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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

2014年7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2014〕34号印发《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该《意见》分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建设要求、建设管理、工作要求5部分。
工作目标是:到2016年底,农村实现公益性骨灰楼堂(包括塔、廊、墙、壁等,以下简称“骨灰楼堂”)覆盖到乡(镇)、村,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设公益性公墓,实行一乡(镇)一建或多乡(镇)并建;城市实现各市、县都有城市公益性公墓,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基本信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意见

闽政〔2014〕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城镇化和老龄化发展形势,深化殡葬改革,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现就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16年底,农村实现公益性骨灰楼堂(包括塔、廊、墙、壁等,以下简称“骨灰楼堂”)覆盖到乡(镇)、村,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设公益性公墓,实行一乡(镇)一建或多乡(镇)并建;城市实现各市、县都有城市公益性公墓,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公益便民。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是经依法批准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骨灰安放(葬)场所,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按照就近便民原则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乡(镇)公益性公墓向本村、本乡(镇)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城市公益性公墓在满足本地居民需求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放。

(二)生态保护。树立现代文明殡葬理念,提倡经济简约,保护自然生态,注重人文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引导文明节俭丧葬习俗,倡导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

(三)节约用地。集约节约用地,鼓励以建设城乡骨灰楼堂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将骨灰楼堂和公墓合建,提高骨灰安放(葬)率。

三、建设要求

(一)选址规划。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占用耕地,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尽量利用山坡地。

(二)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规划、人口死亡率、人口结构等因素,按照总人口数6‰的死亡率计算,以至少30年为使用周期,规划建设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乡镇人口在1万以内,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5亩;人口在1~5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15亩;人口在5万以上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亩。市、县(区)人口在30万以内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150亩;人口在30~50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0亩;人口在50万以上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亩。

(三)功能分布。城乡公益性公墓应设置墓园区和办公用房、停车场等管理服务附属设施。墓园区包括墓葬区、骨灰楼堂安放区、生态葬法区和公祭区,占地面积不少于公墓总面积的60%。墓园建设要和谐、简约,绿化率不低于40%。墓葬区每个墓位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地面只设统一规格的墓碑,墓碑外区域种树植草绿化,不得建设围栏、雕廊、墓帽等附饰设施。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间距不小于0.3米。墓位前走道要建成绿化行道,宽度不小于0.6米。根据当地地理地貌、风土人情,骨灰楼堂可建成楼、堂、塔、廊、壁、室等,并设置专门的祭祀场所,方便群众祭祀。鼓励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并为生态葬法的逝者统一刻碑纪念。合理规划、规范设置公祭区,保障公祭活动肃穆、节俭。

四、建设管理

(一)审批管理。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规划由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制定(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市、区)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并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公益性公墓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同意,报省民政厅审批。

(二)投资主体。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投资主体为村委会,资金来源为村集体自有资金或村民自筹集资。乡(镇)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乡(镇)政府,城市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市、县(区)政府。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建。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予以一定补助,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用地管理。国土、林业部门依法审批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用地。

(四)运营管理。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统一由民政部门监管。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由村委会运营管理。城市、乡(镇)公益性公墓分别由当地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运营管理,不得以合作、合股等形式进行社会化运营,改变公益性质。

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含内建骨灰楼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定价管理、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生态省发展战略,加强对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规划,深化殡葬改革,以满足社会安葬需求。

(二)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作为民生保障项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能,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实施。规划部门要做好有关规划。国土部门要统筹安排城市、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并按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林业部门要做好林地使用审批,支持开展生态安葬。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和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和价格管理,查处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现代文明殡葬理念,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文明办要将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纳入城乡文明创建考核内容。

(三)规范审批。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规划建设要严格遵守殡葬等有关法规政策,不得违规批建;要加强日常运营监管,不得进行营利性经营和违规收费,改变公益属性。对违法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定期检验。要对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进行定期检验。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乡(镇)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定期检验,其中骨灰楼堂三年一检。城市公益性公墓由设区市民政部门每年一检。省民政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五)及时报告。2014年至2016年,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梳理汇总全省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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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基本信息

2014年7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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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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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文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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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 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文 [2010]10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 业、各高等院校: 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为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和国 有工矿棚户区(危房)(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办发 [2010]4 号)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 指导意见》(建保 [2009]295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 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 作为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按照国务院部署,从 2010 年起,用 3年左右 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 难、住房基本功能不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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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1年第 25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 2011〕70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 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 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 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省人民政府第 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 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建立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政府常务会议、政府部门厅(局、委、办)务会议必须建立学法制度。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举办 2 期以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公务 员培训班,要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3〕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有效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提升城乡综合承载能力、改善民生福祉,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加强我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以实施“三规划两方案”为契机,以改善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信息、环保等城乡基础设施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项目带动、投资拉动,千方百计加快建设、加快前期、加快审批、加强储备,力争到2015年全省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30%,比2012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加快构建适度超前、功能配套、管理科学、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城乡基础设施体系。

——基本建成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初步形成“三纵八横”高速公路网,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5000公里,出省通道增至16个;普通公路网通车总里程突破10万公里,实现县县通高速、镇镇有干线、村村通客车。建成“三纵六横九环”铁路网主框架,铁路运营里程超过3393公里,进出省通道增至9个。加快建设海西港口群,重点推进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突破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力争达到1500万标箱。形成以福州、厦门国际机场为主的干支结合的空港布局,全省民航旅客吞吐量超过4000万人次。

——显著增强能源供应保障能力。能源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形成以500千伏超高压为主干,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高效的海西智能电网,农网供电可靠率达99.75%。煤电、核电、风电、抽蓄电站等重点电源建设有序推进,全省发电总装机容量达5200万千瓦,清洁能源比重提高到47.8%。建成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干线工程福建段和海西天然气二期管网福州—罗源段,实现全省90%县区用上天然气。

——加速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水平。建成福州地铁1号线,力争全省建成和在建城市(际)轨道交通里程约200公里;城市道路突破12800公里。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福州、厦门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50年一遇的暴雨,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30年一遇以上,县级城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20年一遇以上。全省城市供水能力达到920万吨/日,设市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95%以上、县城达90%以上。

——加快构建城乡水利保障体系。防洪(潮)标准省会城市城区达到200年一遇,其他设区市城区达到50-100年一遇,县级城区达到20-50年一遇,重点乡镇达到10-20年一遇。北水南调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等引调水重大项目基本建成。基本完成长泰枋洋、尤溪兴头、德化彭村、长汀荣丰等一批大中型水库建设,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1649项,解决农村1255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

——初步形成信息化支撑架构。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城市、农村宽带接入能力分别超过20Mbps和4Mbps;基本建成全省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市县电子政务主要业务信息化率超过50%,全面实现数字化城市管理;初步建成智慧城市基础平台,在交通、物流、市政、环保、资源、食品、生产等重点领域核心环节实现智慧化应用,智慧化覆盖率达到30%,“数字福建”建设水平显著提升。

——有效提升城乡环境保护质量。基本形成覆盖全面、指标完整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络, 逐步实现实时监控重点城市、重点流域、重点河段。全省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193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达566万吨/日,市县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5%以上;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92座,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3.72万吨/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完成植树造林绿化面积39.87万公顷,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加快推进。

二、重点任务

为实现上述目标,“十二五”后三年我省将重点实施“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信息、环保”六项提升工程,争取完成投资超过9700亿元,“十二五”预计完成投资超过14000亿元,力争更多更好。

(一)交通提升工程。后三年交通基础设施力争完成投资3000亿元,“十二五”预计完成投资突破5000亿元,实现规划目标。

1.铁路。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570亿元。重点加快推进向莆、厦深、合福、赣龙、漳州港尾5条续建干线铁路以及江阴、可门、湄洲湾北岸、湄洲湾南岸、宁德白马、罗源湾北岸等6条港口铁路支线建设,力争2015年前陆续建成通车;新开工福州至平潭、南三龙铁路扩能、衢州至宁德等3条干线铁路和松下港等铁路支线;积极推进浦建龙梅、长泉(吉永泉)以及沿海货运专线等铁路项目前期工作,三年新增铁路运营里程1085公里、出省通道4个。

2.公路。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 1600亿元。

——高速公路方面,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1050亿元。重点实施沈海复线漳州段、莆田段、厦蓉高速漳州段、莆永高速泉州段等43个高速公路项目,其中续建湄洲湾至重庆通道建宁至泰宁连接线、沈海复线莆田(仙游)至南安(金淘)莆田段等37个项目,新开工厦蓉线漳州天宝至龙岩蛟洋扩容工程、沈海复线福鼎(贯岭)至柘荣段等6个项目,建成沈海复线漳州(平和)至诏安、京台线建瓯至福州等37个项目,三年新增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超过1460公里、出省通道9个。

——国省干线公路方面,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300亿元。推进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提高客货集散运输功能。加快制约规模效益发挥的节点及连接线建设,重点打通影响通道贯通和网络形成的断头路,提升技术等级,消除瓶颈路段,重点建设高速公路应急替代线路、连通乡(镇)及重要旅游区公路、连通枢纽站场和重要港区公路、国省道三级及以下公路提级改造等。三年新建成国省干线公路1500公里,其中二级公路约1200公里(国道约700公里),新规划国省干线二级公路比例由目前的56%提升至70%(国道二级公路比例达75%),建设国省道“美丽交通生态公路”约2800公里。

——农村公路方面,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200亿元。推进“镇镇有干线”公路建设,加快县乡路网连通完善和提级改造;着力改善通建制村单车道公路的通行条件,基本实现有条件的较大自然村通硬化公路以及边远山村通达公路;具备建设条件的海岛内部交通线路基本建成,陆岛码头接线全线硬化,改善海岛居民出行条件;推进实施年万里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危桥改造和渡改桥工程。三年累计建设改造镇镇有干线公路2000公里、农村公路7500公里,新增204个乡(镇)通达三级及以上公路,实现全省95%乡(镇)通达三级及以上干线公路。

3.港航。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300亿元。加快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集装箱干线港地位,推进区域性邮轮母港建设,促进区域航运要素集聚。推动以集装箱、大型散货为主的重点港区建设,打造罗源湾、湄洲湾大宗散货集散中心、福州江阴现代化集装箱码头和整车物流进口港区、泉州石湖集装箱商贸物流中心。推进古雷石化基地配套码头、围头港区南安石井石材物流集散中心、宁德中海油原油储备基地和湾坞工贸集中区配套码头,以及莆田石门澳、涵江作业区陆域填海工程等项目建设。重点建设国投湄洲湾煤炭码头一期工程、厦门后石港区3#泊位等重要港区的43个港口项目,加快实施厦门湾主航道扩建四期、三都澳深水航道一期、湄洲湾航道三期等重点港湾航道工程。三年新增港口吞吐能力8600万吨,基本形成集装箱、煤炭、铁矿石、原油和对台客货运输系统。

4.机场。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150亿元。抓紧完成厦门高崎机场三期扩建、泉州晋江机场改扩建工程;加快建设三明沙县机场,争取2014年基本建成;开工建设福州机场第二轮扩能工程、福州机场二期工程、厦门翔安机场和部分规划布局的通用机场等项目;推进武夷山机场迁建、泉州新机场、莆田机场、漳州机场军民合用等项目前期工作。

5.综合枢纽。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50亿元。坚持统筹规划、有效衔接、一体化发展原则,加快推进福州、厦门、泉州等综合客运枢纽、多式联运及公共服务性物流园区建设,建成一批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枢纽站场,不断提高科技和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形成客运“零换乘”、货运“无缝衔接”的运输站场体系。

(二)能源提升工程。后三年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完成投资1650亿元以上,“十二五”预计完成投资2500亿元,比规划预期增长16%。

1.电源工程。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900亿元。积极推进宁德核电2~4号机组、福清核电1~4号机组建设,争取“十二五”末投产7台机组约756万千瓦;新开工建设福清核电5、6号机组和宁德核电5、6号机组,争取漳州核电尽早实施,积极推进三明核电前期工作。推动仙游抽蓄电站3、4号机在2013年底全部建成投产,开工建设厦门抽蓄电站。加快鸿山热电厂二期建设,2014年6月底前建成投产,满足迎峰度夏新增电力需求;新开工建设神华罗源湾电厂、国投湄洲湾第二发电厂、华能罗源湾电厂等火电项目,积极推进已规划建设的火电项目前期工作;争取三年新投产火电装机632万千瓦。有序推进莆田、福清等地陆上风电项目规模化发展,力争“十二五”末全省陆上风电装机超过200万千瓦;积极推进漳浦六鳌、莆田平海湾、莆田南日岛等海上风电项目,力争“十二五”末部分建成投产。

2.电网工程。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527亿元。加快1000千伏浙北--福州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建设,力争2014年底建成投产;继续推动福建与广东联网工程,争取“十二五”末实施。建成投产厦门东岗、泉州紫岭、福州洋中变二期扩建、莆田变二期扩建等一批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成沿海双廊500千伏超高压电网,保障福建“北电南送”需求。后三年新增主干电网变电容量约3641万千伏安、线路4490公里。进一步提升城市电网的可靠供电水平,优化配电网络,提高配电自动化覆盖面,按高标准、高起点、高定位的要求,推进厦门岛智能电网等工程建设,2015年城市电网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低于1.75小时。后三年新增城市电网变电容量约1133万千伏安、线路11604公里。继续全面实施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基本解决供电设施过载、“卡脖子”和“低电压”问题,全面提升农村电网供电质量、可靠性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2015年农村电网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低于10.5小时。后三年新增农村电网变电容量1353万千伏安、29606公里。

3.油气管网工程。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250亿元。加快中海油秀屿LNG接收站5#、6#罐、中海油漳州LNG接收站、中石油福清LNG接收站等天然气接收站,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干线工程福建段和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等输气管网,以及汽车加气站等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中海油、中石油之间及与下游城市燃气间气源对接和输气设施的互联互通,保障我省天然气供应。

(三)市政提升工程。后三年市政基础设施力争完成投资3430亿元,“十二五”预计完成投资4600亿元,比规划预期增长20%。

1.城市交通设施。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2941亿元。

——轨道交通方面,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350亿元。加快推进城市(际)轨道交通建设,强化两大都市区城际联系,做好城市(际)轨道交通与铁路、机场、综合运输枢纽、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方式的紧密衔接。加快福州地铁1号线(一期)建设,2015年建成投入运营;开工建设福州地铁2号线、厦门地铁1号线一期和南平武夷新区快速通道轨道交通等项目;加快推进泉州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以及福莆宁城际轨道网福马线、长乐机场线、厦漳泉城际轨道网1号线等项目前期工作。

——城市道路方面,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2455亿元。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新建一批道路项目,新增城市道路1800公里。注重完善城市干道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的联系,打通断头路,拓宽小街巷,提高道路网密度。做好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和加固改造,实现全省所有城市桥梁均完成一轮结构定期检测,全面完成病害城市桥梁除险加固和启动危桥重建,确保通行安全。

——公交系统方面,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25亿元。推进公交优先发展,优化完善公交线网和枢纽站、首末站、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等场站布局,合理配置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提高公交出行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至2015年,福州、厦门两大城市公交出行占机动化出行比例分别达到30%、36%,其他设区市达到18%。

——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方面,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57亿元。至2015年,各市所有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设置具有足够通行能力的步行和自行车道,其中应增设、完善行人过街设施,并与绿道网建设有效衔接,形成适应慢行的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

——公共停车场方面,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39亿元。提高公共停车设施配建指标,新建一批公共停车场,推广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楼,充分利用市政广场、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库。至2015年,各市、县百辆汽车社会公共停车泊位数超过20个。

——城市绿色照明设施方面,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15亿元。加快改造路灯照明和优化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新建城市道路照明全部使用LED节能产品。至2015年,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完成主次干道路灯节能改造,各县(市)完成主干道路灯节能改造。

2.城市供水设施。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205亿元。改造市政供水老旧管网2800公里,加快城市自来水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新建、扩建一批城市自来水厂,实施一批备用水源、应急水源和蓄引调水工程,提高城市供水保障和水质检测能力,完成老旧温泉管道改造。

3.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125亿元。建立监测系统和完善雨水蓄滞、收储系统,增加下凹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可渗透路面、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以及透水性停车场和广场,新建城区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低于40%。

4.城镇燃气设施。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90亿元。推进县城燃气管网建设,未建设管道燃气的市、县启动LNG气化站建设。至2015年,新建2800公里燃气管网,新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中心城区和10个县(市)供应天然气,基本完成超过15年的老旧燃气管道改造和管道违章占压整改,城市管道燃气应急保障能力满足主城区居民用气使用7天以上。

5.城市地下管廊。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44亿元。推进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主次干道、重点区域各类架空缆线下地。具备条件的城市在新区建设、旧城连片改造中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其中,厦门、漳州、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共约50公里。

(四)水利提升工程。后三年水利基础设施确保完成投资544亿元,力争完成650亿元(其中重大水利工程410亿元),“十二五”预计完成投资954亿元,比规划预期增长11.3%。

1.防洪防潮工程。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170亿元。加强“五江一溪”防洪工程建设,加快推进闽江防洪工程福州段、三明段、南平段(一期),晋江防洪工程(一期)、九龙江北溪中游华安段二期防洪工程、龙岩汀江防洪工程(一期)、木兰溪防洪工程仙榜段、赛江流域防洪二期工程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等重点堤段防洪治理,治理堤长272公里;完成规划300公里的海堤强化加固。

2.蓄水工程。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110亿元。加快推进5座大型水库,2013年底前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大坝主体工程开工建设;推进罗源霍口、宁德上白石、南平茶富、泉州白濑等4座大型水库前期工作,争取早日获批进入实施阶段。重点推进28座中型水库,加快尤溪兴头、莆田乌溪水库等在建项目建设进度,促进宁德官昌、长汀荣丰、德化彭村、闽清葫芦门等中型水库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3.引调水工程。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80亿元。推动金钟水利枢纽引水配套工程、晋江市引水第二通道工程、古雷区域引水工程、平潭综合实验区引调水一期工程等在建工程建设,争取尽早完工;加快北水南调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等项目前期和建设进度,抓紧做好福安市穆阳溪引水(一期)工程、惠女水库引调水工程等项目前期工作。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37亿元。按照保障水源、改善水质、保证水量、提高标准的总体要求,继续加强农村供水水源、配水管网和净化消毒设施等建设。2013-2015年共解决农村居民饮水不安全人口755.18万人、农村学校师生饮水31.87万人,争取提前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

5.流域综合整治工程。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96亿元。继续推进永春桃溪流域综合治理、长乐莲柄港河道整治、洛阳江流域综合整治等项目建设;加快推进莆田市城涵河道综合治理、尤溪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至2015年底全面完成列入国家专项规划的184条河流337个项目建设任务。

(五)信息提升工程。后三年信息基础设施力争完成投资160亿元,“十二五”预计完成投资245亿元,比规划预期增长16%。

1.信息网络工程。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116亿元。推动落实“宽带中国”战略,进一步实施数字福建·宽带工程,推进下一代互联网建设,建成海峡西岸国际通信关口局,将宽带网络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推进全省三网融合工程和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实现双向网络覆盖。持续扩大3G网络覆盖范围和应用深度,加快4G网络建设,推动TD-LTE规模化商用。推进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提升改造工程,完善党政专用红网建设,建设涉密视频会议和党政通信应急系统。建设福建省应急通信协同交换平台,构建天空地一体化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2.公共服务平台。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22亿元。加强省级公共资源、服务总线、服务体系,以及市县平台建设,推进服务集成。加快数字福建产业园建设,提升扩容政务云计算平台,推进超算二期建设,建设平潭“离岸云计算中心”。建设物联网能力基础平台,为识别、位置、视频、环境等多种物联网感知信息提供标准化接入和共享平台。加快北斗位置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城乡位置感知体系。整合建设统一视频接入平台和图像处理平台,构建视频感知体系。建设大数据服务平台,构建新一代数据环境,推进空间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设统一的水资源环境监测平台。

3.重点应用工程。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11亿元。加快民生领域和市县政务信息化集成建设,推进金字工程深化应用和全省电子招投标平台等工程建设。实施基础数据空间化改造,推进文件证照、政法信息、决策信息、共享工程;整合城管、综治、卫生、计生等网格资源,推行大网格协同管理。推进城市公用设备设施智能化改造,加快实施智能电网、智能交通、智能水务等智慧城市应用工程。开展智慧物流建设,建成东南区域国际化智能物流中心。建设两岸经贸与口岸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和两岸电子商务厦门、平潭专区,建成一批垂直细分类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推进基于互联网的控制系统设计与仿真协同服务平台建设。

4.消费服务工程。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8亿元。实施信息主动服务工程,向公众开通个性化信息服务主页,整合推送各类信息。建设教育资源、公共就业、公交智能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拓展乡、村一体化基层卫生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设楼宇管理、办公、通信自动化系统。推进数字家庭示范工程,开发智能家居(中央)控制管理系统以及家居照明、安防、多媒体、环境控制系统。促进开展手机关联社保卡应用。实施信息服务业振兴工程,大力开发开展个性化、定制化信息服务,丰富信息产品。建立全国性“数字出版平台”,促进两岸数字媒体合作。

5.信息安全工程。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2亿元。建设政务外网统一监控和保障平台,以及互联网入口技术防范系统。推进电子政务内网安全支撑平台、云平台安全监控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平台建设。建设重要文件和数据加密存储系统,开发终端接入安全产品,推广电子认证和签章技术。

(六)环保提升工程。后三年环保基础设施力争完成投资835亿元,“十二五”预计完成投资1140亿元,比规划预期增长20%。

1.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142亿元。新建、扩建80个城镇污水处理厂,2014年上半年前全省43个省级试点镇建成污水处理厂,其他列入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建制镇2014年开工、2015年建成。新建3750公里污水管网,加快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至2015年,全省设区市老城区超过50%的面积实现雨污分流;行政村开展生活污水处理比例达70%以上;实现污泥安全处理处置。

2.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91亿元。加快推进城乡垃圾统筹处理,进一步完善环卫配套设施。抓紧建设平潭、南平、三明垃圾焚烧处理厂。至2015年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建成1座以上餐厨垃圾处理厂,市区生活垃圾转运站超过1座/万人;所有建制镇建成1座以上压缩式生活垃圾转运站,超过60%的村镇实现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

3.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47亿元。重点推进新罗区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古田县石材集中区整治、福州市水源保护、延平区中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九龙江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的实施。力争到2015年,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地表水环境功能达标率分别达95%、90%和95%。

4.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40亿元。重点实施长汀等22个重点县、100个重点乡镇等省级重点水土流失治理项目;组织开展宁化等16个原中央苏区县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安溪等5个县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三年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70万亩,“十二五”期间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100万亩,超规划完成200万亩。

5.城乡生态环境整治。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393亿元。加快整治城区内河(湖),通过沿岸截污工程、河道清淤和拓宽、建设生态缓坡、引水补水等综合治理措施,改善内河水质,打造水清、河畅、路通、景美的内河水系。强化城区内山体保护,划定城市一重山保护控制范围,加强生态修复。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划定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建设城市湿地公园,重点加强对闽江口、九龙江口、漳江口和泉州湾等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开展村庄环境“五整治、五提升”,逐步实现雨污分流、人畜分离、垃圾分拣、路无浮土、墙无残壁,改善村庄环境面貌。

6.“四绿”工程。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110亿元。绿色城市重点推进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绿化、开发区绿化、校园绿化、军营绿化、立体绿化及城市片林、城市绿道等建设; 绿色村镇重点结合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开展村旁、宅旁、水旁、路旁和宜林荒山荒地、低质低效林地、坡耕地的绿化美化等; 绿色通道重点推进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道沿线绿化美化; 绿色屏障重点加快“三沿一环”一重山造林绿化、矿区植被恢复和“青山挂白”治理等。力争到2015年,城市(含县城)建成区绿化面积1.77万公顷,乡(镇)村建成区绿化3.47万公顷,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等通道绿化长度达1万公里,沿海基干林带达3.23万公顷,重点流域一重山和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绿化宜林地绿化率达100%。

7.环境监管设施。后三年力争完成投资8亿元。加快推进全省环境空气和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在重点流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大中型水库和行政区交界断面新建水质自动监测站48座;新建3座区域环境空气自动站和1座大气超级站;新建15座、更新改造57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站,完善农村环境空气子站;建设10个环境监测站质控实验室和环境空气监测综合管理平台。推动市、县级环境监测监察能力设施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分工协作。交通提升工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分别牵头推进,能源提升工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市政提升工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别牵头推进,水利提升工程由省水利厅牵头推进,信息提升工程由省数字办、省通信管理局、省信息化局、省网安办、省广电网络集团分别牵头推进,环保提升工程由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分别牵头推进。各牵头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领域分年度、分地区投资及项目建设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全力支持配合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充分发挥基础设施建设主体作用,细化落实各牵头部门安排下达的建设任务,及时抓好项目存在问题的调度推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加快组织实施。抓好项目分类推进、重点攻坚,推行“五个一”工作机制,督促项目业主配强项目工作班子,选好领军人物,落实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计划。在建项目促进度、保安全、控质量、增效益,力争早建成早投产;前期项目抓前置、促审批、保征迁、上配套,力争早开工多开工。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十二五”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能快则快、适度超前推进,推动具备条件的尽快开工,暂不具备条件的力争在前期环节取得突破。凡列入“十二五”规划开工但尚未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在2014年上半年前全部启动前期工作,确保“十二五”期间如期开工。同时统筹衔接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导向和“三规划两方案”,结合我省发展需要,在规划外超前谋划生成一批符合科学发展要求、关系长远、关乎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增加项目储备,拓展项目来源,抓紧启动相关前期工作。

(三)提升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带头落实“一线工作法”,工作重心下移,服务窗口前移。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操作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对属省内审批的事项,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审批手续,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缩短审批时间,超常规不违规加快推进;对需报请国家审批的事项,及时审核转报,做好汇报沟通和跟踪促批工作,争取尽快获批。经贸、建设、国土、林业、海洋、环保、水利、公安等部门要做好服务,提前介入,指导帮助项目单位落实用地、用林、用海、环境容量、建筑材料、火工油品等,有效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资源要素需求。

(四)及时征迁供地。项目所在地政府要落实征迁交地、群众安置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注重选派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善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征迁一线,坚持依法依规、先安置后搬迁、先补偿后用地,抓紧破解征迁难题,加快推进和谐征迁、无障碍施工。同时要结合小城镇、新农村、美丽乡村建设和造福工程、三旧改造等,统筹安排用地指标,节约集约用地,既要把握好用地指标使用的重点、节奏、布局、投向,提高土地利用率,把有限的指标用好用到位,又要让群众从征迁中真正获益,切实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安居乐业。

(五)拓展筹资渠道。一要发挥财政性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用好用足中央赋予福建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更多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二要发挥投融资平台作用,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整合国有资产收益、抓好土地收储,探索设立水利、高速公路、铁路、林业等投资基金,借鉴港铁实体化、公司化运作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周边土地增值效益,填补相关领域建设资金缺口。三要发挥金融信贷主渠道作用,通过扩大信贷规模、创新金融产品、引入保险资金等,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

(六)扩大民间投资。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我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大力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按照“一项一策”要求,在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港口、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综合枢纽、电源点、引调水工程、排水管线、乡镇污水处理、餐厨垃圾处理、垃圾转运站等领域抓紧研究推出一批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向社会公开推介,吸引有投资实力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通过独资、合资或控股参股以及BOT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引导电信和广电运营企业、互联网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数字福建”建设。配套推进城乡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改革, 建立健全与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市场化相适应的特许经营制度、价格形成机制、财政补贴机制。

(七)抓好安全质量。加强城乡基础设施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优先,速度服从安全质量。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全面施行标准化管理,扩大覆盖面,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加快本领域相关专项标准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以标准管安全控质量。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八)强化考核督查。各提升工程牵头部门按年度分解下达的各行业、各地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加强跟踪督促,定期通报进展,年底组织考核。省效能、督查等部门定期组织督查,对有关单位因工作不落实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的,下发督办通知和通报批评;对推进有力、目标任务完成好的相关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各地要高度重视本地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工作计划或方案,落实目标责任,加快推进相关项目建设,切实改善发展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地区经济持续平稳发展。各地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各提升工程牵头部门。

附件:福建省2013—2015年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六项提升工程”重大项目汇总表(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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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3〕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统筹城乡发展,推动“美丽福建”建设,改善乡镇人居环境,现就加快推进我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要在2014年上半年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的要确保正常运行,并不断完善配套管网;纳入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建制镇、“六江二溪”流域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乡镇和土楼保护区内的乡镇,要在2015年底前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省其他乡镇要力争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二、科学规划,统筹推进

(一)规划先行。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发改、环保部门要在2014年上半年编制完成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规划内容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规模、布局、投资、分年度建设计划等,规划目标任务、建设项目要与生态县(市)要求以及福建省城镇化发展规划、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等相衔接。

(二)统筹建设。按照“城乡统筹、就近接管、相邻联建、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布局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位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周边的乡镇通过管网建设就近纳入统一处理,相邻乡镇通过联合建厂集中处理;镇区人口少、建成区分散且以生活污水处理为主的乡镇以及污水管网无法到达的地区要结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统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三)分类处理。乡镇工业集中区废水和含有重金属、有毒有害成分及难生物降解有机物的工业废水应单独处理;其他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应经过预处理并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乡镇生活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

(四)明确排放标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规模3000立方米/日以上(含3000立方米/日)10000立方米/日以下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应选用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污水二级处理工艺,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二级标准;规模3000立方米/日以下的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三级排放标准;对排放水体有特殊要求的,按环评要求执行。

(五)加快管网建设。坚持“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加快生活污水管网建设。乡镇新区生活污水管网建设要实施雨污分流;旧区要结合旧村改造和道路建设实施雨污分流,近期可实行局部利用现有沟渠进行整修和截污的过渡办法。

三、探索更加灵活的措施鼓励社会投资

(一)鼓励多种形式的项目捆绑招商。1.鼓励以县(市、区)为单元,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统一捆绑招商。各县(市、区)根据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规模大小、距离城区远近以及财力等因素,统筹谋划若干个捆绑项目进行招商,原则上一个捆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宜小于2万立方米/日;2.将新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捆绑招商;3.政府采用委托专业化污水处理企业代建并统一委托运营的模式,实行专业化建设运营;4.各地在小城镇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旅游开发、特色产业经营等项目招商中可将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一并捆绑。

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捆绑招商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市场竞争方式;以生活污水处理为主的捆绑项目,采用公开招投标招商而参与投标企业不足3家的,可采取直接商务谈判的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已投资运营当地县(市、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情况良好且具备投资实力的投资企业。捆绑项目可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招商确定投资企业;对规划选址、用地、工艺、投资等边界条件比较明确的项目,可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招商确定投资企业,由投资企业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二)创新污水管网建设方式。各地要多渠道筹措污水配套管网建设资金。乡镇污水管网建设,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鼓励选择专业化建设公司代建。日常维护和管理由乡镇负责或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建管网维护公司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

(三)建立投资保障机制。为吸引社会投资,县(市、区)政府可按照财务内部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年利率测算生活污水处理运营费用,作为开展项目招标或商务谈判的最高限价。如因税收政策、排放标准调整等客观因素造成生活污水处理成本提高或降低累计超过5%时,经县(市、区)政府和投资企业双方认可后对运营费用进行调整。

四、建立稳定的运营费用支付渠道

生活污水处理捆绑项目由县(市、区)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合同,统一负责筹资并支付生活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各乡镇具体分担费用由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协商确定。各乡镇要根据当地供水、财政收入、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积极探索建立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可参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具体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研究制定。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资金补助。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享受省里已出台的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系列优惠政策。省级对乡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的资金补助比照城市污水管网补助政策安排,对利用沟渠整理的管线可适当给予资金补助。对于未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将扣减或收回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对减排作出贡献的,县(市、区)政府应从排污费中安排专项奖励资金,按年新增COD减排量每1吨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二)用地、用电、税收优惠。项目用地可通过行政划拨或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分散式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可采用租赁方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用电电价按照所在电网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价高峰时段不上浮,低谷时段正常下浮。其中建设规模2万立方米/日及以下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低谷时段调整为21︰00—9︰00。符合条件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劳务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乡镇政府委托收取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新建符合条件的生活污水处理厂,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运行正常、排放达标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估考核合格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五年内实行“即征即奖”,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三)金融信贷支持。各级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投资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各地政府可将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配套的污水管网建设;允许投资企业用特许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生活污水处理厂内的固定资产包括行政划拨地或出让地,都可用于抵押担保,抵押担保不足的,各地政府应采取相应增信措施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四)简化项目审批。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林业、海洋等部门要简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环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设等环节的审批程序。对捆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可采取一次性申报、一次性审查审批的办法;政府投资的乡镇生活污水配套管网,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评审和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五)加强技术指导。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导意见,提出不同规模、不同排放标准的适合我省乡情实际、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路线,并加强对各地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科学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

(六)建立流域上下游补偿机制。“六江二溪”流域范围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列入省级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范围,县(市、区)获得的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金应补助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六、加强项目管理

(一)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和技术实力的单位承担,其中工程监理单位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招标确定,所需监理费用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二)加强运行监管。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强化对工业企业排污的监管力度,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应经过预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生活污水处理厂。县(市、区)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确保正常运营和达标排放。

(三)转变运营管理方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捆绑项目建成后,实行统一运营,有条件的实行集团化远程管理。在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人员、水质检测设备、污泥脱水设备等可在集团内部统筹安排,共享资源,降低投资运行成本。

(四)鼓励尾水综合利用。对处理生活污水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达标后,尾水可用于田间、山林等农业灌溉和河道、沟渠补水,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减少尾水排放管投资。

县(市、区)政府是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在项目建设、招标、工艺技术、产业化运作等方面勇于创新,开展试点,力求突破。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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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的竖向控制要点

【学员问题】公益性公墓的竖向控制要点?

【解答】1.竖向控制应根据墓园四周城乡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区内的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量并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和有价值的遗迹等方面综合设计,提出主要构筑物的标高及对周围地形的要求,还必须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

2.竖向设计应包括:主要建筑物的底层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内、外地坪;碑墓工程的标高;道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地下工程管线及其地下构筑物的埋深。各区域相关部位的标高应相互协调。

3.位于山地、丘陵、坡地的公益性公墓在规划设计时应着重处理好竖向设计,确保场地排水,对山体滑坡、塌陷、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有充分的预防措施。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4.地形改造后的原有各种管线的覆土深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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