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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87号),
省人民政府对以省政府和省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下列9个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一、《关于木材集中统一管理的决定》(粤府[1981]166号)。
二、《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知》(粤府[1989]122号)。
三、《颁布〈广东省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94]83号)。
四、《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1997]74号)。
五、《印发〈广东省木材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82]10号)。
六、《转发省林业厅物价局关于治理木材生产经营环节乱收费减轻林农负担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56号)。
七、《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3号)。
八、《关于〈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粤府函[1995]168号)。
九、《关于加强公路广告和标牌设施管理问题的函》(粤府函[2000]69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加强征地管理,保证了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安置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
到那施工规范里去看一下应该有相应的规定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正>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2年2月2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二年二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等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现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等9件规章(见附件1)和《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通知》等14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主 任:何立峰
2017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5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财税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津财法〔2014〕61号)的有关规定,天津市财政局对以市财政局名义制定的政府采购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经审核,下列文件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符,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予以废止。
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1〕11号)
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服务因素评审内容的通知(津财采〔2013〕44号)
三、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4〕11号)
各单位不得将上述文件继续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依据使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