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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工程技术职务系列简介

高等学校工程技术职务系列简介

高等学校工程技术职务系列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工程技术方面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系列。适用于专职从事教学实验和实习、科学试验、生产、建设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仪器设备运行维修、技术开发、技术装备等方面的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1987 年 6 月国家教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工程技术职务设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高级工程师为高级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任职的学历、资历条件分四种情况。(1)技术员:大专、中专毕业,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 1 年期满合格。(2)助理工程师:获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毕业,见习 1 年期满合格;大专毕业,任技术员 2 年以上;中专毕业,任技术员 4 年以上。(3)工程师:获博士学位;获硕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 2 年左右;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任助理工程师 2 年以上;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任助理工程师 4 年以上。(4)高级工程师:获博士学位,任工程师 2 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工程5 年以上。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的限制。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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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工程技术职务系列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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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工程技术职务系列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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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工程技术职务系列简介文献

浅议高等学校工程造价的控制 浅议高等学校工程造价的控制

浅议高等学校工程造价的控制

格式:pdf

大小:423KB

页数: 3页

高校校舍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投资过程中,须优选出最佳的投资行动方案,达到资源的合理配制。文章就高校工程建设各主要环节的造价控制进行探索,提出了项目立项要综合各种相关资料,正确决策;设计阶段是关键;招标阶段要重视招标文件,推选量价分离;施工阶段要加强管理,把住现场签证关,控制材料价格;竣工结算阶段要求造价人员及时了解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过到控制造价的目的。

高等学校工程实训基地安全管理探析 高等学校工程实训基地安全管理探析

高等学校工程实训基地安全管理探析

格式:pdf

大小:423KB

页数: 2页

借鉴高校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针对高校校内工程实训基地安全管理面临的问题,进行探析、寻找解决方案,确保工程实训安全有序进行,对建设安全实训环境氛围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委属高等学校工程技术队伍的建设,做好工程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工作,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和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结合委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工程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适用于教学实验和实习、科学试验、生产、建设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仪器设备运行维修、技术开发、技术装备等方面从事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工程技术职务设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高级工程师为高级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人员各级职务设置应与工作任务和按任务所确定的编制相适应。当前应在批准的职务限额内进行聘任。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实绩和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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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第四章

第十八条 国家教委成立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议组,负责评定委属高校高、中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委属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工程技术职务评议组,评定工程技术人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部分委属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有权评定工程技术人员高、中级或中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9——11人。主任、副主任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和教育部门行政负责人担任。高级职务的专家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教授和相当于教授职务者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的评议组成员为5——7人。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由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评审组织中要尽量吸收优秀的中青年专家参加。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负责评审材料的准备、组织工作及承办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议组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被对评审人的评议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评议组的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审程序和办法,参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技术职务由校(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在评审委员会确认的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时,向受聘或任命人员颁发聘书或任命书。任职期限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2——4年,可以续聘或连任。在任职期间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人员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除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限外,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在这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退休年龄又符合较高一级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技术人员,可先经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专业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工程技术职称的合格人员,在聘任相应职务时,一般不再重新评审其任职资格。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经过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技术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待授”的人员,可与已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同样对待。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如果工作需要担任相近专业的工程技术职务,经考察具备履行相应技术职务的能力,可承认其任职资格,不再重新评审。

第二十六条 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技术人员,经评审委员会确认具备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可按规定手续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期间的职务工资,按所任职务中较高的一种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未被聘任的技术人员,各高校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应鼓励和支持他们到其他单位任职,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第二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评审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时,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其任职条件的掌握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等关系,防止片面性。对于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相应职务职责的工程技术人员,不能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各级行政领导都要依靠学校党组织切实做好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工作,不能流于形式。

第二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对任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履行相应职务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贡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写出评语并记入档案,作为任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 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人员,各级领导要认真掌握有关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扬民主作风,防止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对借聘任或任命之机打击迫害技术人员的,或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务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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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 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 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①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二)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2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第九条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③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①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②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第十条 担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情报等工作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应能比较熟练和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生产、勘察、设计、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三章 职务设置和职责

第十二条 技术职务设置的原则、职务数额和各级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要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部门任务的实际需要、国家规定的限额幅度和上级下达的工资增长指标确定,并制定出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应随着技术、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行进合理的调整。

第十三条 设置工程技术职务时,要根据生产、勘察、设计、研究、技术管理等不同的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职责,建立技术责任制或岗位责任制。职责范围应该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职责要符合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第四章 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 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一般由单位行政领导或同行专家在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中提名推荐;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推荐的人员进行评议审定,提出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经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技术人员中,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其委员应由同行技术专家和担任较高技术职务的、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经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的程序进行工作,在评审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时,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方能确认有效。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科学地评价被推荐的工程技术人员,审定任职条件,准确地写出考核评语。

第十六条 各地区和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组建,也可以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所属单位直接组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其委员必须有2/3以上是知名技术专家或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并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技术水平较高的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聘任与任命

第十七条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各级国家机关的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

事业单位的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实行聘任制的单位,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和任命制,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在任职期满前三个月至六个月,单位行政领导要根据任务需要和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实绩,提出连聘(连任),或解聘(免任)的意见,并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 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连聘或连任职务的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本单位安排有困难的,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作用的单位去任职。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干部离休、退休的规定。在这次技术职务聘任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技术人员,凡符合高一级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先经过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技术职务后,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担任技术职务的任职期限内,按照有关的工资规定,领取相应的技术职务工资。

第二十二条 聘任或任命各级技术职务的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党政领导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认真掌握政策,注意维护聘任或任命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双方的权益。对利用聘任或任命之机打击迫害工程技术人员的,或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家经委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实施细则,由总政治部制订,并抄送国家经委。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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