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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相关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三)法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

(四)财务资信和能力的证明文件(包括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等);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相关资格证书及业绩证明,并按要求提供备选人员的相关信息;

(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初步的施工组织计划,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

(八)近五年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及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

(九)正在承担和已经中标的全部工程情况;

(十)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十一)潜在投标人若存在工程分包、分公司施工或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应符合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要求;

(十二)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密封,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如有工程分包计划,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分包人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

(二)提供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如由所属分公司承担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明确具体承担施工的分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

(二)该分公司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参加该标段的资格预审;

(三)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提供分公司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合体主办人应具备与所投标段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成员单位应具备与所承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施工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四)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一条 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或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不得申请该项目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撤回申请文件或修改申请文件。如需修改申请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式函件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应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向潜在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并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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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六)编写资格评审报告;

(七)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预审申请表格式;

(四)有关附件:工程概况、各标段详细情况、计划工期、实施要求、建设环境与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划分标段,合理确定资格标准。

第九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

(三)各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

(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

(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公告中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 资格预审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潜在投标人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以及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

(二)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的要求;

(三)对工程分包、子公司施工、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包括编制格式、内容、签署、装订、密封及递交方式、份数、时间、地点等);

(五)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的要求;

(六)资格预审方法、评审标准(包括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评分标准等)和合格标准;

(七)资格审查结果的告知方式和时间;

(八)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

(九)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7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单位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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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一章 总论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第四条 潜在投标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 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不得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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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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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四章 资格评审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入资格评审委员会:

(一)与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潜在投标人,不得收受潜在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资格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资格评审方法分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和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选择合适的评审方法。

第三十一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二条 资格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检查;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或综合评分;

(三)澄清与核实。

第三十三条 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

(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成完整;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潜在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三)潜在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有效;

(四)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五)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六)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七)潜在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八)潜在投标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

(九)潜在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第三十四条 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的,招标人应按照标段内容和特点,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的量化标准。只有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才可通过资格审查。评审结论分“通过”和“未通过”两种。

第三十五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施工组织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可以量化的评分标准,并明确通过资格审查的最低总得分值。只有总得分超过规定的最低总得分值的潜在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对重要的资格条件也可制定最低资格条件要求,不符合最低资格条件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计算得分时应以评审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第三十六条 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评分内容和权重分值划分如下:

(一)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分值范围15-25;

(二)财务能力 分值范围10-20;

(三)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 分值范围10-20;

(四)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人员资历 分值范围15-25;

(五)初步施工组织计划 分值范围10-15;

(六)履约信誉 分值范围15-25.第三十七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可通过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应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如潜在投标人不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澄清,其资格审查可不予通过。澄清应以书面材料为主,一般不得直接接触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历和施工业绩、信誉时,应当通过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行业施工企业信息网进行查询;若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与企业信息网上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第三十九条 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施工能力为主办人和各成员单位施工能力之和。对含分包人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时,其施工能力为潜在投标人和分包人施工能力之和。

第四十条 对通过资格评审的潜在投标人明显偏少的标段,在征得潜在投标人同意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可以对通过评审的潜在投标人申请的标段进行调整。经调整后,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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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五章 资格评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评审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概述;

(二)资格审查工作简介;

(三)资格审查结果;

(四)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明;

(五)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资格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资格预审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负责组织重新评审。

(一)由于招标人提供给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信息有误或不完整,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二)由于评审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三)由于潜在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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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于公路工程附属设施以及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工期特别紧的工程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招标人如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公路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7年8月1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451号)同时废止。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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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献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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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4页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二〇〇六年五月一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6〕5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 对潜 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 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方可取得投 标资格。 第四条 潜在投标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与招标项 目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 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员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不 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不得对不同地区、 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 的资格标准。 第二章 资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格式:pdf

大小:107KB

页数: 54页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 法 公 路 工 程 国 内 招 标 文 件 资 格 预 审 办 法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目 录 1 目 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 1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资格预审的程序 ................... 1 第三章 资格预审的内容 ................... 2 第四章 资格预审的评审 ................... 3 第五章 资格预审的评定 ................... 4 第六章 附 则 ........................... 4 A 资格预审须知 .......................... 6 B 资格预审申报资料表格式 ..

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作品目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进程图

第一卷

第1篇 资格预审通告

第2篇 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第3篇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第二卷

第4篇 资格预审申请书

第5篇 资格预审申请表格式

第6篇 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格式

第三卷

第7篇 施工技术规范(另册)

第四卷

第8篇 图纸(另册)

说明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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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及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内容简介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根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和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实际,我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和《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以下简称《范本》)。经研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范本》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强制性标准中的资质、业绩、人员、机械设备和工程量清单及计量支付条件等内容可结合工程项目特点进行调整外,原则上应严格执行《范本》内容。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文件和我省《范本》的要求编制,今后报备的施工招标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仅对前附表、专用条款等项目专用文本内容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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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范本》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基建管理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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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程序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由业主组织有关专家人员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也可委托设计单位、咨询公司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有:1)工程项目简介, 2)对投标人的要求,3)各种附表。资格预审文件须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核。

2、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政府指定的报刊、网络发布工程招标信息,刊登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工程规模、工程量、工程分包情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日期、地点和价格,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3、报送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报送资格预审文件。

4、评审资格预审文件。由业主负责组织评审小组,包括财务、技术方面的专门人员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完整性、有效性及正确性的资格预审。

1)财务方面: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承担本工程。投标人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将根据其提交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来判断,其中特别需要考虑的是承担新工程所需要的财务资源能力,进行中工程合同的数量及目前的进度,投标人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承担新的工程。其财务状况必须是良好的,对承诺的工程量不应超出本人的能力。不具备充足的资金执行新的工程合同将导致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2)施工经验:是否承担过类似本工程项目,特别是具有特别要求的施工项目;近年来施工的工程数量、规模。投标人要提供近几年中令业主满意的完成过相似类型和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当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同时还要考虑投标人过去的履约情况,包括过去的项目委托人的调查书。过去承担的工程中如有因投标人的责任而导致工程没有完成,将构成取消其资格的充分理由。

3)人员:投标人所具有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工作经验、能力是否满足本工程的要求。投标人应认真填报拟选派的主要工地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及有关资料供审查,应选派在工程项目施工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人员,特别是派往作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验、资历非常重要。投标人不能派出有足够经验的人员将导致被取消资格。

4)设备:投标人所拥有的施工设备是否能满足工程的要求。投标人应清楚的填报拟投入该项目的主要设备,包括设备的类型、制造厂家、型号,设备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设备的类型要与工程项目的需要相适合,数量和能力要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经过上述四方面的评审,对每一个投标人统一打分,得出评审结果。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料和说明要负全部责任。如提供的情况有虚假或不能提供令业主满意的解释,业主将保留取消其资格的权力。

5、向投标人通知评审结果。业主应向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申请人公布评审结果。

以上资格预审程序主要适用于利用外资,如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等贷款项目。广州的内环路、地铁、新体育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等重点工程项目都采用严格的资格预审,以确保有相应技术与施工能力的投标人参加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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