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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办法

《珙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办法》是珙县施行的办法。

珙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办法基本信息

珙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办法简介

珙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办法

为满足我县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转让手续费和登记费。首次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存量商品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且在140平方米以内,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购买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房产按正常契税征收。

二、加大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

县内各银行金融机构及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发挥金融机构的支持作用 。

1.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2.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3.金融机构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

4.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二)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

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2.借款职工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经结清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最低比例为20%。

3.借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时,尚有商业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4.子女购房,其父母无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其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购房款。

5.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贷款申请人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

6. 延长公积金借款年限。贷款期限可延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30年。

7.推进异地贷款。职工在珙县以外的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回户籍所在地(珙县)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8.优化办理程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手续完善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9.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零收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中间费用。

(三)税务机关在办理房产交易税收时,首套房的认定,以办理房屋产权时购房人家庭实际拥有的房屋套数为准,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住房套数作为认定依据,查询困难的由购房人提供承诺书等有关依据。

(四)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强金融机构的投放能力

(一)银行机构应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二)银行机构应提高信贷工作效率,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对审批通过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及时发放,做到应放尽放。

(三)优化办理程序。对已通过招、拍、挂等出让方式供应的同一宗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对用地规模50亩及以上的宗地,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规划部门分期建设规划红线办理分割登记手续;金融部门可按分期项目进行融资。

四、鼓励城乡居民进城镇购房

(一)农村居民在城镇有固定生活来源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登记为城镇居民。已在城镇购房但户籍暂未迁出的,其农村居民权益不变。

(二)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在县城规划区内(即巡场镇、珙泉镇范围内)新购买商品住房,依出售先后顺序,在1000套范围内(含1000套),房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内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助。超出12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补助。

(三)购房补助发放时间及方式。上述购房户取得房产证和国土证后,由县财政支付其购房补助。

五、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一)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地计划。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指标,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任务计划所需用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等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地块统筹规划、供应。综合运用多种供地方式,完善招拍挂手段,减少流标流拍,避免异常高价地。

(三)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以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六、改善配套服务

(一)土地已抵押贷款的项目,在征得土地抵押银行同意的前提下,房屋可办理按揭贷款。

(二)对于整宗出让范围内的土地价款已缴清,尚欠违约金或滞纳金的房地产企业,政府可对该企业所欠违约金或滞纳金实行资产抵押后,给予完善土地登记手续。若在抵押后12个月内企业无法缴清违约金或滞纳金的,政府将对抵押资产依法处理。

(三)实行竣工验收并联备案制度。房屋竣工验收后,在相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采取规划、消防、园林、质监、市政配套、城建档案、防雷、房管等部门实行竣工验收并联备案制度。

(四)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暂不全额缴纳;房地产开发项目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全款的50%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剩余50%款项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全部缴清。

(五)减轻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在办理建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确需缓缴未售房产维修资金的,可在未售房产竣工验收后18个月内,缓缴维修资金。缓缴维修资金需用企业未出售房产作抵押,开发企业缴存完所有维修资金后方可解除被抵押的资产。超出18个月仍未缴清维修资金的,政府依法处理。(也可考虑维修基金延期至办理产权证前缴清)。

(六)减轻企业负担,适当调整相关收费方式。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保证金下调1个百分点,即一级开发企业3%、二级开发企业4%、三级开发企业5%。人防易地建设费可以于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十日内缴纳。新建商品房项目自来水、电、天然气安装工程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安装工程合同签定时交付30%,进场施工时再交付30%,工程验收时结清全款。

(七)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凡涉及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项目,需要住建城管(房管)、国土、发改、环保、水务、消防、气象、税务等部门行政审批的,相关单位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效率,在现行承诺的办结时限内再提速50%。

七、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界定为:多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两层以上,高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0.00,并出具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招投标管理。建立完善住建、国土、发改等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招投标资格核查机制,坚决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引导企业有序竞争。探索建立外地建筑企业在珙承揽国有投资建设项目设立分公司制度。加快企业、人员、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八、建立房地产工作联席会机制

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房地产工作联席会机制,加强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密切跟踪、分析住房信贷、扶持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办法》中所指建筑面积是指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新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房产登记部门网签时间为准。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止,与此不一致的,按此《办法》执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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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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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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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办法文献

实践科学发展观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实践科学发展观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实践科学发展观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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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86KB

页数: 2页

一、\"广厦奖\"评选活动要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高扬安居和谐的主旋律今年,\"广厦奖\"的评审,有着特殊的背景,美国的房地产次贷危机,引发了更大范围的金融危机,并影响到实体经济。我国面临着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环境,但仍旧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态势。我国的房地产业的走势,说明它已进入个重要的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灾后恢复重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支持居民住房消费,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和重建规划,完成安居住房、廉租住房重建目标任务。通过政府投资和援建省()出资收购的方式在2年恢复重建期内,投资收购和新建、改建1万套廉租住房,其中市区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收购600套商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积极引导对口援建省(市)出资收购60平方米左右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安居房。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廉租住房,加快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确保灾区廉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对申请廉租住房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住房因灾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二、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努力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政府组织投资18亿元,改造城市规划区农转非小二楼、城中村、棚户区、困难企业等危旧房130万平方米。政府可公开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城镇灾后重建安居住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房源或用货币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和改造全市危旧房问题。

  作为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收购的房屋价格按建安成本加3%以下利润控制,不含土地成本,土地采取置换方式解决。

  三、实行购房优惠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市场交易,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普通商品住房原则内以小换大、以旧换新、以远换近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公布认定标准。

  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居民购房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我市受灾居民在其所在县(市、区)购买安居住房和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的,免征契税;购买普通商品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商品自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率的下限可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10%;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四、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提供个人购房贷款优惠

  购买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购房款的80%,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3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在全省范围内异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托银行应积极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五、实施购房补贴,增强居民购房支付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房补贴政策。抓紧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加快发放住房补贴,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增强购房支付能力。

  对购买9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180平方米(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六、降低交易成本,减轻置业负担

  我市灾后重建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经营的,按国家规定享受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居民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暂不负担营业税。

  七、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土地,促进项目开发建设

  对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条件的前提下,由土地受让方提出申请,经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机关同意,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的约定及当时土地价格缴清该宗土地全部出让价款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剩余土地,仍按原合同执行或依法处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国家实行的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支持解决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发展业绩的房地产企业的信贷需求,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并购联合,引进投资、管理、品牌,促进存量土地和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以采取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加快开发进度。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

  房地产企业要积极加强社区功能建设,完善小区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需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10%

  八、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按照改善投资环境、减少办事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将建设项目全过程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别由发改、国土、环保、规划、建设等部门牵头负责,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进一步优化房屋交易管理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为购房者和开发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德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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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政府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共4个大方面,20个具体措施和意见。根据湛府[2015]16号文精神,意见自2015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来自《发现湛江》杂志——海上金沙湾

一、进一步改善宏观调控措施

(一)居民(含外地居民)购买商品房,在办理签约、网签、纳税、贷款以及权属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购房所在地区住房套数查询证明。

(二) 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购房人结清商品房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套房贷款认定。

(四) 对家庭购买首套唯一住宅的普通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被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的,房地产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

因个人房屋被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重新购买一套唯一住宅商品房的,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房且购房总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其购房款与货币补偿金额(含区位补偿、旧房补偿、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等)等额部分给予免征契税。

(五) 鼓励团体购房。发挥房屋中介机构作用,引导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体购买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

二、推行积极有为的信贷支持政策

(一)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为减少和避免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支持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能有足够的资金完成开发,对单家银行因规模和指标所限而未能支撑商品房开发项目完成的,首贷银行不得设置不允许项目引入其他银行加入对项目放贷和对商品房参与按揭的硬性或隐性“壁垒”条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申请和办理融资贷款业务时,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增加融资和贷款成本的条件;一经发现设置,银监部门要进行严厉查处。

(二) 完善住房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服务。居民在购房时不受项目限制,有权选择任何一家商业银行或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购房提供按揭。

1、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房的居民,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条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在本市购房的,可选择本市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落实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合理住房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

(三) 降低住房公积金提、贷门槛,简化提、贷条件,提高服务效率。支持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鼓励广大群众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普通商品房。直系亲属之间在我市首次购房可相互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授信额度、审批流程、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养老产业、休闲度假产业支持。

来自《发现湛江》杂志——开发区夜色#p#分页标题#e#

三、进一步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政府出让的土地进行土地前期评价。政府出让的商住性质的土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试行土地前期审批手续整体打包办理统一出让。出让前由政府统一安排资金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水务、地震、土地储备和航管等部门对规划区域整体做环评、能评、水评、安评和净空评价,用地单位不需再做以上各项评价报告。

(二)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项目调整。城市规划部门对如下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准:一是在不突破原容积率、绿地率,不超出航空限高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项目退缩线、公共配套设施的配建标准和塔楼的建筑密度达到规划要求而作出的户型调整;二是对非特定的商业区街开发项目在确保临街立面效果,商业面积不低于20%的前提下,对商业与住宅建设比例按程序调整。

(三)除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房地产项目外,其它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主直接发包,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房地产项目,住建部门采用便捷的审批方式鼓励选择本地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

(四)取消房价备案制度,由价格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发布的价格信息应与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居民购房的规费征缴。价格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房地产规费情况调查,明晰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居民购房需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节点,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税费征管。

(六) 在湛江市区内已经拥有房地产权证的,房产所在地的区、街道、派出所和学校要接受户主提出的子女入学、入户的申请并予批准。

(七) 规范房地产开发和预售款监督管理。开发企业按正常合理的进度申请房地产开发和预售款使用时,房管部门从接到申请之日起,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

(八)鼓励和支持我市房地产业拓展市场。采取“政府支持,协会搭台,房企唱戏”的方式,支持我市房地产企业开拓北方和周边地区市场。

来自《发现湛江》杂志——湛江水上运动中心效果图

四、进一步推动建设保障性住房和绿色住宅

(一) 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探索政府收储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模式,以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进一步落实新出让土地及“三旧”改造项目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受惠于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和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二)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坚持改造与整治并重,统筹推进棚户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和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对全市棚户区进行补充调查,将城中村和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旧住宅小区,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通过对老旧小区进行房屋整修、环境整治、配套设施完善、建筑节能及供气设施改造,改善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整体面貌。

(三) 大力发展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型住宅。加快推进商品房全装修,逐步提高全装修商品房的供应比例。对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性质的土地,城市规划部门下达规划条件时,应当对住房产品的结构进行具体约定,全装修商品房占比例要大于50%,以后每年递增10%直至100%。

对之前在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中没有对全装修进行约定而要求开发建设全装修商品房的项目,可以进行如下奖励:

承诺实施全装修商品房建筑面积占总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0%-50%的,可按全装修集成住宅面积的3%标准增加奖励建筑面积;承诺实施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占总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1%-80%的,可按全装修集成住宅面积的5%标准增加奖励建筑面积。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对未达到全装修承诺比例的项目,由政府无偿收回给予的奖励面积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金融机构要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全装修商品房建设项目支持。

购买全装修商品房的,免征房地产价格调节基金,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条件的,可在规定最高限额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的按揭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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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市多项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近日,内江市住建局推出多项举措,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提高公积金贷款使用效率。将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提高至40万元,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将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为20%,结清1套房贷款、购买二套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为30%。

二是分类实施购房补贴。对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城区内购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给予80元/㎡补贴;对农村居民、大学生村官、普通高校毕业5年内大学生,给予80元/㎡补贴;对“甜城英才引进工程”引进的人才,给予150元/㎡补贴;对在房交会期间购房的,给予20元/㎡补贴。

三是加大金融机构财政补贴力度。对执行不高于(含)同期基准利率发放购房贷款的金融机构,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总贷款金额3%的补贴。

四是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购买2年及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购买2年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一律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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