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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机构日常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我们开展了2011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年检工作。
经审核,534家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中,3家机构未报送年检材料,3家机构未报送年度招标业绩,5家机构报送的年度招标业绩未达到规定要求,3家机构报送的年度招标业绩材料不完整且经扣减后达不到规定要求,上述14家机构年检不合格,现将年检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同时,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2009年、2010年、2011年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依据第36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取消其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请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认真做好招标业绩报送和资格年检工作,不断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附:年检不合格的机构名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要求本身不需要注册造价工程师,只需要一定数量的招标从业人员及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但是,另外一条要求具有一定招标代理从业经验,甲级要求5年以上,乙级要求3年以上,就是说只有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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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令第...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1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年检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机构日常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我们开展了2011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年检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1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年检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机构日常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我们开展了2011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年检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机构日常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我们开展了2010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年检工作。
经审核,在542家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中,4家机构未报送年检材料,2家机构未申报年度招标业绩,5家机构申报的年度招标业绩未达到规定要求,3家机构申报的年度招标业绩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规定要求。因此,上述14家机构年检不合格。现将年检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同时,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依据36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将该中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级别由乙级降至预备级。
请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36号令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认真做好招标业绩报送和资格年检工作,不断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附:年检不合格的机构名单
发改办投资[2010]1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以下简称“23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我们开展了2009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年检工作。
经专家委员会审核,444家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中,2家机构未能按时合规报送年检材料,8家机构未申报年度招标业绩,13家机构申报的年度招标业绩未达到规定要求,7家机构申报的年度招标业绩材料不完整,经扣减后达不到规定要求,年检不合格。现将年检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同时,辽宁政兴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西瑞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三家机构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依据36号令第24条规定,这三家机构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级别由乙级降至预备级。
请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36号令、2354号文件和招标业绩报送的有关规定,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资格年检工作,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不断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附:年检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2011年以前(含2011年)取得乙级资格的机构,以及2012年以前(含2012年)取得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预备级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考虑到资格认定工作的需要,2014年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机构,原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到我委发布2014年资格认定结果公告之日。延续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再单独提交资格延续申报材料。未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机构,原证书到期失效。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后,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