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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七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四)近三年已完成5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五)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四)主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委托方证明材料;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单位章程。
第十一条 新开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只能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的申请,经资质管理部门审批后,颁发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遗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取得乙级资质证书三年后,达到甲级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晋级。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行资质年检。
资质年检的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社会资信等。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结果,由资质管理部门公布。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二)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三)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四)宣布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业务承接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禁止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业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二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到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资以及利用国外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工程,原则上由国内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确需国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加时,应当以中方为主,采取中外合作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咨询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
(三)履行期限;
(四)咨询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及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工程造价咨询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办理备案、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对于逾期不办理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超载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与内地企业合资、合作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74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3日经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2000年1月25日
已于2006年2月22日被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所废止
咨询单位必须恪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客观公正; 二、不得参与与委托工程有关单位的经营活动或任职;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
原则上设计院应自己配置一定数量、专业齐全且具备资格的造价人员,但由于各设计院任务量情况不同,如经济专业工作不饱满,常常不能配齐造价人员,这时要采取造价估算和概算外包。造价估算和概算应符合深度要求,如进...
庆建发〔2006〕10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中省直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现将《大庆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庆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大庆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75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范围内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 执业行为是指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行为,包括以下咨询服务: (一)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三)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审核; (四) 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五)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诚信管理 第四条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评价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咨询业绩、执业行为、服务质量等。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诚信等级根据分数设定A、B、C三级;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定为A+级。 A+级为诚信特别优秀单位,分数在95分以上(含95分); A级为诚信优秀单位,分数在80~95分(含80分); B级为诚信良好单位,分数在60~80分(含60分); C级为诚信较差单位,分数在60分以下。 第五条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将如实记录诚信综合评价结果。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诚信特别优秀单位(A+级)将给予表彰,对于诚信较差单位(C级)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恶意竞争行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四)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五)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七)资质备案、注销、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综合评价办法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基本情况。(30分)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扣30分。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人事档案由县以上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10分) 达不到上述要求,每人每项扣1分,扣分超过10分的,由总分中扣除。 (三)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业绩。(10分) 1.年人均营业收入8万元以上(含8万元),分值10分; 2.年人均营业收入8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分值8分; 3.年人均营业收入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含3万元),分值5分; 4.年人均营业收入3万元以下,不得分。 (四)执业行为、服务质量 。(50分) 1.发生客户投诉经核实属实,每次扣5分; 2.客户投诉在新闻媒体曝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属实的,每次扣10分; 3.咨询活动中恶意降低咨询费、有意抬高或压低造价,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每次扣10分; 4.拒不执行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或其他工程建设规范的,每次扣10分; 5.工程概、预(结)算编制或审核结果偏差较大的,每次扣5分; 6.经竞标承揽业务时,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每次扣5分; 7.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每次扣5分; 8.将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肢解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每次扣5分; 9.未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咨询合同的,每次扣5分; 10.项目咨询专业人员配备不合理,未实行三级复核制的,每次扣5分; 11.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委托方以此为由拖欠工程款的,每次扣10分; 12.盲目压缩合理的编制、审查时间的,每次扣5分; 13.咨询成果文件上没有加盖公章、资质证书等级编号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执业专用章的,每次扣5分; 14.咨询成果文件中非本单位执业人员盖章或临时聘用人员盖章未征得其原注册单位同意的,每次扣5分; 1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分离、分立、合并、停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等情况,30日内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每次扣5分; 16.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注册单位发生变更,30日内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每次扣5分; 17.没有存档资料的,每次扣10分;应存档资料不全的,每次扣5分; 18.举报投诉警示牌没有公示的,每次扣5分; 19.企业不接受检查,或不提供备查资料的,每次扣分10。 20.无故缺报统计报表和信用体系评价材料,每次扣10分;报送内容不准确,每次扣5分; 以上各项扣分累计最高为50分。 第三章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诚信管理 第九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大庆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等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进行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等项工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条 建立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评价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等。综合评价周期为两年,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根据分数设定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业绩特别优秀的,可定为A+级。 A+级为诚信特别优秀从业人员,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 A级为诚信优秀从业人员,分数在80分~90分(含80分); B级为诚信良好从业人员,分数在70~80分(含70分); C级为诚信较差从业人员,分数在70分以下。 第十一条 建立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将如实记录造价从业人员诚信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诚信特别优秀人员(A+级)予以表彰;对诚信较差的造价员(C级),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有下列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执业资格。 (一)出具虚假成果文件的; (二)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五)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未注册以个人名义执业的。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业人员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如下: (一)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基本情况。(20分) 1.取得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员证书》及《造价工程师注册证》。(5分) 2.从业人员按规定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合格,取得从业资格的。(5分) 3.造价员、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符合有关学时要求。(5分)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扣减相应的分数。 (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工作业绩。(30分) 两年内完成编制或审核的单项或单位工程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等成果文件,不少于3项,总造价不少于500万元。评定分值按如下方法确定: 1.总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分值30分; 2.总造价在3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分值20分; 3.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分值10分; 4.总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分值5分; 5.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下,不得分。 (三)诚信行为、服务质量。(50分) 1.拒不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依据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2.在工程概算、预算、结算、清单编制或审核等咨询活动中,因非故意原因造成咨询结果与实际偏差较大,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3.咨询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有意抬高、恶意压低造价,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咨询活动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诚信缺失行为,经查实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每项扣10分,最高扣分为50分。 第四章 计分方法 第十五条 咨询单位或从业人员被发现有违规行为时扣分,一个评价周期后清除。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扣分的,其职业单位同时按相应标准扣分。 第十七条 对于扣分项目已改正的,自改正时扣分减半并计入当期信用档案,改正时起一个评价周期后清除。 第十八条 对于不可改正的及由其他部门帮助改正的扣分项目,扣分计入当期信用档案,从发现时起一个评价周期后清除。 第十九条 对一个评价周期内连续出现相同或类似违规行为时,以评分标准以50%递增扣分。 第二十条 对于可更正的违规行为拒不更正的,扣分不清除,并以评分标准以50%递增(每半个评价周期)连续扣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可更正的违规行为逾期更正的,从发现时起两个评价周期后清除。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发生本办法未包括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扣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开发等企业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成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厦建价〔2018〕17号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从业行为、整顿中介服务市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服务水平,我站从2018年4月13日至5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咨询成果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的项目均来自在我站备案的公开招投标项目,并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之间完成的业绩。个别项目是从被检单位上报的自查报告中,随机进行抽取的。为确保检查过程公平、公正,检查结果公开,检查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施行“双随机”机制开展检查工作。此次检查造价咨询单位共53家,检查项目共有57个,其中:建筑工程30个、装修工程3个、市政工程7个、园林绿化工程11个,机电安装工程6个。
检查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计价依据与计价规定的执行情况,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说明是否完整,量、价、费的计算是否合理、准确,资料整理归档是否符合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检查过程公开、透明。全面检查为主,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采用量化指标的百分制评分法,统一检查方法,统一检查内容,统一检查表格,统一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经受检单位确认。
从检查情况看,大多数造价咨询单位能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的要求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计价依据与计价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内容基本完整,措施项目确定合理,价格的取定及定额的套用也基本正确,成果质量总体向好,较以往有所提高。大多数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没有超出允许造价误差范围,有6个项目编制质量很好,但有3个项目编制质量很差,其造价误差超3%,其中:2个项目是公建(教学楼)项目,1个是综合办公楼工程项目。另有3个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编制质量较差,其土建工程(安装工程)造价误差在2%至3%之间,虽未超3%,但误差幅度较大,评价得分较低。
二、检查中发现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主要问题有:
1、违反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五统一”的强制性要求,项目特征描述不规范,未按施工图要求描述,使得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组价要素有误,影响综合单价的组成,此种现象较普遍。例如: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金林湾配套幼儿园工程”预算,该项目清单子目编列较为混乱,清单内容与图纸不符,计算底稿不清晰、不完整,计算逻辑思维混乱,例如:土方开挖1901.08m³,土方回填7123.81m³,两项无计算底稿,也无编制说明。因以上原因,导致该项目的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差,工程造价误差超3%以上。
2、定额套用漏项或定额套用、换算错误,或主要材料单价有较大偏差,导致预算造价出现偏差。例如:华诚博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编制的“厦门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项目预算,其中的满堂脚手架清单子目定额套用错误,加之其他方面的误差,该工程的土建项目造价误差偏大,误差2.85%。
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海翔大道两侧30米退线绿化工程(翔安段)第I标段”预算,其中的石板材、塑料管、给水管等主要材料无市场询价单,蝶形雨状喷头、马尼拉草等子目单价偏差较大,还有一些清单子目定额套用错误,定额换算未按规定执行,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较大,误差2.65%。
3、清单工程量计算存在不同程度的误差,特别是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水平普遍不高,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较大。例如: 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编制的“浔美幼儿园工程”预算,电缆(WDZBN-YJY-4*95+1*50)、防火阀250*200、潜污泵、蝶阀、止回阀、可曲绕橡胶接头等多项子目工程量计算有误,机电抗震支架多算,由于以上因素,导致该项目的安装工程造价误差13.8%。加之土建部分也有误差,累计工程造价误差6.56%。
4、措施费计算错误,未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考虑施工方案,措施费计算不准确。例如: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枋湖路(成功大道-枋湖西路)、枋湖西三路(枋湖路-枋湖北二路)提升改造工程”预算。措施费未计算挖掘机及沥青摊铺机的进出场费,但重复计算临时用水用电的费用,还有其他一些误差,导致整个工程造价误差2.93%。
5、造价咨询单位质量管控不严,有制度未执行,未按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未执行“三级审核”机制,特别是,很多签字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既没有亲自编制,也没有认真审核,只是走签字的流程,导致咨询成果质量不高。例如: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厦门龙山66文创园二期工程”预算,其中有一明显的错误,铜芯线WDZ-BYJ-10主材单价590.75元/M,此单价被放大近100倍,此一项导致造价多计约228.9万元。检查核对过程中,签字的造价工程师始终未到检查现场。这一明显错误竟没被发现,说明造价咨询单位内部管理混乱,未严格执行“三级审核”机制,编制人未复核,签字的造价工程师未认真审核。加之土建项目也有许多误差,导致整个工程造价误差远超3%。
三、处理意见:
1、对受检工程项目的咨询成果质量较好、造价误差很小、综合评价得分较高的6个项目的编制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给予通报表扬:
(1)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医院景观工程
(厦门诚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造价工程师:王志军 )
(2)乌石浦花园二期安置房
(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造价工程师:郑宝荣)
(3)象屿龙山文创园
(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造价工程师:赵艺彬)
(4)京口岩居住小区二期安置房1#、2#、5#~8#楼工程桩及围护桩工程
(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造价工程师:缪小妹)
(5)湖边小学工程
(厦门协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造价工程师:潘卫兵)
(6)五缘湾“2013P03”地块消防工程
(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造价工程师:林静)
2、对于抽查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很差、工程总造价误差较大的下列3家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企业内部严整,查找误差原因,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三级审核”机制,改善服务态度,认真学习,提高业务素质水平,确保今后不再出现失误。根据《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合同履约和造价管理部分修订版)》(厦建筑〔2017〕67号)规定,此次记入企业信用评价P4档次记录一次。同时对该项目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予以通报批评。
(1)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厦门龙山66文创园二期工程,造价工程师:高榕 罗青晖
(2)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浔美幼儿园工程,造价工程师:余爱民。
(3)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金林湾配套幼儿园项目,造价工程师:陈维华。
四、几点要求:
1、随着市场管理加强,行业规范化要求的提高,目前造价咨询行业还存在不少问题,各造价咨询单位应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切实提高执业水平。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吸取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认真进行整改。
2、各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造价咨询人才储备,督促从业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精神,特别是新的计价规范、计量规范、新的费用定额、新的预算定额、新的定额解释。应多学习,多讨论,多交流,多总结,提高单位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保障造价咨询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学员问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
【解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建标[1996)133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资质标准不同可分为甲、乙、丙三级,其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为:
⑴甲级单位可跨地区、跨部门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⑵乙级单位可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承担各类中型以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⑶丙级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建设部负责甲级单位的资质审核和发证工作。甲级单位的审批应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再报建设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乙、丙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并报建设部备案。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