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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有色金属工业是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产业。近年来,我国有色金属工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不断增强,实现了较快发展。但与此同时,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有色金属市场需求低迷,有色金属工业长期积累的结构性产能过剩、市场供求失衡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推动有色金属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化解结构性过剩产能,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扩大应用消费市场,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吸引生产要素向有前景的领域聚集。强化市场倒逼机制,促使过剩产能和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主动退出。
坚持政府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实施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推动企业压减过剩产能、开展国际合作,实现转型升级。
坚持创新驱动。适应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推广新型产品和新兴业态,补齐产业发展短板。
坚持分类指导。按照有色金属品种属性和特点,结合地区资源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因企施策,促进产业有序发展。
(三)主要目标。优化有色金属工业产业结构,重点品种供需实现基本平衡,电解铝产能利用率保持在80%以上,铜、铝等品种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稀有金属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再生有色金属使用比重稳步提高,重点工艺技术装备取得突破,航空、汽车、建筑、电子、包装等领域有色金属材料消费量进一步增加,重大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四)严控新增产能。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有关规定,确有必要的电解铝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在网上公示。利用社会监督等手段,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查处违规新建电解铝项目。按有关规定对违规新增产能的有关方面和人员严肃问责。(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
(五)加快退出过剩产能。
依法依规退出和处置过剩产能。全面调查掌握有色金属重点品种的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情况。完善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加强公平公正执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的企业,要立即限期整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的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引导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转移退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适时调整发展战略,主动压减存量产能,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等量或减量兼并重组,退出部分低效产能。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且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企业,鼓励其实施转型转产;具备搬迁条件的企业,支持其退城入园或实施环保改造后向有条件的地区搬迁。(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技术创新。
推动智能制造。在重点领域开展数字化矿山、智能制造示范工厂试点,提升企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高产品性能稳定性和质量一致性。鼓励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促进“互联网 ”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融合,推广个性化定制、柔性化制造,满足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发展精深加工。着力发展乘用车铝合金板、航空用铝合金板、船用铝合金板、大尺寸钛和钛合金铸件及其卷带材、精密电子铜带、铜镍合金板带材、镍合金卷带材、高性能铜箔、超高纯稀有金属及靶材、高性能动力电池材料、高端电子级多晶硅、核工业用材、高性能硬质合金产品、高性能稀土功能材料等关键基础材料,满足先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航空航天、国防科技等领域的需求。支持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提高再生有色金属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水平,鼓励企业提高再生有色金属的使用比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七)扩大市场应用。
加强上下游合作。鼓励有色金属行业与下游应用行业在设计、生产、使用、维护等方面加强协作,建立行业协会牵头、上下游企业参加、有关方面参与的协商合作机制,解决制约产品应用的工艺技术、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标准等瓶颈问题,拓展消费领域和空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
完善相关产品标准。健全有色金属产品标准体系,强化有色金属行业质量控制。加强我国有色金属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的外文版翻译工作,加大中国标准国际化推广力度,推动相关产品认证检测结果互认和采信。(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
(八)健全储备体系。着眼有色金属工业未来发展,综合考虑国家战略储备需求和市场状况,完善政府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的有色金属储备机制,适当增加部分有色金属储备。探索开展有色金属企业商业储备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研究支持有色金属商业收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
(九)积极推进国际合作。积极落实“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我国有色金属先进技术和装备优势,带动先进装备、产品、技术、标准、服务的全产业链输出,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政策保障
(十)完善用电政策。继续实施差别电价政策,鼓励符合政策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通过协商确定价格。鼓励电冶联营,已建成的具有自备电厂的电解铝企业要按规定承担并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以不增加电解铝产能为前提,在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地区,探索消纳可再生能源的局域电网建设试点。(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一)完善土地政策。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和企业发展。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加大财税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企业在绿色制造、智能制造、高端制造、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支持符合要求的科技研发工作。加快有色金属行业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降低矿山税费负担。落实好兼并重组税收政策。调整进出口有关政策,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开展铜精矿、锡精矿等加工贸易。(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科技部、海关总署负责)
(十三)加强金融扶持。
落实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重点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持续达标、有市场前景和经营效益的骨干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
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大对有色金属行业的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引导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兼并重组、产能退出中的金融债务问题。研究通过保险补偿机制支持有色金属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优惠贷款等。(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四)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培育适应有色金属企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扩大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培育接续产业集群,引导富余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缓解分流压力。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基本生活。不得实施资金保障不到位、方案不完善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十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有色金属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行业关键、共性问题研究,及时发布行业产能监测预警信息,支持企业推进兼并重组。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企业用好有关政策;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以及时间表、路线图,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指导地方推动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解决有色金属工业长期积累的结构性产能过剩、市场供求失衡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为导向,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化解结构性过剩产能,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扩大应用消费市场,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要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分类指导的原则,优化有色金属工业产业结构,实现重点品种供需基本平衡,电解铝产能利用率保持在80%以上,铜、铝等品种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稀有金属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再生有色金属使用比重稳步提高,重点工艺技术装备取得突破,有色金属材料消费量进一步增加,重大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意见》要求,严控新增产能,确有必要的电解铝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对违法违规新增产能严肃问责。全面调查掌握有色金属重点品种的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的企业,要立即限期整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鼓励企业调整发展战略,主动压减存量产能,实施等量或减量兼并重组,退出低效产能。
《意见》提出,要通过推动智能制造、发展精深加工、加强上下游合作、完善相关产品标准、健全储备体系、积极推进国际合作等方式,加快有色金属工业转型升级、降本增效。《意见》还明确了完善用电政策、完善土地政策、加大财税支持、加强金融扶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等一系列支持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政策措施。
《意见》强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指导地方推动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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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成立于1988年03月25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办理经批准的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事业单位的信托、存款、贷款和投资业务等。法定代表人:党五喜成立时间:1988-03-25注册...
有色金属工业跟钢铁工业的区别如下: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经过多年建设和发展,已经形成了包括矿山、冶炼、加工和地质勘探、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科研教育等部门构成的完整工业体系。有色金属,是指除铁、锰、铬构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解决有色金属工业长期积累的结构性产能过剩、市场供求失衡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为导向,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化解结构性过剩产能,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扩大应用消费市场,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要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分类指导的原则,优化有色金属工业产业结构,实现重点品种供需基本平衡,电解铝产能利用率保持在80%以上,铜、铝等品种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稀有金属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再生有色金属使用比重稳步提高,重点工艺技术装备取得突破,有色金属材料消费量进一步增加,重大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意见》要求,严控新增产能,确有必要的电解铝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对违法违规新增产能严肃问责。全面调查掌握有色金属重点品种的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的企业,要立即限期整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鼓励企业调整发展战略,主动压减存量产能,实施等量或减量兼并重组,退出低效产能。
《意见》提出,要通过推动智能制造、发展精深加工、加强上下游合作、完善相关产品标准、健全储备体系、积极推进国际合作等方式,加快有色金属工业转型升级、降本增效。《意见》还明确了完善用电政策、完善土地政策、加大财税支持、加强金融扶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等一系列支持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政策措施。
《意见》强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指导地方推动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有色金属工业是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产业。近年来,我国有色金属工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不断增强,实现了较快发展。但与此同时,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有色金属市场需求低迷,有色金属工业长期积累的结构性产能过剩、市场供求失衡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推动有色金属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化解结构性过剩产能,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扩大应用消费市场,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吸引生产要素向有前景的领域聚集。强化市场倒逼机制,促使过剩产能和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主动退出。
坚持政府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实施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推动企业压减过剩产能、开展国际合作,实现转型升级。
坚持创新驱动。适应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推广新型产品和新兴业态,补齐产业发展短板。
坚持分类指导。按照有色金属品种属性和特点,结合地区资源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因企施策,促进产业有序发展。
(三)主要目标。优化有色金属工业产业结构,重点品种供需实现基本平衡,电解铝产能利用率保持在80%以上,铜、铝等品种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稀有金属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再生有色金属使用比重稳步提高,重点工艺技术装备取得突破,航空、汽车、建筑、电子、包装等领域有色金属材料消费量进一步增加,重大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四)严控新增产能。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有关规定,确有必要的电解铝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在网上公示。利用社会监督等手段,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查处违规新建电解铝项目。按有关规定对违规新增产能的有关方面和人员严肃问责。(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
(五)加快退出过剩产能。
依法依规退出和处置过剩产能。全面调查掌握有色金属重点品种的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情况。完善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加强公平公正执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的企业,要立即限期整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的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引导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转移退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适时调整发展战略,主动压减存量产能,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等量或减量兼并重组,退出部分低效产能。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且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企业,鼓励其实施转型转产;具备搬迁条件的企业,支持其退城入园或实施环保改造后向有条件的地区搬迁。(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技术创新。
推动智能制造。在重点领域开展数字化矿山、智能制造示范工厂试点,提升企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高产品性能稳定性和质量一致性。鼓励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促进“互联网 ”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融合,推广个性化定制、柔性化制造,满足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发展精深加工。着力发展乘用车铝合金板、航空用铝合金板、船用铝合金板、大尺寸钛和钛合金铸件及其卷带材、精密电子铜带、铜镍合金板带材、镍合金卷带材、高性能铜箔、超高纯稀有金属及靶材、高性能动力电池材料、高端电子级多晶硅、核工业用材、高性能硬质合金产品、高性能稀土功能材料等关键基础材料,满足先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航空航天、国防科技等领域的需求。支持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提高再生有色金属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水平,鼓励企业提高再生有色金属的使用比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七)扩大市场应用。
加强上下游合作。鼓励有色金属行业与下游应用行业在设计、生产、使用、维护等方面加强协作,建立行业协会牵头、上下游企业参加、有关方面参与的协商合作机制,解决制约产品应用的工艺技术、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标准等瓶颈问题,拓展消费领域和空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
完善相关产品标准。健全有色金属产品标准体系,强化有色金属行业质量控制。加强我国有色金属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的外文版翻译工作,加大中国标准国际化推广力度,推动相关产品认证检测结果互认和采信。(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
(八)健全储备体系。着眼有色金属工业未来发展,综合考虑国家战略储备需求和市场状况,完善政府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的有色金属储备机制,适当增加部分有色金属储备。探索开展有色金属企业商业储备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研究支持有色金属商业收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
(九)积极推进国际合作。积极落实“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我国有色金属先进技术和装备优势,带动先进装备、产品、技术、标准、服务的全产业链输出,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政策保障
(十)完善用电政策。继续实施差别电价政策,鼓励符合政策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通过协商确定价格。鼓励电冶联营,已建成的具有自备电厂的电解铝企业要按规定承担并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以不增加电解铝产能为前提,在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地区,探索消纳可再生能源的局域电网建设试点。(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一)完善土地政策。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和企业发展。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加大财税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企业在绿色制造、智能制造、高端制造、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支持符合要求的科技研发工作。加快有色金属行业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降低矿山税费负担。落实好兼并重组税收政策。调整进出口有关政策,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开展铜精矿、锡精矿等加工贸易。(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科技部、海关总署负责)
(十三)加强金融扶持。
落实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重点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持续达标、有市场前景和经营效益的骨干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
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大对有色金属行业的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引导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兼并重组、产能退出中的金融债务问题。研究通过保险补偿机制支持有色金属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优惠贷款等。(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四)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培育适应有色金属企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扩大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培育接续产业集群,引导富余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缓解分流压力。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基本生活。不得实施资金保障不到位、方案不完善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十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有色金属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行业关键、共性问题研究,及时发布行业产能监测预警信息,支持企业推进兼并重组。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企业用好有关政策;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以及时间表、路线图,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指导地方推动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让各方面更好的理解文件内容,做好贯彻落实,现就《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进行解读。
一、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有色金属工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不断增强,基本实现了平稳健康发展。但与此同时,随着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和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有色金属市场需求低迷,我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期积累的结构性产能过剩、市场供求失衡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2014年以来,主要有色金属产品价格持续下跌,铝价一度跌破万元,铜、铅、锌、镍价格比金融危机前的高点分别下跌60%、50%、40%和80%左右,部分品种已跌破平均生产成本线,2015年有色金属工业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零增长,利润总额同比下降13.2%,亏损企业数及亏损额大幅增加,大部分企业陷入生产经营困难局面。为解决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有色金属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
二、问:《指导意见》着力点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指出了有色金属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是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行动纲领和指南。
《指导意见》紧扣党的十八大以来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确保行业持续良性发展。
《指导意见》强调坚持市场主导,强化市场倒逼机制,促使过剩产能和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主动退出;坚持政府引导,通过严格实施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推动企业压减过剩产能、开展国际合作,实现转型升级;在行业发展过程中坚持创新驱动,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补齐产业发展短板;区分不同有色金属品种的属性和特点,结合地区资源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分类指导。
为优化有色金属工业产业结构、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在目标任务的确定上,《指导意见》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按照不同有色金属品种实际,提出了重点品种供需实现基本平衡,电解铝产能利用率保持在80%以上,铜、铝等品种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稀有金属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再生有色金属使用比重稳步提高,重点工艺技术装备取得突破,有色金属材料消费量进一步增加,重大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等主要目标。
三、问:《指导意见》如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答:有色金属工业市场化程度较高,进一步构建良好市场环境,有利于有色金属企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促进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更有效率,促使企业建立服务市场理念,更好的贴合市场需求发展,推动有色金属工业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指导意见》一是强调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吸引生产要素向有前景的领域聚集;二是明确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突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防止越位、主动补位,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三是确定了严控新增产能、加快退出过剩产能、加强技术创新、扩大市场应用、健全储备体系等重点任务;四是提出了用电、土地、财税、金融、职工安置等保障政策。
四、问:《指导意见》对化解产能过剩做了哪些部署?
答:化解产能过剩是推进有色金属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指导意见》提出了争取电解铝产能利用率保持在80%以上等具体目标,明确以下几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严控新增产能。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有关规定,确有必要的电解铝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在网上公示。同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规新建电解铝项目。《指导意见》强调,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新增产能的有关方面和人员严肃问责。为落实《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新增电解铝产能项目进行严查,今年计划安排一次全面检查,对扩大产能的项目坚决叫停并予以曝光。
二是积极推动低效产能退出。加强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公平执法,依法依规促使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且经整改不达标的企业关停退出。鼓励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且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企业实施转型转产,支持具备搬迁条件的企业退城入园或实施环保改造后向有条件的地区搬迁,引导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转移退出。
三是扩大市场应用。《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建立行业协会牵头的上下游合作机制,解决制约有色金属产品应用的工艺技术、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标准等瓶颈问题,实现从制造商向服务商的转变,通过服务型制造促进创新突破,拓展有色金属产品在航空、汽车、建筑、电子、船舶及海洋工程、包装等领域的产业化应用。
五、问:《指导意见》在保障措施上有何新举措?
答:《指导意见》充分考虑了有色金属工业发展特点和落实重点任务的需要,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确保任务落实:
一是完善用电政策。明确鼓励符合政策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鼓励电冶联营,以及在不增加电解铝产能的前提下,在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地区,可探索建设消纳可再生能源的局域电网建设试点等政策,目的在于消除电价政策差异导致的电解铝不公平竞争,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用电环境。
二是完善土地政策。完善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工业用地处置方面的政策,鼓励和支持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退出。
三是加大财税支持。通过利用现有资金渠道、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兼并重组税收政策、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等措施,降低企业负担,缓解企业经营压力,激发创新活力。
四是加强金融扶持。对有色金属行业不搞“一刀切”,重点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持续达标、市场有前景、经营有效益的骨干企业。
五是做好职工安置工作。通过积极培育适应有色金属企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等措施,确保加快退出过剩产能的同时,妥善安置职工,实现转岗就业。
六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有色金属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关键、共性问题研究,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反映企业诉求。
六、问:《指导意见》如何推动有色金属工业“补短板”?
答:我国有色金属工业仍存在基础共性关键技术、精深加工技术和应用技术研发不足,产品质量稳定性差、成本高等问题,大飞机用高强高韧铝合金预拉伸厚板和铝合金蒙皮板、电子级12英寸硅单晶抛光片、大直径超高纯金属靶材、乘用车覆盖件ABS板等尚不能稳定生产。《指导意见》着力弥补行业发展短板,力争重点工艺技术装备取得突破。提出以下两方面重点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智能制造。引导在重点领域开展数字化矿山、智能制造示范工厂试点,提升企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高产品性能稳定性和质量一致性。鼓励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促进“互联网 ”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融合,推广个性化定制、柔性化制造,满足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二是积极发展精深加工。着力发展高性能轻合金材料、有色电子材料、有色新能源材料、稀有金属深加工材料等,进一步满足我国先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航空航天、国防科技等领域的需求。
七、健全有色金属储备体系如何考虑?
答:目前,我国有完善的国家储备机制,但尚未形成完善的商业储备体系。商业储备属企业自发行为,储备品种由储备主体确定,以保值和盈利为目的,企业自筹资金按市场化运作,适当的商业储备行为,有利于稳定市场供需和价格。
《指导意见》提出,要着眼有色金属工业未来发展,完善国家战略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的有色金属储备机制。“新思路”体现在“完善国家战略储备和商业储备相结合的有色金属储备机制,探索开展有色金属企业商业储备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研究支持有色金属商业储备”。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有关部门将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在促进有色金属商业储备方面进行探索。
八、问:《指导意见》为什么要积极推进有色金属工业国际合作?
答:目前,我国已建设了一批有色金属国际合作项目,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也缓解了国内部分有色金属资源瓶颈。我国在有色金属冶炼和加工技术装备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电解铝、铜等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指导意见》提出的积极推进国际合作,不是简单停留在资源开发层面,而是要进一步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提升层次和水平,在有色金属冶炼、加工等方面开展合作交流,充分发挥我国先进技术和装备优势,带动装备、产品、技术、标准、服务的全产业链输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现互利共赢。
九、问:如何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
答: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扎实推进有色金属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转型升级、降本增效工作;二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深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指导地方开展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四是行业协会要引导企业强化自律,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对行业关键、共性问题研究,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