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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1994年1月18日以粤府〔1994〕10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的“省水利电力厅”改为“省水利厅”。
2.删去第五条中:“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3.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东深供水河(渠)道、水库原有的排污口,排污单位必须对污水进行清污处理,经环保部门会同省水利厅验收,符合标准后方可排放。”
4.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省水利厅按有关规定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东深工程公安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第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地、两...
(一) 人民防空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 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三)...
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 ①基坑、基槽的验收。在地基加固处理(包括加垫层、换土、夯实、固结处理和打桩等)以前,对开挖平整以后的基坑、基槽的土质和承载力进行检...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1—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5号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已经 2013年 12月 18日广东省人民 政府第十二届 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 3月 1日起施行。 省长 朱小丹 2014年 1月 6日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江 ——深圳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东深供水工程)的保 护和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东深供水工程,是指自东莞市桥头镇太园泵站至深 圳市三叉河对港交水点沿线的专用水工建筑物、机电、通讯设备及其附属 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等,主要包括: (一)供水水库、河道、渠道、明槽、渡槽、隧洞、箱涵、埋
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居民健康和城市供水运行安全,保障城市住 宅小区供水水质和压力, 根据《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和《市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住宅小区供水的建设、 改造、 运行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小区供水工程是指为城市住宅小 区供水设置的管材、管件、阀门、水箱、储水池、机泵、泵房、 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等设施及安装工程。 第四条县规划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或个人做好新 建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并提交县规委会讨论审 批。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提供住宅小区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有关技 术要求和验收标准。 县住建局、水利局负责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督和技术 指导,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施工技术要求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七、八、九、十一、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条删除。
二、将办法中的“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改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节能监测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测、评价用能单位的合理用能状况,按照国家及本市颁布的能耗限额标准检测、评价用能单位的综合能耗与单耗;
(二)检测、评价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对生产、销售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标识进行检测、评价;
(四)检测、评价余能资源的回收利用情况;
(五)检查有无在用的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耗能产品及设备;
(六)检查用能单位的生活用能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检查、评价新建、扩建投产1年以上的用能单位的耗能情况;
(八)检测、评价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能源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用能单位的耗能情况。”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节能监测采取单项监测与综合监测的方式。单项监测是指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中的部分内容的监测。综合监测是指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全部内容的监测。”
六、将第二十二、二十八条中的“能耗超标加价费”改为“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
七、将第二十九条中的“节能监测的各项收费及能耗超标加价费”改为“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本决定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修改决定
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修订)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本市印制商标标识的,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