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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第一章 总则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确保施工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审定资质,予以批准注册,并取得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施工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按注册形式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可在交通建设项目中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具有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限在与批准资格相应的交通建设项目中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按监理行业分为公路、水运工程两大类。公路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工程,交通工程,建筑工程,实验检测,工程经济等专业;水运工程包括:水工、疏浚、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工程,实验检测,工程经济等专业。

第五条 交通部统一规划和管理交通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系统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交通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包括配套、辅助和附属设施)的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注册及颁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口、航务(运)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交通小型基本建设工程的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注册和颁证工作,并报交通部核备。

第六条 持有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才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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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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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一)申请者应为交通系统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或兼承监理业务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单位在职或长期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获得公路、水运工程高级工程师或相应的任职资格,经交通部组织的监理工程师统一培训或交通部认可的监理工程师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或者有五年以上的设计、施工管理实践经历,获得公路、水运工程工程师或相应的任职资格已二年,经交通部组织的监理工程师统一培训或交通部认可的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三)曾在交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过施工监理工作。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尚未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条件,因需要已确定在某交通建设项目中从事施工监理工作,可申请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一)申请者为非施工企业人员;

(二)获得公路、水运工程高级工程师或相应的任职资格;

或者有五年以上的设计、施工管理实践经历,获得公路、水运工程工程师或相应的任职资格已二年;

(三)参加过监理业务培训,熟悉监理岗位各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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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第三章 评审、注册与注销注册

第九条 交通部成立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资质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和评审意见,报部批准。

监理工程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期限为每年的第一季度;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两次,申报期限分别为每年的第一和第三季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口、航务(运)管理局对交通小型基本建设工程的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评审时间、要求申报的期限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交通建设需要确定。

第十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应填写申请报告(见表一、二),由所在单位报请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已获得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者,认为符合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条件后,可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者,由对其资格审批、注册的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注册并收回证书:

(一)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退出交通系统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或兼承监理业务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单位或被解聘。

(二)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违法乱纪,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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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第一章 总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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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工程管理司发布的《交通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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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附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表一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申 请 报 告

单位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1.申请者应为交通部门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或兼承监理业务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单位在职或长期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者应附一篇包括本人从事监理工作总结内容的文章,字数要求不少于2000字。

3.申请者应按表中内容填写,并将任职资格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成绩单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附于报告之后。

4.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随交二寸免冠照2张。

5.申请报告填妥,应由所在单位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工程质量监督站或部属、双重领导港口、航务(运)管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部属、双重领导港口、航务(运)管理局审查后,报部;部直属勘察设计、科研单位人员申请报告填妥,应由所在单位(局一级)审查后报部。

----------------------------------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 | | 毕业院校、 | | |

| 文化程度 | | 专业及时间 | | |

|------|---|----------|------|---|

| 从事设计 | | 从事监理 | | | |

| 施工年限 | | 工作年限 | | 政治面貌 | |

|------|---|------|---|------|---|

| | | | | 职称评 | |

| 现任职务 | | 技术职称 | | 定时间 | |

|--------------------------------|

|申请监理行业及专业| |

|---------|----------------------|

|工作单位、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及电话 | |

|--------------------------------|

| 申 | |

| 请 | |

| 人 施 | |

| 主 工 | |

| 要 及 | |

| 工 监 | |

| 作 理 | |

| ⌒ 工 | |

| 特 作 | |

| 别  * | |

| 是 经 | |

| 设 历 | |

| 计 | |

| 、 | |

----------------------------------

----------------------------------

| 课| |

| ⌒ 人| |

| 参 包 员| |

| 加 括 、| |

| 监 培 内| |

| 理 训 容| |

| 业 时 、| |

| 务 间 方| |

| 培 、 式| |

| 训 地 及| |

| 情 点 成| |

| 况 、 绩| |

| 授 | |

|--------------------------------|

| 曾参加或将参加监理工作情况和工程概况 |

|--------------------------------|

| | | |该项目监 |本人参加 |工程实际|

|曾、将监理|工程规模|计划或实|理单位名 |该项目监 |完成或进|

|的工程名 |等级型式|际开竣工|称、机构性|理起迄时 |行情况及|

|称 | |时 间|质、监理方|间、工作内|质量状况|

| | | |式 |容及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 意 | |

| 在 | 盖 章|

| 单 | 年 月 日 |

| 位 见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交通厅(局)工程质| |

|量监督站或部属、双| |

|重领导港口、航务 | |

|(运)管理局工程质| 盖 章|

|量监督站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交通厅(局)或部属| |

|双重领导港口、航务| 盖 章 |

|(运)管理局审查意| 年 月 日 |

|见 | |

|---------|----------------------|

|交通部工程监理资 | |

|质评审委员会审定 | 主任委员|

|意见 | (签字)|

|---------|----------------------|

| 注 备 | 年 月 日 |

| | |

----------------------------------

----------------------------------

| 监理工作总结 |

|--------------------------------|

| |

| |

----------------------------------

----------------------------------

| 有关证明材料 |

|--------------------------------|

| |

| |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表二

公路、水运工程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

申 请 报 告

单位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1.申请者应非施工企业人员。

2.申请者应附一篇包括本人从事监理工作总结内容的文章,字数要求不少于2000字。

3.申请者应按表中内容填写,并将任职资格证书、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成绩单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附于报告之后。

4.申请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随交二寸免冠照2张。

5.申请报告填妥,应由所在单位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工程质量监督站或部属、双重领导港口、航务(运)管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再根据将参加监理的工程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部属、双重领导港口、航务(运)管理局或部审定。

------------------------------------------------

| 姓名 |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课 | |

|----|-|------|----|-|| ⌒ 人 | |

| | | 毕业院校、| | ||参 包 员 | |

|文化程度| | 专业及时间| | ||加 括 、 | |

|----|-|------|----|-||监 培 内 | |

|从事设计| |从事监理| | | ||理 训 容 | |

|施工年限| |工作年限| |政治面貌| ||业 时 、 | |

|----|-|----|-|----|-||务 间 方 | |

| | | | |职称评 | ||培 、 式 | |

|现任职务| |技术职称| |定时间 | ||训 地 及 | |

|--------------------||情 点 成 | |

|申请监理 | ||况 、 绩 | |

|行业及专业| || 授 | |

|-----|------------- ||------------------------|

|工作单位、| || 曾参加或将参加监理工 |

|通信地址 | || 作情况和工程概况 |

|邮政编码 | ||------------------------|

|及电话 | || | | |该项目 |本人参|工程实|

|--------------------||曾、将|工程规|计划或|监理单 |加该项|际完成|

|申 | ||监理的|模等级|实际开|位名称、|目监理|或进行|

|请 | ||工程名|型式 |竣工 |机构性 |起迄时|情况及|

|人 施 | ||称 | |时间 |质、监 |间、工|质量状|

|主 工 | || | | |理方式 |作内容|况 |

|要 及 | || | | | |及职务| |

|工 监 | ||---|---|---|----|---|---|

|作 理 | || | | | | | |

|⌒ 工 | ||---|---|---|----|---|---|

|特 作 | || | | | | | |

|别 | ||-------|----------------|

|是 经 | ||拟申请专项监 | |

|设 历 | ||理工程师资格 | |

|计 | ||相对应的工程 | |

|、 | ||名称及工程的 | |

---------------------||详细情况 | |

--------------------------

----------------------------------

| 所 意 | |

| 在 | |

| 单 | 盖 章|

| 位 见 | 年 月 日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交通厅(局)工程质| |

|量监督站或部属、双| |

|重领导港口、航务 | |

|(运)管理局工程质| 盖 章|

|量监督站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交通厅(局)部属、| |

|双重领导港口、航务| |

|(运)管理局审查或| 盖 章 |

|审定意见 | 年 月 日 |

|---------|----------------------|

|交通部工程 | |

|监理资质评 | |

|审委员会审 | 主任委员|

|定意见 | (签字)|

|---------|----------------------|

| 注 备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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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作总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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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证明材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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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第一章 总则文献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质监发〔2012〕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5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25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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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

第五条 不属于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四)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附件1中“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监理企业。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以及相关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第九条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

(二)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

(三)工程其他监管部门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检查文件;

(四)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

(五)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六)项目业主有关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七)总监办、项目监理部、驻地办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项目业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项目监理人员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监理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业主、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

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工程项目每年不少于1次进行现场检查评价。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周期为3年,从第1年1月1日起,至第3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监理情况向项目业主提出信用评价申报,并将项目监理机构和扣分监理工程师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录入部信用信息数据库。项目业主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如有异议可于收到初评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申诉。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现场检查评价情况、申诉调查结论等对项目业主的初评结果进行核实,将核实后的初评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根据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后的初评结果,并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分后,将评价结论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委托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录入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同时将书面文件报部。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在汇总各省评分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的初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四)计算。

监理企业在从业省份及全国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一)、(二)分别计算。

第十六条 对于评价当年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三)计算。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很差。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首次参与监理信用评价的,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任1年内,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仅在1个省从业的,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九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和全国范围内当年的信用等级定为D级,且定为D级的时间为1年。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1年在该工程项目上发生“直接定为D级”行为之一的,其在该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B级。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35项行为的,在任1年内每发生一次,其在全国当年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评价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

第二十四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和“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监理工程师的扣分情况,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列入“信用不良的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录入交通运输部数据库的信用数据资料应经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认。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信用评价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资料的管理。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等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资料应不少于6年。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如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次申诉。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不定期组织对全国信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上从业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价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略)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略)

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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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的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各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复查结果,报交通部核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以交工发〔1992〕66号文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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