化市接壤,西南面与清城区毗邻,西北面与英德市相连。全县总面积1302平方公里。
县境内地形复杂,东北高、西南低,东北部为高丘陵山区,南部为低丘陵平原区,县内以观音山为主体(其主峰亚婆髻海拔1219米),以独王山、羊角山、棋盘山、亚髻山等山系为盘旋,构成山地、丘陵、谷地、平原交错,但以山地为主,全县山地、丘陵、平原的面积之比约为7:2:1。
2、主要河流、水库:
县境内河流众多,主要河流为潖江河和烟岭河,潖江河属北江水系的一条大支流,按水系划分属北江水系中的一级支流,是佛冈县的主要河流,发源于县内水头镇上潭洞的通天蜡烛(山顶名),县境内流域面积903.5平方公里,河段长69.3千米;烟岭河,在广东省水利系统中称“小北江”,属北江水系滃江流域的一条主要支流,按水系划分属北江水系的二级支流,是佛冈县的第二条大河,发源于高岗镇礼溪村的羊子柬(山顶名),县境内流域面积361平方公里,河段长32千米。境内有中型水库1宗,小(一)型水库9宗,小(二)水库20宗,10万以下库容小山塘60宗。
3、气象
佛冈县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高温多雨,光照充足。年平均日照有1717小时,夏季长,冬季短,年均降雨量2086mm,年均气温22.6℃,无霜期322天,年均蒸发量1629.8mm。
(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佛冈县辖6个镇,78个行政村。经济以农业为主,工业起步晚,总体经济水平偏低。2007年底,全县总人口达到319500人,其中农业人口263275人,耕地面积22.3万亩,其中水田14.53万亩。2007年完成国内生产总值为62.52亿元,其中:第一产业4.3亿元,第二产业43.86亿元,第三产业14.46亿元。全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9513万元,工业总产值为51.63亿元,农业总产值为3.91亿元。粮食总产量7.6万吨,经济作物以粮(水稻)、油为主。全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1631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570元。
(三)水资源概况
全县水资源总量为17.8亿m3,约有62.1%的降雨转变为地表径流。多年平均水资源可利用量为3.74亿m3,占水资源总量的20.7%,目前,已利用量3.674亿m3,占水资源总量的21 %。县内地热资源丰富,共有多处温泉出露。
(四)农村饮水安全现状
1、氟超标:我县饮用氟超标水人口19467人,其中氟重度超标人数2658人,主要分布在汤塘镇。
2、饮用严重污染地下水人数40288人;主要分布在石角镇、汤塘镇、龙山镇,水源严重污染区原因主要是工矿企业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浅层地下水严重污染,使一些利用浅层地下水的供水工程水源污染。
3、用水方便程度不达标人数1992人。
4、水源保证率,生活用水量及用水方便程度方面的不达标问题。水源保证率不达标人数18829人。
(五)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能力
据2007年底统计,全县共有集中式供水工程27处,其中县城2宗,农村25宗,实际供水人口84803人。供水规模大于每月1000吨的供水工程有4宗,受益人口67883人;供水规模每月200-1000吨的供水工程有7宗,受益人口10877人;供水规模每月20-200吨的供水工程有9宗,受益人口5138人;供水规模每月小于20吨以下的供水工程有7宗,受益人口为905人。
三、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体系
县人民政府成立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科技和农业局、县环保和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负责同志为应急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
各镇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镇长任总指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各镇。
(二)饮水安全组织机构的职责
1、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县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和建设、科技和农业、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县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农村饮水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物资储备计划下达。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经费、恢复重建费用及时安排和下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饮水工程设施安全。
县民政局:负责统计核实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灾情;负责协助县政府做好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县科技和农业局:负责农业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制止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信息、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县卫生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村、镇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和卫生保障。
县环保和建设局:负责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4、专家组职责
指挥部专家组由水利、环保和建设、科技和农业、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指挥部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对各镇给予技术支持。
5、各镇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镇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镇范围内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镇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掌握本镇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镇饮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预防及预警
(一)预防
1、信息监测和收集:
(1)旱情信息:参见《佛冈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
(2)水污染信息:参见《佛冈县环保和建设局2008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3)监测单位及报告制度:县水利局负责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要设立并公开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本地区相关饮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2、信息报告
农村饮水安全组织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性事件。
3、预防工作
增强群众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保护意识和节水意识,做好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维修物料,加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组织建设。
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科学编制供水计划,注意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重大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信息,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措施,为解决好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二)预警
1、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发布
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对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并报告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市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Ⅰ级预警、Ⅱ级预警,由镇人民政府报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Ⅲ级预警由镇人民政府研判,经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向全镇发布预警公告。Ⅳ级预警由镇人民政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研判,受灾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应包括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
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出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先进行处理;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
对应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各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应急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二)Ⅰ、Ⅱ级响应
当发生特大供水安全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当发生重大饮水安全事件,造成1-2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1、工作会商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Ⅰ级、Ⅱ级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长)召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科技和农业局、县环保和建设局等部门参加。Ⅰ级邀请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有关专家到会指导,进行工作会商,宣布进入特大饮水安全事件紧急状态后应实施的临时性措施和行政命令,调动县有关职能部门启用备用水源应急送水;Ⅱ级由上述县直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会商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影响地区应急供水方案及其它相应措施。
2、工作部署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农村饮水安全紧急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紧急会议,动员组织有关镇、县直有关部门开展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减灾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饮水安全应急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全力以赴,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应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安排好群众生活,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下派工作队,督促指导有关镇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工作队由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行分片包干,做到下去有任务,回来有汇报。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召集有关单位领导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发生Ⅰ级事件时,有关镇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调配合县级工作队和村组干群一道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发生Ⅱ级事件时,有关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县级工作队抵达事件发生地后配合作好应急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
当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时,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地饮用水供应。
出现突发事件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与当地政府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公安部门组织力量,维护供水用水秩序,保护主要供水水源,防止偷水、抢水、污染水等事件的发生。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水利局派出工作组,按照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布置,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县民政局牵头深入受灾区,核实灾情,提出救灾方案,并向省、市申请救灾资金。
县财政局及时筹措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经费,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的补助。协同县水利局向市申请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资金。
县卫生局及事故发生地医疗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具体按照《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新闻媒体除一般的农村饮水安全宣传外,及时准确报道事件处置工作。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向上级提出支援报告。
4、方案启动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5、宣传动员
新闻宣传部门除适时报道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及典型经验、事迹外,要重点做好特别严重缺水紧急状态的工作实施、水资源统一管制、配给和节水限水措施的宣传报道。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动员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恢复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去。
(三)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1、工作会商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由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副县长)组织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科技和农业局、县环保和建设局等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展及各项应对措施进行会商。
2、工作部署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农村饮水安全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会议,组织有关镇、县直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减灾工作。同时下派工作组,深入第一线,收集信息,并督促指导发生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村镇的工程恢复工作。
有关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进行处置,并在县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事件发生地人畜饮水供应。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与当地政府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县水利局派出工作组,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布置,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县财政局及时筹措下拨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和恢复重建费用,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及恢复重建工程费用。
新闻媒体适时报道事件有关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展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方案启动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5、宣传动员
新闻媒体应适时报道事件处置有关情况。
由县应急指挥部动员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恢复建设工作中去。
(四)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饮水安全事件,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1、工作会商
镇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
县应急指挥部一般不组织正式的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会商,必要时由县农村饮水安全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研究。
2、工作部署
镇应急指挥部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部。镇应急指挥部负责备用水源调度工作,必要时启用本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向镇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镇应急指挥部报县应急指挥部备案。
3、部门联动
当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生,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团结协作,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方案启动
镇应急指挥部研判后报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5、宣传动员
有关镇人民政府、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和恢复建设工作中去。
六、保障措施
县政府及各镇要尽快成立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一)资金保障
县财政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镇财政根据实际拿出与县财政相应的配套资金,列入本镇年度财政预算。当发生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时,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本级政府,申请动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二)物资保障
县消防、环保和建设、公安、交通部门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三)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佛冈县城就近从山田水库调水,各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距离最近的水库调水。
(四)应急队伍保障
紧急情况下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消防、驻佛冈部队、公安、交通、环保和建设等部门,承担应急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五)医疗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指挥部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治安保障
当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七、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饮水安全应急事件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同级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向上级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县应急指挥部要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水利局及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县水利局及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直到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对参加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 则
(一)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警级别暂时规定
Ⅰ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
Ⅱ级(严重):突发事件造成1至2万人饮水不安全;
Ⅲ级(较重):突发事件造成0.5至1万人饮水不安全;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造成0.1至0.5万人饮水不安全。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05年,国家启动了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要在两年内解决212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等指标衡量,全国尚有3亿多农村人口(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占80%)饮...
本身的话,农村和城市的饮水工程,按道理说标准应该是一样的,但是现在。因为管道等的原因,所以说城市的饮水工程。标准要稍微高一些
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可看看:http://www.byxy.com.cn/wangjuns/quanguonongcunyinshu_1.html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探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对策
——文章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对策 1、界定农村饮水工程的性质,明确事权划分 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上,与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相关。中央政府提供的 是全国性的公共物品,地方政府提供地区性的公共物品,因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 属于地方事务,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但从投资来讲,我国的财政政策和经济发展 状况,决定了一些地方政府很难承担得起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资金筹措责任,在这 种状况下,中央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因此,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投资政策宜 实行“地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统筹、农民适当承担、吸引社会资本”的原则。 2、特别重视和做好市、县、乡级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农村饮水工程的上马存在盲目性,影响了效益的发挥和工程的可持续性,没有很好 的规划是主要原因。事实上,国家和省层次上的规划由于具有人力、物力等方方面 面的优势,通常能得到全面、充分的研究和论证,而基层的
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职责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确保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于2009年6月出台了《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责任,落实工程管理主体,促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长受益”,根据省、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并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现状,现就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在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一)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郑中化(副县长)
副组长:李协湖(县府办副主任)
郭达华(县水利局局长)
成 员:冯庆洲(县财政局)
黄伟棋(县发展和改革局)
李友初(县卫生局)
朱沛爽(县环保和建设局)
胡可铺(县教育局)
范炳锡(县政府法制局)
张邦利(县广播电视台)
范秀永(县水利局)
缪树坚(县水利局)
谭庆忠(县水利局)
何 昊(高岗镇)
范辉煌(迳头镇)
丘韶文(水头镇)
陈发兴(石角镇)
钟元武(汤塘镇)
陈耀忠(龙山镇)
(二)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成员单位、部门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安全运行。
二、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县政府办: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部门的关系,按县领导的指示,组织召开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会议。
(二)县政府法制局:审查、修改各成员单位、部门报送县政府制订出台的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涉及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协调各成员单位、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
(三)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专帐,做好推进农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资金计划。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监督工作;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核定机制;审批、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并监管水厂是否合理、合法收取水费。
(五)县环保和建设局:实施《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办法》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全县范围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进行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负责对饮用水源地制订环境保护措施。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做到:加强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保护,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从而优化供水布局。
(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规划、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用地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周边用地,并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的行为。
(七)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技术指导;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经营、维护和服务体系进行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水资源合理配置工作,维护水体自净能力,会同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八)县科技和农业局:负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九)县林业局: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管理,做好饮用水源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县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佛冈县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责任单位。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运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镇级水质检验室的建设及日常有关工作的培训;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质量进行监督、监测,做好各种检测及定期检验工作;利用电视、电台、报纸或政府网络等新闻媒体上,把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情况及时向全县人民公布。
(十一)县教育局:负责宣传、教育、发动中小学生进行《水法》及环境保护知识学习,自觉保护水环境。
(十二)县交通局、县公路局: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事件处理的交通保障预案,并做好应急事件的交通调配和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地方交通、公路部门运力,做好物资、人员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十三)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法规、政策进行宣传,大力推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示范作用和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氛围。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情况的公布工作。
(十四)南方电网公司佛冈分公司:负责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落实各种优惠政策。按照《清远市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通知》 (清府〔2009〕43号),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电价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
(十五)各镇政府:必须成立专门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各项具体工作,解决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如实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在地行政村的用水协会运行管理的具体行为,并指导用水户协会制定、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管理机制、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十六)各行政村:必须成立行政村用水户协会,通过“一事一议”制度,认真制定用水管理办法。在镇政府的监督下,由村用水户协会研究确定工程建后管理模式,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机制,可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确认工程的经营管理权,并监督制定长效运行机制及工程管护制度,合理确定水价,实现良性循环,滚动发展。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中所肩负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制止各种违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行为。 2100433B
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维修基金的依据。依据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维修基金来源。一是县财政每年下拨的年度维修基金;二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中核定的维修费和折旧费。
第三条 维修基金管理。县财政下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维修基金,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由各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收取,由县水务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村、按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设专账,实行“专户储存、指导管理、专款专用”。各饮水工程积累的维修基金原则上用于各个工程,不得调剂使用。
第四条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全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凡按照规定正常管理,及时足额交纳水费,提取维修费和折旧费的,均列入县财政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给予工程维修补助。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和原则为“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不提费、不使用,不交差、不调剂”。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不得动用各种维修基金。
第五条 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县水务局归口管理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合理收费,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的规范化管理。对维修费在500元以内(含500元)的小型维修,由村委、受益群众或者各宗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协会负责自行维修,维修费用在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中列支,保证农村居民正常用水需求。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村委、受益群众代表或供水协会向所在镇政府申报,镇政府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做出维修预算,审批后运用县财政维修基金给予维修费用50%的补助。
第六条 应急情况处理。对应急维修项目,可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手续、按比例予以补助。
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监督与审计。为确保管理、使用好工程维修基金,县水务局会同审计部门于每年3月中旬,集中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上年度维修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做出检查报告,并抄送县财政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源的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除县城扩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由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各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由各镇负责、部门配合。各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办法。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城镇集中供水范围、供水人口,减少分散式生活饮用水取水点。对依法划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要予以公示,清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并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和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应当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制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应当及时发出公告,保障应急供水,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环保和建设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查处投放化学物品、肥料养殖鱼类、珍珠和未按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等污染农村饮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根据农村饮水水源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时,负责城镇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指导各镇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规划管理;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预警机制,发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规定;督促建筑工地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
(二)县卫生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
(三)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水污染纠纷;将防汛防旱工作、水文工作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相结合。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协调平衡工作;投资项目审批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规定。
(五)县经贸局:指导从产业结构调整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安全隐患;指导和规范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能力和设备,推行清洁生产;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企业排污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问题。
(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处置的安全监管;协调配合处理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安全。
(七)县林业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八)县科技和农业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的污染治理及搬迁、关闭工作。
(九)县国土资源局: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周边土地的管理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规定。
(十)县财政局:加强对水资源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将水资源保护经费纳入预算,确保投入到位。
(十一)县旅游事业局:负责对旅游景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旅游项目开发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规定。
(十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项目必须进行并联审批,未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发营业执照,但不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规定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处置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事故。
(十四)县供电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事故查处工作,对不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规定的需关闭企业根据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强制断电措施。
(十五)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护范围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
1、中型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小型水库和单一供水功能的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3、中小型水库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4、中小型水库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的水域面积;
5、小型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区域);
6、中型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7、各宗饮水安全工程取水点以上300米为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8、各宗饮水安全工程取水点以上整个流域为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区域);
第九条 新建或迁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需移动取水口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依法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
(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五)禁止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六)禁止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
(七)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八)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九)风景区(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
(十)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十一)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
(十二)禁止从事畜禽等动物养殖;
(十三)法律、法规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三)禁止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
(四)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
(五)禁止从事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活动。
第十三条 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设施和生产活动按照第三条确定的职责划分由县环保和建设局或所在镇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整治,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或停用。
第十四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评批准,各镇、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新的项目。
第十五条 备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按生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在开工建设供水设施后,必须停止违反生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管理要求的活动,拆除有关设施。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根据当地实际负责组织建设本辖区内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和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物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对未依法划定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集中取水点及其他集中取水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