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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是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基本信息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简介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5-08-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

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宜宾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宜府办函〔2013〕254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县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等各类露天开采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整顿、关闭等工作坚决对证照过期不延续,不符合产业政策,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路、铁路、学校、水库、电力等公共设施和民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的,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等各类露天开采矿山的企业逐步进行依法关闭;对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有效遏制;让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持续下降,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全县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县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李 康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杨兴平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吕开力 县安监局局长

王 彬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周 勇 县环保局局长

吴艺娟 县工商局局长

王 波 县经信科技局局长

何 宇 县公安局副局长

胡之元 县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安监局副局长胡之元兼任办公室主任,何模义任办公室联络员。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联络员要每年报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参与配合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能及矿山整顿工作的重点,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矿山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私挖乱采现象,取缔非法开采行为,确保辖区内无一处非法生产企业;牵头对县政府作出决定的关闭矿山企业实施关闭,在乡、村、企业醒目的地方张贴关闭通告,切实封堵矿山进出口,牵设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对已关闭的矿山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关闭:未达到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矿山;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路、铁路、学校、水库、电力等公共设施和民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的;对资源接近枯竭矿山进行认定,并确定关闭期限。负责提请县政府关闭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矿山;负责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3.环保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对违反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拒不执行环境保护监管要求、逾期未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手续的矿山,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或技术装备落后、环境安全得不到保障且整改无望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4.公安部门负责停止供应关闭、存在重大隐患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依法打击非法制造、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在县政府领导下,对关闭矿山企业要强制拆除设施设备,妥善遣散人员。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擅自经营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6.安监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请且经整改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矿山;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的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报请颁证机关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电力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切断电源,关闭矿山还要拆除供电设施。

四、重点工作

(一)对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的;

6.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路、铁路、学校、水库、电力等公共设施和民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的;

7.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者一年累计死亡3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等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露天开采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爆破警戒范围内的占地户无协议和民房、重要实施未搬迁或未签订处置协议的;

5.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6.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资源接近枯竭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和型材、建材加工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四)整顿小规模矿山:对年开采规模3万立方米以下的页岩企业、10万吨以下的建筑用料石灰岩,实施关闭或整合。

五、工作标准

(一)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露天开采矿山企业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整合标准。

整合矿山企业应达到“四个统一”标准,即:同一企业要统一企业名称、统一企业法人、统一企业经营管理、统一企业组织管理。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保障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注重宣传引导,加强督导检查。要注重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职,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关闭程序,巩固工作成果。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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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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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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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献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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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沭政办发〔 2010〕14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企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 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2 - 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节能减排的文件精 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全县公共机构节能 工作,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依据,以 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 心,以节电、节水、节气、节油、节材为重点,创新机制, 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在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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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函, 2009? 190号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 现将《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 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函, 2009? 271号)转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 2 - 宜府办函, 2009? 271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预防和化解行 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 (中办发, 2006? 27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 (川委办, 2009? 16号)和省政府办 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川办发, 2009? 44号)

高县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简介

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宜宾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宜府办函〔2013〕254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县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等各类露天开采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整顿、关闭等工作坚决对证照过期不延续,不符合产业政策,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路、铁路、学校、水库、电力等公共设施和民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的,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等各类露天开采矿山的企业逐步进行依法关闭;对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有效遏制;让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持续下降,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全县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县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李 康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杨兴平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吕开力 县安监局局长

王 彬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周 勇 县环保局局长

吴艺娟 县工商局局长

王 波 县经信科技局局长

何 宇 县公安局副局长

胡之元 县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安监局副局长胡之元兼任办公室主任,何模义任办公室联络员。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联络员要每年报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参与配合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能及矿山整顿工作的重点,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矿山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私挖乱采现象,取缔非法开采行为,确保辖区内无一处非法生产企业;牵头对县政府作出决定的关闭矿山企业实施关闭,在乡、村、企业醒目的地方张贴关闭通告,切实封堵矿山进出口,牵设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对已关闭的矿山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关闭:未达到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矿山;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路、铁路、学校、水库、电力等公共设施和民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的;对资源接近枯竭矿山进行认定,并确定关闭期限。负责提请县政府关闭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矿山;负责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3.环保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对违反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拒不执行环境保护监管要求、逾期未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手续的矿山,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或技术装备落后、环境安全得不到保障且整改无望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4.公安部门负责停止供应关闭、存在重大隐患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依法打击非法制造、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在县政府领导下,对关闭矿山企业要强制拆除设施设备,妥善遣散人员。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擅自经营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6.安监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请且经整改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矿山;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的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报请颁证机关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电力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切断电源,关闭矿山还要拆除供电设施。

四、重点工作

(一)对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城镇规划和工业园区布局后预评价在建设中与矿山开采有安全风险的;

6.矿权设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路、铁路、学校、水库、电力等公共设施和民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有抵触的;

7.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者一年累计死亡3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等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露天开采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爆破警戒范围内的占地户无协议和民房、重要实施未搬迁或未签订处置协议的;

5.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6.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资源接近枯竭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和型材、建材加工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四)整顿小规模矿山:对年开采规模3万立方米以下的页岩企业、10万吨以下的建筑用料石灰岩,实施关闭或整合。

五、工作标准

(一)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露天开采矿山企业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整合标准。

整合矿山企业应达到“四个统一”标准,即:同一企业要统一企业名称、统一企业法人、统一企业经营管理、统一企业组织管理。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保障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注重宣传引导,加强督导检查。要注重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职,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关闭程序,巩固工作成果。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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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坝冶炼厂淘汰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内容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坝冶炼厂淘汰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细化工作措施,注重政策宣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坝冶炼厂淘汰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目标

2010年3月15日前淘汰关闭冶炼厂。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坝冶炼厂淘汰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主要依据

国家发改委颁布的《2007年应予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名单》(2007年第93号公告)、《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名单(第一批)》(2007年第69号公告),《贵州省第一批应予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的公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以及《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0年第一季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遵府办发〔2010〕2号)要求。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坝冶炼厂淘汰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步骤

(一)2010年1月16日前,组建淘汰关闭工作机构,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启动淘汰关闭工作。

(二)2010年1月18日前,召开冶炼厂业主座谈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引导工作。

(三)2010年1月20日前,吊销冶炼厂生产经营的全部证照。

(四)2010年1月31日前,就地拆除和损毁冶炼厂主要设备。五、工作职责

(一)县经贸局:统筹协调冶炼厂淘汰关闭工作。

(二)县财政局:配合做好淘汰关闭冶炼厂奖励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县人劳局:负责淘汰关闭冶炼厂所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政策的指导工作。

(四)县国土局:负责指导淘汰关闭冶炼厂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用途变更工作。

(五)县环保局:负责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六)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做好淘汰关闭冶炼厂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

(七)县质监督: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注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八)县安监局:负责加强安全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县电力公司:负责切断电源并拆除供电设施。

(十)上坝乡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当地群众思想工作,并配合做好冶炼厂业主的政策宣传工作。

(十一)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淘汰关闭工作。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坝冶炼厂淘汰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淘汰关闭冶炼厂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工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统一认识,认真履职,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并按时淘汰关闭冶炼厂。

(二)落实工作责任。相关单位要将淘汰关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建立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三)加强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要积极引导、指导淘汰关闭工作,并督促冶炼厂按时淘汰关闭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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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坝冶炼厂淘汰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背景

上坝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上坝冶炼厂淘汰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上坝冶炼厂淘汰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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