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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节能减排自被提上政府工作报告以来,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但是具体的落实与成效缺不容乐观,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完成“十一五”我省节能目标任务,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改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简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完成“十一五”我省节能目标任务,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节能是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需要

能源资源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坚决贯彻“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方针,通过加强能源科学管理、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等多项措施,节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5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0"_blank" href="/item/小康社会/3455495" data-lemmaid="3455495">小康社会,工业化和城镇化进入加快发展阶段,能源形势严峻。

(一)节能是确保我省能源安全和经济持续增长的必然选择

我省是能源匮乏省份,无油、无天然气,少煤,常规能源短缺,一次能源自给率约为40%,能源对外依存度高。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省将长期面临能源消费量大、自给率低的不利局面。大力节约能源是解决我省能源问题的必然选择,是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是保障我省经济安全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措施。

(二)节能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保护环境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

我省正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随着沿海临港重化工业等产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能源消耗总量将持续增长,能源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将更加凸显。预计到2010年,全省能源总需求将超过8000万吨标煤,如继续延续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能源供应将难以为继。同时,我省的能源利用率偏低,部分工业产品能源单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难循环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未根本改变,仍然存在能源浪费现象,不合理的能源消耗也加大了我省环境的压力。因此,大力加强节能降耗,是转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上有效地减轻环境污染压力,保证我省国民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三)节能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周边省市经济快速发展,我省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市场竞争压力。我省工业以加工制造业为主,原料和产品两头在外,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对我省企业的生产成本影响较大,特别是冶金、石化、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能源费用占生产成本的比重较高,钢铁行业超过25%,石化约40%,建材约50%,化肥约70%。能源利用效率将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只有大力节能降耗,降低成本, 提高效益,走内涵发展道路,才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四)加强节能工作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近几年,由于产业结构变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我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上升,能源消耗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节能工作面临更大压力,形势十分严峻。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节能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动节能工作,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完善促进能源节约的政策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行动、公众参与的节能工作联动格局,建立具有福建特色节能型的经济结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节能工作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原则,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全面推进节能工作。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16%,为0"para" label-module="para">

三、抓好节能重点领域

(一)强化工业节能

工业能源消耗约占全社会能源消耗的70%。“十一五”期间,我省工业节能以电力、煤炭、冶金、石化、化工、建材、轻纺等耗能行业为重点,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大节能科研和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加强节能管理,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实现技术装备大型化,生产流程连续化、紧凑化,不断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全省组织实施200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加强跟踪指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

(二)推进建筑节能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和公共事业快速发展,建筑耗能比例还将持续上升。“十一五”期间,我省建筑节能以大力推广使用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为重点,推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应用。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节能50%的建筑节能标准,鼓励采用蓄冷、蓄热空调及冷热电联供技术,中央空调系统风机水泵采用变频调速技术;积极培育建筑节能产业,引导促进节能材料产业的健康发展,逐步淘汰粘土砖和粘土制品;扩大太阳能热水器在民用住宅、公用建筑物、公共场所的应用规模,加快建筑物与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一体化进程。

(三)加强交通运输节能

交通运输是石油能源消费的主要行业。“十一五”期间,我省交通运输节能以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为目标,合理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推进节能型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开发和推广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倡导使用低能耗和新能源汽车;加快运输车辆的更新改造,淘汰老旧高耗能车辆,发展柴油车、高效低耗重型车,推广厢式货车,发展集装箱等专业运输车辆;远洋、沿海船舶向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化、现代化发展,逐步淘汰技术落后、高耗能船型;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交通工具,加快运输企业集约化进程,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提高运输效率。

(四)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商业和城镇居民用能将进一步增长。“十一五”期间,我省商业和民用节能以提高高效照明器具和节能电器应用比例为重点,在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和公用建筑中大力推广节能照明产品、节能设备等;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机动车和建筑上的应用,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促进企业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

(五)抓好农村节能

农村人多地广,节能和发展可再生能源潜力大。“十一五”期间,我省农村节能工作以促进农村资源利用高效化为目的,大力普及沼气、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不断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方式逐步实现节能化和生态化;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设备;积极推进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开发农村清洁能源。“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增农村户用沼气3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50处,推广太阳能热水器5万平方米以上。

(六)推动政府机构节能

政府节能对全社会有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十一五”期间,我省政府机构节能的重点是制定政府机构的能耗定额和支出标准,建立和完善政府机构节能规章制度,编制政府机构节能采购指南和节能采购目录;按照节能标准改造政府机构采暖、空调、照明、电梯等系统,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用品;带头采购低油耗汽车,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发挥政府机构的节能表率作用。“十一五”末,政府机关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比2005年分别下降20%。

四、开展节能行动

(一)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对现有工业锅炉(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工业锅炉和工业窑炉平均热效率分别提高5%和10%。建设区域热电联产、分布式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供。在钢铁、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推动纯低温余热发电、压差发电、副产可燃气体和低热值气体回收利用。电力、石化、建材、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推行节约和替代石油改造,发展生物柴油。推进以大中型变工况电机系统进行调速改造为重点的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在炼油、合成氨、钢铁企业进行系统节能改造,实现能量系统优化。推进绿色照明工程,重点扶持太阳能光伏电池和LED产业。加大节能监察(监测)中心节能监测仪器和设备更新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制定节能行动方案

围绕全省节能工作重点,制定《福建省“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行动方案》,提出主要行业、主要耗能产品“十一五”降耗目标,明确电力、冶金、煤炭、建材、石化、轻纺、通用设备、建筑、交通运输、政府机构、农村、服务体系建设等行业和领域的节能工作主要内容、节能技术路线、配套措施等。发挥行业协会技术和信息优势,指导企业完善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把各项节能工作落实到部门、企业、科研院校和行业协会。

(三)建设节能示范工程

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组织节能重点示范工程,“十一五”期间,建设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改造示范工程100项,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示范工程40项,建设余热余压利用示范工程50项,建设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示范工程100项,建设能量系统优化示范工程50项,建设建筑节能示范工程30项,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工程20项,建设政府机构节能示范工程10项,建设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应用示范工程100项,建设10个农村节能示范村,建设10个大中型节能示范社区。

五、建立健全节能保障体系

(一)加强宏观指导,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1.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认真贯彻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强化高新技术对工业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充分发挥海洋资源优势,加快提升海洋经济发展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到2010年,基本形成主导产业、基础产业、新兴产业相互配套、分工协作、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结构,初步建成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现代服务业中心和海洋经济强省;加强产业规划、产业布局、产业转移中能源节约和能源结构影响的研究,引导钢铁、造纸、石化等行业向沿海发展,避免产业布局不合理造成的能源浪费;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按照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原则,建设专业化工业园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推动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积极调整工业结构。严格按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能耗低、污染少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型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工业,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纺织、鞋帽、建材、食品饮料、机械制造等传统产业,促进工业结构与产品结构优化升级;限制高耗能行业发展,关闭规模小,技术落后的高耗能企业,加快淘汰高能耗、低效率、重污染工艺、技术和设备;对不按期淘汰高能耗、低效率、重污染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强化项目监管,做好新项目的节能论证,制定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能耗标准,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3.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坚持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方向,深化改革、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市场,完善服务业发展政策,打破垄断,建立健全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加快拓展生产性服务业和充实完善生活性服务业。大中城市要优先发展服务业,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4.优化用能结构。以发展生物质能和太阳能为重点,按照优化结构和多种能源互相补充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核能利用,加快LNG项目的建设,调整优化能源结构。通过开展资源评价、编制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示范、完善政策机制和市场机制,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应用比重。综合节能、环保、经济的要求,确定各类发电机组的发电次序和时间,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低能耗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二)加强法治建设,完善节能法规与标准体系

1.完善节能法规与标准体系。进一步严格节能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主体,严格能耗标准,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推进建立健全适合福建省实际的节能地方性法规和配套规章。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加快制定重点耗能产品单位综合能耗限额。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准入能耗标准。

2.加强节能执法监察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加强节能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加大节能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对国家公布的电解铝、电炉钢等九种高耗电产品工艺电耗最高限额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公开曝光节能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节能管理,建立监督管理体系

1.建立能源统计分析制度和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充实必要人员。要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各地区能源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加强经济运行中能源利用状况特别是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和分析;各级统计部门要督促企业规范能源报表,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执行严格的能源利用数据评估和使用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实施《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建立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2.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落实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加强对年耗能10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和监督。组织重点耗能企业制定“十一五”分年度能耗下降目标,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用能检验监测和审计制度、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重点耗能企业要强化节能基础工作,建立能源管理员制度,配备专职能源管理人员,加强对企业节能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能源利用和管理的水平。

3.实施建设项目能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有关建设项目节能管理的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建设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将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重要条件,严格把关。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审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完善配套规章,制定激励政策,通过推进能效电厂建设、优化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降耗技术和设备等重要措施,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在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负荷特性和减轻环境污染等方面综合优势,大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加强节能科技创新,建立技术支撑体系

1.提高企业节能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认真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以项目为载体,以人才为支撑,以制度为保障,突出企业节能自主创新,突出节能创新成果转化,突出完善节能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创新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在节能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高等院校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积极鼓励我省企业加强节能自主创新,通过政策引导、市场驱动、服务支撑,让企业真正成为节能新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节能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节能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全面提升企业节能自主创新能力。

2.加大节能科技投入。把节能科技作为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快节能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各级政府每年安排科技资金支持节能领域的科技进步,重点支持节能科技的自主创新和节能公共平台建设,加强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科技攻关,推动高效节能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示范和产业化;支持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

3.加快节能技术应用。支持吸收和消化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加快先进、成熟节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以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生物质能和垃圾发电技术为重点,加强相关节能技术的集成,在可再生能源与节能技术领域实现突破;借助“中国"para" label-module="para">

(五)发挥财税导向功能,建立节能政策体系

1.加大财政对节能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各级财政也要相应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制度,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积极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目录,优先选用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材料,逐步提高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比例。

2.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与支持力度,为节能企业、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通过发布鼓励发展的节能产业、节能技术投资导向,运用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扶持等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节能领域的投入,吸引社会各界加强节能投资,促进中小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

3.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政策。企业为达到规定的能耗标准进行节能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或个人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对其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技术咨询业务、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4.研究制定促进节能的价格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建立反映能源消耗水平的价格机制,按照产业政策、产品单耗限额和单位产值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配合电力市场建设,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形成企业成本约束机制,降低发电企业的能耗指标;贯彻《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办法》,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合理制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价格,促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产业的有序发展;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加大趸售县峰谷电价政策的实施力度,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完善居民用电分档累进加价政策,引导居民合理用电;继续推行冰蓄冷空调、蓄热式电锅炉优惠电价政策,促进移峰填谷,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完善趸售县季节性电价政策,在确保防洪安全前提下减少水电站弃水,优化水能资源配置;落实石油价格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六)加强节能队伍建设,培育节能服务体系。

1.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管理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级节能中心,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2.培育节能服务体系。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推动企业自愿性节能产品认证。

3.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我省的能源形势和节能的重要意义,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各级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要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要动员全社会节能,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节能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要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节能评价考核体系

1.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站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高度,把节能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主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解决好推进节能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2.设立节约能源办公室。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在省政府领导下统筹部署和协调全省节能工作。负责提出节能立法建议,组织编制节能规划和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开发研究计划,组织编制地方性节能标准、节能产业和节能技术投资导向,研究制定节能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实施高耗能行业市场准入和评定标准、节能招标采购具体办法,组织节能企业、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认定,组织实施全省重点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组织并监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监督节能目标和节能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节能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培训,表彰节能先进,指导各地、各行业和企业开展节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也要指定机构具体负责节能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间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节能联席会议,分析能源形势,研究节能政策与工作落实情况,针对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阶段性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决定节能重大行动,完善节能工作机制,形成节能工作合力。

3.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全省“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分解到各设区市,各设区市要把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

4.建立健全节能考核体系。按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将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5.建立企业节能评价体系。省国资委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节能办要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类企业节能降耗评价标准,对企业的节能降耗情况实施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执行节能价格政策和奖励的依据。

6.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企业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实施能耗公报制度。省统计局、经贸委、发改委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全省和各设区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等指标;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省和各设区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电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点耗能企业能耗指标。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后1个月内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省属企业要在本意见下达后1个月内提出本企业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由省国资委汇总报省政府。省节约能源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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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1年第 25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 2011〕70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 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 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 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省人民政府第 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 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建立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政府常务会议、政府部门厅(局、委、办)务会议必须建立学法制度。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举办 2 期以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公务 员培训班,要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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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近日出台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六条措施,以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力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的意见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的意见

闽政〔2013〕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促进建设项目尽快落地,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盘活利用批而未用土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林业等部门对1999年以来已批土地(含林地,下同)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批而未用土地,分门别类进行处置,盘活利用。

(一)盘活用地指标。因规划调整无法实施征地等原因造成土地批而未征的,可向原用地审批机关申请撤销用地批复文件或批次用地中的具体地块,原用地指标和林地定额指标可调剂由所在县(市、区)使用,已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增减挂钩指标可以抵扣或结转使用,森林资源补偿费可申请退库,未缴纳森林资源补偿费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项目用地。因项目变动或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征而未供的,应及时收储或调整给新项目使用。改变原用地审批时确定的土地用途的,须由原上报用地审批的地方政府报省政府同意。土地用途改变后属城镇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的,按规定使用增减挂钩指标。

(三)加强批后监管。对供地率低、批而未用及闲置土地数量较多的县(市、区),原则上除省重点及民生项目用地外,暂停其新的用地审批。对供地率高于80%的县(市、区),追加其下一年度储备用地指标500亩。加强用地的批后监管,督促项目业主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要求,对构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理。

二、规范土地储备和融资行为

(一)严控土地储备规模。各地要努力缩小征地范围,对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储备规模,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县(市、区)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土地储备机构应符合资质要求,并纳入国家公布的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方可开展土地储备业务。

(二)规范土地融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初审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发放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土地储备机构可在核定的年度可融资规模内融资。

三、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

(一)征地告知要落实到户。征地报批前,要以书面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涉及宅基地征迁的,要将补偿形式和标准、安置地点、过渡期政策等房屋拆迁安置方案提前告知。村委会应召开村民代表和被征地农民大会,告知征地有关情况,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村民代表和被征地农民大会应确保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被征地农民可委托他人参加,未参加也未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的被征地农民可由村委会负责告知,确保征地告知落实到位。

(二)土地调查结果要如实确认。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调查结果须如实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三)征地听证要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对听证中提出的问题,县级政府应予以协调,并出具协调意见。协调意见应再次征求听证代表意见,三分之二以上的听证代表不同意协调意见的,县级政府应继续予以协调。

四、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

(一)公布征地补偿具体标准。未按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规定出台并公布征地补偿具体标准的县(市、区),须在2014年1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的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公布的,要适时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制定加快交地的奖励办法,鼓励被征地农民尽快交地。

(二)足额发放征地补偿费。坚持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预先落实征地资金,确保征地资金到位。落实征地补偿费直接发放办法,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费发放标准,征地补偿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三)加强征地补偿费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和发放名单要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各级政府要组织审计、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发放、村集体留成部分的分配使用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对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五、探索建立合理、规范、多元安置方式

(一)有条件的地方优先采取农业安置。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土地开发整理、旧宅基地复垦等新增耕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规定发包给被征地农民,使被征地农民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二)城市周边或城郊结合部可实行留物业(地)安置。城市周边或城郊结合部采取留物业(地)安置方式的,当地政府应制定管理办法,明确留物业(地)面积或比例、开发要求和收益分配等。鼓励留地安置货币化,留地安置货币化的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原则上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或购买物业。

(三)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鼓励入股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被征地农民自愿、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实行征地补偿款入股或土地折价入股,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根据合同约定,以股份分红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取收益。

(四)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各级政府要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由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或由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五)实行先安置后拆迁。各地可根据建设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并适当超前建设一批安置用房,用于被征迁农民的安置。

六、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一)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和发放标准。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落实到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出具审核意见,并督促当地政府整改。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发放工作。被征地农民交地后,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审核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次月起,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并为符合发放条件的对象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监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各级审计、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落实或被挤占、截留、挪用的、未及时发放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七、及时化解征迁矛盾纠纷

(一)加大征迁矛盾纠纷调解力度。各级政府要大力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及时化解征地矛盾纠纷。应畅通被征地农民诉求渠道,综合运用人民调解、信访、政府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征地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以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的行政调解及国土资源行业性人民调解、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协调作用,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形成“大调解”机制,把征迁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对涉及征迁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涉及征迁的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政府、部门要认真依法应诉。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作出的判决,各地要依法严格执行。

(三)强化信访排查和积案化解力度。各级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信访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征迁信访排查。省级职能部门要加大信访督办力度,跟踪督办落实信访处理意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排查,强化重点信访事项的督导和化解,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案结事了。省级以下职能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信访排查,加大征迁矛盾纠纷的化解力度。

(四)建立征地行政争议约谈制度。对短期内出现大量涉及征地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群众合理诉求久拖不决等情形的县(市、区),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约谈其政府负责人。

八、加强征地交地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程序,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地方政府要加强用地报批的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要落实建设项目用地共同审核制度,加快办理立项、工可、初设、规划、林地、社保等前置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征地获批后,各地要及时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并从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抽调骨干,吸收村干部、协管员及群众基础好、威望高的村民,组成强有力的征地交地工作班子,加强培训,增强工作人员做好业务工作和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征地效率。

(二)规范土地招拍挂出让行为。进一步健全土地招拍挂出让程序,强化土地招拍挂出让各环节的监管。健全土地市场网络监管平台,积极推广网上土地招拍挂出让。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指定供地,不得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过程中违规设置前置条件、量身定做。土地最终成交的方式、面积、位置、用途、价格及成交方等交易结果须在成交之日起10日内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媒体上公布,实行阳光操作,促进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

(三)构建和谐征迁共同责任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通知》(闽委办发〔2012〕13号)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和谐征迁共同责任机制。县级政府作为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要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征地交地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析评估征地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制定化解风险的预案;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征地项目规划选址及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报批和征地交地工作的政策把关、业务指导等工作,并与农业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审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审计征地资金使用情况;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肆意破坏征地工作和暴力征迁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等违法犯罪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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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简介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360号

【生效日期】2007-10-08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07〕3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标准是技术积累的结晶和市场商品流通的基础,标准化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构建标准化体系,有助于实现技术、专利和标准的有机结合,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质量和安全水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对外经贸工作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提高我省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加强我省标准和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发展需要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十一五”期间,在我省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参与制定若干项国际标准,新制修订200项国家标准、200项行业标准、400项地方标准,新承担约30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和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的工作,相关联的重点产品采标率达80%以上,新增25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新批准立项建设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00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重点领域强化标准工作。以我省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领域,以自主核心技术为基础,支持我省企业和单位参与制定若干项国际标准和一批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鼓励重点领域企业形成技术标准联盟,加大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研制力度,形成产业技术标准优势,以标准的提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提高标准研制水平。以产业集聚为基础,企业技术中心为骨干,强化企业的标准研发工作,建立原创科技(专利)向技术标准转化、标准研究促进科技创新、标准应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运行机制。推动技术标准研究创新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紧密结合,努力实现科技研发与标准研发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实施同步。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的专业优势,鼓励产学研合作,重点支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创新研究和检测方法标准研究,提高标准研制水平。

(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企业标准化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标准化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企业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一批重点企业积极承担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和国家标准化活动,承担国际和国家标准化组织的TC、SC和WG工作。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编制发布《福建省重点工业产品与农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南》,把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农业作为采标工作的重点。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出口企业要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在新建项目、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时,企业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和推动企业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职业安全与健康、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实施采标。

(五)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步伐,建立示范区标准创新奖励制度,争取示范区内重点企业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TC、SC和WG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工作取得突破,承担若干项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一批重点企业实现研发与标准化基本同步,相关联重点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六)加快农业标准化发展步伐。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建立和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配套,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的农业标准体系。要按标准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要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标准化与农业产业化的有机结合,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名牌农产品。积极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扩大优质农产品出口。

(七)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组织制定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我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力度,充分挖掘具有地域特色、质量特色以及传统工艺特色的产品,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强化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确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品位与质量。

(八)积极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重点选择旅游、交通运输业、物业管理、餐饮、美容美发等开展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加快推进服务标准体系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九)建设标准服务平台。依托福建省标准化研究所加强标准情报信息中心平台建设,设立国家标准馆福建分馆和台湾标准研究中心。广泛收集国内外各行业标准信息,建立涵盖我省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的标准数据库,构建覆盖全省的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两岸标准化工作交流与合作,重点跟踪、收集、研究台湾标准,健全台湾标准数据库及检索系统。

(十)强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建立我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重点收集美国、日本、欧盟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及时、准确、有效地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加强对我省主要贸易伙伴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前瞻性研究和评议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出口企业通报研究和评议情况,针对性地面向企业开展专业培训,增强我省出口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

三、扶持措施

(一)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标准化建设所需经费。省级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对承担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承担筹建国际、全国及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单位,承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重点科研项目的单位,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单位,国家级和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单位,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给予资助;用于支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奖励资金等。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财政厅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快标准服务平台建设。国家标准馆福建分馆和台湾标准研究中心的建设以及我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一并纳入“金质工程”加快建设。

(三)设立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用于奖励在标准制定和标准实施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具体评定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牵头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支持标准科研工作。对有助于形成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要公益性技术标准、有助于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重要技术标准、有助于形成显著提高我省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技术标准、有助于形成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技术标准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在立项时予以优先支持。

(五)鼓励标准制定和研究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鼓励我省为主承担或参与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研制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视同同级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标准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责任制,全力推进标准化工作。设立“福建省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省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科技、人事、教育、信息产业、外经贸、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质监、环保、旅游、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省质监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组织协调和落实本地区的标准化工作。

(二)加强协调合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全省标准化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科技部门要落实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资金支持和奖励措施;经贸、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旅游、外经贸、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做好本行业标准化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标准化工程师资格制度。培养一批标准化人才,建立我省标准化专家人才库。实行标准化学术带头人制度,重视引进和培养从事标准化研究工作的复合型人才。有关高等院校要积极探索标准化在校教育,设置标准化课程,条件具备的,可设立标准化专业。要培育标准化中介服务组织,发挥标准化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基层技术人员的标准化知识培训。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应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标准化知识。适时表彰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先进企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结合“世界标准日”、“科普日”、“科技周”等重大宣传活动,组织以标准化为主题的宣传推广,在全社会营造“学标准、讲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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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2013年12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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