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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增强环境监察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据《河北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2008〕27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2012年全省环境监察重点工作安排,现将重点考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方式
本次环境监察考核工作采用省考评与各市自评相结合的方式,分为同步开展、相互对接、书面反馈、全省通报四个阶段,严把考核质量关,全面、真实地反映各设区市环境监察工作水平。
二、考核内容
(一)重点考评内容。重点对下述15项指标指定内容,以日常管理、执法检查过程中掌握或形成的各类统计报表、记录、资料为主要评分依据进行定量考评。
1、省环保厅统一部署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指标1)。重点考评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2012年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全国湖库型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秸秆禁烧专项执法检查、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重点污染源严查行动等执法检查中信息的(详见附件)报送情况。
2、省环保厅交办件办结情况(指标2)。重点考评以省环保厅通知(函)、省环监局函、督查通知书、环境信访件转办单、电子邮件转办、网上舆情转办等六种形式交办、转办的案件,按时办结、报送情况及按要求办理情况。
3、环境监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指标3)。重点考评环境监察政务信息按要求报送情况(包括年报、月报、年度工作总结等),以《河北省环境监察信息》采用情况,《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接访、干部下访情况统计表》年报、半年报、环境信访月报、举报奖励季报、环境监察工作情况报表、年度工作总结报送为主要考评依据。
4、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情况(指标4)。重点考评各设区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及申请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处理情况(指标6)。重点考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处理情况及信息报送情况,以2012年第一、二、三、四季度全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的四期通报(环办函〔2012〕428号、环办函〔2012〕850号、环办函〔2012〕1175号等)通报数据作为主要考评依据。
6、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工作开展情况(指标7)。按照2012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工作以及全省2012年度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考评工作为依据进行考评。
7、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指标8)。重点考评各设区市对《2012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要点》部署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各市报送的《年度工作总结》中“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章节描述”及环保部夏秋季秸秆禁烧卫星数据为考评依据。
8、环境监察工作制度执行情况(指标9)。重点考评设区市级环境监察人员岗位培训率(以“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中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参加环境保护部、省级岗位培训合格的人数占2012年度市级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数的百分比计)和2011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完成项目方案的机构占项目涉及机构总数的百分比计算。
9、稽查工作开展情况(指标10)。重点考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深入推进情况及信息报送情况和排污费稽查工作,以各市报送的《年度工作总结》中的内容与省下发文件提出的相关要求符合程度为依据。
1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情况(指标11)。重点考评各设区市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与省环保厅联网情况、30万千瓦以上电厂自动监控情况、国控省千家企业的自动监控情况、向省环保厅监控中心传输数据的稳定连通率五项指标,以环保部门户网站中“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度汇总表”作为考评依据。
11、辖区环境监察队伍管理情况(指标12)。重点考评持证上岗率和岗位培训率两项指标。
12、辖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情况(指标13)。重点考评各设区市辖区内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以验收达标机构占辖区机构总数的百分比计。
13、辖区“12369”举报网络建设情况(指标14)。重点考评各设区市辖区内县级“12369”环保举报热线特服号开通率和县级“12369”管理系统使用率,以我厅信访办2012年抽查结果为考核依据。
14、受到表彰奖励情况(指标15)。重点考评各设区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受到国家、省级表彰奖励情况。
15、受到通报批评和处罚情况(指标16)。重点考评环境监察机构或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国家、省级通报批评、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
(二)自评内容。各设区市应严格按照《考核办法》确定的16项指标进行自评。涉及省环保厅重点考评的15项指标,可参考上述考评事项和考评依据,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自评。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环境监察考核工作。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开展环境监察考核自测评分工作,认真梳理本辖区内相关工作,于2013年4月7日前报送《2012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自测评分报告》。
(二)认真细致做好环境监察考核工作。各设区市在报送自测评分报告时,应对照考核指标,逐条提供量化的“考核指标说明材料”和证明材料,做到加分、扣分依据充分。
(三)客观公正反映全年环境监察工作。各设区市在自评工作中,要严明考核工作纪律,如实反映全年环境监察工作成绩,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文件文号或发文日期,杜绝谎报、瞒报行为,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我厅将在2013年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中,结合各设区市自测评分报告报送情况和考核指标证明材料提供情况,确定部分设区市进行交叉稽查。
联系人:省环监局办公室 李远
附件:2012年度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重点考评指标(从河 北省环保厅网站“执法监察”栏目中下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
2100433B
水电及控制部分:4万左右。
清单计价
环境监察支队和环境监察大队的不同:行政级别不同。环境监察支队是设区的市环境部门的下属机构。而环境监察大队是区市县环保部门的下属机构。环境监察支队是正科级或副处级参公事业单位,而环境监察大队为副科级参公...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环函(2015)202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要求,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环函(2015)202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要求,
为做好2011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行2011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建造价函〔2011〕3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外省(区、市)施工企业、中直施工企业以及企业名称以“黑龙江”冠名的在哈尔滨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其规费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核定。其余在哈施工企业的规费,由我委进行核定。
二、核定时间及要求
本次核定工作时间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换证及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建人〔2011〕29号)要求,先行办理本企业造价员换证申报手续,再申请规费核定。
三、申报程序
施工企业使用工程造价管理锁(用于办理规费申报、安全文明施工费申报、造价员注册管理、合同备案管理)登录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hljgczj.cn/)“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将《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表》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机构代码证;
4.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2010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6.2010年度施工项目统计表;
7.2010年度缴纳各项规费汇总表;
8.2010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排污费的有效票据。各项费用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工程排污费包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噪声超标排污,不含工程实体污水排污;
9.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如需要)。
以上材料复印件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黑建造价〔2010〕6号)中“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核定申报材料范本”要求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同时携带2010年度《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一并报送核定部门。
上述第1、2、3、4、5、8、9项材料需核查原件。
四、工程造价管理锁的申办程序
未领取工程造价管理锁的施工企业,请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办。
五、有关要求
(一)为保证规费核定工作的连续性,保证申报工作质量,各申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申报工作,并将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准确地填写在申报表中。
(二)施工企业应将上报的有关规费票据一次性准备齐全,自行确定无误后方可上报。经核定后的数据不予修改。
(三)施工企业应对出示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伪造票据的行为,将取消该企业规费核定资格,并记入企业诚信纪录。
(四)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
(五)为提高现场核对原始票据的效率,申报企业应将报送的规费票据原件作好标记,以便快速查找。
(六)申报表中的年平均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自行完成施工产值等各项数据应与审计报告、统计报表一致。
六、核定部门
本次核定工作由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一道街副8号
联系电话:0451—84536120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厅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闽建人〔2020〕25号),厅机关、直属单位2021年度考核已完成,在民主评议和处室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厅党组研究并公示,现将2021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如下:
一、厅机关优秀等次人员:李智勇、张志红、陈元豹、郑际忠、刘 波、韩小刚、费宏笋、陈韧韧、何佰昭、傅文萍、李代义、李开平、黄耿彩、贺轶聪、张富城、周 圣、李成勇、张 朋、林 兴、危政远、王 挺、陈善珠、潘 彦、李 坚、陈川达、何 钦、许秀莲、陈 静。
二、直属单位优秀等次人员:郑 稳、涂远承、詹国强、林一斌、周 文、林 迟、高宇剑、康 章、赵俊秋、郭江帆、暨雪梅、林 希、卢达洲、陈文杰、李露晶、施雅平、吴 宇、练 钢、杨 露、叶 翔、刘用心、郑永南、林琼宇、阮水琴。
三、林 威、方 闻、潘 坚、方 清、范 琴、郭月容、官金明、高雄映、郭中智等9位外派干部考核等次由工作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确定。
四、郑诗怡、黄祥柳、潘修文等3位试用期干部不定等次。
五、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均评定为称职或合格等次,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科以下人员考核等次由该院考核确定并公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使广大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新发布的标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人事司确定部分工程建设标准作为2012年重点培训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宣贯培训工作,做好生源组织工作,重点选派本地区骨干力量参加。并参照2012年全国重点培训项目,制定本地区标准培训计划,做好本地区的标准宣贯培训工作。 二、标准主编单位负责培训具体工作。主编单位要认真制定课程安排、编写培训材料、配备授课师资、发布培训通知,确保培训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收支平衡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培训通知请提前报标准定额司,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www.ccsn.gov.cn)登载。 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标准主编单位请在年底前对工程建设标准培训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标准定额司、人事司。 四、标准培训重点项目及主编单位见如下附件。 五、联系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实施指导监督处 电话:010-58933022,传真:010-58933901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 电话:010-58933246,传真:010-5893338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2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培训重点项目及主编单位
序号 |
标准名称 |
主编单位 |
1 |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2 |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
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3 |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节能建筑评价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
4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
5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
6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
7 |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
8 |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 |
华中科技大学 |
9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 |
10 |
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
11 |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
12 |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
陕西建筑科学研究院 |
13 |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
14 |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
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 |
15 |
建筑遮阳工程系列标准 |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遮阳专业委员会 |
16 |
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 |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
17 |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
18 |
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
19 |
建筑排水、给水金属管道系列标准 |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 |
20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