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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2001]24号
【发布日期】2001-09-10
【生效日期】2001-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1〕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是低山丘陵区,地质环境脆弱,地质灾害点多、分布面广、突发性强、危害性大,同时,由于人口密度大,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等原因使我省地质灾害有日趋严重的趋势。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地质灭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抓紧抓好。要建立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部门责任制。要将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一方平安。各设区的市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监测预警系统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健全以县为单元的县(市、区)、乡(镇)、村、村民小组四级群测群防网络,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与防范工作。要严格执行防灾预案、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制度。对所有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群测群防工作的经验、解决好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不断改进和提高,做好群测群防示范县建设和推广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站和预警系统的建设。在省、市、县(区)机构改革中加强专业监测机构的建设,理顺管理关系,健全监测网站。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及时有效地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与指导。
三、认真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国土资源管理责任目标,加强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排查隐患,认真制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调查与规划过程中,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因人为工程诱发的危险点和危险性大的高陡边坡,要及时通知责任主任主体采取防治措施。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纳入“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计划”的县(市、区),要加强领导和协调,认真做好调查、区划和防治规划工作。省、设区的市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县(市、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求在今明两年内基本完成,省国土资源厅要做好规划编制的组织指导工作。
城镇人口密集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十分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够完备的,要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计划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生在乡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灾害是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自然灾害,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设、“造福工程”建设用地的管理,严禁在未经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村镇建设和“造福工程”建设,否则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力度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实行重点管理,严格控制有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人为工程活动。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要及时组织调查和责任界定,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限期进行治理和改正。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有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危险的山区斜坡谷地和有可能存在溶洞、土洞等隐患的平原地区进行修路、修房、采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对已建工程存在隐患的,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负起责任。
五、切实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及时得到调查、监测和勘查治理。当前要重点解决好市、县(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群测群防应急调查和治理经费问题。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工程建设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列入总体设计和工程总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六、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要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干部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知识水平。特别是对山区的城镇、农村要重点进行宣传,对乡(镇)、村基层干部要重点进行培训。当前市、县(区)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变动较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对新到任干部,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情况,掌握基本知识,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不受影响。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依法防治、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始终坚持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专业预防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应急转移和避灾安居相结合,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相结合,准确把握...
崩塌灾害防治的工程措施:1、拦挡:对中、小型崩塌可修筑遮挡建筑物或拦截建筑物。拦截建筑物有落石平台、落石槽、拦石堤或拦石墙等,遮挡建筑物有明洞、棚洞等。2、支撑与坡面防护:支撑是指对悬于上方、可能拉断...
最大限度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近日出台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六条措施,以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力度。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 定》(国发, 2011? 20 号,以下简称《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 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 见》(甘政发, 2011? 116 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1〕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闽机构: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第262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机构,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房委会)负责制定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与使用的有关规定,指导、检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协调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地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并自觉接受省房委会的业务指导与工作检查。
二、各设区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所属区、县(市)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县(市),应按规定于2001年底前经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房委会批准。县(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累计归集余额达4500万元以上(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
(二)住房公积金的平均归集率和使用率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健全,运作规范,没有发生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
经批准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其房委会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业务方面接受所属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导。
三、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上实行条条管理,人事、经费实行条块结合管理,以条条管理为主,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市房委会制定并由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四、各设区市房委会要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做好辖区内不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业务、资金、债权、债务的清理交接以及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严禁借工作交接之际,违规挪用住房资金。在交接时,设区市房委会应当组织审计部门对不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进行审计。县(市、区)原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一律以2000年12月31日在编人员为准。
五、在全省各地全面推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合同),并会同受托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各类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住房及二手房)、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职工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对于准予贷款的,应当将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等通知申请人,并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然后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对于不准贷款的,应当将不准贷款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能再申请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交付30%的购房首付款后余下的部分,若不超过当地房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和职工家庭可贷额度,可全额申请贷款。若超过的,可申请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具体金额由借款人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经济收入及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
九、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满一年后,可以用于偿还职工(包括配偶及住房产权共有权人)购买、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十、各地房委会应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力度,简化公积金贷款审核、审批程序,鼓励使用住房公积金。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交易产权管理部门、各受托银行及相关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转变观念,加强管理,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时,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时限,制订便民措施,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方便贷款申请人。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同时,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三、实行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备案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情况按季报省房委会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备案。
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
十四、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向省房委会办公室、同级房委会和财政部门报送每月发生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统计表。经批准设立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应同时抄送所属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五、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使用省房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发或认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并按规定要求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数据的报送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快住房建设发展,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4〕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文〔2009〕33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7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1]20号
【发布日期】2001-04-14
【生效日期】2001-04-14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鄂政发〔2001〕20号2001年4月14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绿色通道建设步伐,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绿色通道建设是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土绿化进程的重大举措。我省铁路、公路和江河渠堤纵横,是华中地区的交通和水利枢纽。据统计,全省境内铁路绿化率为60%,公路绿化率为71%,河堤渠绿化率62%,与国家绿色通道建设标准相比有较大差距,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山川秀美的荆楚大地,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
充分认识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工程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牢固树立建设绿色通道就是建设生态环境、树立湖北形象的观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建设绿色通道、改善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各地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作为大事来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投入到绿色通道建设中去,努力将我省绿色通道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明确目标,制定规划
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目标是:到2005年,完成京广、京九、襄渝铁路湖北段和汉丹铁路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汉宜、武黄、岱黄及京珠高速公路湖北段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所有通过湖北境内的国道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省道所有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县、乡道60%绿化达标;完成属于中央和省管理的江、河、渠、堤坝和水库的绿化达标,建设全省绿色通道主体工程;完成绿色通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农田林网、荒山荒地绿化和坡度在25度以上耕地的退耕还林工作。到2010年,全省所有可绿化的铁路、公路、江河渠堤、库区周围、以及其可视范围内的所有城镇、村庄、农田林网、山地、坡耕地全部达到绿化标准,构筑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使绿化通道与城乡绿化美化融为一体,形成具有湖北特色的绿色屏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全省建设任务和目标,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区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将绿色通道建设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纳入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造林绿化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公路、铁路、水利、城建、林业等部门要认真编制本部门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并认真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单位,分解到路段,安排到年度,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三、坚持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
根据国家对绿色通道建设提出的要求,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的绿化,要以护路、防风固土、美化环境为主功能,江河渠堤和水库周围绿化要以保持水土、护坡护岸、涵养水源为主要功能。建设标准是:新建、改建、护建的高速铁路、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严格按5-1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10米以上;县乡公路绿化每侧严格按3-5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5米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堤渠两侧的防护林带,特别是环城道路的绿化,每侧要按30-5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50米以上。现有已绿化,但标准未达到要求的,要补植补选,实现达标;尚未绿化的,要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尽快绿化,有条件的地区要提高绿化标准。绿色通道两则可视范围内的农田林网、荒山荒坡、城镇和乡村要全部绿化,坡度在25度以上的耕地要逐步退耕还林。
绿色通道建设要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合理配置树种,优化林带结构。在树种上,要选择生态、经济和观赏价值较高的树种,并选择根系发达、适应性强、无病虫害、主干通直、抗病性强的良种壮苗。在林带结构上,要合理配置主副林带,平原、岗地主林带树种以半常绿杨树、水杉、樟树、广玉兰等高大乔木为主,副林带树种选择乔木、亚乔木或灌木,林带要实行针阔混交、常绿与落叶混交,形成立体复层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栽植一定比例的花草和经济林木。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成果,加大绿色通道建设的科技含量,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广筹资金,充分调动全社会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社会的支持、参与。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增加资金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公路、堤坝等,都要把绿化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新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绿色通道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制。省财政从2001年至2003年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绿化达标的地方实施以奖代补。铁路、公路、水利、城建等主管部门以及沿线各级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责任,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全省境内的铁路绿化分别由武汉、襄攀铁路分局负责;“京九”铁路湖北段绿化由省绿化委员协调南昌铁路局负责;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留地范围内宜林路段的绿化,由省交通厅负责,留地范围以外的绿化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省交通厅适当给予种苗补助;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堤渠、环城道路绿化由城建部门负责;河渠、堤坝和水库按隶属关系,属于省管理的工程绿化及境内长江、汉江防浪林和堤防林建设由省水利厅负责,属于市(州)、县管理的工程绿化及河流护岸林、堤防林建设由市(州)、县政府负责;县乡道的绿化以及绿色通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坡耕地退耕还林、乡镇村绿化、农田林网建设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
要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好绿色通道建设的用地问题。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公路、河渠、堤坝、水库沿线的绿化用地和工程用地要统一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农民的补偿工作,涉及到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报批。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采取拍卖、承包和合理补偿等方式,安排好绿色通道建设用地。
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绿色通道建设。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把铁路、公路、堤坝等沿线的绿化带作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重点,鼓励国家、部门、集体和个人一起上,坚持“谁绿化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的原则,积极推行拍卖、租赁、股份合作、个体承包等多种经营形式,解决绿色通道建设用地和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要实行管护与利益挂钩,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责任制,使管护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毁坏林木和乱砍滥伐等破坏绿色通道建设的违法活动,依法保护绿化成果。
五、加强领导,确保如期完成绿色通道建设任务
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建立领导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一级抓一级,确保绿色通道建设顺利实施。
绿色通道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督办的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搞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建立检查通报制度;铁路、公路、水利、城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绿化责任,制定绿色通道建设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认真抓好绿化任务的落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搞好技术指导,抓好种苗供应和技术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试点示范工作,以点带面,通过典型示范,全面推进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确保全省绿色通道建设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