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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泉州市加快石结构房屋改造的意见
闽政办〔2014〕10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泉州市加快石结构房屋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石结构房屋改造规划,规划区内要严格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实施,规划区外要结合当地产业、旅游、农业等发展特色,以村落为单位,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二、规划改造实施方案要坚持拆除重建和维修加固相结合的原则。拆除重建的,既可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也可以统一规划、居民自拆自建,鼓励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安置,打造富有闽南特色的住宅小区。对一时无法拆除重建的零星石结构房屋,采取临时排险加固措施。除拆除重建外,对规划保留的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特色建筑、传统村落,主要通过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等方式,体现地方建筑传统风貌特色。
三、石结构房屋改造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含商品住宅),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通过制订改造方案,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挂牌方式出让。涉及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挂牌出让和“毛地”出让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的规定办理。
四、石结构房屋改造用地经审批可以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异地安置建设用地指标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的县级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专项安排、应保尽保。异地安置用地根据拆迁数量,严格控制,按《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的规定审批,不需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五、石结构房屋改造符合旧村复垦范围的,先行核定挂钩指标进行网上交易,为改造筹集部分建设资金。列入造福工程的农户搬迁安置占用耕地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现有石结构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六、对于农村石结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也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依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1986年12月31日之前使用的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进行确权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符合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迁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用地手续。
七、农村石结构房屋改造要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积极性,引导各方参与,实现共赢发展。要通过项目改造,培育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改造过程中,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保障其知情权与参与权,妥善解决村民利益诉求。改造方案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八、石结构房屋改造要积极利用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平台即福建省城乡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融资、建设等服务,有关市、县(区)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做好对接;省城乡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要针对石结构房屋改造项目特点,通过提供转贷融资、合作建设、委托代建等方式,积极参与试点项目改造,充分发挥省级融资平台作用,缓解项目改造资金压力。
九、泉州市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每年确定一批石结构房屋改造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在规划区内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享受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试点项目在规划区外的,纳入造福工程范围,石结构房屋改造农户享受造福工程的优惠政策。
十、泉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石结构房屋改造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先行先试,探索改造模式,总结改造经验,完善相关政策。省直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靠前服务,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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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现代化的意见
闽政〔2014〕2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交通运输现代化是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是新阶段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对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实现“百姓富、生态美”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对外开放综合通道的战略定位,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创新驱动为手段,通过全方位打造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和平安交通等“四个交通”,着力构建便捷舒适的公众出行服务体系和经济高效的现代交通物流服务体系,为福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统筹运用政府和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手段,统筹利用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统筹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做好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通力协作,远近结合,有序推进。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更好地服务公众出行作为交通运输现代化的出发点,保障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人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科技引领。以科技创新和应用为根本动力,全面提升交通设施建设维护、信息化、节能减排、安全保障、科学决策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水平。
坚持可持续发展。注重交通运输与自然和谐发展,坚持资源的集约节约和循环利用,确保资金来源合理、管理规范、使用科学,保证人才队伍素质的持续提高。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运输能力充分、运输服务优质、科技先进适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安全保障有力、行业治理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两岸直接往来的综合枢纽,为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其中,到2018年,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海西港口群基本形成,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初具规模;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主骨架基本建成;海西铁路网主骨架初步构成;“干支协调、军民融合”的空港布局更加合理;福州、厦门两大中心城市步入城市轨道交通时代;全省城际轨道交通网先行工程建设全面启动。
——到2030年,构建更安全、更便捷、更舒适、更高效、更经济和更低碳的交通运输体系,交通基础设施、运输服务和行业治理达到世界较先进国家水平,基本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
二、加快构建便捷舒适的公众出行服务体系
(四)全面提升闽台客运服务功能和水平。完善码头及配套基础设施,进一步提升“小三通”服务品质,完善厦金航线夜航业务,推进开展行李直挂等服务,拓展两岸海空直航航线,提高航班密度,打造闽台空中快线。巩固发展客滚运输,促进闽台车辆通过滚装航线互通行驶;推动邮轮母港建设,鼓励发展闽台邮轮运输。
(五)建设便捷通畅的城际客运系统。构建多通道、多方式、大容量、高效率的城际客运体系。拓展和加密与国际重要地区的海、空航线;完善连通省外主要枢纽城市的综合运输网络;协调省内城际客运发展,加强铁路干线、城际铁路和城际轨道客运服务的融合;完善城际公路客运班线运营管理。构建由福州与长三角、珠三角中心区域4小时陆路交通圈,厦漳泉、福莆宁两大都市圈与相邻设区市2小时交通圈和各设区市中心城区至其所属各市(县)1小时交通圈组成的“421”省域交通圈。
(六)建设便民经济的城乡客运系统。加快构建一体化的城乡客运网络,推进农村客运基本服务均等化。结合新农村建设,统筹规划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及城乡客运发展,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广度和服务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行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行,到2018年符合通车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率达到100%。加快沿海有居民岛屿陆岛码头建设,500人以上岛屿开通班轮,具备条件的岛屿开通客运班车。
(七)建设公众满意的城市客运系统。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换乘便捷、舒适可靠的城市客运系统。大城市发展以轨道交通为主骨架、常规公交为主体、慢行交通为补充的公共交通网络;中等城市发展以快速公交(BRT)为骨架、常规公交为主体、慢行交通为补充的公共交通网络;小城市发展形式多样的特色公共交通,注重发展慢行交通。全省城市公交占机动化出行比例2018年和2020年分别达到28%和30%,城市公交站点500米半径覆盖率2018年和2020年分别达到80%和85%,2020年福州、厦门两市居民快速交通(指轨道交通或BRT)分担率达到20%以上。
(八)全面提升客运服务品质。优化客运组织管理,进一步发展接驳运输、滚动发班等客运组织方式,鼓励客运“一票式”联程服务。推动客运设施装备改造升级,推广安全实用的农村客运车型,加快渡船更新改造,2018年营运中高级客车占比达到85%以上。发展商务快线、旅游专线、大站快车、社区接驳公交、高峰通勤班车和定制公交等多样化特色公共交通服务,提高各种运输方式客运班次准点率。规范城市出租汽车发展,鼓励汽车租赁业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和跨行业协作。
三、加快构建经济高效的现代交通物流体系
(九)完善交通物流布局。加快建设海峡西岸区域性物流中心,不断增强对周边省份以及中西部地区的物流服务能力。加快形成与“两带推进、十区引领”产业空间体系相匹配,物流园区为主体、物流中心和农村物流站点为补充的三级交通物流节点体系。完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制订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运营、管理及服务标准规范。
(十)拓展物流服务功能。支持航运金融、保险、租赁、海运结算等航运服务业发展,按“双港双区一中心”重点打造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加快建设一批行业影响大、特色明显的临港物流园区。引导传统运输枢纽场站加快转型升级,鼓励港口、机场、铁路和公路场站与后方物流园区、产业园区等联动发展,提高物流服务配套能力。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向现代物流业延伸,支持依托综合保税区延伸服务链,向全球或区域物流经营人转变。推进电子口岸建设,探索建立联合查验机制,促进一体化通关。大力发展“陆地港”,支持内陆省份来闽建设“飞地港”。
(十一)推进重点领域物流发展。推进城市配送发展,重视公用型城市配送节点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改进城市货运与车辆通行管理等相关制度,推动城市配送车辆向标准化、清洁化和专业化发展,鼓励共同配送和夜间配送。统筹交通运输、邮政、商务、供销等农村物流资源,加快形成以县级物流站点为核心,以镇村物流配送站为支撑的三级农村物流服务网,发展农村邮政物流,支持客运班线发展小件快运服务。大力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加快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发展先进运输组织方式。积极发展海铁联运、空陆联运、滚装运输和“驼背运输”,重点推动闽赣海铁联运发展。加强多式联运标准规范和信息资源等衔接,促进多式联运发展,实现货物运输的“一单制”。促进甩挂运输发展,2018年和2020年公路甩挂运输拖挂比分别达到1∶1.8和1∶2。引导运输装备提升技术水平,营运货车重型车、专用车及厢式车吨位占比2018年分别提高至83%、51%和36%,2020年分别提高至85%、55%和40%。发展集装箱、石化、煤炭、矿砂等专业化海上运输。
(十三)持续深化闽台物流合作。推进闽台两岸物流通道建设,拓展两岸集装箱班轮航线和散杂货不定期航线。扩大空中货运直航范围,深化闽台航空邮件、快递物流合作。探索闽台两岸冷链物流合作模式。鼓励台湾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我省物流园区、保税区、港口码头和配送中心等建设。鼓励台商在我省投资合作经营港航业务,支持我省港航企业与台湾港航企业相互参股、合作经营。加快福建电子口岸平台和台湾关贸网络平台的全面对接。
四、完善基础设施网络,加快发展综合交通
(十四)完善空间布局。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着力推进海西港口群、“三纵六横”干线铁路、“三纵八横”高速公路、“八纵十一横”普通国省道网和机场建设,形成对接两洲、服务中西部,联接全省各市县、主要对外口岸和产业集中区的交通运输通道主骨架。
(十五)优化网络结构。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匹配的综合交通网络。
统筹发展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有序推动高速公路建设,加快推进普通国省道交通拥堵和瓶颈路段的改造提升,以及断头路、三级以下路段的建设,实现国省道对重要城镇、重大产业基地、主要旅游景区、交通枢纽节点的连接和覆盖。到2018年,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5350公里,国省道二级以上公路比例达75%;到2020年,基本建成“三纵八横”高速公路网,通车里程达5500公里,国省道二级以上公路比例提升至80%,所有乡镇通达三级及以上公路。
加快建设海西铁路网,拓展出省通道,提升现有线路功能,完善沿海疏港货运铁路系统,快速铁路市县节点通达率2018年达70%,2020年提升至80%,铁路复线率和电气化率2018年分别达55%和83%,2020年提升至60%和85%。
加快推进以集装箱、大中散货为主的重点港区连片开发建设,集中力量打造“两集两散两液”核心港区,完善配套航道、疏港通道、监管救助基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2018年和2020年沿海重点港区专业化泊位占比分别达86%和87%,2020年港口年通过能力达8亿吨、集装箱1800万标箱。
加快建成三明沙县机场,重点推进厦门翔安机场和福州长乐机场二期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武夷山机场迁建,抓紧做好已列入规划的支线机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大力发展通用航空,到2018年,民航机场1.5小时市县节点到达率达70%,2020年提升至75%,民用机场新增吞吐能力超过5000万人次。
推进海西城际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实施建设,重点构建厦漳泉、福莆宁两大都市区城际轨道交通网络主骨架,加快建设福州、厦门和泉州城市地铁网络,到2020年,城际轨道交通里程约180公里,城市轨道交通里程超过130公里。
(十六)加强一体化衔接。加强与周边省市在基础设施规划、功能、线位、标准、建设时序等方面的衔接,推进省内城际交通一体化建设、管理和运营;引导机场、沿海港口合理分工、错位发展。着力建设一批现代综合客运枢纽,加强城市换乘中心、县城客运站和城镇公交站建设,推进换乘中心、县城客运站与机场和火车站的对接。依托重点港口、多式联运枢纽和重要空港,建设一批综合物流园区,加强重要公路和铁路货运场站、农村客货运场站建设。大力推进铁路疏港支线、联络线建设及港口铁路场站优化升级,提高疏港公路快速通行能力。
(十七)提高设施管理维护水平。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养护决策科学化,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常态化和规范化,到2020年,基本建成完善的基础设施养护科学决策支撑技术和制度体系。合理安排养护大中修工程,确保高速公路优良率不低于90%,普通国省道路面优良率不低于88%,农村公路基本完好畅通。制定基础设施服务质量标准,提升服务区、收费站、加油站等服务设施的服务水平。
五、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发展智慧交通
(十八)建立交通运输运行状态感知网络。全面建设覆盖重要路段、航段、大中城市公共交通和重要枢纽的数据传感网络,2018年重要路段、航段监测覆盖率达50%,2020年提升至60%。加强交通运行相关信息整合,推动交管、气象、消防等部门信息共享。积极推进人、车、路、船、港相关感知设备智能化,构建车车、车路、船岸协作系统,实现交通运输运行状态可视、可测、可控。
(十九)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加快建设公路、铁路、水运、航空和城市交通“一站式”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推广公共客运信息服务。推广信息化订票和智能支付服务,综合交通出行信息实现互联网、移动智能终端等多渠道查询,到2018年、2020年综合交通出行信息可查询内容覆盖率分别达到40%和50%,其中大城市交通信息查询服务覆盖率达100%。
(二十)提升运输生产组织智能化水平。推广智能技术在各种运输方式生产组织中的应用,着重提高港口码头、城市公交、长途客运、甩挂运输等客货运输组织效率,拓展和推广多式联运信息服务平台,构建集信息发布、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到2018年公共物流信息平台覆盖率超过50%,2020年达到70%。进一步提高交通电子口岸服务效率。
(二十一)提高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建设交通运输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平台,交通行业监管、运行指挥和决策支持能力的信息化水平持续提升。全面深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心业务信息化应用,建设覆盖全行业的业务应用平台和综合管理信息体系。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市场监管、资产管理、决策评估和执法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到2018年、2020年交通智能管理系统覆盖率分别达到40%和50%。
六、转变交通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绿色交通
(二十二)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统筹利用交通通道线位和枢纽资源,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减少耕地占用,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提高港口岸线资源利用效率。2018年沿海港口码头岸线利用效率达到1.2米/万吨、2020年提升至1.0米/万吨。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将节约能源要求贯彻到交通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养护和管理全过程。推动开展节能行动和能效对标活动,积极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对废渣材料、生产生活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二十三)促进交通低碳发展。优化运输结构,提高轨道、水运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重,降低运输排放强度;积极开展低碳港口和低碳公路试点工程;推广应用高能效、低排放的交通运输装备和机械设备;引导和管理交通出行需求,倡导绿色出行方式。到2018年、2020年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公交车比例分别达到30%、35%,各种运输方式能源单耗和碳排放强度指标均低于同期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十四)有效防治污染。加强制度标准建设,强化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和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等的排放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水、大气、声、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损害。严格执行车船污染物排放标准,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深化近岸海域船舶航运及港口生产废水深度治理;降低船舶溢油事故污染风险;做好重点噪声源控制。
(二十五)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新建交通基础设施严格执行生态保护有关管理制度,尽量减少对自然生态的破坏和干扰;持续推进已建成交通基础设施生态修复工程,最大限度地恢复自然生态;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周边绿化和景观设计,创造交通生态效益;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示范项目建设。
七、加强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加快发展平安交通
(二十六)健全交通运输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推动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由隐患管理、事后处置向风险管理、事前防控转变,2020年基本建成以交通运输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防控为核心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实现重大风险源可识、可防、可控。集中攻克一批亟待解决的瓶颈技术,推广一批成熟、先进、适用技术成果,重点突破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关键基础设施辨识技术、可靠性提升技术,研发安全风险预警平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二十七)增强交通基础设施可靠性。基本消除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加大国省道安保工程和危桥改造力度。加强基础设施运行监测体系建设,基本实现对国家高速公路、重要国道省道路段、重点港口和客货运输场站、大型桥隧等的监控。强化设施灾害防治能力,大力提升渡口码头和普通公路安全性能。强化水运、轨道交通安保设施建设。
(二十八)加强客货运输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加快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考核制度。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管与服务,实现对长途客运车辆、重型货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2020年道路客运十亿人公里死亡人数降至3.51。强化通航密集区客运航线、渡口渡船、危险货物运输监管,进一步整治船舶非法营运和超载行为。到2020年,运输船舶百万吨港口吞吐量水上交通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5%,特别重大事故实行零控制。加强城市交通营运安全综合整治力度,到2020年,城市交通营运车辆百万车公里死亡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1%。
(二十九)提高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及各领域不同层次的应急预案。建设省市二级交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继续完善路网运行管理、道路水路运输应急指挥调度、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港口安全和保安管理等专项安全应急平台。建设交通应急中心,配备应急队伍、应急设施和物资储备库,实现一般灾害情况下公路抢通时间不超过10小时,公路应急救援到达时间不超过2小时,沿海重要水域100海里内飞机应急到达时间不超过90分钟;提升船舶溢油清除能力,2020年沿海通航水域一次清除控制能力达到500吨。
八、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动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三十)建立和完善多方合作协调机制。积极争取与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委建立部省协作机制,争取先行先试,共同推进我省交通运输现代化。建立与毗邻省份协同发展的区域协作机制,改善政策环境,在交通互联互通、统一市场、服务标准、行政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建立交通、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环保、水利、林业、公安和旅游等部门间协作机制,协调交通现代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重大决策。完善口岸大通关协调机制,优化查验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三十一)落实各种要素保障。各级财政、国土、住建、规划、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要出台支持交通运输发展的具体倾斜政策,对交通运输资金供给、用地用海用林、行政收费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发展公共财政保障,加大省内各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扩大发行地方政府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支持交通运输发展,落实好中央和省级政府已经出台的投融资政策,研究建立省级交通运输发展基金。加大对城市公交、城乡客运、城市(际)轨道交通、非收费公路、枢纽场站和公共航道等公共交通服务领域的财政支持。各级交通部门统筹使用各种资金来源专项用于交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通过土地开发、优质资产和资源注入,盘活存量资产,增强交通建设融资能力。研究制定促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发展的税收减免、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
(三十二)完善交通运输市场机制。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废除地方保护性政策、措施,建设区域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和市场深度融合,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创造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竞争环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建设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引入竞争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鼓励、支持非政府组织在行业自律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十三)深化交通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全面谋划行业体制改革,建立事权清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体制。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对省政府已明确下放设区市审批的交通建设项目,推动其用地、用林、用海和环保等前期审核权限下放各设区市。完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公路建设管理责任;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落实国省道由公路管理机构专业养护,农村公路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分级管理模式。推进完善交通综合执法改革,转变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完善港口管理一体化改革,巩固港口整合成果,落实同港同策,鼓励港航企业兼并重组,推进公共码头经营一体化,支持港务集团做大做强。建立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制定交通运输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
(三十四)健全交通科技创新长效机制。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强行业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积极做好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努力在工程建养、运输服务、安全应急、绿色循环低碳交通和信息化等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取得一批先进性、实用性强的自主创新成果,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大对公益性和基础性重大交通科研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及推广应用成效显著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十五)加强交通软实力建设。完善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建设体现福建时代精神、彰显行业特色的行业核心价值体系,打造交通文化品牌。制定交通运输人才发展战略,完善交通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机制。加强交通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扎实推进廉政建设。
(三十六)明确责任加强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共同推进本意见实施。抓紧编制《福建省交通运输现代化行动纲要》,各市、县要编制落实《福建省交通运输现代化行动纲要》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明确目标责任和考核机制。选择若干市、县及行业开展区域性试点和主题性试点,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附件:1.2014-2018年全省交通基础设施提升行动计划
2.2014-2018年全省交通重大建设项目落实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5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皖政办〔2009〕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我省建筑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加快发展建筑业,对于吸纳和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拉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加快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2008年全省建筑业实现增加值649.8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7.3%。但是,与我省跨越发展、加速崛起的要求相比,建筑业总量还不大,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仍不强,亟待加快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当前扩大内需的机遇,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努力开创我省建筑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推动体制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动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业素质,实施品牌战略,强化核心竞争力,推动我省向建筑业大省、强省转变。
(二)目标任务。到2012年,全省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达到2家;按现行资质标准,特级资质企业达到3家以上,一级资质企业达到180家以上,建筑劳务企业达到1200家以上,带动新增就业50万人;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三、不断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
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结合自身优势,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形成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专业承包企业为依托、劳务分包企业为基础的产业组织体系。支持总承包企业拓宽服务领域,做大做强。鼓励专业承包企业突出主业,做精做专,向填补市场空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域发展,重点扶持一批钢结构、防腐、装饰工程等经营特色明显、市场前景广阔、具有拉动消费能力的专业承包企业。鼓励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加强建筑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管理,建立建筑劳务输出基地,加强与省外建筑劳务大市场、建筑劳务用工大企业的联系,定期开展建筑劳务输出推介活动,有序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业转移。
四、大力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鼓励城镇及农村富余人员、返乡农民工依法创办建筑业企业,有关部门要为企业登记注册和资质核准提供全程服务。积极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创造条件,支持优势企业通过改组、联合提升企业资质。支持建筑业企业提升建筑产品品质,打造“徽匠”品牌。提倡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并在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获得“鲁班奖”、“黄山杯”的企业,参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围。有关金融机构要拓展贷款种类,对优势企业予以重点信贷支持,对获得“安徽省建筑业50强”的企业,在已签订承接工程合同且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情况下,可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信誉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在风险可控、还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落实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总承包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五、加快实施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战略
鼓励和支持基础条件好、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对外经营资格,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积极提供境外市场的商务信息、金融支持和法律咨询,组织培训国际承包工程经营人才,帮助企业争取国家专项促进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开拓东部地区、珠三角地区、环渤海湾地区市场,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依托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或设立区域性专门办事机构,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大型建筑企业的协作,积极推介我省建筑业企业参与当地建筑市场公开、公平竞争。
六、大力推进建筑业产品开发和科技创新
鼓励建筑业企业开发新建筑产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创制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工法。支持企业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断提高我省建筑业整体技术水平。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合作,合资、合作兴办研发机构,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国家和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七、切实加强建筑业人才和队伍建设
依法实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支持基础条件好、技术实力强、具备条件的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创办农民工学校等形式,提高职工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水平。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
八、完善建筑业管理体制
(一)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加强各级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协调作用。
(二)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场主体、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档案登记、评价、发布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制度,营造建筑市场诚信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严肃整治勘察设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现场交底制度,设计人员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交底,对不及时交底的设计人员和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分类监管制度,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实行合理价中标。健全招标过程监督、公示、投诉处理、违法查处等制度,完善计算机管理招标投标系统,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发展。
(五)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各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认真执行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定岗到位考勤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和管理到位。进一步清理涉及建筑业企业的保证金收取项目,科学核定不同企业交纳保证金的最低数额,到期后及时退还,切实发挥保证金的应有作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4〕1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以下简称《六条措施》),加快推进我省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2015年上半年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任务;2015年底前,基本关闭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户。
(二)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存栏250头以上)标准化改造,全省规模养猪场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三)2016年底前,完成400家存栏15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配套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械补助项目;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覆盖补助政策到位面100%,全省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二、落实措施
(一)完善发展和治理规划。各地要全面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和污染治理要求,在“十三五”期间,实行生猪养殖总量控制,全省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在2000万头以内(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具体控制数见附件1)。各地要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生猪养殖,完善生猪养殖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强化规划对产业发展和污染治理的引导作用。要坚持生态先行,堵疏结合,拆小建大,扶大限小,严格养殖准入门槛,实现生猪养殖转型升级,促进生猪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加大关闭拆除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落实本辖区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以及可养区内未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存栏2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户的关闭拆除具体任务(见附件2)。2015年1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原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具体范围要细化到村。各地要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县、乡、场(户),明确关闭拆除的数量、时限和责任单位,逐一登记造册,确保关闭拆除任务按期全面完成。
(三)加快推进标准化改造。各级政府要落实本辖区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见附件3),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改造数量、补助资金,抓好标准化改造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监管,完善档案管理,做到一场一档,专柜管理。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农业、环保、财政、发改、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的,补助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
(四)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农业、环保等部门以及科研教学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技术优势,整合力量,强化生猪养殖污染防治高新技术的研发与转化,力争在养殖污染工程治理、生态养殖模式、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饲料营养配方等新工艺、新技术上取得突破,形成一套适合我省实际的高效实用技术和模式。要通过技术培训、现场指导、发放技术手册、示范推广等形式,大力推广微生物发酵床、干式清粪法、漏缝地面、固液分离、高效厌氧发酵、有机肥生产、湿地好氧处理设施等技术,积极探索“养治分离”等治理模式。
(五)严格养殖审批监管。严格生猪养殖准入门槛,新建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防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对可养区改造升级的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要加强环评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简化审批要件,严控审批时限。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推行在国控畜禽规模养殖场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实行在线监管,加强巡查,严厉打击养殖回潮行为,彻底转变“污染-整治-回潮-再整治”的恶性循环。
(六)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建立健全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要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猪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鼓励建立病死猪集中处理厂(中心),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猪、加工制售病死猪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实行分级负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生猪养殖场(户)关闭拆除、标准化改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尽快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方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将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方案于今年12月底报送省农业厅。
(二)加大转产就业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出台相应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和推进生猪养殖场(户)转产就业。坚持就地转产和外出创业(就业)相结合,尤其要鼓励外出创业;坚持帮大和扶小相结合,尤其要帮助小户转产创业;坚持转产转业和困难救助相结合,妥善解决无劳动能力的困难养殖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坚持重点突出和以点带面相结合,鼓励和扶持导向性、示范性项目建设。各地要充分挖掘潜力,多措并举,通过简化审批、用地支持、税费减免、金融支持、库区政策覆盖、分类帮扶等方式,切实加大转产就业扶持力度。
(三)完善督查问责机制。建立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地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生态文明建设实际成效的重要依据,实行责任追究。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市、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严重影响进度的市、县(区),要实施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取消评先等措施,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1.福建省“十三五”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表
2.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和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生猪养殖户情况表
3.2014-2018年存栏25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分解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