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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第二章 发展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七条 自治区电网发展规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自治区电网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电网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电网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电力产业政策。

电网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电源、林业、水利、市政、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电信、广播电视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涉及电网建设的专项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或者批准前应当征求电网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农垦等部门应当按照电网发展规划及其相关设计规范,对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等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电网设施保护区作好规划预留。

第十条 编制城市新区、工业园区规划时,应当将相应区域的电网设施规划纳入其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公用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

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应当规划预留公用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基础设施时,应当统筹考虑地下输、配电线路和其他地下电网设施,为其预留位置和通道。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不得占用已纳入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及电网设施保护区,不得占用规划预留公用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

第十二条 非电网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当征求电网企业意见,依法办理规划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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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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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压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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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2007年7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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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2007年1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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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镇发展规划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推动乡村振兴走在全省前列

  • 标题文字:采用10+3mm进口水晶字激光雕刻成形,0.43×2.1米0.47×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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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镇发展规划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推动乡村振兴走在全省前列

  • 0.43×2.1米0.47×2.5米
  • 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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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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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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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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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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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网建设,保障用电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输电、变电、配电、调度通信及其附属设施组成的公用电力网络的规划、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整合各种资源,保障电网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电网建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网建设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推进供电管理体制改革,多方筹集电网发展资金,加大电网建设力度,促进城乡电网协调发展。

第六条 电网属于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电网建设,保护电网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电网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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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已经2013年11月18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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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第二章 发展规划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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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电网建设由电网企业按照电网发展规划组织实施。

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建设投入,组织开展电网项目建设,全面落实电网发展规划,优先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用电。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报批手续。电网建设项目施工前,电网企业应当将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报送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 电网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电网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技术、电力设备和产品,确保电网安全。

第十七条 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输、配电线路路径选择时,应当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采矿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确实无法避开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中,结合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实际需要,逐步开展电缆入地建设。

进行电缆入地建设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电缆入地建设和改造项目提供通道。

第十九条 地下输、配电线路和其他地下电网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基础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公用配套供电设施应当与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架空输、配电线路的设计、建设,应当在现有技术和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措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

架空输、配电线路通过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林业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办理采伐手续。

第二十一条 输、配电线路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对需要拆除或者改建的设施,由电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改建或者补偿。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相关单位不得因输、配电线路跨(穿)越上述设施施工而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新建架空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依据有关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

50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新建架空输电线路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房屋以及在架空线路走廊内按照安全需要应当拆除的其他房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拆除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电网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电网建设项目施工提供便利,不得阻挠、扰乱电网建设施工,不得阻挠电网施工单位的车辆和人员的通行,不得违法收取过路费,不得截断施工水源、电源,不得破坏电网设施建设的测量标志。

因电网施工造成道路、水、气、通信管道等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架空输、配电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的土地,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基础面积:

(一)铁塔按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杆坑和拉线坑面积按每坑2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五条 电网建设需要拆迁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采伐林木、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电网建设需要拆迁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获得补偿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逾期未搬迁的依法处理。

电网建设需要采伐林木的,在获得林木采伐许可并支付补偿后,由电网企业采伐处理,也可以在经电网企业同意后由原所有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行采伐。

第二十七条 电网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网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网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网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有妨碍电网建设的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抢种农作物、林木、果树、花草等;

(三)新开挖鱼塘、水井、修建坟墓;

(四)新建、扩建养殖场;

(五)其他妨碍电网建设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电网企业不予补偿,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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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电网建设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网建设征地、补偿和施工便利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电网建设项目享受自治区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电网建设项目按照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办理程序进行审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电网建设的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并优先安排,执行当地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

地下电缆通道、接地装置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不征地、不补偿。

经规划确定的架空输、配电线路杆塔基础需要占用土地,由电网企业参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建设项目完工后,电网企业应当将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登记造册,连同占地补偿协议分别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涉及电网建设工作职责,及时办理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协调解决电网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电网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发生纠纷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解,排除妨碍,保证电网建设项目顺利施工。

第三十三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保障电网建设施工和设施设备安全。

公安机关依法对阻碍电网建设施工、扰乱电网建设生产秩序、破坏电网设施、盗窃电网设施器材设备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实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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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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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解读

●电网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好规划预留

《办法》第八条规定:电网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电源、林业、水利、市政、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电信、广播电视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电网建设的专项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或者批准前应当征求电网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农垦等部门应当按照电网发展规划及其相关设计规范,对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等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电网设施保护区作好规划预留。

●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规划预留公用配套供电设施用地

《办法》第十条规定: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应当规划预留公用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基础设施时,应当统筹考虑地下输、配电线路和其他地下电网设施,为其预留位置和通道。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不得占用已纳入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及电网设施保护区,不得占用规划预留公用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非电网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当征求电网企业意见,依法办理规划调整手续。

●政府为电缆入地建设和改造项目提供通道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电缆入地建设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电缆入地建设和改造项目提供通道。

●输、配电线路跨(穿)越公路不得违规收费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输、配电线路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需要拆除或者改建的设施,由电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改建或者补偿。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相关单位不得因输、配电线路跨(穿)越上述设施施工而收取费用。

●哪些行为属于妨碍电网建设行为"para" label-module="para">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网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网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网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网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有妨碍电网建设的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抢种农作物、林木、果树、花草等;(三)新开挖鱼塘、水井、修建坟墓;(四)新建、扩建养殖场;(五)其他妨碍电网建设的行为。

●阻挠、扰乱电网建设施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阻碍电网建设施工、扰乱电网建设生产秩序、破坏电网设施、盗窃电网设施器材设备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政府建立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电网建设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网建设征地、补偿和施工便利等工作。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网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发生纠纷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解,排除妨碍,保证电网建设项目顺利施工。

●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不征地不补偿

《办法》第三十条明确,电网建设的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并优先安排,执行当地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地下电缆通道、接地装置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不征地、不补偿。经规划确定的架空输、配电线路杆塔基础需要占用土地,由电网企业参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建设项目完工后,电网企业应当将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登记造册,连同占地补偿协议分别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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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相关报道

30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在南宁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就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办法》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据了解,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共三十五条,主要对我区电网建设的规划和电网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规定。

《办法》在电网发展规划中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电网发展规划预留电网设施和线路走廊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园区、住宅小区以及市政、道路建设时应当预留公用配电设施用地和通道;禁止擅自变更规划,确需对已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电力电缆通道和输配电线路走廊进行调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电网建设突出问题,《办法》规定电网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架空输、配电线路的设计、建设,应当在现有技术和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措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需要采伐林木的,应依法办理采伐手续;输、配电线路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需要拆除或者改建的设施,电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改建或者补偿;新建架空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权人协商、依法补偿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50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新建架空线路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应当由电网建设单位申请拆除并给予补偿。

《办法》规定电网建设需要拆迁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采伐林木、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需要拆迁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获得补偿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由电网企业采伐处理,也可以在经电网企业同意后由原所有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行采伐。

对抢种抢建的问题,《办法》规定电网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网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网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网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抢种抢建,对抢种抢建的不予赔偿,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另《办法》在关于电网企业义务方面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建设投入,组织开展电网项目建设,全面落实电网发展规划,优先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用电;电网企业应当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报批手续,并在施工前将项目用地和架空线路方案报送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电网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电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电网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技术、电力设备和产品,确保电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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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第二章 发展规划文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建设科技发展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建设科技发展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建设科技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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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建设科技发展规划 科学技术在城乡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先导和引领作用, 推进 建设科技工作, 是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 实践,是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 为 深入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 2020 年)》,不断加快创新能力建设,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按照自治区 人民政府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要求,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桂 政办发〔 2010 〕46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建设科技主要工作和成效 “十一五”期间,我区紧密围绕科教兴国战略目标, 贯彻建 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政策, 遵循可持续发展战 略思想,以科技兴桂为主线,建设科技以推广应用为重点, 在开 展技术研究、实施科技示范、编制技术标准、促进成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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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

钦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简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钦州电网建设工作,保证电网建设项目合理、有序发展,为电网建设提供便捷、快速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网建设是指变电所(站)、开关站(开闭所)、电力线路、电缆管沟等电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电网规划建设应遵循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与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或适度超前,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支持电网建设,加强对纳入规划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走廊的保护。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

第二章电网规划

第六条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电网规划。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对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等作好规划预留并予以保护。

第七条各级规划行政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与供电企业联系,供电企业负责同步编制电网规划。供电企业负责提出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定址及电力线路走廊要求。

第八条对目前城市总体规划中尚未安排的电网建设用地,由供电企业商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进行安排,结合电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点,保证电网建设用地。

第三章电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批复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对电网建设项目实行重点建设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简化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依据电网规划提前向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办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用地规划许可、征地手续,提前开展征地工作。依据电网规划提前向规划行政部门申办电力线路走廊、电缆通道规划许可。

在电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供电企业应将项目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有关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权限规定给予核准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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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加快电网建设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南宁市加快电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网建设,保障用电需求,促进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输电、变电、配电、调度通信及其附属设施组成的电力网络的规划、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电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电网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协调和整合各种资源,保障电网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工作。

第四条南宁市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统领全市电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统筹电网规划建设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网建设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相应成立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电网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全面构建南宁市“政府主导、政企联动、责任共担、合作共赢”的电网建设模式,加大电网建设力度,促进城乡电网协调发展。

第六条电网属于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电网建设,保护电网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电网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电网规划

第七条南宁市电网发展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电网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电力产业政策。

电网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工业、电源、林业、水利、市政、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电信、广播电视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涉及电网建设的专项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或者批准前应当征求电网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市、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电网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电网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与相关城市管廊专项规划衔接,将管廊专项规划确定入廊的电力管线建设规模、时序等同步纳入电网规划。

编制城市新区、工业园区规划时,应当将相应区域的电网设施规划纳入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预留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

编制或调整城市各层级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的需求;当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时,应按程序对电网专项规划进行修编并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将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中的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建设用地。

如变电站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依法可以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属于市辖城区、开发区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规划修改调整工作;属于县范围内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规划修改调整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电网发展规划、电网专项规划及其相关设计规范,对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等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电网设施保护区作好规划预留。

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应当规划预留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时,应当统筹考虑地下输、配电线路和其他地下电网设施,为其预留位置和通道。

第十二条电网发展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一经发布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已纳入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及电网设施保护区,不得占用规划预留公用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

第十三条非电网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电网企业意见,依法办理规划调整手续。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电力设施(含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规模、位置提出意见。电力设施规模、位置经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会同市工信、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用电需求提前获取机制,每半年将区域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或重大项目引进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重大变化的信息及时知会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应据此向相关部门提出对电网专项规划的修编建议。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电网建设由电网企业按照电网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编制电网建设计划,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报批手续。

编制电网建设计划时,对已经纳入电网规划的电力管线,电网企业要结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将入廊部分的电力管线纳入电网年度建设计划,与管廊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电网建设项目施工前,电网企业应当将项目使用土地和线路方案报送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属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

电网企业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度超前开展电网项目建设,加大电网建设投入,优先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用电。

第十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市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按职责落实电力设施及线路走廊用地,同步推进电网建设计划与城建计划。

根据市管线规划,在市政道路新建、扩建、改建时,应确保电缆管沟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强化入廊管理,电网建设应与地下综合管廊同步开展供电管线入廊专项设计,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电力管线必须入廊。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工业、商业等项目土地出让时,应考虑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用地,配套用地原则上布置于建筑物的正负零层或构筑物外,并预留足够的电力线路进出通道。

第二十条地下输、配电线路和其他地下电网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基础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公用配套供电设施应当与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应主动配合政府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电力设施迁改等工作,共同做好电力设施迁改计划,同步推进电力设施迁改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依据区域规划、产业布局或重大项目引进等而建设的配套电网工程,应由所在地政府向电网企业提出开展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的建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各相关部门同步落实好相关建设条件。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依法申报电力工程施工占道、开挖需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将审核后的电力工程施工占道、开挖需求纳入道路挖掘施工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电网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电网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技术、电力设备和产品,确保电网安全。

第二十六条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输、配电线路路径选择时,应当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已设矿业权区域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架空输、配电线路的设计、建设,应当在现有技术和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措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涉及占用绿地、树木迁移的,应征求林业和园林部门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立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制度。电网企业根据我市电网发展规划编制未来5年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建议,并报送市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市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形成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并下达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项目位于现有储备用地范围内的,由市、县、城区、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土地收储手续,项目位于现有储备用地范围外的,电网企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市、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征收,按照程序将土地供应给电网企业。

第二十九条市、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配合电网企业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工作,并组织开展前期的征收(占用)补偿摸查工作。对线路工程和未纳入用地储备计划的电力设施涉及需要征收(占用)土地和房屋的,在电网建设项目完成项目立项并取得规划选址意见后,由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电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承担征收(占用)补偿费用。

第三十条电网建设需要拆迁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采伐林木、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所有权人在获得补偿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逾期未搬迁的依法处理。

电网建设需要采伐林木的,在获得林木采伐许可并支付补偿后,由电网企业采伐处理,也可以在经电网企业同意后由原所有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行采伐。

第三十一条输、配电线路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对需要拆除或者改建的设施,由电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改建或者补偿。除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费用外,相关单位不得因输、配电线路跨(穿)越上述设施施工而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新建架空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依据有关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

50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新建架空输电线路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房屋以及在架空线路走廊内按照安全需要应当拆除的其他房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拆除并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电网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扰乱电网建设施工,不得阻挠电网施工单位的车辆和人员的通行,不得违法收取过路费,不得截断施工水源、电源,不得破坏电网设施建设的测量标志。

因电网施工造成道路、水、气、通信管道等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架空输、配电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的土地,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基础面积:

(一)铁塔按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杆坑和拉线坑面积按每坑2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十五条电网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市、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网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网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网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有妨碍电网建设的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抢种农作物、林木、果树、花草等;

(三)其他妨碍电网建设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电网企业不予补偿,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市、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电网建设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电网建设责任书;市供电企业每年与各县区电网企业签订电网建设责任书;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县区电网企业签订电网建设目标责任书。

市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每半年检查、督办电网建设情况,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

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度统筹推进、协调解决所辖区域内电网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网建设征地、补偿和施工便利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电网建设的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并优先安排,执行当地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

地下电缆通道、接地装置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不征地、不补偿。

经规划确定的架空输、配电线路杆塔基础需要占用土地,由电网企业参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建设项目完工后,电网企业应当将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登记造册,连同占地补偿协议分别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存。

第三十八条市、县、城区、开发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涉及电网规划建设工作职责,及时办理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协调解决电网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电网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发生纠纷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解,保证电网建设项目顺利施工。

第四十条市、县、城区、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保障电网建设施工和设施设备安全。

公安机关依法对阻碍电网建设施工、扰乱电网建设生产秩序、破坏电网设施、盗窃电网设施器材设备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实行行政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其他涉及电网专项规划、电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批复、用地征收与补偿等工作按《关于印发南宁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工作手册的通知》(南府办函〔2013〕30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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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其他信息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对列入全市电网发展规划和市政府重点推进的电网建设项目,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简化程序,加快审批。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市发改、国土、消防、规划、交通、水务、环保、林业、气象、文广新、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齐全的电网项目,应按规定时限出具相关审核、审批或预审意见。对手续不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缺项材料。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对当地人民政府已完成征地拆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手续的办理。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齐全、有效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总体规划、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的性质、位置、规模、开发强度、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核,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核中要求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的,韶关供电局应当在接到修改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图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图纸修改时间顺延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

对由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确认工期紧张的电网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电力设施设计规划条件。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市交通、公路、城市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韶关供电局按照省电网公司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安排本年度的占道、开挖需求计划。在具体项目报建时,市交通、公路、城市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批。

市区道路沿线架空线路电缆化免收改造工程涉及的道路开挖二次修复费。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符合城乡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及市政府相关规定优惠提供规划用地红线和线路走廊红线等信息资料。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水利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冲突的,应当按照规划在先、审批在先、建设在先及配套设施服从主体设施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拆迁、复建的具体费用,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并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要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建设。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电网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不得收取。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由电网建设单位与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征地合同。对于在取得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路径方案后,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抢种人或抢建人限期恢复原状。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电网发展规划的项目用地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韶关供电局提供齐全的线路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对线路走廊所经之处损坏青苗等作物且不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与电网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委托征地合同的约定,负责完成相关补偿工作,交付用地给施工单位施工。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220千伏及以上的线路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城市规划范围内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对城市景观产生较大影响且具备电缆敷设条件的地段可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形式。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韶关供电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全市电力走廊规划,确定城市道路上电力走廊建设规模和设置标准。在需要供电线路下地的片区建设市政道路的,要同步设计电缆管沟,并协调韶关供电局同步建设。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关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在道路设计过程中要主动与韶关供电局沟通,在设计图纸中落实电力走廊的规划,相关设计图纸应当书面征求韶关供电局意见;韶关供电局应积极做好配合,对市政道路建设单位来函征求意见的,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

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图纸施工,在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变更设计影响供电线路走廊的,应当征求韶关供电局意见。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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