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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总称。包括《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的企业资质标准等。工程建设市场相关企业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准入许可),才能进入工程建设市场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资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调控建筑市场,引导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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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准入许可规定根据市场准入要求,建筑企业需要取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才能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也就是说建筑企业未取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相关工程建设。这些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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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建筑工程市场的准入制度在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弊端也非常明显,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挂靠行为严重冲击了市场秩序,也妨碍了法律法规的有效适用.本文分析了建筑工程市场准入的基本制度框架,剖析了其弊端,提出了进一步弱化资质管理,提高建筑市场违规行为违规成本,让建筑市场放得开、管得住的相关建议.并针对规避建筑市场准入的挂靠行为进行了法律探讨.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意见》全文见第十二版),明确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
《意见》指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意见》明确,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意见》提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意见》要求,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坚持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地方政府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意见》提出,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
《意见》指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意见》明确,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意见》提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意见》要求,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坚持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
《意见》提出,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意见》从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提出了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保障措施;并要求建立与该制度相适应的投资体制、商事登记制度、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营造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意见》提出,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同时,对不按时公示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记者21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日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意见对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作出了顶层设计,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
意见指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意见提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与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坚持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
意见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力要松开手、放到位,做到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决定。
意见指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地方政府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至2017年,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据了解,作为意见的附件,《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规定了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程序性事项,从制定目的、定义、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改革任务、配套措施、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总结和报告、解释、生效时间等方面,提出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试点程序。
意见要求,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做好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并就不断改革审批体制,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