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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职责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确保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于2009年6月出台了《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责任,落实工程管理主体,促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长受益”,根据省、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并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现状,现就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在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一)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郑中化(副县长)
副组长:李协湖(县府办副主任)
郭达华(县水利局局长)
成 员:冯庆洲(县财政局)
黄伟棋(县发展和改革局)
李友初(县卫生局)
朱沛爽(县环保和建设局)
胡可铺(县教育局)
范炳锡(县政府法制局)
张邦利(县广播电视台)
范秀永(县水利局)
缪树坚(县水利局)
谭庆忠(县水利局)
何 昊(高岗镇)
范辉煌(迳头镇)
丘韶文(水头镇)
陈发兴(石角镇)
钟元武(汤塘镇)
陈耀忠(龙山镇)
(二)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成员单位、部门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安全运行。
二、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县政府办: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部门的关系,按县领导的指示,组织召开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会议。
(二)县政府法制局:审查、修改各成员单位、部门报送县政府制订出台的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涉及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协调各成员单位、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
(三)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专帐,做好推进农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资金计划。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监督工作;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核定机制;审批、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并监管水厂是否合理、合法收取水费。
(五)县环保和建设局:实施《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办法》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全县范围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进行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负责对饮用水源地制订环境保护措施。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做到:加强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保护,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从而优化供水布局。
(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规划、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用地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周边用地,并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的行为。
(七)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技术指导;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经营、维护和服务体系进行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水资源合理配置工作,维护水体自净能力,会同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八)县科技和农业局:负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九)县林业局: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管理,做好饮用水源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县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佛冈县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责任单位。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运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镇级水质检验室的建设及日常有关工作的培训;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质量进行监督、监测,做好各种检测及定期检验工作;利用电视、电台、报纸或政府网络等新闻媒体上,把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情况及时向全县人民公布。
(十一)县教育局:负责宣传、教育、发动中小学生进行《水法》及环境保护知识学习,自觉保护水环境。
(十二)县交通局、县公路局: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事件处理的交通保障预案,并做好应急事件的交通调配和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地方交通、公路部门运力,做好物资、人员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十三)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法规、政策进行宣传,大力推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示范作用和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氛围。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情况的公布工作。
(十四)南方电网公司佛冈分公司:负责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落实各种优惠政策。按照《清远市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通知》 (清府〔2009〕43号),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电价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
(十五)各镇政府:必须成立专门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各项具体工作,解决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如实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在地行政村的用水协会运行管理的具体行为,并指导用水户协会制定、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管理机制、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十六)各行政村:必须成立行政村用水户协会,通过“一事一议”制度,认真制定用水管理办法。在镇政府的监督下,由村用水户协会研究确定工程建后管理模式,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机制,可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确认工程的经营管理权,并监督制定长效运行机制及工程管护制度,合理确定水价,实现良性循环,滚动发展。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中所肩负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制止各种违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行为。 2100433B
本身的话,农村和城市的饮水工程,按道理说标准应该是一样的,但是现在。因为管道等的原因,所以说城市的饮水工程。标准要稍微高一些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05年,国家启动了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要在两年内解决212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等指标衡量,全国尚有3亿多农村人口(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占80%)饮...
应由各级水主管部门——水务局承担主管责任。地方行政法规:《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
利辛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思考
随着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力度的持续加大,安徽省利辛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县农村安全饮水情况有了较大好转.同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工程布局不合理、技术创新不足、资金落实困难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的发挥.本文对现存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做好利辛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提出了建议.
利辛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问题分析与建议
近年来,国家加大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内的民生工程投入,建设大量饮水安全工程,解决广大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该项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本文分析利辛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维修基金的依据。依据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维修基金来源。一是县财政每年下拨的年度维修基金;二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中核定的维修费和折旧费。
第三条 维修基金管理。县财政下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维修基金,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由各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收取,由县水务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村、按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设专账,实行“专户储存、指导管理、专款专用”。各饮水工程积累的维修基金原则上用于各个工程,不得调剂使用。
第四条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全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凡按照规定正常管理,及时足额交纳水费,提取维修费和折旧费的,均列入县财政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给予工程维修补助。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和原则为“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不提费、不使用,不交差、不调剂”。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不得动用各种维修基金。
第五条 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县水务局归口管理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合理收费,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的规范化管理。对维修费在500元以内(含500元)的小型维修,由村委、受益群众或者各宗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协会负责自行维修,维修费用在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中列支,保证农村居民正常用水需求。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村委、受益群众代表或供水协会向所在镇政府申报,镇政府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做出维修预算,审批后运用县财政维修基金给予维修费用50%的补助。
第六条 应急情况处理。对应急维修项目,可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手续、按比例予以补助。
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监督与审计。为确保管理、使用好工程维修基金,县水务局会同审计部门于每年3月中旬,集中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上年度维修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做出检查报告,并抄送县财政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源的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除县城扩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由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各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由各镇负责、部门配合。各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办法。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城镇集中供水范围、供水人口,减少分散式生活饮用水取水点。对依法划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要予以公示,清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并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和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应当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制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应当及时发出公告,保障应急供水,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环保和建设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查处投放化学物品、肥料养殖鱼类、珍珠和未按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等污染农村饮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根据农村饮水水源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时,负责城镇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指导各镇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规划管理;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预警机制,发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规定;督促建筑工地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
(二)县卫生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
(三)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水污染纠纷;将防汛防旱工作、水文工作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相结合。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协调平衡工作;投资项目审批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规定。
(五)县经贸局:指导从产业结构调整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安全隐患;指导和规范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能力和设备,推行清洁生产;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企业排污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问题。
(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处置的安全监管;协调配合处理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安全。
(七)县林业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八)县科技和农业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的污染治理及搬迁、关闭工作。
(九)县国土资源局: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周边土地的管理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规定。
(十)县财政局:加强对水资源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将水资源保护经费纳入预算,确保投入到位。
(十一)县旅游事业局:负责对旅游景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旅游项目开发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规定。
(十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项目必须进行并联审批,未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发营业执照,但不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规定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处置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事故。
(十四)县供电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事故查处工作,对不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规定的需关闭企业根据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强制断电措施。
(十五)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护范围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
1、中型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小型水库和单一供水功能的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3、中小型水库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4、中小型水库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的水域面积;
5、小型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区域);
6、中型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7、各宗饮水安全工程取水点以上300米为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8、各宗饮水安全工程取水点以上整个流域为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区域);
第九条 新建或迁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需移动取水口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依法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
(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五)禁止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六)禁止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
(七)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八)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九)风景区(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
(十)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十一)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
(十二)禁止从事畜禽等动物养殖;
(十三)法律、法规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三)禁止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
(四)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
(五)禁止从事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活动。
第十三条 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设施和生产活动按照第三条确定的职责划分由县环保和建设局或所在镇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整治,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或停用。
第十四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评批准,各镇、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新的项目。
第十五条 备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按生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在开工建设供水设施后,必须停止违反生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管理要求的活动,拆除有关设施。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根据当地实际负责组织建设本辖区内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和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物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对未依法划定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集中取水点及其他集中取水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源的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城扩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由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由各镇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各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办法。
第四条 各镇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开发建设项目、山坡地开发、畜牧水产养殖业、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镇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城镇集中供水范围、供水人口,减少分散式生活饮用水取水点。对依法划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要予以公示,清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质(面)污染物,并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和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义务。
各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制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受到污染,危及饮用水供水安全时,应当及时发出公告,保障应急供水,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开发经济建设项目和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查处投入化学物品、肥料养殖鱼类、珍珠和不按规定排放工业废水及在水源保护范围开办养猪场等污染农村饮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根据农村饮水水源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分农村饮水水源保护区。负责城镇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生活垃圾碎片处理的设施建设的管理;指导各镇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建设和保护及其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规划管理;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预警机制,发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发生突发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
(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村村通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规定;督促建筑工地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
(三)县卫生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卫生和水质的监测、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事故的处理,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质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
(四)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和保护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水污染的处理;将防汛防旱工作、水文工作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相结合。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协调平衡工作;投资项目审批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规定。
(六)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指导从产业结构调整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安全隐患;指导和规范工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对环境的评估和做好污水的处理等工作,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能力和设备差的企业,推行清洁生产;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企业排污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问题。
(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处置的安全监管;协调配合处理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免受污染。
(八)县林业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涵养林、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九)县科技和农业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和屠宰场的设置、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和屠宰场的污染治理及关闭或搬迁工作。
(十)县国土资源局: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预留发展用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周边土地的管理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规定。
(十一)县财政局:加强对水资源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将水资源保护经费纳入预算,确保投入到位。
(十二)县旅游事业局:负责对旅游景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旅游项目开发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规定。
(十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区内的开发经济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把关,限制审批,未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核发营业执照的,但不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规定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四)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处置的安全管理;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开办矿山、石场的,禁止审批炸药,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事故。
(十五)佛冈供电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事故查处工作,对不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规定的企业,根据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强制断电关闭措施。
(十六)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范围和措施
第八条 中型水库、小(一)、小(二)型水库、山塘、农村安全饮用水源取水点的保护范围为流域周边山脊分水岭为界和水源上游整个流域范围内划定为重点保护区范围。
(一)中小型水库入库水源一级保护区为流域周边山脊分水岭界内和水源上游整个流域范围内;
(二)中小型水库入库水源二级保护区为流域周边山脊分水岭边界线外侧500米内、水源上游整个流域分水岭界线外侧500米内的范围;
(三)各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点流域周边山脊分水岭界线内、取水点水源上游整个流域分水岭界线内或平地取水点流域内和水源上游整个流域分水岭界线范围内,划为一级保护区范围;
(四)各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点周边山脊分水岭界外侧500米内的范围、取水点水源上游整个流域分水岭界线外侧500米内的范围、平地取水点流域分水岭界线外侧和水源上游整个流域分水岭界线外侧500米的范围内,划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第九条 新建或迁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需移动取水口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依照水点流域周边山脊分水岭界线、取水点水源上游整个流域分水岭界线内、平地取水点流域内和水源上游整个流域分水岭界线范围内,划为一级保护区范围法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中型水库、小(一)、小(二)型水库、山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域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我县水资源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 中型水库、小(一)、小(二)型水库、山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及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经济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的标准;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
(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旧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五)禁止砍伐和破坏中型水库、小(一)、小(二)型水库、山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六)禁止在中型水库、小(一)、小(二)型水库、山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开办矿山、石场、采砂和围水造田;
(七)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八)禁止使用农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九)风景区(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立即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
(十)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扩散等措施;
(十一)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预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
(十二)禁止从事畜禽等动物养殖业;
(十三)法律、法规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中型水库、小(一)、小(二)型水库、山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理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中型水库、小(一)、小(二)型水库、山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中型水库、小(一)、小(二)型水库、山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三)禁止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
(四)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
(五)禁止从事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中型水库、小(一)、小 (二)型水库、山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活动。
第十三条 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设施和生产活动,按照第三条确定的职责划分由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镇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整治,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或关闭。
第十四条 在中型水库、小(一)、小(二)型水库、山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经济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未经环境评估批准,各镇、各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新的项目。
第十五条 备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按生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在开工建设供水设施后,必须停止违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管理要求的活动,拆除有关设施。
第十六条 各镇政府应当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根据当地实际负责组织建设本辖区内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在中型水库、小(一)、小(二)型水库、山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各镇政府应当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和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物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镇政府对未依法划定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集中取水点及其他集中取水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