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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89号》规定:纳税人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一定要准备全相应资料。
防止倒卖房子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8年12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会议研究确定,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会议研究确定,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商品住房销售。
在税收政策方面,会议研究确定,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其中,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推出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
1.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有关标准。根据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2.符合条件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规定。根据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para" label-module="para">
3.购买房屋的时间认定和发票的开具。根据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同时,国税发[2005]172号对购买房屋的时间认定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para" label-module="para">
4.对非普通住房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规定年限对外销售的,根据国税发[2005]89号规定,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新政策在此未作特别规定,但根据文件表述及税收政策延续性的特点,具体工作中应延用国税发[2005]89号相关规定执行。
5.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相关规定。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买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买时间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买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para" label-module="para">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通知称,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哪位朋友了解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根据我国关于房屋税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转让二手房需要交纳的税费有以下几种:?一、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
南京二手房营业税税率??:房产营业税是指针对企业出售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二手房营业税征收范围是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税率是多少?征收营业税什么情况下是全额征收?
以交易的价格计征营业税,税率为5%,个人所得税减除购房成本,应交营业税金,余额乘以20%的税率计算,如果已满五年,且是唯一住房,这两项税金免交。
房产证面积在140㎡以上 2、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平均地价的1.2倍以上 这三点是肯定一点都不能少的,三点只要具备任意一点就是非普通住宅,别墅类的房屋肯定是非普通住宅。
凡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的住房为普通住房。
现时二手房营业税征收已经调整,具体如下:
1. 个人转让/赠与非普通住宅<5年或个人转让/赠与普通住宅年限<5年的,房产营业税征收:房管局评估价×5. 5%。
2. 个人转让/赠与非普通住宅年限≥5年的,营业税征收:(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5.5%。
3. 个人转让/赠与普通住宅年限≥5年:免征营业税。
4. 单位转让住宅、非住宅(不论年限) :不提供发票:房管局核定税价×5.63%。;提供发票:增值部分×5.63%。
5. 外资单位转让住宅、非住宅(不论年限):不提供发票:房管局核定税价×5.09%;提供发票:增值部 分×5.09%。
6. 个人出售非住宅(不论年限):(转让收入-房产原值)×5.5%。
房产营业税,在二手房上市交易中,一般都会遇到,由于各自情况不同,征收比例不一的哦!在目前房产交易的税费中二手房营业税是其中最大块的税种。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征收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征收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征收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通知
4月1日,咸阳市地税局二手房交易中心顺利办理了个人住房转让免征营业税“5年改2年”新政策出台后的首笔业务。郝某成为咸阳市首位享受新政策的直接受益人,免征其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共计16240元。
当日上午,市民郝某来到市地税局二手房交易中心,转让其2011年6月28日所购渭城区博尚新都的房产一套,申报交易价格29万元整。工作人员对其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始发票、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审核。该套房屋属于普通住宅、且购房时间已满2年,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中“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其营业税及附加”的规定。
新政策出台后,市地税局立即组织税政、纳服及二手房交易中心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吃透政策精神,做好动员部署,确保新规定自4月1日起在咸阳顺利实施。结合税收宣传月,将相关政策及减免税条件以图文并茂的形式编印成小册子,向市民免费发放、大力宣传。组织税政人员、二手房交易中心、12366热线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更换营业税减免(审批)表与相关资料。
国家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按成交价格征收5.65%的营业税。1999年,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国家出台优惠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最近,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国家对个人转让房地产营业税政策做出调整,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
2009年12月9日刚刚结束的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2011年1月26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要求个人转让不满5年住宅按销售总额全额征收营业税。
2015年3月30日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再次回复到2年。
政策变迁:
1999年08月01日《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2006年06月16日《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
2008年12月29日《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2009年01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部、国家税务局令第52号)
2009年12月22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2011年01月27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2015年03月30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
营业税纳税期限,意思是按营业税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缴纳营业税税款的期限。
按营业税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缴纳营业税税款的期限。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营业税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额之大小核定,可核定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但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个月应纳税款。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