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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省级财政支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简介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省级财政支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简介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加强省级财政支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省级财政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支出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时,必须按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条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预算采取零基预算编制办法。人员经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核定的编制和标准确定,并根据省上出台的增资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公务费、业务费按照确定的标准核定,参照物价水平和财力适当进行调整;专项经费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分轻重缓急,逐项核定。

第三条省级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咨询中心、报社、杂志社和社会中介机构,各类协会、学会、基金会、研究会、联谊会以及理事会、促进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除国家和省上规定有行政编制、且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外,财政一律不供给经费。

第四条凡不属于行政职能范围内的各种形式庆典、纪念、联谊、展览、展销等活动及个人出书省财政不予核拨经费。

第五条省级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的各类专项经费,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财政监督使用。在年初分配资金时要留有余地,以保证年度预算执行中不可预料的各种急需支出。各类省级专项资金一般应于每年11月底前全部安排完毕,年底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其它专项资金不予结转。中央各类专项,11月底以前下达的一般应在当年预算中安排执行;12月份下达的,也应尽力在当年预算中安排执行。

第六条凡需提请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确定在当年支出预算中安排经费的,会前,用款部门(单位)须先与省财政厅协商一致,重大事项要先报请主管省长同志,并按协商后的意见提交有关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省计委在当年基建预算中统筹安排。除已安排项目外,省财政不再安排或参与新的项目拼盘。

第八条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申请使用省财政厅管理的专项资金时,要严格按照预算级次、行文程序对口行文,归口申报,并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效益等事项作详细说明。省财政厅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在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调剂解决。

因政策性因素或特殊情况确需追回的重大支出,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厅,通过动支省级预算费、收入超收、压缩支出或争取中央支持,尽力予以安排。

第九条省级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及其它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一般上半年不予动用。动支预备费时,由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条地县事权范围内的各类支出,由地县财政统筹安排解决。确需省上帮助解决的救灾、救急等特殊问题,各地(州、市)行署(政府)或财政部门须正式行文上报,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理。此外,任何单位和部门的申请报告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经审核同意追加的临时性补助或经费,要严格按预算级次和规定的帐户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对地县的各类补助资金均通过地县财政部门正式行文通知,并按预算级次拨款。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对预算追加的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要根据自筹资金和财政核拨经费数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挤占正常经费和其它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专项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资金使用效果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的,可适当给予奖励。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超支的资金缺口,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达不到预期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收回专项资金或相应扣减正常经费。触犯刑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省级当年超收和调整收入预算增加的财力,主要用于弥补年初预算经常性支出缺口、解决新出台的政策性增支和消化历年财政赤字挂帐。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省级支出管理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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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省级财政支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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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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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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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3号)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及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采用PPP模式运作的项目。

第三条 实施方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第四条 职责分工

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规划、国土以及本导则第二条涉及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PPP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操作规程,建设管理PPP项目库,管理PPP引导资金,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涉及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控制防范财政风险。

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遴选、发起项目,组织实施方案联审,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建立PPP项目库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做好PPP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实施监测等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PPP项目储备模块),建立本地区本行业PPP项目库,并按照要求统一纳入国家有关部门PPP项目库。项目入库情况将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实行资产证券化及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列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对于需要当年推进实施的PPP项目,应纳入各地区各行业PPP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需要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PPP项目,应当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七条 确定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

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合同拟定和签署、建设运营监管和移交等工作。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PPP项目,并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第八条 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对于拟采取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识别或准备阶段,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九条 实施方案编制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应按照“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激励相容”的原则编制实施方案,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政府支出责任与公共服务绩效挂钩。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合同结构与主要内容、风险分担、保障与监管措施等。

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如果项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要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PPP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由具有相应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参与的PPP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由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

纳入PPP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审查审批

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根据项目性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价格、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必要时可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然后再进行联合评审。

通过审查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未通过审查的,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模式。

第十二条 合同草案起草

PPP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项目主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如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和章程、配套建设条件落实协议等)。PPP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参见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5年版)》。

第四章 社会资本方选择和合同签订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方遴选

项目实施机构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并且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要客观、公正、详细、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投标。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要及时公告或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

第十四条 PPP合同确认谈判

PPP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支持。

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PPP项目合同签订

PPP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期间异议的解释、澄清和回复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将PPP项目合同报送同级政府审核。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

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正式设立后,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设立

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应按照PPP合同中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设立。项目公司负责按PPP项目合同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PPP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变更

PPP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融资及建设

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应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运营绩效评价

PPP项目合同中应包含PPP项目运营服务绩效标准。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

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推动项目绩效目标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

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政府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指定项目实施机构等临时接管项目,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移交

对于PPP项目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政府应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按照合同约定,在合作期结束前一段时间共同组织成立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

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保证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项目公司应按PPP项目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后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可组织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

各地要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充分披露PPP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六章 项目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引导

设立甘肃省PPP项目引导专项资金,对列入省级PPP项目库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推广PPP模式效果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高的市(州),予以倾斜支持。具体按《甘肃省PPP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鼓励各地参照省上模式,设立本级PPP项目引导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

对重点区域或行业的PPP项目规划编制,以及重点PPP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拟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资产评估等,给予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用地保障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方式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如果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挂,鼓励相关工作与社会资本方招标、评标等工作同时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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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十三五”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布信息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安排意见》(甘政办发〔2014〕91号)要求,现就全省“十三五”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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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8]63号

【发布日期】1998-10-13

【生效日期】1998-10-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依法

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1998〕63号1998年10月13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强化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职能,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政府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运行,现结合全省政府系统的工作实际,提出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省政府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决议》为依据,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促进全省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依法行政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部署,狠抓落实,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政令统一,令行禁止。

第三,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法行政工作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跨世纪发展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第四,必须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都要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原则,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内容,力求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见实效。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政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行政管理法制化,廉政建设制度化,监督机制完善化,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为了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总体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长远发展目标,紧密结合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需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抓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和制定:(1)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调整市场主体关系,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2)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明确法定的保障措施;(4)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力推进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战略性调整;(5)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全面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6)强化环境资源保护和人口发展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7)努力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8)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9)规范政府职能和行政行为,强化监督职能;(10)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11)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加强勤政廉政建设;(12)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水准;(13)促进科教兴省战略和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和完善城乡人民医疗保障体系。通过以上立法工作,制定出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符合我省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切实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与改革进程相适应,为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使权力。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

1、要把解决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切入点。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相当严重,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问题,要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查证、严肃处理;严格行政执法的权限、程序和纪律,树立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形象。

2、要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上,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解细化,落实到部门和岗位,明确责任,定期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任用、晋级的依据。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公安、工商、税务、建设、物价、农业、林业、教育、卫生、劳动、交通、环保、技术监督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要率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紧密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抓紧制订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狠抓措施落实。

3、要认真贯彻落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各项制度。

(1)持证执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清理、审查、确认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完成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主体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未经统一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政治业务素质差、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一律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坚决禁止合同工、临时工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依法组织听证,以保证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正确实施,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尽快落实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促使行政机关廉政执法。

(4)错案、执法过错追究和赔偿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被侵害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明确监督的职责、权限和内容,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工作中的正确执行。

1、要确定监督的重点内容和对象。各级人民政府要紧密围绕中心工作,把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城市建设和管理、环境资源保护、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把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把查证处理违法违纪案件作为重要手段,经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推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

2、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审查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其中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不适当的,要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责令其予以修订、废止。要认真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体资格,审查执法的权限、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对于违法或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限期改正。

3、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依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逐步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督查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执法的申诉制度,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

4、要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及其业务建设,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对于符合法定受案条件的,复议机构要积极受理,本着合法、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结案,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的层级监督作用。

(四)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法制观念。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普法规划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建立学法制度,要熟练地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特别是有关经济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要把学法用法、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评议考核各级行政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把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必要条件。要建立政府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职责,争取到2000年,全省公务员法律知识考核合格率、持证上岗率均达到90%以上。要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做到依法管理、合法经营。要突出抓好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法制教育列为必修课,做到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基层组织要抓好对社会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对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通过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宪法、遵纪守法的法制舆论环境。

(五)强化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依法治省奠定坚实的基础。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帮助街道、村社等基层组织以及各类群众自治组织,大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积极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使基层的各项基础工作实现网络化、规范化,把城乡基层工作纳入依法管理轨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厂矿、学校、商店、医院等各类企事业单位,积极建章立制,加强内部管理。要把依法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的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依法治理格局,为依法治省奠定坚实的基础。

(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稳定。

1、继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严格考核,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结合各时期社会治安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斗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扫除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荣誉;强化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管理和教育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加强基层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搞好单位的自防自治、区域的联防联治建设;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安全小区的活动,不断增强城乡基层组织对各类社会治安问题的控制、防范和疏导能力;要大力表彰挺身而出,勇于护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光荣,护法人人有责的崇高风尚。

2、开展各项专项治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针对影响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坚决整治破坏森林、土地、矿产和水资源的行为以及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坚决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切实解决企业和农民负担过重问题。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高度,深刻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现实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扎实开展工作,保证依法行政工作在近期内取得初步成效。

(一)精心部署,狠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在年内制订出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抓好落实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依法行政工作,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使这项工作不断深化,取得成效。各级人民政府的一把手要带头抓,分管领导专门抓,各部门分头组织落实,务求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务。

(二)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建设。

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面临的任务非常艰巨。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战略高度,从实现依法行政和实际需要出发,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和法律专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以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建设。

(三)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都要把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根本任务,摆到重要位置,常抓不懈。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政治素质,采取多种办法和途径,对他们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熟悉掌握各种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严明执法纪律,切实强化监管,严肃处理行政执法人员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树立行政执法队伍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四)坚持抓点带面,加强督促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依法行政方案实施过程中,都要先确定一批单位作为示范点,先行一步,树立样板。要开展依法行政年和依法治理示范工程活动,在实践中探索总结成功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同时要经常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对工作搞好得、成效显著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要提出批评,督促其限期抓出成效。

(五)主动接受监督,密切联系群众。

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积极采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建议。要重视社会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和问题,要及时作出处理和答复。要积极受理群众的投诉、控告,对检举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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