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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简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简介

闽政文[2010]10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为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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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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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管理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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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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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容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按照国务院部署,从2010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难、住房基本功能不全、房屋抗震性能差、结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着力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问卷调查、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和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分年度明确落实具体改造项目和改造进度,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时,要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合理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建设宜居社区。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建立协调机制,完善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市、县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对按照城乡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予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修缮,环境整治,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政策措施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

1.加大政府财政性资金扶持力度。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棚户区改造予以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片区的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市、县政府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免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支出。其中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含地段差等)全额用于省直棚户区改造的安置、补偿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各项支出。各级财政应设立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专户,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申请国家补助和省政府以奖代补资金,可以把国家用于补助廉租住房建设与租赁补贴的资金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廉租住房建设。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需求,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并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探索贷款投放模式,创新信贷产品,做好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房地产开发信贷资金安排上向棚户区改造项目适当倾斜,优先保障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继续做好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基础上,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探索创新贷款担保模式,促进扩大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允许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企业自有土地以集资合作建房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对远离城市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安置住房用地可纳入当地市、县城镇土地供应计划予以安排。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四)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棚户区改造项目电力配套建设的内部供配电设施工程,供电企业按收费标准的90%向建设单位收取,由供电企业统一建设,并承担建成后配套供配电设施的维修、改造、供电安全等责任。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小区广电部门要优先安排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干线铺设,免收用户入网初装费。

(五)落实土地供应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转用手续。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条件等,再组织招标确定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对零星、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可与其它片区捆绑统筹开发建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棚户区土地进行改造的,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安置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

(六)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1.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的,安置房应优先建设,优先安置。安置住房实行就地、就近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被拆迁住房实行就地、就近安置的,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补交差价;实行异地安置的,应考虑被拆迁住房所在区位与安置住房区位地段等级差,相应增加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原则上不补交差价。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住房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在当地规定面积标准以内的,按优惠价购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异地安置增加面积和建筑结构原因优惠面积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适当奖励。

对在两年内购买住房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

3.实行实物安置的,被拆迁人承租公有住房的,若被拆迁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条件,产权单位可参照拆迁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向被拆迁人出售。若被拆迁人不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条件,产权单位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办、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90号)有关规定,将公有住房评估竞价出售,也可以不出售,安置后继续保留租赁关系,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房屋和安置房土地使用权性质均为划拨的,安置房可直接办理房屋产权证,上市交易时要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原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的,被拆迁人享有完全产权,上市交易不受保障性住房政策限制。

(七)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建设总面积的5%。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前,应当将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建设标准、回购条件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棚户区改造要与住房保障相结合,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要应保尽保。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要优先保障改造项目内符合保障对象的被拆迁人。

(八)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对基础设施基本配套,房屋质量安全可靠的既有住宅,在符合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条件下,可按照“业主自愿、协商一致、资金自筹、政府引导”的原则,申请增设电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三、组织实施

(九)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进行监督考核。设区市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进行监督考核。省属企业的棚户区改造由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协调等相关工作。

(十)健全工作机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工作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编制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审查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的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申报中央投资补助;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涉及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政策;行使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于4月底前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十一)完善规划计划。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把所在地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纳入本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所在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县(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汇总,报省政府备案。尚未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县(市),要在4月底前完成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

(十二)优化服务环境,加强建设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改善服务,营造发展环境,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税务、电力、人防、气象、消防等部门,应本着便捷、高效、负责的原则,为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联审制度,提高办事效率。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安置房竣工后,要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十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要在棚户区改造现场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进行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责任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改造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及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示,提高改造工作透明度,取得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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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 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文 [2010]10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 业、各高等院校: 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为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和国 有工矿棚户区(危房)(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办发 [2010]4 号)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 指导意见》(建保 [2009]295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 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 作为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按照国务院部署,从 2010 年起,用 3年左右 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 难、住房基本功能不全、

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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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2009-11-18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 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 〔2009〕154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城市 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 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 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 推进城市棚户区、 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是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 措 , 是省委、省政府为扩大内需、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作出的重大决策 ,对提升 我省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简介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棚户区改造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为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率,全力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按时完成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任务,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政府成立运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制定政策、确定项目、编制规划和检查指导,落实资金、土地、财税、金融、户籍、社保等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2.依法征收、妥善安置。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及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和谐征收、科学合理补偿,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棚户区改造以就地安置为主;对不能就地安置的,实行异地安置,腾空的土地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向社会公开出让,其土地收益用于棚户区改造。

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原样维修整治,棚户区范围内个别分散的文物古迹经批准可实行异地原样恢复重建(由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部门组织实施);规划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高度、风格、色彩等方面要与传统建筑相协调。

4.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整片开发。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公厕、环卫、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和教育等配套设施按照规划同步建设。

5.厉行节约、绿色环保。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以节能减排为抓手,加快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全面落实建筑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和环境保护“四节一环保”,确保把棚改房建成绿色工程、环保建筑。

二、改造范围

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环境脏乱差、功能不完善、设施不健全、交通不通畅的区域(原则上整片改造面积不小于20亩)。 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 国有工矿棚户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组织领导

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防办、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市信访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盐湖生态保护与开发中心、圣惠新区建设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落实、统计和考核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编制规划

各责任单位在深入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核。

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领导组办公室汇总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报领导组同意。

各责任单位根据改造规划,科学制定年度改造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组同意后执行。

(二)项目报批

1. 领导组同意后,各责任单位、棚户区居民代表或组织者按有关规定确定改造项目实施单位。

2.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区域棚户区改造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棚户区基本情况、安置小区建设计划、改造实施主体等,并提交棚户区居民的改造意见书、棚户区现状图、规划条件、征收补偿标准等相关资料。

3.各责任单位对申报的改造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领导组办公室。

4.领导组办公室审核通过,报领导组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积极办理有关手续。

5.棚户区改造项目经发改委立项后,项目实施单位将前期各项手续完整资料上报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6.领导组办公室将备案的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监管范围,对改造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

7.工程启动前,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切实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各类矛盾和纠纷的产生。

(三)土地供应

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根据项目所处不同地段确定的土地价格进行出让,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原则上在30日内按土地出让收入的85%比例补助给项目实施单位,用于拆迁补偿。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性质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公开出让前应当先行办理征收手续。

(四)税费减免

1.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部免收。

2.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1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见附件)。

3.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由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税的改造项目,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

4.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以外供电、供水、供热、燃气、排水、网络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上述相关单位或部门配套建设。

五、补偿安置

(一)棚户区改造以有效权属证件为依据,按“征一还一”原则置换房屋产权面积。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在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保障性住房政策优先给予安置;对失地农民实行“四改四变”政策(即房改、户改、地改、社改和农民变市民、村委变居委、村民变股民、农保变城保),给予保障。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为集体土地性质的独立宅院的,以有效土地权属证件和规划批准手续为依据,按“征一还一”原则置换房屋产权面积。在本实施意见公布之前无合法批准手续建设的房屋,考虑历史因素,按以下标准补偿: 三层、四层、五层分别按建安成本价的90%、70%、40%给予货币补偿,六层及六层以上不予补偿; 一层、二层满盖的,房屋面积超过土地面积10%-20%、20%-40%、40%-60%,分别按建安成本价的90%、70%、40%给予货币补偿,超过土地面积60%以上部分不予补偿。本实施意见公布之后,无合法批准手续违章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均不予补偿。当年的建安成本价,由建筑经济定额管理部门测算确定。

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小院土地面积的,多出部分土地按照有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四)征收附属建筑物,按建安成本价予以补偿。

(五)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有异议的,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

(六)新建普通商品房用于回迁安置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企业在改造项目实施中要先建设回迁安置房,保证按协议约定时间回迁。

(七)棚户区内直管公房和单位产权房屋,原则上应先行购买房屋产权、后进行搬迁改造。

(八)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

(九)城中村改造项目要预留8-10%的发展用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十)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要适当给予发放奖金、优先安置、优先回迁等奖励。

(十一)对私搭乱建、漫天要价、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严重影响项目进展的行为,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单位要及时进行合理引导,杜绝漫天要价,对批准后的征收补偿方案,不得随意调整。

(十二)对散布谣言、挑拨离间、制造事端、煽动闹事者,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置。

六、建设标准

(一)套型标准

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既要符合国家现有住房面积规划及比例要求,又要考虑棚户区居民实际,新建住宅户型面积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功能质量

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等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四新”成果,积极采用住宅产业化技术。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建设,推行太阳能光、热、暖一体化,提升住房使用功能。

七、资金筹措

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措:中央补贴资金,省补贴资金,市政府补贴资金,腾空土地公开出让所得土地收益,银行贷款,环保、文物保护等专项资金,购房人缴纳的购房款,债券融资,社会资金。

八、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

棚户区改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盐湖区人民政府:负责盐湖区所属党政企事业单位棚户区改造及行政管辖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中心城区、老城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省属驻运企事业单位棚户区改造工作。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核准,牵头组织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市监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的清算,牵头组织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落实棚户区改造财政补贴资金。

市国土局:负责改造区区域内土地权属确认及相关土地的报批、供应工作,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

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审核棚户区改造规划,积极办理规划手续,并对违反有关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对象的依法查处。

市环保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审计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市统计局:牵头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统计工作。

市民政局:对棚户区内低保户、廉租住房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等。

市公安局:负责冻结被征收居民分立户口;制定出台棚户区改造户转户政策;根据征收安置凭证,及时为被征收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做好棚户区改造治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办理棚户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手续。

市人防办: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立项审批、施工图审查及质量监督工作。

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文物房屋的确认、保护和复建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信访工作。

市中级法院: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强制执行工作。

市检察院: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法律监督工作,严厉打击职务犯罪。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化贷款手续,为棚户区改造中符合条件的贷款人优先发放贷款。

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运城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盐湖生态保护与开发中心、圣惠新区建设管理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编制本责任区域内棚户区改造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做好摸底调查、项目初审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

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和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文明征收、和谐改造的舆论氛围。

(三)提高办事效率

各有关部门要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限时办结手续。

(四)确保质量安全

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实行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竣工验收合格后,要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五)强化工作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各责任单位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纳入主要领导干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六)加强监督检查

棚户区改造实施全方位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顶着不办、以权谋私、拖延刁难等严重干扰破坏棚户区改造的行为,要依法追究部门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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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2008年至2012年,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27.2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但也要看到,我省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较多、配套功能不全的棚户区中,居住环境和条件亟待改善。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住房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推进棚户区改造的一系列精神,结合我省建设“三个陕西”的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 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兼顾其他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55万户以上,以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为标准,使群众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推进。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制定全省和市县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改造重点,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要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补助,加大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因地制宜,多式改造。按照“合理户型、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保证、安全可靠”的要求,注重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位、完善配套设施、推进绿色节能,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按照“整体重建、保护改造、综合整治”分类实施。

4.统筹兼顾,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安置相结合,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就地安置;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棚户区改造要科学界定改造范围,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将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纳入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5.依法征收,营造和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着力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扎实开展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51万户以上。其中,2013年改造10.171万户。应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作为推进重点,并将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要配建总建筑面积10%-30%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这部分住房同时享受中央和省上补贴政策,以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万户。其中,2013年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257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各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国有工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完成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1.6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1.5766万户。大力推进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对国有林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013-2017年完成国有垦区危房改造0.4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0.34万户。要优化垦区危房改造布局,方便生产生活,促进垦区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

三、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1.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前期工作。各市(区)、省级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汇报衔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2.加大省市县政府资金支持。自2013年起,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棚户区改造的力度。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配套,积极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其他棚户区改造省级补助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市、县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各市、县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相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各级补助。

3.加大信贷支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改造。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陕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充分发挥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主体作用,加强与银行业的合作,争取更多贷款资金支持市、县棚户区改造。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试点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建设。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5.发行各类债券。引导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和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6.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转用手续。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法,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市、县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建,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四、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市、县政府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要加强安置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订《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对相关工作加强规范指导。

(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充分发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职能作用,加强检查监督,对棚户区改造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省政府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市、县政府是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强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

(二)部门形成合力。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2013-2017年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年度任务分解、综合协调、项目推进和目标责任考核;负责出台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实施意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积极向国家争取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政策和资金等支持。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补助资金。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做好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和土地审批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三)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将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按照《陕西省保障性住房考核办法》,坚持“月排名、季点评、年终总结”,排名在陕西日报等有关媒体进行公布的办法,对各市、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要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使棚户区改造各类系统信息完整、真实、可靠。

(四)加强督查检查。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市、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的督查检查;各市、县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信息。要在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醒目位置悬挂永久性“陕西省安居工程”标志,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要注意跟踪舆情,及时做好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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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动议改造

政策支持

2008年,中共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加快了改造步伐。

2010年,中央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并继续推进中国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

2012年,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针对各类棚户区改造,七部门给出了完成期限。其中,已纳入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煤矿棚户区,2013年年底前要基本建成;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中任务较少的省(区、市)要争取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改造,其他省(区、市)要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还未完成的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在2014年年底基本完成。

2014年,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部署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2014年(计划)改造棚户区470万户以上。

2016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要求,2016年要开工改造600万套。

落实政策

对于棚户区改造,中国政府在财政投入、建设用地、税费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2007年至2011年间,中国政府共安排补助资金730亿元,其中,超过90%的补助资金投向了中国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

实施原则

中国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政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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